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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22:00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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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

林护发〔2008〕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象是国际高度关注的濒危物种。正确处理好象保护与象牙合理利用的关系,对维护我国象牙雕刻传统工艺这一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兼顾象保护和象牙雕刻传统工艺的传承,我国在强化象牙加工销售规范化管理和执法监管等方面逐步探索、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建立起象牙雕刻品定点加工、定点销售、统一标识管理制度及信息系统,有力遏制了走私及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的犯罪势头,成效显著,并得到国际社会主流的认可,最终促使2008年7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7次常委会批准我国可以从南非、纳米比亚、博茨瓦纳、津巴布韦四国一次性购买和进口其政府库存象牙原料,为解决我国象牙雕刻传统工艺面临的原料紧缺问题奠定了基础。
  但必须看到,我国获得合法进口象牙原料地位后,国际社会必然进一步关注我国象牙加工销售管理及执法监管状况,也要求我国在国际象保护事务中更好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原料在短期内消耗殆尽、危及象牙雕刻传统工艺的可持续发展。对此,为切实处理好象保护、象牙原料合理利用及象牙雕刻传统工艺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经认真研究,现就进一步强化象牙及其制品加工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洲象保护管理级别。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将非洲象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对其活体及其产品,按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管理。
  二、全面核查库存象牙原料及其制品。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本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库存象牙原料及其制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保管点、责任人、数量及来源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经核实后于2009年3月1日前报送我局。特别是要强化监管进口原料,在其入境后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我局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的监督下,逐一实施标准化封装和登记注册。对各地象牙原料统计、注册情况,我局将组织抽查,确保对上述象牙原料或其制品的严格监管。
  三、对象牙加工经营活动开展清理整顿。为提高全行业象牙雕刻工艺水平和进一步强化对象牙加工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到2009年3月底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一是象牙加工企业须于2009年3月底达到以下条件或标准:象牙加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工作台、设备、灯光等配置合理、整洁、安全,流程科学;有独立、安全、具备必要温湿条件的象牙原料保存场所,且记录台帐清晰明了、不可更改;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师不少于2人;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具有长期发展的规划,且科学合理可行。对届时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将不再批准其购进象牙原料。二是要求象牙制品销售单位,具备供货渠道、适宜的销售场所及专用柜台,并严格按要求在醒目位置摆放象牙定点销售标志牌;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能对象牙制品标识作出正确说明和解释。对届时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单位,各象牙加工企业应停止向其供货。三是企业工作人员均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对存在涉嫌走私、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的,一经查实,依法查处。按照上述要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区域内象牙加工销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于2009年5月1日前将核查情况和象牙加工企业及销售单位的材料一并上报我局,我局将适时抽查,并对清理整顿后企业情况进行评审和公告。
  四、严格控制新增象牙加工企业和象牙制品销售点。在象牙原料紧缺的情况下,为维护象牙雕刻传统工艺的可持续发展,对象牙加工经营规模要实施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新增象牙加工企业,新增象牙制品销售点也要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状况和监管能力,按照“控制规模,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掌握,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象牙加工企业或象牙制品销售点的,都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符合条件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象牙原料或制品来源证明,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我局统一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我局将统一公告。
  五、进一步完善象牙制品标识管理试点措施。为确保对象牙制品的严格监管,所有象牙制品须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方可出售、陈列、展览或申办允许出口证明书,并按照象牙制品分类标准使用专用标识,做到“一物(制品)一标(标识)、物标同行”。按照《公约》规定,利用从非洲四国进口的象牙原料加工生产的象牙制品不得再次出口,因此,对这类象牙制品,在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时,须明确加注“禁止出口”的字样。象牙制品定点销售场所还要摆放定点销售、警示用语标牌,散发宣传卡,确保消费者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自觉遵守国家规定。
  六、严格限定象牙原料年度消耗量,优化原料配置机制。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将难以补充象牙原料。为防止我国现有库存的及进口的象牙原料在短期内消耗殆尽,每年度全国象牙原料消耗总量原则上将控制在5吨以内,确保维持象牙雕刻产业15—20年的原料需求。行业协会推荐的象牙原料进口企业或有库存象牙原料的企业,要从维护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拟定原料出售或调配计划、合理价格,分期分批向我局申请行政许可,经科学评审通过和批准后方可实施。象牙加工企业,须于每年5月15日前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本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利用象牙原料计划,经统一评审,我局将依据科学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健全象牙原料及其制品信息管理系统。为强化对象牙原料及其制品的监管,防止从非洲四国进口象牙原料经加工后再出口的情况,要进一步完善象牙信息管理系统,对从非洲四国进口的象牙设立专门的数据库,对经标准化封装和登记注册的进口原料在国家和企业两级建立相互衔接的核销制度,确保象牙制品的标识与核销的象牙原料相吻合,实现对象牙原料及其制品的动态跟踪和监控。
  对个人保存及合法进口的象牙及其制品经核实来源,确认合法有效后方可予以注册标识,并纳入信息库进行管理。
  象牙及其制品标识技术服务机构,还要加强“象牙及其制品网络查询系统”建设,便利公众或执法机构、管理机构的查询和准确掌握相关信息。
  八、加强行业自律,提升雕刻工艺水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头作用,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提供政策咨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合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象牙雕刻技艺的研究和交流,提高工艺水平,集中力量创作艺术精品和佳作,培养一批艺术大师,逐步形成各有所长、优势互补的良好发展格局,使具有悠久历史的我国象牙雕刻传统工艺得以发扬光大,并不断创新。
  九、完善执法合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针对仍然存在的通过互联网或在古玩市场、收藏品市场、宾馆饭店商场、机场商场等场所非法销售象牙制品等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文化、海关、工商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和宣传,在情况严重的区域要适时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切实遏制走私及非法加工经营象牙及其制品的犯罪势头。对上述执法工作中,各企业、经销点要积极配合,及时举报非法活动动向,提高执法效率。此外,为履行《公约》相关义务,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执法信息汇总上报,以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实施国际共同打击行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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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探析

闵涛


【内容提要】寄宿生(含在校外借宿的学生)犯罪与社会上其他刑事犯罪有很大不同。近年来,寄宿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如何遏制和预防寄宿生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作者通过对近几年以来受理的案件调查分析,从寄宿生的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及区别对待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学校,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场所,是学生形成性格气质能力、完成预期学业的主要场所。近几年,私立学校增多、高年级住校生、单独或几个人合租房屋也日渐增多。随着寄宿生的增多,学校管理跟不上,造成寄宿生中出现了一些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其人数虽少,但在社会、学校、家庭中引起的震动却是相当强烈的。
  从近几年我院受理的案件看,2003年受理的寄宿生犯罪案件1件1人;2004年2件3人;2005年2件4人;2006年3件5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经过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寄宿生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何预防寄宿生犯罪,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寄宿生犯罪特点

  这些寄宿生的犯罪,有许多共同特点,且与社会上的成人犯罪有很多不同。其主要特点是:
  1、犯罪类型比较单一。由于学校环境比较封闭,学校空间比较小,与外界社会接触相对较少,因而在校的寄宿生犯罪类型比较单一,受理的案件中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比较多,其中尤为突出的侵犯财产罪。他们大多是以获得金钱和财物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上,这一犯罪特征与他们没有收入、相互攀比、追求高消费有很大关系。
  2、共同犯罪比例较大。在13人中,有8人系共同犯罪,占总人数的62%,如邱某三人抢劫案件中,三人均是在校附近合租房屋寄宿生,一日晚上放学途中,遇见酒后回家的被害人张某,见张摇摇晃晃在打手机,三人临时起意欲抢劫张某的手机,日后往家打电话方便,于是拳打脚踢抢走了张某的手机。开庭时,邱某说三人在一起互相壮胆,就不害怕了,互相能配合。
  3、犯罪手段智能化。在受理的盗窃案中,行为人均是乘宿舍无人之际或乘同学在体育馆内活动等之时实施盗窃书包内的物品,但近二年来,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出现智能化,犯罪前有准备,犯罪进行过程中有分工。如:被告人张某、温某盗窃一案,张某、温某与同班学生王某是好朋友,王某的父亲是包工头,张某、温某二人商量盗窃王某家,一日张某同王某打篮球,温某趁机偷来王某家的钥匙并到校外配制一把,次日,二人来到王某家盗窃现金5000余元及照像机等物品,并连续作案多起。
  4、遇事易冲动。他们大多是冲动性犯罪,作案时不考虑行为后果,案发后冷静下来时,又悔恨交加,在4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有3起使用了水果刀,1起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伤害部位大多为头部、面部、胸部等人体重要部位。这4起中致死1人,重伤1人,轻伤2人。案发后均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己,有悔罪的表现,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学校,特别是给被害人及家庭造成的损害和对学校的影响有深刻的认识。如:被告人赵某见自己的好友杜某与李某在打架,就不由分说持水果刀,上前就照李某的后背刺一刀,致李某死亡,案发后,赵某后悔不已,本是同窗,理应阻止打架,却拔刀相助。
  5、作案地点集中。犯罪地点除学校宿舍外,65%以上都是在网吧、练歌厅等娱乐场所或饭店等地。校外的寄宿生除在学校上课外,其余时间成了无人管,有的上网吧练歌厅与社会闲散人员混,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如被告人焦某与网友(两劳人员)常在一起,盗窃作案多起,而在市郊区整日劳作的父母却以为儿子在复习考大学。

二、寄宿生犯罪原因

  寄宿生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个人行为,因而造成寄宿生犯罪的原因也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心理不够成熟,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心理学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处在成长期,体内分泌的激素一方面促使全身组织迅速发育;另一方面也增强了脑和神经系统的兴奋性,使之情绪易激动且难以自控。此时如接受外部刺激易产生冲动,导致行为过激而违法,甚至犯罪。
  2、是非观念较弱,思想道德易蜕变
  由于我国历来都重视是非观念和思想道德教育,现在的学生一般都有一定的思想道德意识和是非观念,但从调查的情形,却证明现在学生是非观念和思想道德却不稳定,容易变化,探其原因,一是社会道德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无数次的实践之中,经过理性思考而逐渐形成的一系列准则,人们也只有在大量的社会实践中才会得到社会道德的深刻认识,形成对社会道德稳定的认同,而寄宿生生活经历简单,社会实践机会几乎等于零,对社会道德的认识大都来自于学校、家庭的教育,难以得深刻认识。二是我国正值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思潮强烈地振荡着传统的思想道德和是非观念。
  3、有不健康的心理。寄宿生受着来自学校的压力和父母过高的期望,当遇到挫折后,一部分人由于缺乏对挫折的正确认识和心理准备,没有应对挫折的办法和经验,经过几次挫折便心灰意冷悲观失望;还有一部分处事有功利化的倾向,为了满足享乐挥霍的私欲和高消费的虚荣心,他们唯利是图,往往不惜以违法犯罪手段达到目的。
  4、爱慕虚荣,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消费。现在的寄宿生中,有一种摆阔气和高消费的倾向。一些寄宿生在校穿名牌衣服、使用手机、外出打的,高消费对那些家庭条件差的学生是一种诱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有的寄宿生勒紧腰带宁可少吃饭,节省钱来消费,如吴某一日三餐并两餐,省下钱买高档化妆品,每周定期作美容。再如,被告人李某在浴池洗澡后,误将他人的衣柜打开,见有一部手机遂产生占有之念,于是将手机盗走,并将衣柜锁好。开庭时他为什么要偷手机,他说再过两天是同宿舍同学生日,我过生日时,他送我的礼物挺贵重的,这回他过生日我寻思得买点拿出手的礼物,但父母给的生活费又花光了,于是打算偷手机卖掉买生日礼物。
  5、法制观念淡薄,利己主义严重,作事鲁莽不考虑后果。寄宿生只偏重学习书本知识,法律知识欠缺。很多学生没有用法律规范评价社会行为的意识,有的甚至是法盲。因此,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仅凭感觉或用非传统的善恶、美丑等道德标准来评价社会行为,当他们面对冲突和矛盾时缺乏理性的思考,而易感情冲动,甚至做出违法行为。还有的学生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听之任之,任人摆布,同时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这也助长了违法分子的威风。如低年级的学生常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拦劫,抢钱或衣物等,却忍气吞生,不敢反抗或向学校老师反映。
  6、家庭溺爱多,教育少。现在的寄宿生中几乎都是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往往得到溺爱,住校后,家长更是对其生活上关爱倍致,宁可自己省吃俭用,也要满足子女的需求,子女定期回家时,也只是关注分数,关注吃穿用,而在对子女思想政治道德等方面教育,则是既缺乏了解,又疏乎于引导,久而久之,有的学生不求上进,缺少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膨胀,逐渐滑向犯罪的泥滩。有位家长,得知儿子犯盗窃罪,起初颇感震惊,认为自己儿子在校成绩名列前茅,吃穿用都不缺,怎能偷别人的东西呢,直到开庭时才相信。
  7、学校管理不善。目前,一些学校管理存在着问题,对寄宿生夜不归宿、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空间、贪玩厌学、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不良行为,未进行有效的控制,对迟到、旷课、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未给予及时或适当的处分。由于学校纪律不严密,管理混乱,各部门不履行职能,班主任和负责日常生活的教师不认真负责,缺乏对学生的了解与关心,以至于学生的不良行为任其发展,最后导致犯罪。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生矛盾特别是互殴后,学校也未引起重视,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没有将犯罪苗头消除在萌芽中,以致犯罪后果最终发生。

三、预防寄宿生犯罪

  寄宿生有其特殊性,应根据其年龄及犯罪特点,原因,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1、增设刑事法律常识课,强化对学生法制教育。从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的寄宿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因此,强化对寄宿生法律教育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刑事法律常识课,聘请公、检、法部门人员,通过个案的剖析或展示图片、放录像等形式,经常给学生讲法制课,让法律伴随他们健康的成长。
  2、学校应加强疏导工作,避免矛盾的激化。一旦发现学生在生活、学习中有争执、殴斗的征兆,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调解和开导。建议在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特别注重法律问题的咨询,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或有疑难问题,及时找这方面的心理教师和法律专业工作者,进行思想交流,便于沟通,将他们的逆反情绪得到及时纠正,从而避免矛盾的激化。
  3、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政治思想工作贯穿于日常的生活学习的教育、管理中,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生活消费观念上,予以正确的引导,提倡和鼓励自我奋斗、自尊自爱、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互助友爱的精神和理念,消除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同时要加强治安管理,要让学生自己的家园、自己管理,做校园的主人,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寝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杜绝盗窃等犯罪活动的发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了解学生思想、行为动态,发现矛盾,及时解决,防止事态恶变,消除不安定因素。
  4、严格限制性措施,防止后果的发生。限制性的措施,是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认定和分析,在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前提下,事先的一些限制性的行为规范,以消除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漏洞,防止犯罪发生,最佳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性舞厅、网吧等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只有严格地执行相关的法规,才能使那些免疫力低的未成年人无法接触到负面的影响,也就能制止或者减少犯罪。
  5、学校和家长应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关心学生的思想、行为动态,学校不仅要关心每位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情况,要定期将学生在校方方面面的表现情况告知家长,同时家长要及时反馈学生在校外的情况,这样可全面了解学生状况。家长要在关心子女成绩、生活的同时,要更重视子女思想、觉悟道德修养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寄宿生的出现,要求学校应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家庭也应重视子女在校情况,而不应持放任态度,单依靠学校管理。寄生犯罪应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遏制和预防寄宿生的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应当成为我们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政法厅[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部内各司局:

  2005年4月21日,教育部发布了《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若干规定》的发布和施行,是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推进依法行政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若干规定》,把它作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措施,纳入年度干部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2.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经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并应当于发布后及时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3.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内部实施程序。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若干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合理划分受理、初审、复审、审定、送达等环节的职责,科学安排人员岗位,明确有关办理时限,保证教育行政许可的依法、及时办理。依法行使初审、审查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实行重大教育行政许可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涉及学校审批等重大审批项目,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注意听取有关意见。

  4.加强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制度建设。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许可公示栏和网站,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要依法完善教育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明确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主持人;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立教育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

  5.加强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措施,明确行政许可监督机构和举报方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违法行为。要根据行政许可的特点,依法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公众查阅等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改变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要建立行政许可统计制度,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底前5天,统计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数据。

  6.加强行政许可评估和反馈制度建设。教育部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反馈到教育部政法司,以便在修改或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作为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若干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及时总结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行政许可法和《若干规定》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教育部政法司。

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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