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06:46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2日,财政部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为了规范我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健康水平,1997年财政部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拨款50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8号)及目前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需要,现对此项基金的具体使用项目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基金的使用
(一)财政部拨款500万元基金作为留本基金,全额存入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用于规定范围的资助项目支出。每年的资助金额以当年基金利息为限。
(二)基金本息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以及进行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等风险投资。
二、基金的资助范围
(一)资助贫困地区乡镇卫生机构购置最基本的医疗器械。
(二)资助老、少、边、穷地区特困户的基本医疗。
(三)为贫困地区卫生机构培训医务人员。
(四)开展贫困地区的卫生、健康教育。
(五)资助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费。
(六)为贫困地区举办医疗义诊咨询活动。
三、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此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经办,严格按本规定的资助范围使用。
(二)每年由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基金收入、结存、资助项目计划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本息收入和资助支出预算。预算及资助方案,报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基金会批准的预算和资助项目,按计划进度向用款单位拨款。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年度执行情况,编制资助金年终决算,报基金会审批。
(四)基金会财务部每年将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财政部。如基金使用超出本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财政部有权停止或收回资助的基金。
(五)基金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接受财政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我国现行结婚制度的几点看法

匡梓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胡校区经济法2008班 tel:027-87529217


(一)质疑“结婚自由”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即只要男方大于22周岁,女方大于20周岁,双方没有严重的可遗传疾病和不是近亲结婚就可以自愿登记结婚。这种做法无疑是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是我国效仿西方的结果。而在传统中国,结婚必须是“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并不提倡自由恋爱和结婚。当然,过去的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是也不排除有其合理性。
众所周知,无论在现代的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在自由化的婚恋制度下,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离婚案件特别是由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急剧上升,未婚同居和未婚先孕的现象比比皆是,由于婚恋的情感问题而导致的毁容和凶杀案件也时有耳闻。而在过去,在以家族为中心的体制下,婚姻关系在亲权的干预下其牢固度是很强的,虽然也由此而产生了例如梁祝式的婚恋悲剧,但是亲权干预婚姻的制度的确有其合理性。因为,单独的个人特别是年轻人在考虑问题时常常缺乏周全性,事实上,一些年轻人由于缺乏涉世经历和被爱火焚身常常不顾父母极力反对而做出一些后悔一生的决定.比如,大部分年轻人只一味贪图外表,而忽略许多实际的问题,其婚恋缺陷在外人看来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当局人却常常执迷不悟。如果由亲权加以适当干预便可以避免许多问题。
因而,过度的自由其实也不是什么好事,“结婚自由”制度有其自身严重的缺陷,我们不用盲目地去照搬西方的东西。
(二)对改革我国结婚制度的一些看法
我想,不妨将西方的“结婚自由”和中国传统的亲权干预婚姻制度加以结合。具体做法是:原来的结婚要件不变,再加上一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得到双方父母签字同意才予登记,若没有得到双方父母签字同意者,可以在民政部门备案,但推迟两年后方可自动产生婚姻关系。
双方在在民政部门备案至自动产生婚姻关系期间内相互不具有任何权利义务。但在该期间内之任何时间取得双方父母签字同意即可产生婚姻关系。
我觉得这样做有几点好处:(1)可使结婚双方之决定更加成熟。此规定首先并没有排斥双方结婚之权利,而只是适当引入了亲权干涉制度的合理成分。不可否认,父母通常都是为子女好,他们反对子女之结婚肯定有其自身考虑。而法律并不赋予其“终审权”,就使得不至于在现代再产生梁祝式的婚恋悲剧。另一方面,结婚双方敢于不顾父母之反对去民政部门备案,一方面向父母证明了双方结婚之决心,更主要的是经过此举以后父母和结婚双方都会更加冷静地思考,而结婚双方再经过两年的相处肯定会更加了解对方。(2)增强了家庭的亲情纽带和人们的传统家族观念。父母养育了子女,对子女结婚之终身大事理应享有一定法律赋予的决定权。如果子女在父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登记结婚了,对父母来说或许过于残忍了,该规定至少可以避免这一点。西方之人际关系是很冰冷的,因为西方人之思维方式本来就和我们不同,我们完全有必要坚持一些传统的东西。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需要改革现行之结婚制度,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婚姻法。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就业[2008]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旅游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旅游就业发展空间广阔。但是,目前旅游就业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就业增长与产业发展不协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公共服务和政策引导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目标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世界旅游强国,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耕地资源、文化自然遗产和旅游资源前提下,加快旅游经济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广开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结构,完善就业服务,强化就业管理,以旅游产业的发展推动就业增长,支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二)总体目标
在国家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指导下,到2015年,建立健全与就业形势相协调的旅游产业体系和政策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
适应旅游业特点的劳动用工管理、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开发制度,形成就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的机制;旅游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从目前的6000万人增加到1亿人左右。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在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中的主体作用和基础性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整合现有资源。
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发挥不同地区的优势,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旅游产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力度。
坚持可持续发展。产业发展要与保护资源环境相结合,促进旅游产业和扩大就业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改革和创新。深化体制改革,探索和建立适应旅游业发展特点的就业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旅游产业,扩大旅游就业规模。努力保持旅游业持续快速增长,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长。加快完善旅游产业体系,推进旅游要素体系、旅游目的地体系、旅游产品体系、旅游安全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鼓励旅游新领域、新业态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休闲产业中的主体作用,加快休闲度假、修学旅游、自驾车旅游、健康旅游、生态旅游、工农业旅游、红色旅游等新产品开发,
鼓励开辟交通运输旅游航线,大力培育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业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旅游业,扶持非公有制旅游企业和中小型旅游企业加快发展,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的范围内,建设一批就业容量大、符合市场需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旅游项目。
(二)拓展旅游产业链条,优化旅游就业结构。全面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处理好提升产业素质与扩大产业规模的关系。继续发展旅游住宿、景区、餐饮、旅行社服务和交通服务等相关企业。加快发展旅游商品生产销售、旅游文化娱乐、旅游装备工业等,增加就业比重。提高旅游业创新能力,鼓励创业和发展灵活就业。鼓励发展旅游咨询、规划设计、广告营销等,开发知识技术含量较高的旅游产品与就业岗位。
(三)培育规范旅游市场,挖掘旅游就业潜力。深化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改革,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国民旅游计划,推动社会公益性场所逐步实行面向全民的票价优惠或免费开放。建立和完善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加强旅游市场质量规范与管理,充分挖掘旅游市场的就业潜力。鼓励灵活多样的信用消费方式,增设小额外币兑换点,发行便利旅游者的差旅交通卡、游览连锁优惠卡等,推广便利的电子支付手段。积极发展国际旅游市场,加强国际旅游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境外游客到国内旅游。
(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提高旅游就业能力。加大对新成
长劳动力、农民工、妇女、贫困地区劳动者和失业人员旅游就业培训力度,对有创业愿望、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加快培养中高级人才、复合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和急需人才,壮大旅游职业经理人队伍。加强旅游行政、企业、院校骨干人员的教育培训,培养一批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人才。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整合各类教育资源,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教育基地,逐步形成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相结合的旅游教育培训体系。鼓励高等学校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专业方向,提高旅游教育培训的质量与针对性,培育一支多层次多专业的旅游人才队伍。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改善旅游就业环境。把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旅游就业指标统计制度。深化旅游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依法规范旅游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导游人员的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和完善工资形成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加强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做好职业指导、信息服务、职业介绍、创业服务等就业服务工作。搭建旅游要素流通平台,促进旅游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消除城乡分割、区域分割和部门分割,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六)实施就业行动计划,开展旅游就业试点。鼓励各地根
据自身实际需要和现实条件,因地制宜制订和实施旅游就业行动计划,重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妇女就业、残疾人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制订旅游人力资源开发与教育创新、旅游就业服务与保障、旅游就业国内对口支援与国际合作等行动计划。鼓励各地探索各类旅游就业试点,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不同领域、层次和形式的试点工作。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就业专项资金可按规定用于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等。积极研究完善旅游相关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促进就业以及鼓励西部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就业的信息网络、培训基地、服务场所以及旅游景点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欠发达地区。加强对就业容量大的旅游新领域、新业态的引导,通过多种方式支持拉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旅游景区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就业潜力大的旅游项目和旅游综合服务设施。
(三)完善金融扶持政策。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旅游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拓宽旅
游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旅游企业和中小旅游企业的金融支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作用,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
(四)积极提供旅游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旅游业的,可按规定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给予扶持和帮助。通过开发公益性旅游服务岗位等多种方式,重点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因资源枯竭或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有条件发展旅游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四、加强组织实施
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旅游业地域和行业差异大、就业方式灵活多样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关措施,明确工作重点,推动旅游就业工作的稳步发展。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形成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抓紧制定贯彻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