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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社会功能与政法机关执行/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27:32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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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社会功能与政法机关执行

刘成江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培训就是要使全国政法干警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现阶段,我国的法制还并不健全、执法的环境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就要求政法干警不能只看到社会负面的、消极的东西,更要看到事物正面的、积极的方面。不要只看到社会上的贪污和腐败现象,更要看到党和国家实现依法治国和惩治腐败的决心。加强教育培训就是要转变不正确的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地作为指导思想。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类型。"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
  在中国的历史上,居于指导思想的往往是一种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功利主义的思想,很少在精神层面上思考问题。由于欠缺高远的理念指导,在制度建构和改革过程中,往往显得理念准备不足、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理念上的论证。纵观中国的法律,历代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立法技巧、编纂体例、实施方法等经验实用性领域,而无法朝着法的价值的高层次发展。任何法律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只有制度层面的法律,而没有精神理念层面上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必然是残缺的。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起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制度建设在量上有了惊人积累后,法律权威的缺失却构成了目前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推进现代法治,既要重视制度构建与制度创新,更要注意发掘、培植与发展法治理念。理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于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逐步养成的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如何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呢?本人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对法律职业人员提出了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恪守职责、勤勉尽责;4、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由于理念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治理念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只不过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的。法治理念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辐射功能。
如何使一个法律职业者成为有先进思想理念的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过程,不是单纯的教育所能够完成的,也不是通过单一的学习可以完成的,只有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够是法律职业者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成为法律职业者自觉的行动指南。
(一)加强自我修养
自我修养主要是一种自尊自律的基本方法,法律职业者应该更加自觉的加强自我修养。
1、主动学习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是对规范的接受过程。这个接受过程,就是把主体之外的要求转化为主体内在行为需要的过程,通过学习,把外在的行为规范,思想体系,不断内化,上升为个人信念。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执业内化的主体,就应该有意识的将被动学习与主动学习结合起来。不仅通过专项教育学习先进的法治理念,还应该主动通过在职业过程中对典范的观察,去学习和感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法律职业的价值。
2、勇于实践
  先进的理念思想,如果不能付诸于实践,都是一句空话,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也必须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因为人对于职业的价值和职业规范必要的评价与个体自身积累的社会经验密切相关的。在法律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不仅法律职业者自己经受这种心理过程,还要接受来自群体的积极或消极的评价,这都会对法律职业主体的身心体验产生影响。
3、经常反省
  理念的学习和提高是一个自我教育,自我监控,自我超越的过程。反躬自省是修养的重要方法。我国在古代所说的"吾日三省自身"就是要求严格要求自己,经常反省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二)促进法律职业内环境建设
1、改善法律职业队伍状况。在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同时,要把好思想理念教育关。
2、建立和完善法律职业制度体系,尤其是要建立对法律从业者的行为活动进行评价,监督和奖惩制度的体系。
3、有意识的举办一些与业务活动相结合的实体活动,激发法律职业者的集体荣誉感。
4、有效利用惩戒的威慑力量。
5、树立职业典范,激发内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三)发现和利用外环境中的积极因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除法律职业者自身因素,法律职业内环境因素外,还有许多因素实际上是法律职业者无能为力的,但是由于对于这个问题,应该用辩证的眼光去对待他,虽然制度,机构和个人都无力改变环境,但环境中毕竟有许多真善美的人和事,同样的环境,用不同的价值观去看待他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法律职业者和法律执业机构应该有意识的利用和发现外环境中的有利因素,主动进行思想理念的提升。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验政法工作好坏的标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全面而丰富,囊括了政法机关执法的基本原则。政法机关工作的好与坏,政法干警工作是否优秀都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包含的内容进行评判。政法机关、政法干警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包含的内容来检验自己的工作,看是不是依照法律来办事,群众是不是满意。当前,有些政法机关将上级机关、监督机关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因此,工作重点主要围绕上级机关、监督机关的工作目标和各种考评开展工作。诚然,上级机关、监督机关的工作目标和各种考评通常都是依据党的政策和法律来制定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政策和法律。但不可否认的是,少数制度和考评内容与党的政策和法律相违背存在问题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比如,将订阅本系统的机关报刊下大量的任务数要求下级机关订阅,对没有完成订阅任务的取消评先进的资格。这就导致下级政法机关将订阅报刊的任务分摊到干警个人,而干警在自己难于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又利用职权强迫来办事的群众订阅。这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不相符的。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影响较大且坏。因此,在制定目标和考核内容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根本的指导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不相符的不能列入目标考评之中。在政法干警当中,也存在着以什么标准来评价自己工作成绩好坏的不同认识。多数政法干警能努力为人民服务,以为人民做了多大的贡献为标准来评价自己的工作。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不少干警是以自己地位的高低和金钱的多少与他人对比来衡量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工作业绩。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引导下,不少人徇私枉法、贪污受贿、跑官要官。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无论是政法机关,还是政法干警都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评判工作好坏的唯一依据。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法制度建设

  在肯定多年来政法机关教育整顿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清醒地看到,在政法机关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比如有些政法干警,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在执法思想上存在错误认识,有的甚至进行钱权交易、徇私枉法。出现这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政法干警没有确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这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政法干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另外,本人认为,还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法制度,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创造条件。实践证明,没有制度作为保障,理念很难确立。因此,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同时,还必须坚持用制度保证政法干警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执法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以制度作保障。完善的政法制度对于在政法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加强政法机关地位
  我们党历来重视政法机关和加强政法机关的建设,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等原因,有关政法机关地位制度的改革还存在问题,从而导致政法机关难于摆脱各种干预依法执法。比如,宪法规定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但事实上,目前宪法所规定的法院审判独立不能说完全得到了实现,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使法院很难严格执法。再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困难重重,甚至不让查办,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检察机关受到了一些党政领导的干预。政法干警同样避免不了各种干预,这给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造成很大的影响。加强政法机关的地位并不是要使政法机关摆脱党的领导和合法的监督,而是要制定科学完善的政法制度,使政法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时能够不受到非法的干预,能独立自主地依照法律办事。加强政法机关的地位可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政法机关得到更好的落实。
  (二)落实经费保障制度
  当前,对政法队伍的建设方面相对投入不足,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较发达地区。有些地方的政法机关基本上是依靠自己创收来开展工作。政法机关的工作与经济利益相关联时,必然产生腐败。这不仅造成政法机关的腐败,还造成有些政法干警趁机违法办案,非法谋取私利。这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很难得到贯彻落实。保障政法机关办公办案所需经费,解除政法机关的“粮草”之忧,可以切断政法机关与经济利益的联系,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
  (三)解决政法干警工资福利
  当前,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还较落后,要实行高薪养廉还不大现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法干警的工资福利等合法收入就不可以比其它行业稍微高一点。与一些垄断行业,甚至是垂直管理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相比,如人民银行、税务、药监局等部门,政法干警的收入要少很多。比如,不少人大代表认为目前法官的社会地位、工资待遇与他担当的社会职业角色不相称。[7]优秀的人才不愿意进政法机关,一些在政法机关的人又想出去,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政法机关的待遇不如其他单位。优秀的人才不愿意在政法机关工作,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当前,虽然政法干警的收入“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但在当前多数地方的政法干警收入比“上”差距过大时,不能说这种存在是合理和公平的。这就可能造成政法干警的心理不平衡,影响政法干警依法执法,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带来困难。因此,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创造条件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的收入,提高其待遇。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政法机关的执法指导思想,以完善的制度作为政法机关执法的保障,政法机关才能不辱使命。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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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3]48号


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据实全额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符合《小额贷款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个体经营项目。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清算

  第四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作出预算安排并按季度向经办银行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六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七条 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八条 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十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送当地担保机构核对。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意见报当地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在收到经担保机构核对后的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即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在收到经各级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各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即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每月终了5天内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微利项目贴息情况,反映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表格附后)。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微利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微利项目。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银行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拨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执行。



  附: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32 号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4年1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苏木、乡镇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苏木、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木、乡镇档案,是指苏木、乡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民族、宗教等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指定档案工作人员,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苏木、乡镇档案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档案馆。

第六条 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二)对本苏木、乡镇档案工作实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本苏木、乡镇机关和所属机构的档案和资料;

(三)对所辖区域内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提供咨询,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定期接收所属辖区内各单位及嘎查、村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和资料;

(五)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六)开展档案寄存服务;

(七)对档案资料的收进、移出、保管和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与统计,向旗、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文件。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的工作。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适应工作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并保持相对稳定。

苏木、乡镇所属各单位、嘎查、村应当指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的保管利用,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苏木、乡镇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苏木、乡镇机关立卷,及时向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移交归档,所属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承办部门立卷。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旗县(市、区)所属派驻苏木、乡镇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要求归档和移交档案。

第九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蒙古文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参照自治区蒙古文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条 苏木、乡镇所属各单位和嘎查、村的档案,由档案形成单位保管五年后向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移交。

其它组织和个人自愿向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移交、寄存档案的,经协商可以随时办理移交或者寄存。

第十一条 苏木、乡镇保存的具有地区特色的名人、名产、名胜、民俗等形式的档案,已列入旗县(市、区)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按照规定向旗县(市、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所属企业的档案,由本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条件不具备的,可以由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代管。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档案工作制度:

(一)立卷归档制度,规定各种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时间、份数、手续和质量要求;

(二)档案保管制度,规定对档案的安全保护、档案库房与设备的要求及其管理措施;

(三)档案保密制度,规定对档案的保密措施和对档案人员的保密要求;

(四)档案利用制度,规定档案利用范围、方式、保护要求、借阅审批和登记手续;

(五)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规定档案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务、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应当配备专用库房和规范的档案装具,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配备适应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档案资料科学划分全宗;全宗内按不同门类、不同载体、不同保管期限,依年度顺序排架管理。

第十六条 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本苏木、乡镇档案保管期限表,并对所管理的档案准确划定保管期限。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复审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应当编制档案目录、存放索引、全宗指南(介绍)等适用的检索工具;与办公自动化同步,做好电子文件的采集、加工、存储,便于各方面查寻、利用。

第十九条 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应当利用档案资料的信息优势,参与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科技信息网络建设,为农牧民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所藏档案。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应当依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开放档案的内容和范围,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开放。

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应当创造条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现行文件阅览服务。

第二十二条 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利用寄存的档案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当征得档案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及个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四)对苏木、乡镇档案工作组织管理贡献较大的;

(五)对苏木、乡镇属地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管理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服务,产生较大效益的。

第二十四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转让、交换、赠送、出卖档案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携运档案出境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外,由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非法出卖或者赠送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予以追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由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1992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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