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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犯罪原因/张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09:41  浏览:9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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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犯罪的原因

张敏


内容摘要: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微观社会环境的客观原因,又有其生理和心理等主观原因。多种主、客观原因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导致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女性犯罪 主体因素 客观因素
女性犯罪的历史和人类犯罪历史一样久远,只是直到20世纪初期各国才予以重视,并开始进行系统的研究。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女性犯罪的比率一直是很低的。目前,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幅度迅速提高,仍呈发展趋势。女性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是犯罪的一种独立类型。女性犯罪原因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在此,我们仅讨论女性犯罪的特殊性。
一、 女性犯罪的主体因素
(一)生理因素
生物学原因认为女性处于月经期、怀孕期和绝经期期间,易产生违反犯罪行为。因为在此期间,女性会出现植物神经紊乱,大脑皮层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等现象,如果有不良刺激和诱因,容易越轨。(1)学者K·DALTON(1986)指出,经前紧张使女性更容易激怒或者懒散而实施越轨行为。(2)研究者通常认为,月经前3-4天内有情绪紧张的表现,如忧郁、焦虑不安、烦躁易怒及信心低等,称为"经前期综合症"。正是由于这些心理的消极变化,使女性陷入犯罪的危险性较大。
(二)性别因素
女性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上天生地弱于男性,心理能量亦弱于男性,表现为胆量相对男性较小,性格温和柔顺等。这种身心差异便决定了女性多易实施诈骗罪、盗窃、纵火、投毒或者性犯罪,而教少实施抢劫罪或杀人罪。女性在精神上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要小的多。女性由于其心理较男性更趋于稳定,并且性格耐心,细致,因而诸如交通肇事罪这类过失犯罪的发生率要比男性低得多。(2)生理因素并不可以单独对形成犯罪心理起决定作用,而是与其他社会因素综合而成的犯罪心理。(3)
(三)精神障碍因素
精神发育迟滞者由于智力、判断力、辨别力都教差,她们情感较幼稚,意志较薄弱,因此容易被人唆使或受诱骗。
(四)心理因素
国外学者提出,女性犯罪,提别是少女犯罪是与其心理特征有联系的。(1)
1、急功近利心理
女性的这个心理特点与当前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我国,改革开放带来了男女的进一步平等,这是一种进步。但是,男女对社会事务的普遍参与,也同时为女性犯罪带来了比先前更多的机会。"打工妹"大量流入城市也增加了女性犯罪的机会。而且商品经济意识中的功利色彩对人们的观念意识的塑造作用已经显现出来,人们都希望以最小的投入,甚至是不投入来获得最大的回报。在现实中一些个别的成功事例,无疑极大的刺激了人们的这种欲望。女性的性别的优势也为女性犯罪者在这方面成功提供了基础。市场经济的转型使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的负面影响是使不能成为商品的东西也可以交易,性权利便是一种。色情行业的出现与泛滥会使她们淡化自己的犯罪心理,也便于她们为自身找到辩解的理由。
2、贪婪心理
女性犯罪人常有"追求财物"、"追求虚荣"、"好奇"、"自我炫耀"等动机。
3、仇恨报复心理
从女性犯罪的形成来看,大多数女性都经历了一个从受害者到加害者的过程。一些女性在其受害过程中,或受害之后,逐渐产生了怨恨不满的情绪,这种怨恨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转化为一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在这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支配下,一些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一些女性则走上了流氓、卖淫的违法犯罪道路。(4)
4、自暴自弃心理
女性犯罪者由于在家庭或社会生活中创伤或挫折,进而颓废,以至产生消极厌世情绪,并促发犯罪。(5)挫折情绪犯罪人大多数都是那些原来就是有不良情绪倾向,敏感脆弱和控制力差的人。(2)行为人受的挫折感越强烈,心胸越狭隘,其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与强度就越大。(2)
5、错误的人生观
女性犯罪者的人生观是建立在对人生的片面认识的基础上的。她们把美丑颠倒,热衷于庸俗丑陋的生活方式,从中获得低级趣味的愉悦体验。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观念淡薄。当她们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以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 女性犯罪的客观因素
(一) 社会环境因素
作为女性,其独特的心理而形成和变化,是她在出生之后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女性个体生活和成长的整个外部环境的反映。(2)社会、集体、家庭等保护环境的破损和丧失,是促使女性尤其是女性青年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客观因素。
(二) 家庭因素
家庭是一个人最初生活于其间的血缘单位。家庭对个体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它是个体复杂的社会化过程的开始。女性将家庭放在重要的位置,一旦她们所依赖的家庭发生非希望的破坏或变化,就会导致消极情绪进而产生犯罪心理。消极情绪是一切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源。(2)
(三) 邪教因素
女性的行为易受到环境或他人的暗示,所以女性容易被坏人利用、拉拢、引诱,进一步堕落而走上犯罪道路。邪教组织的反本质必然导致残害生命的暴行。发生在2001年1月23日的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集中暴露了中国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本质。
任何一种犯罪原因都不是孤立的或绝对的,它们会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起的作用也不同,而且通常都是若干因素引起一个犯罪行为或多个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各个原因都要综合考虑,且犯罪原因的内容还有待充实、丰富、完善、科学。

参考资料:
1、《犯罪学》 样再明 秦扬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4年2月第1版 第353-355页
2、《犯罪心理学》 肖兴政 郝志伦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3、《犯罪行为心理学》Ronald Blackbum主编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27页
4、《犯罪学教程》 魏平雄 赵宝成 王顺安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7月第1版 第642页
5、《论女性犯罪的心理特征及侦办女性犯罪案件的对策》 关业辉 长春市公安局 载于《长春公安法制》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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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七日


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市城管办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第1号令)以及《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及其监督管理。
  二、本费用缴纳主体为使用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超过额定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单位。
  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共供水企业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用水单位应协助供水企业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水表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单位原因致使计量设施损坏不能计量的,用水量按计量设施额定流量不间断使用计算。
  五、用水计划、用水定额的确定。
  (一)一般工业企业和季节性用水企业按前3年平均取水量确定用水计划。
  基本没有生产用水的工业企业(如电子、服装、装配企业等)按生活用水定额确定用水计划,少量附属设备用水按实计入用水计划。
  (二)公建单位用户的生活用水计划按市政府批准的杭州市生活用水定额确定。
  (三)基建用水按建设周期、建筑面积和用水定额测算并确定用水计划。
  (四)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非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定额确定计划用水量,工业企业按项目设计,经用水节水评估后确定用水计划。
  (五)特殊情况处理。对部分实际用水量与初定用水计划量差距较大的单位暂缓下达用水计划。限用水单位在收到暂缓用水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对本单位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分析用水情况,查找原因,并根据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后确定用水计划。
  六、供水企业应按规定时限抄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所在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联网利用供水企业的抄表收费系统数据或其他形式对用水单位(户)实行双月考核或抄表结算同期考核。
  七、用水计划、定额用水量调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调整。
  (一)用水单位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产量、人员增加等原因,原有的用水计划无法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可调整用水计划。
  (二)用水户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说明新增用水计划的理由,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计划或进行水量平衡复测的决定。
  (三)需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户应在3个月内完成测评。测试的3个月内暂不执行超计划加价收费。
  (四)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调整用水计划。如基本达到合理用水和节水要求,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内部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水计划;如达不到要求,必须限期整改,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调整用水计划,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季节性用水差异的生产、生活用水户,全年计划水量由用水单位自行安排各月用水量,并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对学校等单位寒暑假期间的用水量按比例压缩。
八、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程序。
  (一)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所在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考核结果发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通知书。
  (二)用户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通知书如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并及时反馈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所在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提出是否收费的意见,并将情况上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用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九、用水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计划水量用水,超过批准水量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
  (一)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在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计收。
  (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计收。
  (三)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计收。
  十、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供水企业或银行代收。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减免理由,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确定。
  可减免的条件:
  (一)因水管突发爆裂、扑灭火灾大量用水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可酌情减免。
  (二)当年节水整改方案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可抵免当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的50%。
  (三)因市政建设、水表面锈黄等原因造成确实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十二、用水单位在收到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缴纳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逾期缴纳加价费的,按日加收加价费5‰的滞纳金。
  十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收费验审。收费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收支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十四、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金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五、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应用于节约用水专项工作。市节水管理机构可根据其承担的管理职能编制单位预算,经市财政审核批复,用于开展下列主要工作:
  (一)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编制。
  (二)节水器具、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节水设施建设补助。
  (三)节水培训、水平衡测试、用水节水评估。
  (四)节水宣传。
  (五)节约用水的管理等相关事项。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超计划加价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七、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范围使用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减免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的通知



西政办[2006]3号

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等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网站信息快速传递、内容及时更新,特制定本通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政府部门”是指: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文体广电局、州卫生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统计局、州审计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气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旅游局。
第三条 本制度中“网站”是指:建立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主要用于发布信息、对外宣传的网站。
第四条 政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部门网站内容的更新、网站安全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需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涉及政策等问题由本部门负责。
第六条 政府部门网站“工作动态”、“政务信息”等栏目内容,在纸质公文、信息产生后两天内更新。
第七条 政府部门网站“办事指南”、“领导简介”、“机构设置”等栏目内容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八条 政府部门网站栏目、页面的调整等问题,据本部门业务需求、领导指导意见,视情确定,调整需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
第九条 通报范围:
1、政府部门网站安全出现问题的;
2、政府部门网站上内容出现问题,造成负面影响的;
3、政府部门网站“工作动态”、“政务信息”等栏目内容超过更新期限的;
4、政府部门网站“办事指南”、“领导简介”、“机构设置”等栏目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5、政府部门网站栏目、页面调整未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的。
第十条 州政府办公室每月对网站建设情况通报一次,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一周内进行通报;通报主要采取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视情况灵活确定。
第十一条 本通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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