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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之怪现象/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36:48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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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之怪现象

王瑜


关于知识产权,近年来政府谈论的越来越多,至少在北京我们到处可以看到巨大的广告牌,大书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文字,让人感觉政府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热度越来越高。但是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还是有点“海客谈瀛州,烟涛微茫信难求”,似乎知识产权离他们很远。这一热一冷衍生出我国知识产权的怪现象:

1、制度推动因老外

我国法制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知识产权更是如此,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当然是好事,但是我国自己的一些做法未免让国人感觉不爽。我们的政府被国外的企业团体给误导了,甚至因此而影响立法,比如说软件盗版问题,我国被认为软件盗版高达90%以上,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应该相信了,因为这些使用的软件一般也就限于操作系统、文字处理系统、杀毒软件而已,这些软件大家基本上使用的是盗版的,这是最终用户侵权,这种现象恐怕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当你去了解软件企业对最终用户侵权的看法时,他们反映相当的冷淡,这是为什么呢?原来软件有多种多样的产品,象操作系统和普通杀毒软件,同一个产品,可以无限复制给大家用的软件一般称为“通用软件”,这种软件非常容易被复制,由于使用的人极多,大家使用盗版的可能性非常的大。而其他软件比如说专门为某客户定制的软件就不会被盗版,各单位的情况不同,并不适用自己的单位,当然就不复制了。通用软件在软件家族中大概只占到10%,说得极端一些,就算这些通用软件的盗版率为100%,那么我国的软件盗版率最多也只有10%,怎么可能有90%以上。很明显我们被误导了,或者被他们给骗了,他们将某种软件的盗版率扩展到全部的软件上。普通的民众当然没有这种区别能力,但仅凭现象去判断,不做任何的调查研究,这样的政府官员就应该要追究责任了。

政府官员的官僚作风,我们可爱的民众应该是能接受的,因为自古以来我们的民众都要顺从政府,而政府的代表就是官员。但是有一种行为,民众终于有些不满了。前几年,我们很多的企业都会收到政府的来信,说我们使用了盗版软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改买正版的使用,随信还附了一张某执法部门带有威胁性的公函。这让我们很奇怪,政府怎么知道公司的地址电话?政府怎么知道公司在使用那些软件?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政府不可能一一去调查那些企业在使用侵权软件的,可以想象是因为这些都是盗版率很高通用软件,于是他们默认这些单位使用的都是盗版软件,就直接发函了,害怕的单位赶紧回函,并买了一个正版软件想敷衍过去,结果却被盯上了,一再被要求购买正版软件,没有理睬的反而无事。但是这个政府部门是不可能这么详细知道公司的地址以及经营项目的,市面上有一些传说,说国外的软件公司联合和好多的政府部门,传说我们无法去核实,但是我们明显感觉到政府被当成强制推销正版软件的工具,如果把这事情放到民族主义比较激愤的年代,可以说这些政府机构是帮凶或走狗。

还有一件事情,说出来大家就要气愤了。国外有企业起诉北京的一家著名的装修公司,称该公司使用的是盗版软件,装修公司的点分布很散,他们的电脑分散在各个点上,要调查取证是一台一台电脑去查,这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也是软件侵权案件不好打击的原因之一。私下查没有用,普通的政府机构上门去查,肯定被赶出来,因为他们并没有这样的权利。听说这个案件动用了武警,这么多的分店要同时去查,这需要多少的武警呀?我们的律师很多的案件需要取证,千辛万苦,如果也可以动用武警去查,该有多好啊!但是恐怕是天方夜谈。但是为什么这个国外的公司就可以呢?我们就不好枉断了。

2、国内企业叹无奈

《阿Q正传》中的阿Q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和尚摸得,我就摸得”,根据这个论断大家很容易得出对我国对外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有那么好的保护,对国内企业当然一样的好,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图书被盗版,著作权侵权一般由版权局进行行政查处,另外还有一个级别很高的部门——“扫黄打非办”,版权局的执法能力非常有限,于是人们找到了“扫黄打非办”,但是同样得不到解决,他们的答复似乎永远是我们正在处理。国内的软件也会被盗版的,但是国内企业却没有国外企业的待遇,有几个部门联合办公,有武警战士帮你查封,那些中关村的老板们很是无奈,“查什么呀!花那么多钱,不如用这些钱将盗版盘全部买下呢?”中关村的老板们说花那么多钱,是花在什么地方上,这给人提供了无限的遐想。对于专利侵权行政处罚单位是专利局(知识产权局),这个部门的执法能力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他们还肩负着判别侵权的功能,不过一般的侵权举报到专利局,专利局经过慎之又慎的判断不是找理由驳回,就是判不侵权,就不要指望他们能去查处专利侵权了。

说到商标,这是我国在实际中保护最好的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由工商部门查处,这是个强势的执法部门,具有很强的执法能力,每个企业都怕,工商局似乎也对打假比较感兴趣,只要有人举报,立刻就会去查处,立刻封存,将所谓的涉嫌侵权的产品拉到工商局去。所有很多销售商利用当地分销商举报竞争对手,不管是否构成侵权,产品只要进了工商局那是“猪羊走进屠宰家,一步步挨向死亡来”,总有借口处罚你,不交罚款是很难全身退出工商局的。交了罚款就象交了保护费,就是侵权也可以销售了。工商局的打击并不能实际起到保护的作用,给人的感觉是侵权不过是给工商局提供了一个罚款的机会而言。

3、商标注册为炒卖

每种产品都有个名字,这个名字是商品名,每个生产企业都会给自己生产的商品单独起个名字,这就是商标,在一般情况,每个生产者都会使用商标,但是注册的很少,世界各国对商标采取注册保护制度,也就是商标只有注册了才受到法律保护。使用商标了却不去注册,等你出名了,再想注册就注册不到了,就象“妇炎洁”花了几个亿的广告费,是家喻户晓了,但是该商标却注了册(原因比较复杂,这里不谈),那有什么用。

与企业对商标注册很漠视相比,我国的商标炒作却非常厉害,大量的名著中的名人被抢注为商标,所有的热点事件立刻有人抢注。抢注的人并不是自己用,而是作为投资卖给别人的。

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企业对注册商标非常的感兴趣,商标的注册量也非常的大。但是他们要注册的商标基本上是与驰名的商标相近的商标,这是傍名牌行为,就是想方设法将自己的商标装扮成驰名商标的样子,或者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与驰名商标有关联,这些人注册商标在商标局的一次次驳回和当事人一次次异议中找到了经验,擦边球打得很好,既能获得注册,又能让消费者误认,叫驰名商标无可奈何。

4、专利申请多在外

据说我国企业申请专利的只有1%,这个我们也是深有体会,一般的企业你要它申请专利,说破嘴皮子也没有用。“申请了有什么用,人家该侵权还是侵权”可是我们在辣椒酱的罐子上却很容易可以找到专利号,他们确实是申请了专利的,这是个什么专利呢?一般都是外观专利,实际上就是罐子的外观设计专利。人们买辣椒酱是要吃罐子里的酱,而罐子在酱被吃完后要成为垃圾的,它是否具有专利与里面的酱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罐子的外观专利有什么用呢?作用大了,主要是让消费者误解,哇!!专利产品,技术含量很高的,这家企业的产品一定不错。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专利,这种专利被称为垃圾专利,毫无用处,只是用来迷惑人的。

这就是我们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我们看到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强的企业往往是那些“动机不太单纯者”,所以有的单位甚至以没有知识产权来标榜自己是很正规的企业。知识产权沦落到这样地位,其命运可想而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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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意见

发改运行[2013]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吉林省能源局,交通运输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夏季是我国用电高峰时期,负荷需求高,保障难度大,需要从增加有效供应和强化需求侧管理两方面入手,统筹做好各项工作。为确保今年电力迎峰度夏形势平稳,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特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把握今年迎峰度夏面临的形势和总体工作要求
今年以来,受需求放缓影响,除天然气外,煤电油运供需均较为宽松。预计迎峰度夏期间,全国电力需求增速将有所回升,大部分地区供需基本平衡,个别地区高峰时段平衡偏紧,西南水电消纳压力较大;气温、来水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空调负荷可能增加较多。
今年迎峰度夏的总体工作要求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把居民生活等重点用电摆在突出位置全力予以保障,积极消纳清洁能源,提高供电可靠水平,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坚持深化改革,推动建立保障电力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确保电力迎峰度夏形势平稳。
二、尽力消纳清洁能源,缓解窝电矛盾
(一)加强运行调节。经济运行部门应科学制定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大力实施差别电量计划和替代发电。水电富余地区应进一步拉大丰枯电价价差,挖掘用电潜力,加大替代发电力度,扩大替代区域。电力企业应提高科学调度水平,优化运行方式,强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加强与水利、气象部门的沟通配合,密切监测水情,合理安排腾库拦蓄,优化流域梯级发电。
(二)提高送电能力。电网企业应加快大型水电送出线路施工建设,力争尽早投运溪洛渡、糯扎渡水电送广东线路,溪洛渡水电送浙江线路应加快工期,确保明年汛期能发挥作用,今年通过现有线路转送电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加快云南、四川、蒙西和东北、西北等地的外送电通道建设。弃风严重地区应科学规划风电发展,暂停新上项目,积极探索风电消纳新途径。
(三)强化创新挖潜。有关方面应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落实并完善新能源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制定水火互济补偿政策,建立完善跨省区送电监管机制,加强对跨省跨区送电的指导和协调。
三、努力消除配电网瓶颈环节,提高供电可靠水平
(一)抓好配电设施落地。各地应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预留电网建设用地,为企业征地拆迁、建设施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抓好配电网改造。电网企业应提高城乡配电网投入水平,加快迎峰度夏工程建设进度,力争6月底前完成;查找薄弱环节,重点解决低压台区变压器和线路过载问题。
(三)抓好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电网企业应全力避免新增合表用电现象,加快现有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
(四)抓好代建配电资产回购。对以前由用户出资形成的配电网资产,电网企业应尽快予以回购。
(五)抓好优质服务。电网企业应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和负荷预测,严格计划停电管理,尽可能减少临时停电;对新增合理用电需求,主动与用户沟通协商,优化作业程序,缩短接电时间;加强对服务热线反映信息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改进服务。
(六)抓好管理创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配电设施建设、改造,可通过由电网企业保障投资方合理收益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缓解配网矛盾。
四、强化各环节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一)开展安全检查。深刻吸取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公司火灾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教训,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
(二)加强风险管控。超前制定控制策略,加快标准和系统建设,提高驾驭大电网的能力。
(三)排查治理隐患。彻底排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排查公示、挂牌督办长效机制,重大隐患要限期整改。
(四)加强设备管理。加快老旧设备更新改造,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妥善安排设备检修和机组脱硝改造,稳定电煤库存水平,全力避免非计划停运,确保核电运行安全。
(五)强化设施保护。有关各方落实施工管理程序和安全责任,防止吊车碰线等外力破坏事件,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集中地区建立公开通报制度。
(六)提升应急能力。各地应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演练电力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应继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积极研究和推广适用技术,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信息报告披露制度,全面提高事故处置、应急抢修和恢复供电的能力。
五、加强电煤衔接,努力保障电力生产供应
(一)推进中长期合同。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2013年电煤合同履行检查活动,研究推进中长期合同的鼓励政策,重点保障中长期合同的资源和运力,优先协调有关矛盾和问题;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制度,推动第三方机构建立电煤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促进提高中长期合同兑现率。
(二)挖掘运能潜力。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总公司应优化运输结构,加强电煤运输组织协调。
六、坚持有保有限,确保居民用电安全可靠
(一)常态化开展有序用电。各地应继续制定、完善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有序用电方案;强化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妥善处理一般用电和重点用电之间的关系,全力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不得发生与民争电。
(二)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社区群众进行监督,把保障老百姓生活用电落到实处。
七、加强需求侧管理,提升电力综合管理水平
(一)强化供需平衡。注重发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的作用,促进错避峰用电,平衡供需缺口,避免拉闸限电;充分发挥峰谷、丰枯、尖峰电价等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电;尝试开展需求响应,通过技术手段和市场化方式削减高峰负荷。
(二)促进结构调整。有关各方应积极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产品有市场、附加值高、效益明显的企业用电安全可靠,严格限制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用电,限制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电。
(三)建立工作手段。积极推进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加快建立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发展电能服务业,扎实做好城市综合试点工作。
八、建立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
(一)做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工作。认真落实电价改革的相关措施,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范围,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水电、核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不断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
(二)探索发输售用电直接交易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经济规律,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要求,在售电侧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大用户直购电为主体等多种方式,培育售电侧市场,加快形成独立的输配电价机制,形成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构建政府监管下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当前要在坚持明确输配电价、足额缴纳相关基金和附加、严格执行环保和电价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大用户直供试点,开展电力用户与发、输、售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电力富余特别是夏季水电可能大量弃水的地区先行尝试;支持风电、太阳能发电、分布式发电等通过直接交易多出力、多发电。
(三)完善电力运行调节机制。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不断完善调节机制和手段,统筹做好保障协调工作。加强发电生产运行管理考核,促使保持合理电煤库存,合理安排备用容量,提高火电机组负荷率,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建立健全停电管理考核机制,切实促进安全可靠供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8日



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8]6号

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对用人单位在行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一年进行一次浮动调整和奖励。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一)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保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参保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在参保单位欠缴前发生工伤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单位在3个月内为全体欠缴职工办理补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工伤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首次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第八条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称市劳鉴会)开展下列业务: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或工伤医疗终结期,下同)的确认;

(二)伤病情相对稳定状态的确认;

(三)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四)工伤康复对象和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意见;

(七)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 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应当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下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市劳鉴会确认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即转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对伤情相对稳定仍不转送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经市劳鉴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医疗护理费。其标准根据工伤职工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区分确定:五项均需护理者为一级,按60%计发;四项均需护理者为二级,按50%计发;三项均需护理者为三级,按40%计发;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按30%计发。

第十一条 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即1993年8月1日,下同)前,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经市劳鉴会鉴定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经市劳鉴会鉴定确认,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日伤复发期间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第十三条 职工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而被评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上述两项待遇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四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后,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时,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十五条 因工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8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第十六条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经市劳鉴会鉴定属旧病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应当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统筹后参加工伤保险,且尚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也没有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现病情加重并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本规定生效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已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伤残津贴待遇。工伤伤残津贴待遇高于退休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工伤伤残津贴待遇低于退休待遇的,退休待遇不变;

(二)尚未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本市城镇常住户籍职工,重新就业并参加工伤保险,伤(病)情加重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并已经市劳鉴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现确需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及社会化管理工伤人员,可按市劳鉴会鉴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 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因工伤残退休而易地安置后,应当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作为继续发给工伤伤残津贴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伤职工工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2003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下称《供养范围》)执行;

(二)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以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为父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从《供养范围》规定的年龄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起,计算至73周岁,但计发年限最高不超过13年,最低不少于10年;

(四)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为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年龄计算至18周岁。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所生育的子女不能作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五)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被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条(二)、(三)项规定的标准和年限计算;

(六)对有劳动能力成年兄弟姐妹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确定为父或母一人和子女;对属于独生子女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确定为父母和子女(总人数最多为3人)。

第二十三条 在职工因工致伤且伤情危重、因工死亡善后处理期间,单位负责重伤职工的一名直系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配偶、一名子女和一至二名兄弟姐妹的交通费、食宿费和歇工工资。交通费、食宿费,按本市、县级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歇工工资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日子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支付时间从职工伤(亡)之日起不超过10天。其它亲属各项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死亡,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的,其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已退休的工伤人员,可以纳入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的,其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仍按原办法管理;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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