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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46:19  浏览:8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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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业经2005年4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刘学军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其解释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是指对规章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明确界限所做出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适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答复。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行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合理;

  (二)解释内容符合规章的本意;

  (三)符合本规定程序。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申请,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解释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决定是否解释。



  第六条 提出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的申请和建议,应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为本,并说明需要解释的必要性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的申请或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应在收到申请解释建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应予以解释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建议人。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直接起草及审查后报送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在《银川市人民政府政报》和政府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发布。



  第九条 对属于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适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市政府法制办解释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研究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答复。



  第十条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具体工作中,发现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修改的,应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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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根据《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并会同市科委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园区内重点发展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㈠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业;
㈡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业;
㈢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㈣新材料技术及其产业;
㈤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业;
㈥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业;
㈦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㈧其他在改造传统产业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㈢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㈣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㈤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㈥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㈦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㈧有企业章程和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技术、财务、知识产权等)。
㈨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六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会同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报由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 园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单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园区管委会核定,报市科委批准,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园区内原有老企业经改造,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年度考核,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考核审查表,并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㈠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㈡企业年终结算财务报表;
㈢新批准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认定证书或鉴定证书复印件;
㈣企业年度内已办理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数量和总金额表,同时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金额占总额70%的技术合同文本复印件;
㈤园区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发文公布,发给年度考核合格证书,并报市科委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持园区管委会发给的年度考核合格证书,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有权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到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经营期不满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终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前,须退还按规定已减免的税款。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被认定和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由园区管委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工商、财政、税收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8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经贸委、市属商业各主管局(总公司)、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商业计划单列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家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现就国营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1、超过国发〈1985〉63号《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虽有使用价值,但难以保证技术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和产品质量的。
2、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
3、经过预测分析,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等使用价值,但所需费用不如更新经济的(占原资产价值50%以上,轮番大修除外)。
4、因企业改、扩建或基建用地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盘亏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
1、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必须经过企业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技术鉴定,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才能办理报废手续。对属于因社会技术进步,按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应附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鉴定资料。
2、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其它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及盘亏的固定资产,需附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说明书方可申请报废。
3、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审批表一式五份。
4、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年度盘亏、报废审批情况汇总,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审批权限:
1、凡属盘亏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2、固定资产已到使用年限,且折旧已提足,需要清理报废的单项原值在十五万元以下,并且批量原值在三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审批;单项原值在十五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3、由主管局(总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各财政主管部门。
五、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损失,企业以批复的文件及审批表作为依据,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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