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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50:14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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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府发〔2009〕12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讨论修订,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并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财政增收、增加就业、物价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市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应当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出台、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市委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十、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等。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市委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委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十三、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学法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七、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

  二十八、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

  二十九、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其它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列席会议。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以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长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交流工作、沟通情况,商谈近期工作安排,研究急需解决的事项。

  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研究处理意见,部署阶段性、单项性工作。

  市长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需市人民政府协调的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办法和明确处理意见。

  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议题如需要协调,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先召集有关方面负责人协调,形成统一的意见或倾向性意见,报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再呈市长审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需要协调而未经协调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八、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的同志,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为了维护会议的严肃性,通知市政府部门参加的,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只要在市辖区内就应参加,因特殊原因请假的须经批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特别重要的报市长签发。

  五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需请示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五十一、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会议规模。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则联合召开,原则上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全市性会议,需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参会人员。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五十六、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主要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公文,由市长最后签发。

  五十七、凡需呈送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的文件,需经秘书长审核后再送签;属分管副市长签发的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政务副秘书长审核后再送签。

  五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报送公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逐级呈办,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抄报件,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予批示。

  五十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其内容、格式、体例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六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由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大力压缩发文数量,提高办文效率。已在《江西日报》或《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的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如无具体贯彻意见,一般不再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转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建立健全无纸化公文传输系统,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涉及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上级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事故以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收礼,不吃请。

  六十九、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无实质性内容的庆典活动。确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必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行文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后再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县(市、区)政府。

  七十、市人民政府组织或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一、严格外出管理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因事离开本市辖区,应由本人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吉外出,要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省,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法及代为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名单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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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若干思考

石长城


摘要:在现阶段,农村宅基地问题显得日益突出,现在三农问题提得很响,我们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为争宅基地而产生的矛盾,就需要我们改变体制,完善立法加以解决。同时我们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合理利用土地,集约用地,同时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生活环境,加快实行农村现代化。要在坚持“一户一宅,不超标准”的前提下,改进宅基地分配方式,要允许开展宅基地整理的村庄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要实行《宅基地权益证书》制度。
关键词:宅基地 整理 规划 土地使用权 继承
一 . 农村宅基地的历史演变
从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归属历经一系列演变,可归纳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改革初期。根据《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将依法没收或征收得来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作为土地改革的成果,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第二阶段,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没有变更,依然是农民私有,但是土地的经营已经由个体农民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在这一时期,农民的宅基地仍然由农民保有绝对的所有权,对其自由处分没有禁止性规定。
第三阶段,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伴髓高级农业合作社的产生,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宅基地所有权也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有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我国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阶段,1979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以后。《土地管理法》、中发(1997)1l号文对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同时,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出租、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在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作出限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同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出卖的处分。
二 .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其法律基本特征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
1、集体所有。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2、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3、法律规定取得方式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
4、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字面上看这条规定再明白不过了,如果一户农民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就构成违法。
5、不可流转性。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
三 农村宅基地的热门话题
1.宅基地能否继承。答案是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
2.宅基地私自买卖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转让无效。宅基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转让无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应符合法律对其“转让”的严格限制条件,必须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转让无效。
3.城里人是否可以购买宅基地。宅基地不得卖给城里人。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四.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弊端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农村住宅法律制度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产物,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一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不适应农村人口消长变更之势;三不适应以家庭为经济单位的传统习惯;四不适应农村产业结构改革的客观要求;五不适应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最大的弊端是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
1.宅基地的审批划拨权为乡(镇)及村干部所操纵,越权划拨,以权谋私的现象严重。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秩序混乱,背离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3.一户多宅”、乱占地建房、多占地建房的现象盛行,“空心村”现象明显。
4、法律规定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
5在有一户多宅的情况下,还有许多农民没有宅基地一家几代人居住在一起,这就是几户有一处住宅。甚至不经申请就抢占耕地建房,当地主管机关也无可奈何。
6.旧宅基地的收回及其具体规范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五..如何规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制度建设,克服弊端。
1.加强立法,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对已有的阻碍正确引导,管理,监督宅基地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废除。要着重参股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其一,正确处理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和财产性的关系,全面反映农村宅基地的属性。
其二,正确处理国家和农民集体的关系。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农民集体没有对宅基地的处分权,这与农民集体的所有者地位极不相称;另外,也没有赋予农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权。法律对宅基地所有者的漠视使得所有者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其三,正确处理国家干预和市场机制的关系。
2.立法的核心的核心是允许完善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其买卖,抵押等并且要给这些行为一定的限制,例如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归本村居民所有,那就意味着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外村人只能将它转让给本村居民,但要遵循等价有偿原者则,不得强制将其收回。
3.完善制度建设,既然城市由房管局,农村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关,主管农村的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使用和转让和收回。现在虽然乡镇有土地办,但发挥的作用不大。我们应该像对待城市市民买房一样设立登记机关,记载该户农民的宅基地的实际面积和大体位置,发给农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民转让宅基地必须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也就越是说登记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要件。即使申请新的宅基地也必须登记。应做到城镇农村一体化,不应区别对待。
4.在新的制度下,应该突破一户一宅的原则,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原则,特出情况可以拥有两块以上的宅基地,并给以法律的明确规定。首先说明户的概念,就是以一对夫妇为核心的家庭单位或者以单亲父母为中心组建的家庭单位,或者以一个或几个孤儿组成的生活单元都叫一户。在现实中有不少一户多宅的情况,对此应特别对待,使其合法化,同时应该每年对此收取一定的税收,也叫土地使用费,督促其将多余的宅基地的转让给北村其他缺乏宅基地的用户,加强自动调节功能。同时,允许一定年龄的男青年拥有一块宅基地,男子的结婚年龄是22周岁,最起码应该是20周岁,一边提前盖房,这也符合中国的传统美德和现实需要。

5.对人均宅基地面积全省统一规定一定的范围,再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标准,报省人大备案。各地都应该按照规定执行,对于超越宅基地规定的,每年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要考虑到即将结婚的男青年和新婚夫妇,应给以特定的宽恕范围,如男青年不应超过4倍(自己已经拥有一处住宅),无儿女的夫妇不应超过两倍。收取的费用,交给改县级市的主管机关保存,作为该村的基建基金,专款专用,不得随便提取。
6.关于许多专家说的不准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宅基地,我很赞同。但也应该考虑到一些实际,本村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给以合法保护,不应一概而论。特别是失业人员跟放应该给以妥善安置。
7.对于申请取得宅基的用户以后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要有偿使用。这也是民法草案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尽量使其购买农村的闲置宅基地,荒地等。并且要根据需要宅基地的多少,适当调高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用户的使用费用(超过的收取),使供求关系达到一个适度的平衡。
六. 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整理规划
农村宅基地整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农村宅基地整理规划指的是村庄整理规划,即对某一村庄宅基地的利用进行重新安排,包括原有宅基地利用的调整,腾出宅基地的利用,规划扩大宅基地的定位等。
必要性:首先,规划是宅基地整理的龙头,只有以规划来统领宅基地整理工作的全局,才能少走弯路,防止“拆了建,建了拆,拆了又建”的重复建设和浪费。纵观村庄建设现状,之所以杂乱无序,其原因就在于规划,或规划时间滞后,或规划层次不高,或规划朝令夕改,或规划与建设两张皮。
再次,宅基地整理规划展现的是村庄建设发展的蓝图,编制好宅基地整理规划有利于统一村民思想,做好思想动员和引导工作。.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9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9人)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孟连崑
副主任委员
  顾林昉   张克辉   彭清源   朱 光
委员
  于恩光   王晓光   有 林   刘友法   江 明
  阴法唐   李克强   杨衍银(女) 张云声   陈作霖
  陈培民   逄先知   黄玉章   崔乃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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