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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1:44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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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南宁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的电网建设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保证电网建设项目合理、有序的发展,为电网建设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所、开关站(开闭所)、输电线路、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电网规划。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站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并予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同步编制电网规划。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出变电站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

  第八条 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商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批复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变电站、线路走廊用地规划许可、征地手续,提前开展征地工作。

  在电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在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在选定站址、电力线路走廊后,应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和用地预审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并依法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备案,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即可进行工程施工。对于电网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市级减免权限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需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电力建设项目,由电网经营企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消防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 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四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应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予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电网经营企业予以配合;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定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定点、相关部门测量用地边界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电网经营企业到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对南宁电网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就该项目积极申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

  被列为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电网建设(协调)项目享受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教育附加费、征地管理费(地方留成部分)、建筑垃圾处置费、跨越公路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区或规划区内电力线路规划设计费;涉及城市道路占地和挖掘、占用绿化带施工的,免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绿化异地补偿费;损坏城市道路和绿化的,由电网经营企业按规范要求予以修复。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对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作坐标图及其占地面积并登记造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办相关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十条 由于历史原因未纳入规划但已建成的供电设施及其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受法律保护。因城市发展需要迁移的,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一)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预留500kV高压走廊为60米,220kV高压安全走廊为45米;1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35米;35及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0米。为体现节约用地原则,以上线路可结合规划道路设置,以减少高压走廊宽度。

  (二)电力电缆线:地下电缆为1.8米宽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100米)的水域。

  第二十二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电网经营企业予以清理、修剪,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在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的,电网经营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关于城区电力电缆建设:

  (一)南宁市区范围内的快速路、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次干路两侧的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原有架空电力线路应配合市政建设工程同步改造为电力电缆,埋设下地;11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

  (二)旧城中心区主要街道应结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拓宽新建,统筹考虑开挖电力电缆管沟,电力线路逐步向地下电力电缆过渡。旧城中心区主干电网增容和配套外送工程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出资购买电气设备材料和建设安装。

  (三)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的电力电缆管沟土建部分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建设,电气部分设备材料和安装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管沟土建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供电缆管沟的技术支持,经电网经营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电网经营企业使用。

  第五章 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组成的南宁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等工作进行研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针对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分别成立建设协调机构,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小组;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和城乡电网改造专项工程,由县、区政府组织成立协调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按照照顾规划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在建设实施前应当与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的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改建电力设施,并经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及时实施或配合实施迁移、改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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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民政信息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级民政部门十分重视加强信息工作,已在全国初步形成了从上到下、覆盖到县一级的民政政务信息系统。这对于推动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民政信息系统还不十分完善,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先进部门相
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各地民政信息工作的发展也很不平衡。为贯彻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办公决策服务系统的文件精神,做好新时期的民政信息工作,特就加强和改善民政信息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用好信息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十分重视信息工作。李鹏总理在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春节团拜会上,对办公厅工作提出了三条要求,第一条就是准确、及时地做好信息工作。朱■基副总理指出:“信息是我们正确决策的非常重要的依据,没有信息就不能够作决策。”多吉才让部长在国务院召开
的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健全网络,开拓渠道,加强联络,使民政信息真正做到真实准确、传递迅速,为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科学决策服务。”
信息是正确决策的条件和依据,是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基本手段之一。信息工作能够大体上反映一个地方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各级民政部门领导要深刻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并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通过信息了解情况,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发现、总结和
推广先进典型,把信息作为制定各项政策的重要依据。领导同志特别是第一把手要注意批阅和使用信息,用好信息。民政部将从1995年起通过一定方式通报领导同志对信息的批阅情况,各地民政部门也应将领导阅读和指示情况作为衡量信息工作的重要尺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信息手段,
用足、用好各类信息。
二、以信息的采集、报送为重点,抓好信息网络建设
信息的采集、报送是政务信息的核心环节。各级民政信息部门要抓住重点,作好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采集和报送的重点是:掌握和提供本地区民政工作重要动态、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和意见;收集汇报党和国家及民政部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有关政策建议;
了解并反映民政对象存在的问题、生活状况及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捕捉和交流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新观点、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摸清并传送重大灾情和涉及民政业务的突发性、敏感性、倾向性事件及非正常现象。
搞好信息采集、报送需要建立一个覆盖广泛、上下通达、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信息员队伍。高度重视“信息源”和“网络化”,是现代政务信息的显著特征。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起上下贯通、内外交错的信息网络,同时要解决好一般和重点的关系
,既要普遍建立联系、尽快消灭信息“死角”,又要在基层重点建立一批布局合理的信息点。
信息报送要重点做好向本级机关领导报送,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做好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向上级民政部门的报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办好信息刊物,做到渠道畅通,简便灵活。综合部门要综合协调本机关各部门的业务信息,在广泛搜集、认真筛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本
机关领导主动提供信息服务。机关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本部门业务信息,并与储备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为了及时掌握基层的情况,各地可适当建立越级报送的信息直报点。信息主管部门对下级报送的重要信息应实行登记和定期通报采用情况的制度。
要坚持信息报送程序和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向部报送的信息一般只需报给部办公厅综合处2份,业务处信息也可报主管业务司1份,不必普遍分送各司局或部领导本人。
三、以综合分析为重点,提高信息质量
质量是政务信息的生命,调查研究是提高信息质量的基本功,实事求是是信息质量的重要标准。信息的原始材料一定要来自工作实际,来自深入的调查研究,而不能随意编造或任意夸张。要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整理、提炼、综合、分析各类原始信息材料。要坚持既报喜、又报
忧。要十分注意敏感性、倾向性、趋向性信息的综合分析,克服目前民政信息比较零散、滞后,原始信息材料较多,综合性、分析性、预测性信息较少的弱点,在开通信息渠道的基础上加强综合分析,更好地发挥信息在各级领导决策中的作用。要强化办公、政研部门管理信息的职能,加强
力量,提高信息员素质,这是提高信息质量的必备条件。要培养高效率、快节奏的工作作风,发现信息苗头,及时调查核实和采写,迅速传递,提高信息时效。要把政务信息工作同民政理论和政策研究、民政宣传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加强以信息工作责任制为重点的制度建设
近年来,许多地方民政部门在建立信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其它各项制度建议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要以建立信息工作目标责任制为重点,采取各种方式调动各方面参与信息工作的积极性。民政部从1995年起每两年左右评选一次优秀民政信息和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各
地也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典型引路,带动本地区民政信息工作的发展。要加强信息工作制度建设,对信息工作的领导、机构、职责、报送、审批、传递、反馈、评比、表彰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坚持内外有别,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使信息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发展。
五、提高信息队伍素质,改进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跟上信息现代化步伐
由于领导机关和决策者越来越多地依靠现代信息手段处理公务、指导工作、做出决策,这就对信息工作者自身的素质和信息处理与传输手段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信息主管部门除选派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信息工作外,还要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学习培训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方便,
既让他们参与中心工作,尽可能多地熟悉业务,了解面上的工作,领会和掌握领导同志工作意图和部署,又要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信息。要加强对信息员的教育与培养,努力提高信息员的工作责任感和政策水平,培养他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勤奋的工作态度,锻炼他们的理
解、洞察、概括、综合、分析能力,提高文字水平,掌握计算机操作,并可采取短期培训、到上级信息部门短期实习等办法提高信息员业务素质。
要改进信息处理与传输手段,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办公自动化规划中,将信息传输自动化放在优先位置。省级民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电话传真设备的基础上,为信息工作配备计算机,尽快首先与民政部实现远程数据传输,力争在三年之内实现以计算机数据传输为主、以传真电话和纸
质信息传递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并在一定时期内实现民政系统的信息自动检索和处理。民政部拟于近期在部分省区进行远程传输试点。力争到1997年与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实现政务信息的计算机传输;省级民政部门也应尽快在本地建立相应的传输系统。
六、广开渠道,扩大交流,为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服务
政务信息系统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但也存在广开渠道的问题。民政部已从1992年下半年起与大多数省份的个别地、县民政部门建立了直接的信息联系,又于1993年8月通过国办远程站与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各部门建立了新的信息交流渠道。各地民政
部门也应建立类似的联系,争取创造条件,主动与省级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建立远程工作站一类的信息热线。现代政务信息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就是它能够被赋予一定的指导性,并实现一定层次、一定条件下的成果共享。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民政信息在体制转轨时期总结和推广探索
经验方面的灵活、轻捷的作用,善于运用信息手段指导工作,经常通报和交流有关信息,鼓励下级部门借鉴其他地方先进经验,并提倡和鼓励办公、政研部门之间多种形式的联络与交流。此外,应积极而慎重地探索政务信息与社会信息结合的有效方式,特别是政务信息与经济信息之间的结
合点,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广泛的信息,为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服务。



1995年3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1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1年12月29日)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俞正声的建设部部长职务。
任命汪光焘为建设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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