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2:46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08]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局、厅、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担保资金逐步增加、业务能力不断增强、服务领域正在拓展、运行质量逐年提高、企业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当前,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特别是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更为突出,资金供应矛盾加剧,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倒闭,已影响到企业生产的基本稳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目前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责任出发,从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就业稳定出发,必须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自身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分散分担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切实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力度

面对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拓展担保业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支持担保机构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坚持便利原则,便捷企业申请,有条件的可开辟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尽量缩短贷款担保办理时间。要加强与银行协商,争取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方式,提高审保和放贷效率。

合理确定并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担保收费标准。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确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要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特别是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担保机构要实行低收费,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对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加强与协作银行沟通,争取予以适当展期,或由短期贷款转为中期贷款,以实现续贷续保,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改进贷款担保服务方式,及时了解企业特别是经营困难的资金需求,积极主动寻找客户。对客户群要作市场细分,对重点和优质客户,要在担保审批、收费标准、信用额度、担保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对暂时达不到担保要求的中小企业,要开展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培育潜在担保客户。

三、切实发挥担保机构在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上的积极作用

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主要集中于出口加工型和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关键时期,要引导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发挥促进作用。注重支持市场开拓功能强、有自主品牌、有专利技术的创新型企业以及产品质量好、节能环保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需求,优先为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快速贷款担保服务。对中小企业调整、重组和改造项目,要加大担保支持。对就业容量大、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提供一些确保生产岗位稳定的担保业务。对工艺技术落后、安全生产隐患大、产品质量差、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不能提供担保。

要引导担保机构拓展贷款担保用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情况,除积极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需求外,积极为中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当前,要配合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安置就业和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引导担保机构规范业务,防范风险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形势,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力拓展贷款担保业务同时,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也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高度重视防范担保风险。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充足的现金流,切实防范担保风险。要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营的监控,及时跟踪贷款担保走向及变化,形成有效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适时建立对担保风险定期分析制度,发布担保市场和担保运营情况的信息。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操作行为。对从事小额贷款担保、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当前困难的担保机构形成的代偿损失,要通过财政补助、风险分担等多种措施降低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能力不受影响。通过市场信息收集和评估,定期分析行业风险、产业链风险和受保企业风险,切实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指导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行、税务、银监等部门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政策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目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小额贷款担保服务,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用好中央财政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奖励和营业税减免等政策。对信用好、管理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引导协作银行与其建立平等紧密的合作关系,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宣传,认真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坚定克服当前困难的信心,加大调研力度,对由于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影响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特别是停产亏损企业情况和下岗职工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并及时分析,加强信息反馈,上下配合,齐心协力,为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网络:让法院工作不再神秘

———— 一位高级法院副院长的网络情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近年来,官员通过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群众呼声,查看舆情、实名开博等“触网”行为赢得越来越多的赞许。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法学博士田成有在很多年之前,就迷恋上了电脑,注意到网络的神奇作用,并以个人的名义开办了“法律人之家”网站,这个网站如今已完善更名为在业内与社会中均有较大影响的“成有论法”(TCYLAW.COM)网站。这个网站也许是法律人以个人名义开办最早、坚持最久、内容最好的网站。

这十年,既是中国互联网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是他从一位学者、一位官员的角度见证和参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好时期。点击他的网站,象打开了一道亮丽的心门,同时更让我们驻足,享受。



开放的空间,思想交流的窗口



打开田成有的“成有论法“网站,古朴厚重的网站设计引人注目,“司法改革”“法院建设”、“法官论坛”、“参政议政”、“大学教育”等栏目一应俱全,内容涉及田成有的讲话、论文、当前学术界争议的焦点、司法改革的探索和走向、社会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这个在业内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站,如今被几十家专业学术网站推荐或链接,每天几千的点击率还在节节攀升。

分管两个刑事审判庭、法官学院、新闻中心,大量的工作任务,田成有的每天几个小时上网和写作时间基本上是硬生生“挤”出来的。当然,这源于他当教师时候的习惯。

80年代,田成有作为云南大学第一批购买电脑的教师,电脑被运用在教学上。这位云南大学的法学教师,在身边汇聚了大批的学生,交流、引导与分享,无数个不眠之夜,网络陪伴他度过欢乐而美好的时光,利用网络这个高效率的平台,带给他数百万字论述的发表,带给他副教授、教授的破格晋升,带给他“云南省杰出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等荣誉。

这种与同行、学生交流的工作习惯,直到他2002年调任云南财经大学担任副校长以及2005年调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时,他每天仍然飞驰在网络的世界中,在聆听、在交流,更在抒发,在精进。



做一个既有思想又有个性的官员



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新的工作环境中,他把学者睿智的思想和官员务实的作风带到了法院。这个外表儒雅的学者型官员的内心,似乎永远奔腾着一种让旁人惊奇的力量。这种个性鲜明地反映在他的工作成果上:策划云南法官文库六卷本的出版、推出《以法律的名义》、《以法官的名义》系列专题片或电视文艺晚会;出版《法官的人生》等个人专著。

记者注意到,在田成有的网站文章中,多次提到要“打开心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对法官职业的思维、司法的改革、法院的发展理念、法官的文化建设等等,这些都能在他的网站上找到痕迹,都能在他的文章中和讲话中看到其独到的见解和谋划。在他的谈话中,很多网络关注的事件顺手拈来,很多锐意改革的思路和对策被不断强调。

作为一位曾经的大学教授和学者,一名民主党派的领导,田成有常常感叹网络的强大力量,也感到法官解放思想的紧迫性。

在谈到对网络的看法时,他用铅笔敲打着办公桌,铿锵有力:“3亿网民,即使其中的部分人不理性,但也是民意的一部分”、“ 不解放思想,不注重民意,法院就会孤立”。

在他看来,与封建时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落后的司法理念相反,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全面公开,强调的是“阳光下司法”,要将全部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一种秘密或半秘密的方式运行法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了,司法不能再以“低调”、“神秘”的方式进行,相反,它已经无可躲闪地要进入公众视野,要推到舆论的前沿。

面对新时期的新要求,他给分管的新闻中心同志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法院的网站要每天及时更新,电视栏目、报纸和杂志要紧贴群众关注的热点选题,上一个任务还未完成、下一项工作已在策划。

云南高院网站的一位同志举例:“比如上午发生的一个事件,可能你还没来得及上网,电话已经打来要求如何关注和处理了。”

“不过这也是一种动力”,这位同志补充。

同样,这一点,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余德厚法官感慨很深:“每天看看‘成有论法”网站,已经成为工作之外的一种爱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举办的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及其举办单位,均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提倡并支持乡(镇)村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领导,根据《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园条件和登记注册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址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二)园舍和设施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三)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的文化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四)医务人员、保健员、保育员等工作人员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五条 具备办园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或者停办幼儿园,均须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办法》进行登记注册。
(一)行署、市直属幼儿园,向所在地的行署、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农村幼儿园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登记注册。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七条 幼儿园必须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和编班。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和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是对幼儿园进行分类指导、确定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创造条件开设幼儿教师函授、自学考试。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民办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对聘任的合格教师,给予社会劳动保险。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其教师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与小学教师同等对待,其他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幼儿教育的学前教育专业和幼儿师范专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需要改做其他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增加幼儿教育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幼儿教育专项经费。
行署、市、县(区)应当在教育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幼儿教育。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集资办园、捐资助园。
第十六条 发展幼儿教育所需基本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与多渠道集资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一)教育行政部门新建和改建和扩建幼儿园园舍所需投资,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农村幼儿园园舍建设投资,由乡(镇)、村自筹解决。贫困地区农村举办幼儿园,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幼儿园园舍建设投资,由办园单位筹集。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等制度。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 新建大型企业或者居民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幼儿园。
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幼儿园园舍,建设单位必须负责复建或者补偿搬迁费用。
第十九条 幼儿园园舍、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和规范修建。
在幼儿园园舍、设施建设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同建设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设施。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条例》要求,在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或者从事幼儿园管理及保育、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威胁幼儿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定,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做玩具、教具并供幼儿使用的,处以罚款;
(三)侵占、克扣、挪用幼儿经费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场址、园舍和设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五)干扰幼儿园工作秩序,侮辱、殴打教师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七)对危险园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
前款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2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