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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1:03:02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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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粤安监〔2007〕570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年12月3日以粤安监〔2007〕570号发布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安全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总局)审批、颁发,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国家总局有关规定实施。

  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广东省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五条 乙级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六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省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其他有关安全评价项目或者企业规模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核准程序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办公场地实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必须是自有财产或通过签订合同租用。应保持办公场址2年以上不变,有特殊需搬迁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发证单位;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过程控制体系,具备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全职为本公司工作,资格证书登记的从业机构为本公司,并且资格证书保持有效;

  (六)依法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评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七)法定代表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应当通过国家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八)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与资质范围内主营业务相关的专业类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九)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安全评价人员。安全评价人员的基础专业要求和人数符合《广东省乙级资质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对照表》;

  (十)经省安全监管局审查合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应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送到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并办理申请受理。

  (二)省局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承办、审查,并在20日内决定审批结果。对审批通过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对审批不通过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广东省以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应当告知省安全监管局和承接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办理资质延期手续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并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不得恶意抬高或降低评价收费。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考核,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总结当年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并报送省和所在地地级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提高技术力量和装备水平,制订有利于公司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安全评价人员工作责任管理和思想教育,保证安全评价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审查、颁发资质证书。

  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在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但不得参与安全评价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

  省安全监管局按照《广东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标准》对全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推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建设和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资质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对条件劣势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对发生以下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将依据国家总局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超出资质范围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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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左己部长提出近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张左己部长提出近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
劳动部



5月17日,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作了工作报告。他指出,刚刚闭幕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这次会议,江泽民总书记、朱容基总理作重要讲话,吴邦
国副总理作工作报告,李鹏、胡锦涛、尉健行、李岚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不仅对再就业工作是个巨大的推动,对整个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他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次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并以此为契机
,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工作的开展,开创新形势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张左己在工作报告中主要讲了三个问题:
一、形势和使命;
二、近期的主要任务;
三、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
在阐述形势和使命时,张左己指出,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伴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社会热点、焦点的集中,责任、压力的增大也与之俱来。我们既要头脑清醒、正视困难,更要充满信心、有所作为。我们的目标是,争取经过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为保证国有企业三年走出困境,并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做出我们的贡献。
张左己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十分重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心系下岗职工,十分关切他们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新一届中央政府把再就业工作当成首要任务来抓。我们要充分认识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
作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认清形势,明确使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推向新阶段。
关于近期的主要任务,张左己指出,可以将今后几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概括为:三个重点、两个确保、一个统一,也就是“三二一”,作为我们的工作目标。所谓三个重点,一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二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三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谓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二是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所谓一个统一,就是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张左己强调,抓住三个重点,是今后几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三项主要任务,必须加大力度,力求突破,完成中央提出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任务,实现三年内初步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
就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张左己指出,再就业工作是中央交给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我们的头等大事。要紧急动员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全体同志,认真学习贯彻这次中央会议精神,结合各地实际,立即制定落实的措施和办法,务必在今年底以前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他
强调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保障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关系。这是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必须标本兼治,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下大力气抓再就业。要通过各种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下岗职工再就业岗位的新的增长点在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在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在中小型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
,这是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攻方向。各地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也要往这上面下功夫;就业服务措施要跟上,包括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信息咨询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再就业培训;转变就业观念,不仅下岗职工的就业观念要转变,我们自己也要转变观念,对新形势下的就业问
题要有新的认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
二是要处理好再就业和就业工作的关系。这可以说是重点和全局的关系。要时刻想到,我们不仅面临着1000多万的下岗职工问题,同时还面临着500多万的失业人员和每年800万左右的城镇新增劳动力。应当认识到,“再就业”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称谓,具有历史过渡
性。再就业工作本来就是就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当前就业工作的一个特殊方面,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下岗职工则是就业人群中的特殊群体,是需要特别关照的对象。从根源上看,这一问题之所以突出,正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就业制度留下的隐患。从现实来看,这一问题解决
得好与坏,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整个就业工作的好坏和就业状况的变化。从方向上看,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依赖于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依赖于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这些恰恰是就业工作的根本任务。所以,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就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把促进就业摆在战略高度,
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
三是要处理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建立新的就业机制的关系。这可以说是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我们一定要明确,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最终要走向市场,靠市场机制实现再就业。对劳动力市场的建设,朱容基总理多次强调信息服务、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要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这既是改变目前落后的面对面洽谈方式的现实需求,也是为完善市场就业制度而进行准备的长远打算。我们要抓紧落实,加快培育新的机制,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四是要处理好城镇劳动者就业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关系。这可以说是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必须统筹考虑城乡就业,把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领域转移纳入整个就业工作之中,在抓好城镇就业工作的同时,抓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与有序流动工作。为充分开发利用农村丰富的
劳动力资源,同时也是为了减缓对城镇的就业压力,必须长期坚持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为主的方针,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小城镇和农业深度开发,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对城乡劳动力流动的规模,有必要进行合理调控,并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流动有序化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
化的轨道。
就搞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张左己指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直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龙头。我们要按照中央这次会议提出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改革的迫切需要,以解决欠发养老金问题为契机,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为突破口,以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全面覆盖为
主要内容,以建立统一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在难点问题上动刀子,力争年内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一个突破性进展,到本世纪末,实现一次大的飞跃。
一是全面落实国务院要求,年底前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二是迅速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年底前全部实行省级统筹。三是立即着手解决行业统筹问题。要根据中央的统一安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动做好移交工作,保持社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总的要
求是,要一视同仁,不能挑肥拣瘦;要顾全大局,不能搞地方保护主义;要搞好衔接,不能出现脱节断档。行业统筹纳入地方统筹后,对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把管理服务工作搞得更好,使11个行业的企业及职工满意。四
是努力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基金支付能力。五是尽快改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加速向社会化管理迈进。这有利于确保离退休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有利于减轻企业的事务性负担,有利于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这样做,是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直接要求,是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的具体体
现,不仅要快办,而且必须办好。
张左己强调,必须加强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安全完整。按照中央的要求,尽快实行“收支两条线”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这是一项根本性的管理措施,必须坚决执行。张左己特别申明一点,从本届政府任期开始,要更加严格地执行基金监管规定及各项财会制度,
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现象。对发生问题的,可以划出两个时限:凡在1997年7月29日国务院领导重申纪律后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从重处分;凡在新一届政府任期开始之后再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要更加严厉地查办,罪加一等。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各有关部门
都要对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交一个明白帐。
上述几个方面的改革任务是互相衔接,互相促进的,需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就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张左己分析了我国现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弊端丛生、难以为继的状况,介绍了经中央和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思路和目标任务,要求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摸底、测算,把工作做在前面,为6
月份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之后贯彻会议精神做好充分准备。
张左己强调,务必做到两个确保,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措施,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完成这两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在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方面,张左己强调,当前最关键的是要做到三个落实。一是组织落实。按照中央的要求,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其他服务机构,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各地要高度重视这
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立,防止企业将下岗职工推向社会不管。二是资金落实。中央已经明确,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财政负担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原则上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支
持。为保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调剂部分落实到位,各地要抓紧落实中央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要求,增加资金来源。三是政策落实。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真正动作起来,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行托管,不仅是发放基本生活费一项,还包括代缴养老、医疗、
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组织转岗培训,介绍再就业等任务。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工资和消费水平确定,原则上应当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但要逐年递减,目的是促使下岗职工积极再就业,使再就业服务中心有进有出,出多于进,防止把再就业服务中心变成“死水池”。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由国务院领导批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补充、前后衔接,以发挥综合保障功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托管三年后仍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由失业保险接过来,按规定可以享受不超过两年的失业
救济。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后兜底,按规定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方面,张左己指出,总的指导思想是突出重点,明确目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立即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重点保证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并逐步补还以前欠发的养老金。为此,各地必须做到:
一要保证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不能一停缴就停止发放养老金。可以允许这类企业缓缴,在缓缴期以内,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二要加强地区、城市间基金余缺调剂。已经实行省级统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内调剂余缺,保证发放。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建立省级调剂金,在省级调剂到位之前,也可以采取由省出面组织,欠发严重的地市向积累结余较多的地区借款、由财政贴息的方法,以救燃眉之
急。
三要加大基金收缴力度,“三收”补“一欠”。一是提高基金收缴率;二是抓紧收回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费;三是尽快清理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以此来保证养老金发放的需要,缓解拖欠养老金问题。
四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不得以任何理由乱开提前退休的口子,已经开口子的要立即纠正。按规定提前退休的,也要减发养老金。对部门、企业自行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不予接受,并继续收缴其养老保险费。
张左己强调,实现一个统一,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中央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统一的工作千头万绪,要抓住几个主要的问题先做。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张左己从指导思想上提出如下原则性意见:
一是统一不仅是机构的统一,而且是对整个业务工作的统筹管理。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统一管理机构应该包括:统一建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行政管理、业务经办、监督检查三个方面密切配合,相互制约,逐步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的筹集、运营、给付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社会保险事业的综合管理水平。同时,要积极推动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缴费单位、职工群众代表及有关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
对整个业务的统筹管理,简言之,就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保合一”,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社会保险“四位一体”。
二是统一不是简单的业务相加,而是要发挥综合效应。社会保障工作的统一管理,就是要在统一机构的基础上,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目标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统一管理的意义在于形成新的工作机制,发挥整体优势,产
生综合效应。规划要统一制定,组织实施也要统一进行,处理好各项保险制度改革之间的衔接关系,使之相互配套,相互协调,这样才有利于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发挥综合效应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逐步把目前过重的企业缴费负担降下来。办法就是
对现行的社会保险费收缴体制进行带有根本性的改革,实行统一征缴的体制。即按照五个险种的实际需要,并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企业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社会保险费收缴比例,相应合理确定各个险种的使用比例,统一收缴,分别入账,分别使用,统一管理和监督
。这样做,既有利于控制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加强基金收缴,降低管理成本。
三是实行统一管理必须统一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改革的重点也是立法的重点。安排立项的原则是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急需先立、逐步完善。重点是加强社会保险立法,主要目标是制定《社会保险法》,今年着手论证,明年
完成起草并报国务院,争取能在2000年颁布。当务之急则是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条例》,以解决加强征缴工作之急需,并为统一收缴提供法律依据。年内还要争取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当然,劳动立法也要继续加强,重点是《劳动合同法》,争取在近两年内颁布。各地也要高度
重视立法工作。
四是实行统一管理,还需要建立统一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对统计信息工作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从补充人员、解决经费、添置设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当前特别要下大力气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的统计制度,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供可
靠的数据基础。
张左己最后强调了关于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的问题。他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务实作风、协作精神和廉洁形象。他在对这五个方面分别作了阐述并提出明确要求后指出,这五个方面的要求就是我们的部风、部训,是整个劳动
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为准则,部机关要带头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全体干部都要认真遵循。希望各级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部机关工作的监督,上下共同努力,树立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1998年5月17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4日)

深府〔2006〕145号

   《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电子政务标准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标准,包括电子政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第四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负责指导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实施电子政务标准,对电子政务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发布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电子政务标准宣贯、推广和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并归口管理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电子政务标准的实施工作,起草与本部门相关的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纳入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并予以经费保障。
  第六条 鼓励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科研机构、企业及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电子政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第二章 电子政务标准的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被政府规定强制执行或被作为合同依据时,则在其有效范围内也必须执行。
  第八条 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优先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九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实施目录》,在全市统一执行。《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实施目录》应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情况,及时修改。

第三章 电子政务标准的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本市电子政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及不采用市政府确定执行的标准进行建设的,不得予以立项、建设及验收。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全市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章 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

  第十二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急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定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第十三条 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制定范围主要包括:电子政务应用规范、电子政务应用支撑规范、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规范、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规范及电子政务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分为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两种形式。
  涉及电子政务安全,需要在全市统一执行的,可以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
  相关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或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可以制定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全市范围推荐执行。
  第十五条 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程序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规定执行,一般应包括项目申请、批准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评审及批准发布等程序。
  第十六条 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建设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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