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39:12 浏览: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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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60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
(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具有丰富的产品线,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四)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
(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保险公司选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关联方机构的资金,不受前款第(二)、(三)项的限制。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选择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保险公司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十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保险资金投资金融工具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按照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由董事会承担委托投资的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和收益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确定投资管理人数量。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资产退出安排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制定委托投资指引,合理确定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要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委托投资指引,并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与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资产规模、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绩效等因素,协商确定管理费率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管理费率水平,并在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投资指引和本办法规定,清晰制定投资说明书,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二)持续评估、分析、监控和核查保险资金的划拨、投资、交易等行为,确保保险资金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三)依法保守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秘密;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受托资金配置状况、价格波动、交易记录、绩效归因、风险合规及投资人员变动等信息,为保险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技术支持;
(四)对不同保险公司和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资金进行分账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解聘或者更换投资管理人:
(一)违反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
(二)利用保险资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发生重大利益冲突;
(四)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不再满足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资质;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或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优化投资资产结构。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选聘投资管理人,应当开展审慎尽职调查:
(一)充分论证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人员配备、收益水平、系统配置、技术支持等方面;充分评估投资管理人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管理能力;
(二)根据投资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风险特征以及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动态业务授权管理或者比例管理;
(三)定期分析潜在利益冲突,并制定应急管理预案。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要素,跟踪监测各类委托投资账户风险及合规状况,定期出具分析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保险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可在规定范围内,授权投资管理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衍生产品,管理和对冲投资风险,且不得用于投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配备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监测和信息反馈系统。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涉及非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建立投资资产退出机制,有效维护保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有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决议;
(二)公司治理、决策流程、管理体制及内控机制的说明;
(三)资产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资质的说明;
(四)委托投资管理制度;
(五)委托投资资产配置计划;
(六)选聘投资管理人情况和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有关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决议;
(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可行性报告;
(三)受托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受托投资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资质和经验的说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说明;
(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开展业务情况、管理资产规模、过往业绩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将定期检验、跟踪监测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及委托投资资产,开展持续监测和绩效评估等情况;
(二)委托投资资产风险、投资及合规状况和危机事件等状况;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变更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
(二)发生与委托投资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就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委托投资指引情况;
(二)投资交易、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三)主要风险及处置、资产估值及收益情况;
(四)向保险公司披露信息情况;
(五)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保险资金投资的财务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投资管理人还应当报告其投资管理能力变化、监管处罚、法律纠纷等情况。
投资管理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投资管理能力明显下降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维护其受托管理保险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的相关当事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投资管理人及有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废止《关于暂不允许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运用资产的通知》(保监发〔2000〕67号)的规定。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地震伤员常见损伤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地震伤员常见损伤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残联明电〔2010〕11号
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残联、卫生厅:
青海玉树县地震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卫生部、中国残联积极行动,迅速组建了医疗队和康复专家组,支援灾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康复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地震伤员康复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提高医疗救治和康复的整体水平和效果,最大程度地减轻残疾程度,中国残联与卫生部共同组织编写了《地震伤员常见损伤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原则》,对脊髓损伤、四肢骨折、截肢伤员的辅助器具介入时机及标准、适配与使用、注意事项等提出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供接收伤员的医院为伤员实施康复治疗时参考使用。
中国残联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五日
地震伤员常见损伤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原则
辅助器具是地震伤员预防和减少损伤程度,补偿和改善功能状况,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生活参与能力的有效手段。为使医务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适时、有序的为地震伤员选配辅助器具并正确的指导使用,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原则适用于脊髓损伤、四肢骨折、截肢的地震伤员。
一、脊髓损伤伤员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
(一)辅助器具介入时机及标准
辅助器具贯穿脊髓损伤伤员救治、治疗和康复的全过程。
(二)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
脊髓损伤伤员的辅助器具适配分为急性期和稳定期。急性期辅助器具的主要作用是固定和限制异常运动、预防关节畸形,辅助体位变换、预防压疮的产生;稳定期辅助器具的主要作用是借助辅助器具实现转移和移动,以及功能的训练和改善。
1、急性期
脊髓损伤或术后4周内为急性期。
(1)固定、防护用矫形器
包括:颈托、腰围等。
作用:颈托和腰围用于颈椎和腰椎的固定和稳定。
注意事项:
①矫形器应在医务人员指导下,并通过适合性使用训练后使用。
②适应性训练过程中要注意使用颈托和腰围。
(2)导尿装置、失禁用品
包括:导尿管、导尿包、集尿器;尿不湿、尿垫等。
作用:导尿,避免尿潴留,刺激膀胱功能的恢复,辅助尿失禁的临床护理。
注意事项:
①使用导尿包时应当置于身体最低位,卧位时置于床边下方20公分,坐位时置于小腿下端;
②导尿包需要定时排放尿液、及时清洗、定期更换;
③在使用中对乳胶囊壁过敏或引起阴茎皮肤溃疡,应及时停用并进行治疗;
④防止导尿管的导管折曲造成尿流梗阻、返流。
(3)防压疮垫
包括:各类体位垫、防压疮床垫等。
作用:各类体位垫用于身体骨突部位的局部减压。防压疮床垫用于卧床期间、均衡身体压力、促进血液循环、预防压疮产生。
注意事项:了解各类防压疮垫的特点,有助于防压疮垫的正确选择和使用。
①普通海绵床垫虽有均压作用,但易变形、透气性差,因此要选择蜂窝状、慢回弹的聚氨酯泡沫制成的床垫。
②充气型床垫均压效果更好,但稳定性差,在使用时注意气不要充得太满,并防止气垫被划破。
(4)用于翻身坐起的辅助器具
包括:起身绳梯、楔形垫等。
作用:起身绳梯用于患者从仰卧到坐起的训练。楔形垫用于翻身和仰卧等体位的变换。
注意事项:使用起身绳梯时注意身体的适应性,逐步完成起身动作。
2、恢复期
脊髓损伤或术后4-6周为恢复期。
(1)站立架
作用:用于丧失姿势感觉和平衡反应能力者重新建立站立位姿势的训练。
(2)助行器
作用:支撑体重,减轻下肢承重,辅助站立和行走训练。
注意事项:
①使用时要注意始终保持身体平衡,眼睛看向前方,推动助行器前行时,身体不应距助行器太远,迈步时腿不要太靠近助行器;
②每次使用助行器时,需要先站立片刻达到平衡,观察有无头晕等症状发生;
③护理者要协助检查助行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支脚底部是否平稳接触地面、手握部位是否防滑、定位销是否松动等。
(3)矫形器
包括:膝踝足矫形器、踝足矫形器、交替式截瘫行走器等。
作用:稳定膝踝关节,辅助站立和行走;可根据需要配合站立架和轮椅共同使用。
注意事项:
①穿戴时,矫形器应与踝关节的功能位相吻合,并用带子固定;
②经常保持矫形器表面清洁;
③注意观察矫形器与肢体皮肤接触的表面是否有发红等异常现象。
(4)轮椅
包括:装有活动扶手、活动脚踏和必要的限位用安全带等装置的功能轮椅。
作用:用于转移和移动的代步工具。
注意事项:
①急性期的脊髓损伤者和高位截瘫者可选择靠背可倾躺或靠背与座椅能同时倾躺的高靠背轮椅;
②选择轮椅时要考虑从床到轮椅、从轮椅到床等位置转移的需求,脚踏板要能够外旋,扶手要能够上掀和拆卸;
③选择轮椅时要考虑驱动能力的需求,如手部抓握、伸展及活动能力受限者要选择增大摩擦的驱动手圈。
④不能稳定坐姿者要选择具有姿势保持功能的轮椅,以防止脊柱侧弯、骨盆倾斜,必要时可以选择骨盆固定带、背部支撑、头枕等。
⑤使用轮椅时要注意避免骨突部位产生压疮,除了调整姿势进行减压外,还要配置减压坐垫。
⑥使用轮椅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安全带要绑好,使用者离开轮椅时要刹车,装有的防倾翻轮不要随意拆除,上下坡道时不要随意改变行进方向。
⑦要保证轮椅使用的无障碍环境,如设置坡道等。
(5)移乘装置
包括:移乘板、转移带等。
作用:用于辅助从轮椅与床之间的转移装置。
注意事项:
①涉及到与轮椅有关的转移时需要刹车;
②护理者要帮助检查保证移乘板放置平稳。
(6)腋杖、手杖、肘杖
作用:腰段损伤者可借助踝足矫形器,利用腋杖、手杖和肘杖进行行走。
注意事项:
①使用腋杖时要注意上臂夹紧,控制重心、防止身体倾斜,保持身体直立。主要通过手握把手负重,而不是腋托。持杖时腋托抵在侧胸肋骨上,而不是腋窝,以避免伤及腋窝内臂丛神经。
②注意着地点控制在脚掌前的外侧部位。
(7)生活自理的辅助器具
包括:万能袖带、易握勺叉、盘子挡圈、带吸管的饮水杯等。
作用:万能袖带用来训练手部抓握功能丧失或减弱者自助用餐;盘子挡圈用来防止食物推出撒落。
注意事项:病情稳定后,及早进行此类功能适应性训练,以适应生活自理的需要。
(三)辅助器具适配要点
1、脊髓损伤伤员辅助器具的适配要适时、有序,急性期要及时适配固定和保护及预防压疮的辅助器具,以防止和减少功能障碍的发生。
2、脊髓损伤伤员的损伤平面不同,引发的功能障碍和康复的目标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根据伤员的损伤平面、障碍程度适配适宜的辅助器具。
二、四肢骨折伤员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
(一)辅助器具介入时机及标准
用于骨科保守治疗或早期康复介入,辅助治疗工作。具体介入时间和标准应根据治疗计划、需求、早期康复介入计划、临床医生的辅具处方提供。生命体征平稳、内固定良好,但可能出现四肢功能障碍的骨折伤员。辅助器具可积极介入到其康复过程中来。
(二)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
1、急性不稳定期
(1)矫形器亦称支具、夹板
骨折患者,第一时间需要限位和固定。矫形器能够稳定关节,保护骨与关节,减少疼痛,促进骨折愈合、方便观察、护理。
①肱骨干骨折矫形器
作用:适用于肱骨干骨折,保守治疗4—6周,拆除石膏后换用矫形器。
注意事项:
①穿戴时,矫形器应与肢体骨折部位曲线相吻合。并用带子将其固定好;
②开始使用时,只需短时间站立、步行,然后卧床,抬高肢体,防止肢体远侧水肿;
③穿用一周后,更换一次肢体的衬套,以后每4~5天更换一次;
④认真观察骨折的对线。一旦发现成角畸形则及时矫正;经常保持矫形器表面清洁;经常观察矫形器与肢体接触的皮肤表面是否有异常现象。应用低温塑化塑料板材制造的骨折矫形器需注意远离热源,以免矫形器变形。
②前臂骨折矫形器
作用:前臂骨折,保守治疗4—6周,拆除石膏后换用,用于骨折部位固定术后,坐位、站立位及活动时的固定和保护。
注意事项:(参见肱骨干骨折矫形器)。
③胫骨骨折矫形器
作用:用于闭合胫骨骨折,骨折部位稳定,骨折对位、对线可以接受,拆除石膏后使用,辅助早期康复训练介入;开放性骨折:用于带着敷料转运患者;内固定术后,增加固定性和舒适度。
注意事项:(详细事项参见肱骨干骨折矫形器)。
④免荷性踝足矫形器
作用:用于胫骨远段骨折和踝关节融合术后,促进骨折愈合;骨折部位固定术后及稳定后,站立及步行康复训练。
注意事项:
①矫形器的承重部位类似髌韧带承重接受腔,除了髌韧带部位要求良好的承重功能外,要求小腿上部,特别是胫骨髁的斜面能承担一定的负荷;
②穿戴时,矫形器应与肢体骨折部位相吻合。并用带子将其固定好;
③全免荷的踝足矫形器的鞋底距离足蹬3公分到5公分,确保患者站立、步行中足尖不会触地;
④训练患者注意步行中足尖不触地;足蹬应大致位于足的舟骨下方,在矢状面和额状面都有正确的对线;
⑤足蹬、足托或鞋底都应成摇椅状,以利于足的向前滚动;
⑥健侧鞋底应垫高到骨盆两侧的髂前上棘处于同一水平。
⑤免荷性膝踝足矫形器
作用:用于胫腓骨上段、膝关节、股骨及髋关节部位的骨折,促进骨折愈合,辅助治疗骨折的迟延愈合、不愈合;骨折部位固定术后及稳定后,站立及步行康复训练。
注意事项:
①用于坐骨承重的口型圈,要与肢体形状相吻合;
②部分免荷的,其踝部应固定于背屈5~7度位,鞋底的形状应有利于足的向前滚动;
③全免荷的,其马镫下方的胶垫应利于向前滚动,鞋底与马镫间应留有3—5公分的距离,以确保步行中足尖不会触地;健肢应补高到患者的骨盆的两侧髂前上棘处于水平位。
⑥模塑型塑料躯干固定矫形器
作用:用于创伤性脊柱骨折治疗和骨折手术后的治疗等。
注意事项:
①矫形器的各个部位都能与躯干的皮肤全面接触,能将脊柱固定在合适的位置;
②髂前上棘、髂嵴、胸托部位、耻骨托部位没有局部压痛;
③不妨碍呼吸;
④不明显地妨碍上肢运动。
⑦软性脊柱矫形器 俗称腰围
作用:用于辅助治疗腰椎间盘突出、腰部软组织损伤、慢性下腰痛等。
注意事项:
①仰卧位穿戴,系紧后站起来检查;
②围腰的各部位与体形相符;其前上缘位于胸骨剑突水平,前下缘位于耻骨联合,后上缘应位于肩胛下角以下.后下缘男性达臀的最隆起部位,女性则应达于臀皱襞。
⑧骨盆兜带
作用:用于骨盆骨折的患者。
注意事项:
①矫形器的各个部位都能与骨折部位全面接触,型号使用准确;
②经常保持矫形器表面清洁。
(2)肘杖
作用:当急性不稳定期下肢骨折的患者骨折固定良好的时候,可利用肘杖部分负重下地活动。
注意事项:
①选择肘杖要适合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够充分支撑自己的体重;
②重视安全方面的问题,使用前要注意肘杖把手是否牢固,调节长度的销钉能否锁定,底端橡胶支脚垫是否有松动和磨损。
(3)腋杖
作用:当急性不稳定期下肢骨折的患者骨折固定良好的时候,可用腋杖部分负重下地活动。腋杖能够提高身体的平衡性和侧向稳定性、较大限度减轻下肢的负荷。
注意事项:
①选择腋杖要适合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够充分支撑自己的体重;
②重视安全方面的问题,使用前要注意腋杖把手是否牢固,调节长度的销钉能否锁定,底端橡胶支脚垫是否有松动和磨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腋杖,腋窝部位会长期受压,易造成腋窝的搓伤及腋窝的血管和神经受损。
(4)轮椅
包括:完全需要护理人员推动前进的他人推动轮椅,可以打开脚踏板、掀起扶手方便患者靠近床边移位的功能型轮椅。
作用:辅助下肢骨折患者移动。
注意事项:
①当使用者要离开轮椅时要注意刹车。
②轮椅上装有安全带的要注意绑好。
(5)座便器
作用:下肢骨折患者无法站立和行走,如厕时可使用座便器。
2、急性稳定期
(1)肘杖、腋杖、四脚杖、手杖
作用:手术后4——12周左右,骨折患者需要加强肌力及关节活动度的训练,增强肌肉力量,增大关节活动度。伤员需借助扶拐等开始渐进性负重下地活动。
(2)洗澡椅
作用:下肢骨折患者移动困难,不能长期站立,可使用洗澡椅。
三、截肢伤员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
正确地选择截肢部位,尽可能形成具有良好控制、悬吊假肢能力的残肢,残肢末端应具有较好的承重能力;有条件的应在术前邀请康复治疗师、假肢技师会诊。
截肢术后残肢护理注意事项:
(一)保持正确的肢体位置
截肢者由于残肢肌力不平衡,容易发生关节挛缩。大腿截肢者容易出现髋关节屈曲、外展畸形。小腿截肢者容易出现膝关节屈曲畸形。一旦关节畸形,会对假肢的设计、装配带来影响。术后大腿截肢者仰卧位时,不要在腰部下面或在两腿之间放入枕头,或在站立时将残肢放在腋拐的扶手上。小腿截肢的截肢者仰卧位时,不要在膝部下垫枕头,或在床边或轮椅上下垂小腿。
(二)伤口愈合后残肢的保护
1、残肢应保持清洁、干燥。
2、正确使用弹性绷带,消除残肢肿涨,促进残肢定型,也可以安装临时假肢,或者采用先进的环境控制疗法。
3、穿戴残肢套时一定要注意防止出现皱折,避免损伤残肢皮肤。
4、开始穿用假肢时,一旦残肢末端皮肤出现红肿、水泡、汗疹等应及时积极地采取措施。局部用外用药涂抹,暂时不穿带假肢,及时请假肢技师改进残肢接受腔底部接触、承重不良。
5、教会伤员经常拍打、摩擦残肢皮肤。
6、告知伤员幻肢感和幻肢的轻微不适是正常现象。即便是比较明显的幻肢痛,一般在穿用假肢后会逐渐消失。
(三)弹力绷带的包扎
截肢术后两周残肢伤口基本愈合,由于残肢的血液循环低下,出现残肢肿胀。可在残肢缠绕弹力绷带,以改善静脉和淋巴回流,减轻疼痛,促进残肢定型。弹性绷带包扎时应采用远端紧,近端较松的方法,不要像止血带那样中间部位缠绕过紧,从而妨碍淋巴静脉回流。每四小时可以改缠绕一次,夜间可持续包扎。
1、小腿截肢后弹性绷带缠绕方法:
(1)从前方开始到腘窝部位,至少缠绕两次
(2)从后方折返绷带,然后从内向外缠绕数次,以防止绷带滑脱
(3)8字型缠绕残肢底部
(4)用以上方法继续缠绕,最后绕到股骨髁上部分
(5)为使膝关节活动度不受限,髌骨应露在外面
(6)越接近底端缠绕越紧,最后在膝关节上方结束
2、大腿截肢后弹性绷带缠绕方法:
(1)从前方腹股沟处开始,完全绕过残肢末端到后方臀大肌沟。至少缠绕两层
(2)在后方折返后,从内侧、向外侧缠绕数次,以防止向下滑脱
(3)从残肢底部向上方8字型缠绕,残肢近端松,远端紧
(4)为了更好的固定,可绕过对侧髋关节上方,在残肢外侧交叉缠绕
(5)从骨盆斜向下的穗状绷带至少要缠绕两次,以覆盖会阴部位突出的肌肉
(6)最后绕过腰部,缠绕后应给人以整齐舒适的感觉
(四)减轻幻肢痛的方法
1、用热毛巾包裹残肢,促进血液循环,减少可能的患肢痛。
2、 用心想象放松和运动不存在的肢体。
3、 用弹性绷带包扎残肢,或穿戴假肢,可以减轻神经所受的压力。
4、 经常改变姿势,不要长时间保持一种姿势。
5、经常自我按摩残肢。记录疼痛的时间、轻重及有关情况,以便找出患肢痛的原因。
6、 接触社会、放松心情也可减少患肢痛。
(五)残肢的日常训练
截肢术后肌肉张力减弱,导致潜在的躯体活动障碍。为有效控制假肢,截肢者应加强残肢锻炼,增强残肢肌肉的肌力。大腿截肢者应尽早锻炼髋关节的内收肌,预防残肢外展,同时锻炼髋关节的伸展肌,以提高残肢控制假肢的能力,使步态更自然。小腿截肢后应尽早锻炼膝关节的屈伸功能,尤其以伸肌的肌力为主,以使穿用假肢后迈步更有力、更自然。
1、大腿截肢术后:
(1)由于髋关节运动肌肉肌力不平衡,残肢髋关节容易出现屈髋、外展畸形,严重影响假肢的选配、使用。
(2)为预防屈髋外展畸形,术后应注意将残侧髋关节置于伸直、内收位,勿将残肢垫高。让截肢者每日俯卧2次,每次30分钟;
(3)术后14天开始残侧髋关节被动的后伸。注意髋关节被动进行后伸唤起收缩的意识。术后两周残肢伤口愈合良好时,可以加大臀大肌和臀中肌的肌力训练。如:截肢者俯卧位,徒手或沙袋放置在截肢侧远端部位,嘱截肢者将残肢上抬可以训练臀大肌肌力;截肢者仰卧位,徒手或沙袋放置在肢体的远端外侧,嘱截肢者将残肢外展运动,可以训练外展肌力,阻力大小需要根据截肢者肌力情况选择;同时还应对躯干及非截肢侧肢体进行肌力训练。
2、小腿截肢者以膝关节伸屈训练为主,长残肢截肢者屈膝畸形超过15°将会影响假肢使用。对年老的小腿截肢者还应注意加强残侧髋关节伸展训练,以避免出现严重屈髋畸形,影响假肢使用。
3、双大腿、双小腿截肢者除上述训练内容外,还应强调加强双上肢功能训练,可徒手或沙袋放置上肢远端位置进行主动运动、阻抗力运动,也可采用双上肢支撑体重增加上肢肌力训练,为使用拐杖做好准备。
(六)术后生活能力的指导
术后开始在床上进行辅助的移动训练,如翻身、坐起、上床、下床、进出轮椅、操作轮椅、使用腋拐、入厕、洗漱等日常生活动作。应根据截肢者病情尽早给予指导,训练中应特别强调在截肢者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以免发生危险。
(七)装配假肢后的残肢护理
1、假肢的穿、插、戴
(1)壳式假肢的穿戴:先在残肢上涂滑石粉,再平整地穿好残肢袜,有内衬的假肢穿好内衬,最后将残肢穿进受腔中。如果有悬吊带和固定装置,应先束紧腰带,再调整好吊带的松紧,然后试走几步,最后将吊带调整到合适的位置。
(2)骨骼式假肢或吸着式假肢的穿戴:将布带或丝带绕在残肢上,一端伸出阀门口外,一边拉残肢带,一边将残肢伸入接受腔,最后压上通气阀门。
(3)假手的穿戴:假手放置在桌上或悬吊在墙上,先将吊带伸直,将残端伸入接受腔中,举高接受腔使吊带从背后垂下,健手伸入腋窝套环处将其装配起来。
2、残肢有伤时应停止使用下肢假肢
在使用假肢负重时,残肢的伤口很难愈合,并会使伤口逐渐加大造成感染,导致长期不能穿戴假肢。因此对小伤也要认真处理,迅速治愈。
3、注意残肢套的材料厚度和设计
残肢套最好用绵制品,化纤的针织品易使皮肤发炎。与残肢接触的残肢套,其针织网眼要细,有一定的光滑度。
4、残肢的萎缩和残肢套
小腿截肢时,当残肢萎缩变细后,很多截肢者通常使用多个残肢套自行调节。因此,接受腔与残肢间的不适配容易拖后。但应注意,使用残肢套调节残肢粗细,最多不能超过3层。如果3层残肢套还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就应该更换接受腔了。
5、注意鞋后跟的高度
下肢假肢的对线与截肢者穿用的鞋后跟高度有直接关系。建议穿鞋时要考虑鞋跟的高度,与安装假肢时后跟高度相一致。
(八)残肢理疗
1、截肢后的残肢,由于各种原因会发生一些并发症。常见残肢病有:残端肿胀、瘢痕及粘连、残肢痛及幻肢痛、皮肤感染、溃疡及窦道、关节挛缩畸形。
2、理疗具有镇静、止痛、消炎、消肿、软化疤痕、松解粘连、促进伤口愈合、提高皮肤抵抗力、防止感染、加强肌肉的适应能力,缓解挛缩畸形的作用。
3、理疗不但能治疗残肢病,而且还可以预防残肢病的发生。
4、为假肢的测量取型创造良好的残肢条件。
5、为假肢试穿、训练打下基础。
(九)临时假肢
1、临时小腿假肢
①在伤口完全愈合后即可装配。用于截肢的早期康复步行训练,促进残肢定型。
②使用时注意事项:穿用临时性小腿假肢时,一般在残肢上先套用2~3层残肢棉线袜,然后将残肢袜的远端由腔的底部穿出,再将残肢拉入接受腔。随着残肢消肿、变瘦需要增加袜套层数;早期站立需逐渐增加承重,避免伤口裂开。
2、临时大腿假肢
①用于截肢的早期康复步行训练,促进残肢定型。
②使用时注意事项:穿用大腿临时性假肢是先用光滑的绸布包裹残肢,拉穿入残肢接受腔。为了减少拉穿时的摩擦阻力应在残肢皮肤表面和接受腔内壁涂敷一些滑石粉。随着大腿残肢的逐渐消肿、变瘦,可以在石膏腔的内壁上添加石膏。对残肢不理想的截肢者,特别是老人、妇女、儿童,为了减轻假肢重量和使残肢更容易适应接受腔,可以使用低温塑化塑料板材或某些医用塑料绷带,或使用制作正式假肢的塑料等材料制作临时性假肢的接受腔。
(十)安装正式假肢对残肢的要求
1、伤口良好愈合。
2、残肢基本定型,残肢围长变化不大时,可以考虑安装正式假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我部发布实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发[2002] 27号)。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现将《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信息厅〔2003〕3号)废止。
附件:1.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
2.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关于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公告
3.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2002]2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测的范围及要求
1.本办法所称教育管理软件, 是指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
2.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主要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使用通过评测符合《标准》的教育管理软件。
二、评测组织机构
1.成立“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测委”),负责对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评测委”由教育部有关业务司局组成,下设常设机构“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测办”)。“评测办”设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日常工作和“评测委”授权的各项任务。同时,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2.“评测委”职责
(1)制定有关评测工作的政策;
(2)确认有资质的测试机构;
(3)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和单位名单;
(4)对评测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5)保护被评测单位和组织评测单位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评测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评测办”职责:
(1)执行“评测委”制定的有关评测工作的政策;
(2)接受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申请;
(3)审查申请评测单位提交的各项评测资料;
(4)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检测,形成检测报告;
(5)根据检测报告形成评测意见;
(6)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三、申请评测的条件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国注册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评测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2.申请评测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教育管理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
(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含软件数据字典、数据结构与流程等);
(3)用户操作手册;
(4)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5)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6)软件正式产品2套及评测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2)-(3)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3.评测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重点说明教育管理软件采用《标准》的情况。
四、评测程序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向“评测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评测要求的相关材料。
2.“评测办”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评测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评测,并通知申请单位。
3.对材料完备,具备评测基本条件的软件,委托有资质的测试机构对其进行相关的检测。重点检测申请软件与《标准》的差异,对软件功能和技术性能进行测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检测报告。
4.根据检测报告形成评测意见,并以正式函件通知申请评测单位。 经评测通过的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5.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软件和单位名单。
6.已经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 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评测办”。“评测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测。教育管理软件重新进行评测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五、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评测后的监督管理
1.对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进行监督:
(1)每年对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的用户进行一次抽样调查;
(2)对抽样调查结果,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2.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取消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评测的资格,注销《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1)不按照规定报告教育管理软件版本更新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2)对软件内容进行修改,不符合《标准》的。
3.对通过评测的软件,两年审核一次。
六、其他
1. 凡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有关《标准》的软件评测办法和开展有关《标准》的软件评测工作。
2.教育系统内部(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开发的教育管理软件,若要进行推广应用或需使用单位支付费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若单位自用的,应自行进行检测,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组织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发生的成本费用开支,包括软件检测费、证书费用等,由申请评测单位承担。
附件:
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关于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公告
教评测[2004]001号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信息厅[2004]1号)的精神,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将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现将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评测范围
1.对涉及《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进行评测。
2.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主要是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
二、评测机构
“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测委”)负责对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评测委”下设“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测办”),具体负责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日常工作。
三、申请条件
1.申请软件评测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注册的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评测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2.申请评测的单位须提交下列资料:
(1)教育管理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
(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含软件数据字典、数据结构与流程等);
(3)用户操作手册;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5)软件正式产品2套及评测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2)-(3)项资料,须按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3.评测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重点说明软件采用《标准》的情况。
四、评测程序
1.申请评测的单位向“评测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评测委”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评测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评测,并通知申请单位。
3.对材料完备,具备评测条件的软件,委托有资质的测试机构进行检测。重点检测软件是否符合《标准》,软件功能和技术性能是否过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检测报告。
4.经“评测委”审批通过的软件,由“评测委”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5.“评测委”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软件和单位名单。
6.已经通过评测的软件, 如有重大修改,开发单位须及时报“评测委”。如有必要,“评测委”将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测。重新评测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五、监督管理
1.定期对通过评测的软件进行用户抽样调查,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2.有下列情况的软件,将注销《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1)不按照规定报告软件版本更新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2)对软件内容进行修改,不符合《标准》的。
3.对通过评测的软件,每两年审核一次。
参加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请与“评测办”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信息系统规划处)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7058、66097071转809
联 系 人:郑春胜
传 真:010-66033271
电子邮件:zhengcs@moe.edu.cn
附件: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上海鹏达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 鹏达校园网应用系统PantoSchool.net V1.0
北京华纳信龙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小学综合管理系统V2.4
浙江大学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Zdsoft.net校校通软件平台 V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