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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预防法院突发事件的重要性/原林 苏佰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09:27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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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预防法院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法院突发性事件是在人民法院突然发生的,对法院各项工作有序地进行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力和破坏力,由此,人民法院在完成其他各项审判工作同时,必须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这是各项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
一、法院突发事件的种类
按照是否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引发突发事件,可将法院突发事件分为人为性突发事件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其中人为性突发事件在法院突发事件中占有很大比重,是预防突发事件的重中之重。担负着应付法院突发事件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就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予以重视。
人为性突发事件是指由行为人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行为目标,诸如在司法警察押解、看管活动中,人犯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杀、自残、行凶、脱逃;在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人以挑衅语言盅惑人群,或以过激的言行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从而达到私利的目的。具体来说,法院人为性突发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机关保卫。案件当事人或亲属不服本院裁决,宣判后,拒不离开法庭,冲击审判席或办公区域,采取纠缠吵闹,抓扯等方式,围困和反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2、押解人犯。被告人在押解途中跳车逃跑或其家属等人途中拦截囚车,企图劫走被告人;被告人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等。
3、法庭警卫。庭审中或从法庭到羁押室的途中,被害人家属攻击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哄闹法庭;不法分子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乘机闹事或企图劫走被告人。
4、人犯看管。人犯在羁押场所做出自杀、自残、行凶、脱逃等不法行为或以暴力威胁看管人员生命安全。
5、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故意刁难阻挠、殴打执行人员或执行法警,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将执法人员、公务人员车辆围困,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并公然与解救人员对峙。
6、执行死刑。押解死刑犯前往刑场途中,人犯家属等人堵车造成群众围观,其中混在群众中的不法分子企图劫走死刑罪犯,死刑犯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
二、引发法院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引发法院家属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也有客观原因,虽然各因素的作用效力不尽相同,但是,这些因素的存在无疑成为引发家属事件的关键,同时,也是法院预防突发事件,对证下药的关键。
(一)、主观原因
1、警力配备不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明确规定:“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等等。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法院由于违规操作,导致押解、看管被告人的警力不足。
2、职责履行不规范。主要是职责分工的不规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规范,在很多情况下,司法警察兼任值庭、押解、看管职责于一身,致使其顾此失彼,另外,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实施。
3、安全防范意识差。对一些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案件,缺乏必要的“处突”准备,存在侥幸心理。
(二)、客观原因。
1、安全防范设施及警用装备的缺乏落后。许多基层法院受办公环境或经费的影响,缺乏必要的安检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羁押条件不符合要求,且没有独立的押解通道和羁押配套设施。警用装备匮乏,从而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引发法院突发事件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人为性突发事件往往与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着密切的联系,行为人由于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采取一种非法的手段来达到目的,获得私利。
上述原因,仅凭司法警察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彻底解决的,但就司法警察部门来说,却必须在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力监控,同时,要充分认识“处突”预案的重要性,及时制定“处突”预案,就是对法院突发事件应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和应对策略,这是建立“处突”预案的必然性所在,使我们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有章可循,从而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突发事件给法院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作者: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原林 苏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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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京教财[2007]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精神,激励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鼓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建立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名额由我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且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基本标准。其中,更为困难的学生可享受一等北京市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文件规定,每年5月底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八条 根据中央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每年9月1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市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实行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首都师范大学、首都体育学院和北京农学院三所高等学校的相关专业的学生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残联《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京民就发[2007]228号),享受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的当年高校新生可以得到不高于4000元的教育救助,各学校在审定学生助学金申请时要考虑各项补助政策的衔接,避免学生重复享受资助,使政府教育资助经费和救助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同时,市民政局和市教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另行发文),学生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民政部门和所在学校要互相通报学生享受教育资助待遇或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情况,以便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和统计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表格。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交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名单;并且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国家奖学金名单情况后,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国家奖学金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

  每年11月15日前,各高校要将当年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享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汇总情况抄送市民政局,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市社会救助中心平台进行统计。

  第五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北京市财政局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及时拨付市级财政负担资金,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应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应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要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选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检查,对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并且要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我市在分配名额和预算时将综合考虑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1号)同时废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劳动部自1992年开展境外就业服务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1997年起,这项工作将步入正常的工作轨道。根据《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续延《许可证》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需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许可证》申请程序报劳动部审批。
二、申请续延《许可证》应向劳动部提交以下文件: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向劳动部报送的申请继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续延《许可证》的报告;本期《许可证》有效期间的工作总结;今后两年的工作计划。
劳动部将根据申请延续《许可证》机构的工作及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业务,并更换《许可证》。
三、《许可证》到期后仍未提交续延申请手续的,视为自行注销《许可证》。劳动部有关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并抄送公安部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境外就业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19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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