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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54:05  浏览:8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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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

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调整、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公布和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公布和后续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增、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请示;

(二)新增、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依据;

(四)其它有关材料。

市级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部门统一报送。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部门申报材料后,应将材料交由市法制办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报送部门补充提供材料或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认为行政审批项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结果。

第六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市法制办出具同意新增、调整或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意见书,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申报部门将项目调整情况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监察局,并按规定在市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在行政审批公告栏和审批业务办理网络上对项目进行调整。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将相关材料退回报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网上监察机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动态监督,定期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确认,擅自新增、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由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 各区县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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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10〕24号)、市委《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委〔2009〕11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10〕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长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位副县(区)长或副主任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主要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考评后的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各目标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考核内容及对象



第五条 目标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部门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目标考核内容。

(一)控制目标。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含道路和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农业机械、火灾、铁路运输事故死亡人数);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及增降幅度、比例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省、市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情况,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情况。

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市安委会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中央、省驻巴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



第四章 目标的分解与调整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安办。

第九条 目标分解下达后,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本年度9月底前,专题请示市政府批准后(同时抄送市安办),由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目督办下达调整方案。

(一)因国家安全生产统计政策和口径发生变化;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标准



第十条 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协调解决力度,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会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对未被抽查单位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目标考评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总得分=基本分得分+加分项目得分-扣分项目扣分。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大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单项重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5分。

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该项不得分,实行“一票否决”。

②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15分)

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件扣6分;当年较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或一年内发生2件的,扣15分;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2件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

③重大及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国务院、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其中:异地发生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的县(区)的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扣15分;同等责任时,对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2、市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大于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的,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突破下达目标数的,该项考评扣20分。

②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15分)。一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的,该项考评扣15分;一年内发生突破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或3件以上(含3件)较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③重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5分)。发生经国务院、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事故高发行业监管部门(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当年下达目标考核。其中:对于异地发生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事故主要责任在我市范围内,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承担其他责任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该项考评扣10分;同等责任时,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市安办提出意见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具体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市安委会制定。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省安办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5分及3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4、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隐瞒较大及以上(含较大)事故经查实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

5、安全生产事故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和腐败行为的,扣5—15分。

6、突发应急工作中未切实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明显增加,扣减3—5分;未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造成群众集访(一次5人以上)的,每件扣1分,发生恶性事件每件扣2分。

(四)加分项目

l、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经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推广的,加10分;经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在全省推广的,加5分;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在全市推广的,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死亡人数连续三年下降的,加3分;连续三年未发生较大事故的,加3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

考核得分在85分至90分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安排。

第十五条 惩罚。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须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二)考核结果为“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评先推优资格,不得提拔使用。

(三)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次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四)连续三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由市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市政府目督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春季森林防火戒严令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3号)

黄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6 号

 
《黄山市春季森林防火戒严令》已经2004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 李宏鸣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黄山市春季森林防火戒严令

当前,我市正值森林防火戒严期,久旱无雨,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火灾频发,形势十分严峻。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全市从2月18日起实行全面封山戒严。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市林区从2月18日起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封山戒严期。在戒严期内,严禁在林区野外吸烟、烧灰积肥、烧田塝、炼山造林、上坟烧纸、野炊等一切用火行为,违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拘留,国家公职人员并同时一律依法依纪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干部一律从严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走火烧山的一律依法严惩。
二、严格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制。森林防火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造成火灾损失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除严惩火灾肇事者外,一律依法追究各级行政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市、县(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巡回检查、抽查和督查,并建立森林防火“整改通知书”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由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给予有关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相应的处分。乡(镇)、行政村是森林防火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和应急小分队,加强巡山护林,从严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戒严期内,市、县(区)、乡(镇)、村防火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发现漏岗、脱岗的要在全市通报,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加强火情监控,确保信息报告畅通。在戒严期内,各地必须在重点林区、景区、重点防控部位设立森林防火检查哨(卡),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和入山人员,严防火种入山。切实加大了望台(哨)和地面巡护人员的了望、巡护密度,严密监视火情动态,消灭监控死角。一旦发现火情,要严格按照森林火灾报告制度,立即逐级上报,对延误报告、瞒报、漏报和有火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市通报,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处分。
四、强化以法治火,加强火灾案件查处力度。各地林业和公安部门要加强依法治火的力度,切实做到发生一起,侦破一起、通报一起,加大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做到处理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
五、落实扑火预案,充分做好扑火准备。各地要认真完善和落实扑火预案,抓好组织机构、扑火队伍、交通通讯、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各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紧靠山场的居民点、油库、弹药库周围要明确防火责任单位,开辟和清理10-15米宽的防火道。扑火专业队伍、应急小分队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严阵以待。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典型火灾案例的宣传,努力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各级财政、气象、交通、电信、卫生及公、检、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全力支持和配合森林防火工作。要按照扑救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迅速组织力量,把火灾消灭在萌芽之中。对贻误战机,指挥不力,严重失职的领导干部和扑火指挥人员要按责论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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