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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53:08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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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鄂尔多斯市“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双骏”文化奖,旨在发扬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公正性、权威性、导向性为原则,通过奖励,促进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和文化艺术人才的成长,推动全市文艺创作繁荣与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步伐。

第二条 “双骏”文化奖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文化艺术成果的最高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文化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对象



第三条 “双骏”文化奖设文化特别奖、专业艺术奖、群众文化艺术奖三大类。

   第四条 文化特别奖,是指对获得自治区和国家级奖项名录内的奖项和在全国、全区性文艺汇演、调演、比赛中获等级以上奖项的再奖励。

   第五条 专业艺术奖包括整台舞台艺术作品奖(含戏曲、歌剧、音乐剧、舞剧及有整体构思的大型歌舞、乐舞剧目等)和歌曲、器乐、舞蹈、小戏(小品)、曲艺节目单项奖。奖励对象是全市国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其他所有制职业艺术团体创作演出的新剧、节目。

第六条 群众文化艺术奖包括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7个门类。每个门类分少儿、成人和老年3个组别。奖励对象为鄂尔多斯籍群众文化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辅导、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以及创作、编导、辅导并表演的歌曲、器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

第七条 参加评奖的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审日前两年内创作并公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艺剧节目;

(二)评审日前两年内在市级以上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或在市级以上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

第八条 全市性的专业或群众文艺会演、调演、比赛和其他文化活动比赛奖励随活动同步进行。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标准



第九条 文化特别奖。不受名额限制,按实际获奖数奖励。获国家级奖项名录内的集体奖,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各门类单项或个人奖项的,一等奖奖励人民币6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4万元;获国家级会演、调演、比赛等级奖励的,对应等级资金减半。获自治区级奖项名录内的集体奖,奖励人民币40万元,获各门类单项或个人奖项的,一等奖奖励人民币4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自治区级会演、调演、比赛等级奖励的,对应等级资金减半。

  第十条 专业艺术奖。整台舞台艺术作品奖每次评奖不得超过2个,不分等次,奖励人民币30万元;歌曲、器乐、舞蹈、小戏(小品)、曲艺节目,每个类别设一等奖1个,奖励人民币2.5万元;二等奖2个,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3个,奖励人民币1.5万元。

  第十一条 群众文化艺术奖。成人组每个类别设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4个;少儿组和老年组每个类别各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上述各门类各组别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5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二条 凡符合参评专业艺术奖、群众文化艺术奖的项目在开评之前已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等级奖励的,不占用推荐名额和评奖名额,符合第九条者,可同时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励。



第四章 评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各旗区文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评项目的资格初审认定及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项目经旗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上报。市直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局申报,其中市属其他所有制职业艺术团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文化局推荐申报;市直单位的团体和市直单位工作的业余文化工作者参评作品由市群艺馆负责推荐。申报工作包括参评项目的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方面。申报名额以市文化局当年度所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评奖期间,市文化局分别成立专业艺术奖评奖委员会、群众文化艺术奖评奖委员会和相应的办公室,文化特别奖按类由上述评委会评审。市文化局设立评奖专家库,评委会成员根据评奖门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任。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评奖作品创作、编导、表演、辅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被聘任为本届评委。

第十五条 各评委会根据推荐单位提供的推荐材料、视频或录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和综合平衡、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各门类奖项名额,以评议和投票的方式评选出各项目、各门类文化艺术成果的等次,评定结果在市内媒体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公布。

  第十六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奖委员会成员在评奖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委资格。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和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并撤消已获得的奖项。



第五章 奖励经费及其他

 

第十八条 “双骏”文化奖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归口拨付市文化局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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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政办〔201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住建局制定的《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制度,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城市低保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2009〕68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安政〔2009〕69号)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核查、审核等工作,区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第五条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七条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表格(新申请家庭领取《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核准表》,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填写《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复核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核准表》或《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复核表》及相关资料,报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三)初审:社区居委会收到廉租住房配租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复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复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审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转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六)公示:实行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两级公示制度”。分别对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公示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七)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将其基本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5日。

  (八)抽签:取得《安阳市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顺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

  (九)轮候: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抽取房号。

  (十)签订合同:

  1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持本人身份证,在30日内到市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2《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配租家庭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主动向辖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辖区居委会、街道办、区廉租办应当会同社区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程序,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提出调整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新申请家庭按要求填写《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核准表》。

  (三)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填写《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复核表》。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家庭收入证明。

  (六)申请人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实行轮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并将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住房保障部门在一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第十二条达到配租条件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分配计划,交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分配,并把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已经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并按下列办法收取:

(一)廉租住房租金基准价为1元/㎡;

(二)具体楼层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制定原则是各楼层的租金标准增减的代数和为零。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实施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修缮维护和设备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纳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纳入市、区廉租住房的维护费用支出管理。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口迁出;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诉;无异议的,当事人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1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退房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物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设银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几项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建设银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几项规定

1983年5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前言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为了加强上下级行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工作进程,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指导和推动工作,并减少公文流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建设银行应向上级行及时报告工作。对一些重要的工作报告,各级领导要亲自主持起草,并修改定稿。现对建设银行报告制度规定如下:

一、请示报告
1.各级行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通知指示过程中,遇有不够明确或无法处理的问题,向上级行请示的文字报告,称请示报告。
2.请示事项必须一事一报,在标题中写明“请示报告”,以便上级行及时研究处理;不能在其他文字报告中夹带数语,以免延误工作。
3.请示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办行的请示报告应报其上一级管辖行处理,一般不要越级请示。对越级上报的请示报告,上级行一般不做批复。
4.对国务院各部直属项目和下放代管项目以及总行直接戴帽下达的贷款项目,经办行在拨款或贷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一般应请示省、市、自治区分行,只有省、市、自治区分行难以处理而急需总行与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经办行才能直接请示总行,同时抄报上一级管辖行和省、市、自治区分行。总行批复时,主送经办行,抄送省、市、自治区分行。
5.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请示报告,要及时办理批复,不得拖拉积压。遇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短期内无法批复的问题要以电话或便函及时通知请示行。
6.经办行需要由总行与主管部门联系、了解的具体业务问题,包括:(1)下达拨款限额、贷款指标方面的问题;(2)年度投资计划或拨款、贷款计划的下达和调整方面的问题;(3)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通知规定方面的问题,等等。查询事项,均以便函联系,不作为请示报告。总行对查询事项,均以便函或电话答复查询行。

二、工作报告
7.各级行向上级行报告一定时期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和今后工作安排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称工作报告。
8.工作报告要从政策思想方面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既要总结成绩、效果和主要经验,又要检查值得吸取的教训和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今后打算。要避免只是叙述过程,罗列数字,堆砌事例,文字要简炼,防止一般化、公式化。
9.工作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应当分别在7月15日和次年元月20日前报送总行一式二份。省会所在地分行、支行的工作报告,在报送省、市、自治区分行的同时,抄报总行一式二份。

三、工作简报
10.各级行向上级行反应主客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交流工作经验的简要报告,称工作简报。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也可以分别编写“情况反映”(以对上为主)和“工作简报”(以对下为主)。
11.工作简报应以“简、短、快、准”为特点。即内容简明扼要,突出当前工作的中心;文字短小精捍,生动活泼;反映问题、交流经验要及时、迅速;情况要完整准确,数字要核实清楚。
12.工作简报为不定期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和各省会所在地的分、支行工作简报报送总行一式三份。

四、专题报告
13.下级行就某项专门工作或专门问题向上级行所做的总结报告,称专题报告。
14.各行应就某一个时期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例如,投资规模、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投资效果、体制改革,等等)或者对某一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取得成果和主要经验教训,向上级行作专题报告。
15.专题报告为不定期工作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有计划的组织安排,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总行一式二份。

五、专户报告
16.经办重点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行处向上级行报送的有关重点单位情况的报告,称专户报告。
17.专户报告主要反映:(1)建设单位在项目安排、投资分配、资金安排、拨款或贷款支用、建设进度、投资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施工企业的生产施工、财物成本等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2)反映财物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节约或浪费的事例,建设进度和投资效果的预测;(3)各行在管理重点项目上开展的主要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改进工作的建议。
在建设项目或重大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后,经办行应对该工程的资金使用、工程造价、投资效果以及建设中的主要经验和问题等向总行作一完整系统的报告。
18.专户报告的内容力求中心突出,简明扼要。每次报告抓住当前的主要矛盾,说清楚一、二个问题,不要面面俱到;有关基本数字可以用表式反映,不要在报告内简单罗列情况,报流水帐;报告要有分析、有比较,既要反映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19.专户报告为季报,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可以随时报告。需要上报专户报告的重点单位,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由上级行指定。凡需直接报送总行的重点单位专户报告(名单附后),在季度终了后十天内,由经办行报送总行一式二份。非总行指定的重点单位,其专户报告一律不报总行。

六、其它事项
20.各级行上报的工作报告、工作简报、专题报告应当同时报送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各级行向地方党政领导部门报送的重要报告,也应同时抄送上级行一式二份。
21.本制度从下达之日起执行,总行(78)建总综字第121号文颁发的《关于建设银行请示报告制定的几项规定》即行废止。
附:重点建设项目专户报告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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