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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56:23  浏览:9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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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49号



《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7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进一步推进我市陶瓷产业全面、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景德镇陶瓷是指主要利用产自景德镇及周边地域内的高岭土、瓷石、釉果和釉灰等为制瓷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上釉或不上釉的各类硅酸盐制品。

第三条要加强陶瓷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倡导创新文化、弘扬创新精神的社会氛围。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冒用商标品牌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引导、鼓励陶瓷业主及时申请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标识;规范管理景德镇陶瓷商标;鼓励支持将陶瓷产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完善景德镇陶瓷质量等级管理制度;陶瓷产品矿产资源的开采坚持保护和节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德镇陶瓷制作传统技艺和名人作品。

第五条加强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景德镇陶瓷行业管理机制;建立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联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和加强陶瓷行业税收征管;探索建立陶瓷知识产权违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二章 保护机制



第六条建立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是全市陶瓷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当年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

第七条联席会议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瓷局、市陶瓷协会、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商管办、市外经贸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景德镇海关、市国检局等组成,邀请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及部分陶瓷生产、经营企业列席会议。

第八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负责同志作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同时指派一至两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的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交换、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第九条联席会议下设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及联络员例会,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相关工作任务。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市瓷局,由市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陶瓷协会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合执法办公室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联合执法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要经常性组织相关单位依法对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打击;负责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全市陶瓷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定期报市政府;负责陶瓷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组织的涉及其他部门的陶瓷知识产权工作,应当提请联合执法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对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章 主要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市瓷局负责联合执法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牵头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并具体履行对全市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

第十三条市工商局负责开展全市商标战略研究,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负责商标行政执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组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推荐和管理工作;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工作。

第十四条市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行政执法,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开展著作权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版权行政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行政执法,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抓好专利示范工程及试点企业工作;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资金资助项目以及指导列入全市有关计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专利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规范专利技术市场;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激励政策和办法。

第十六条市质监局负责地理标志及全市质量监督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第十七条景德镇海关负责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止侵权货物从当地进出境;调查分析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情况和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对侵权货物、物品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会同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与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互相支持。

第十九条市发改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陶瓷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布和纲要任务的实施工作,并将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制作技艺保护和传承

  第二十条加强景德镇陶瓷传统制作技艺的挖掘、整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景德镇陶瓷专业讲座、学术交流、研讨展评等活动;鼓励从事景德镇陶瓷研究、设计、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景德镇陶瓷制作技艺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景德镇陶瓷制作技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应当严格保密措施。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景德镇陶瓷研究、设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景德镇陶瓷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技艺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和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工艺、美术、设计等相关专业人才继承和发扬景德镇陶瓷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通过融合现代技术、现代设计和其他工艺美术技艺等方法,丰富景德镇陶瓷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第二节 陶瓷历史文化保护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大措施对高岭土遗迹、御窑厂遗址、民窑遗址、会馆、作坊群、瓷行、古街(里弄)等进行保护。

第二十四条 保护陶瓷历史文化,充分挖掘我市陶瓷历史文化底蕴,加强陶瓷历史文化普查,挖掘工作。依法对陶瓷历史文化区域进行保护,划定保护区域范围。

第三节 商标权保护

第二十五条增强陶瓷业主商标意识,采取措施鼓励陶瓷业主将陶瓷产品注册商标,发展特色行业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 要大力宣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景德镇”、“龙珠阁”、“红叶”、“玉风”、 “法蓝瓷” 、“景赐坊”、“玉柏”等陶瓷产品商标。

第二十七条 “景德镇”是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属江西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景德镇市陶瓷协会。使用“景德镇”瓷器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景德镇陶瓷协会许可。

第二十八条市陶瓷协会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开发高科技商标防伪标识、严格许可制度、加大监督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对景德镇陶瓷质量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使用“景德镇”标识陶瓷专用纸箱(盒)的陶瓷产品必须是景德镇地区生产的胎瓷、瓷器,并且必须经景德镇陶瓷协会许可。

第三十条未经景德镇陶瓷协会许可,不得在陶瓷产品及外包装上标注“景德镇” 、“景德镇制”、“景镇”及相关文字字样。

第三十一条 被许可使用“景德镇”证明商标的陶瓷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景德镇地区制造;

(二)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三)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申请使用景德镇注册商标,申请者要携带有效证件,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景德镇陶瓷协会终止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得继续使用“景德镇”商标:

(一)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粗制滥造,以次充优,欺骗消费者;

(二)拒绝接受景德镇陶瓷协会的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督;

(三)非法转售、转让、转借商标给他人使用;

(四)未按时足额交纳商标使用费;

(五)商标标识未在指定印刷单位印刷购买;

(六)有其他违反商标使用合同的行为。

第四节 著作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登记有利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鼓励、支持景德镇陶瓷产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三十六条 景德镇陶瓷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填写作品登记表。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三十日,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 鼓励发明创新

第三十八条发挥陶瓷业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景德镇陶瓷科技进步和创新,鼓励和支持陶瓷业主对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促进陶瓷企业发明创造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组织和推动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和实施。

第三十九条 取得专利权的单位,依法应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专利及其实施效益定期评价,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兑现应分配利益与奖励。

第四十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一定数额资金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一定数额资金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十二条非专利职务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按照《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六节 原产地保护

第四十三条景德镇瓷器已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市质检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加大对景德镇陶瓷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执行日用陶瓷新标准,生产企业应该实行出厂检验制,产品出厂要有检验合格证。景德镇陶瓷出口执行原产地检验检疫,加大产地检管力度,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第四十五条景德镇陶瓷生产企业和个体户要按照景德镇瓷器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其质量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使用景德镇瓷器地理标识产品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申请。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准使用景德镇瓷器地理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景德镇瓷器的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获得使用景德镇瓷器地理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不得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十六条景德镇陶瓷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包装箱(物)使用景德镇瓷器地理标识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箱(物)必须经申报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定量印刷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理标识产品专用标志,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识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地理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

第七节 名人作品保护

第四十七条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教授(工艺美术类)的陶瓷艺术作品由市陶瓷协会统一制作、核发标有“景德镇”证明商标的《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证书》。该证书的使用范围将逐步扩大到市陶瓷美术家、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副教授(工艺美术类)。

第四十八条《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证书》由市陶瓷协会核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伪造。非经市陶瓷协会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制作和使用《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证书》。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景德镇陶瓷名人作品和景德镇艺术作品。领取《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证书》的作者和单位必须遵循“一品一证”原则,不得用于他人作品或其他作品。

第五十条鼓励经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及陶瓷艺术教授设立个人艺术馆,与我市已有的各专业博物馆共同构成完整的博物馆体系,使景德镇具有更多的文化旅游亮点。

第五十一条 陶瓷名家艺术馆独立对外展示。并统一包装,统一形象,统一对外进行宣传。并在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网站、景德镇道路交通指示牌、导游手册、旅游交通图等相关媒介中予以标注。旅游部门将各陶瓷名家艺术馆纳入旅游线路。

第八节 展销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采取措施加大景德镇陶瓷对外销售,加强对景德镇陶瓷展销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景德镇陶瓷协会应发挥景德镇陶瓷展销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组织国内外陶瓷展销。

第五十三条景德镇所有冠名“景德镇”陶瓷的展销,必须经景德镇陶瓷协会许可,并依法实行审批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在国内举办陶瓷产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第五十五条出国办陶瓷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节 反不正当竞争

第五十六条从事景德镇陶瓷设计、创作、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五十七条销售陶瓷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优,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全格产品。外地陶瓷产品不得使用和仿冒“景德镇”证明商标或近似标志。

第五十八条陶瓷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陶瓷产品在销售时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其产地、厂名、厂址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按照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景德镇陶瓷之外的其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瓷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年12月7日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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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确保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质量,规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行为,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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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投资造价管理,确保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质量,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第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作。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贡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颁发。

第四条 部委托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培训、复查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进行通信工程概、预算编制、审核、咨询等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内的各种标准、规范。

第六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义务及时向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管理机构提供制定、修定定额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基础资料及信息。

第二章 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报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初级以上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有2年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的编制或审核工作;

三、参加过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组织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取得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第九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村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经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审查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核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报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在当年的6月份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受查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填写《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见附表二)一式两份,连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位将复查材料集中报送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复查。

第十二条 复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事通信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业绩;

(二)是否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三)在经济纠纷中,是否被证实有严重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为;

(四)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是否参加过规定的培训。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基本职责,有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业绩,未发生重大过失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发生过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为;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没有参加过规定的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均为“不合格”。

(三)连续3年未承担过工程项目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的,为“不在岗”。

第十四条 经复查合格者由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在其《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并加盖“复查合格”印章后发还本人;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证书;对不在岗者,收回证书。复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跟踪定额及工程造价标准,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未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或到期未进行复查者从事通信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活动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并收缴证书,及5年内不得再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的处罚,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一)不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基本职责,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缺乏概、预算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

(三)在证书上污损和涂改者。

(四)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者。

第十八条 将证书转借、出让给他人的,信息产业部将其证书收回,今后不得从事通信工程概、预算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遗失《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者,需按申报程序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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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寸)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职称 现从事工作 从事概预算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参加概预算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编号
工作简历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初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工作业绩是指三年内的工作情况简介
附表二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务职称 现从事工作 从事概预算工作年限
概预算证号
工作单位
从事概预算工作业绩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初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
第三条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由省经贸委管理,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与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省有关单位选任和公开选拔的监事,为专职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包括:
(一)省派出的监事;
(二)职工代表(不超过监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或有关方面的专家。
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也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由省经贸委任免,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监事由省经贸委委派,从省有关部门选任或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公开选拔的办法另行制定。
兼职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经贸委批准。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于发展国有经济;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每个监事会中至少有一位曾任会计师或审计师5年以上的专职监事);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六)身体条件胜任本职工作,上任年龄不超过57岁。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具备的条件:
监事会主席除应具备第九条规定的专职监事的条件外,还应有以下的工作经历:一般为副厅级或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从企事业单位中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的高中层管理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公司或者其近亲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完成情况等;
(四)检查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了解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情况等;
(六)省经贸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各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进行1-2次全面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
(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本变动等情况;
(六)召集公司下属企业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沟通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其中年度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以及省经贸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报告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讨论,经三分之二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监事中如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经贸委提出专项报告,同时抄省财政厅,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根据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省审计厅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监事对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遵守本办法,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违反规定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的报酬、福利待遇及在公司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事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包括拟订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监事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选拔、任免、委派,兼职监事的审批、委派以及监事会成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公司副职待遇:
(一)工资、补贴、奖金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经贸委,参照相当副厅级行政级别公务员工资标准予以审定;
(二)医疗待遇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公费医疗。
公开选拔的专职监事,由省经贸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相应行政级别和工资、奖金和补贴、医疗待遇。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原来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任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工资、补贴、奖金由省财政集中支付。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可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如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按核定标准拨付省经贸委统一支付;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省经贸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主席工作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二十六条 省经贸委与监事会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负责任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 监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省经贸委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作为监事会成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除监事会主席以外的专职监事的奖励还包括:任职期间晋升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任职期满后,可轮换到其他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担任监事,或推荐到其他单位任职。
第三十条 省经贸委受理对监事会、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经贸委予以免职:
(一)经省经贸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五)在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对其中违反行政法规和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公司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涉及资产运营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应事先通知监事会。公司还应在上述会议纪要或决议成文后,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组织的活动,依法履行监事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经贸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所投资的独资、控股公司的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200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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