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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03:52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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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

卫生部


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83号)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事业发展,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011年4月1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卫生部
1985.6.1

2
卫生部部属医学科学研究机构人员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5.6.30

3
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6.6.30

4
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7.4.20

5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9.2.10

6
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卫生部
1989.2.10

7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卫生部
199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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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0日,笔者正式接受涉嫌2010年9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张某的律师。
据被告人供述及卷宗记载:2010年9月5日16时左右,被告人的父亲及弟弟在装修工地因木板问题与同是做装修工作的丁某发生冲突,双方发生争执,嫌疑人后来到场后,在其父及弟弟被打的情况下,受害人继而用木棍殴打嫌疑人,嫌疑人被迫用随手找到铁管打击受害人左肋两下。后报警,经调解,双方于19点左右去医院检查治疗。20点左右,在等待检查结果过程中,受害人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受害人经胸部X片检查显示,未见明显异常改变,左侧肋骨骨像未见明显骨折改变。
经尸检,《尸检检验鉴定书》论证死者左侧2-6肋肋骨骨折,2-7肋肋间出血,结论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胸骨及胸椎挤压心脏,造成心脏破裂,心包腔积血及凝血形成,导致心包填塞死亡。
医院检查受害人身体正常,但偏偏发生死亡的后果,让我无法再相信医学。死亡原因是肋骨骨折,胸廓塌陷,5根肋骨骨折,医院竟然未检查出,我感到很迷惑。
虽然不存在如果,但如果医院能仔细一点,查出病患及时治疗,不会出现一个好端端的生命轻易离世,两个家庭被毁的我恶果。一个40岁的中年永远的走了,一个30岁的铃铛入狱------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记载着当值医生的证词,陈述病人肋骨有裂纹等情况在实际放射片上是显示不出来的,“隐形骨折”只能靠后录的动态观察及复查治疗,有时看不出,胸部正部及斜颈片在实际诊断中只能起到60%的参考意见。原来医生不是万能的,仪器同样不是万能的,X片只能起到60%的参考意见,我再次被忽悠了,只要一进医院,首先是名目繁多的检查化验,但其仅仅提供60%的参考意见,刚刚是及格水平。
本案至此没有结束,左侧2-6肋肋骨骨折,2-7肋肋间出血,结论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胸骨及胸椎挤压心脏,造成心脏破裂,心包腔积血及凝血形成,导致心包填塞死亡。5根肋骨骨折,而非裂纹;胸廓塌陷,挤压心脏,不是没有变形,如此严重的病情医生可以简单解释为“隐形骨折”。
而本案受害人不仅仅是隐形骨折,而是左侧2-6肋肋骨骨折,2-7肋肋间出血,胸廓塌陷,如医院能检查出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胸骨及胸椎挤压心脏,及时给予治疗,本案的后果应不会出现。因此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因素,原因在于医院没有明确告知只能起到60%的参考意见,“隐形骨折”不能看出,患者是弱势群体,因为相信医院才去诊疗医疗,医院没有履行医疗诊疗缺陷的告知义务,亦应承担责任。
一审审理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提出81万元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因家庭困难,仅赔偿原告人1万元。律师提出受害人死因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辩护意见。
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了部分损失,酌予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赔偿原告人人民币325616.50元。
判决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案发时有逃跑行为,未积极赔偿损失为由,对被告人量刑畸轻,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原告人以赔偿数额较低,应以居民标准赔偿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张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抗诉。
四方参加的审理工作,三方不服。从业十几年来第一次遇见。被告人张某继续委托笔者做二审辩护人。
二审审理情况:
二审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告诉律师相同的案件,判的都是无期,只有被告人的是15年,您的一审辩护非常成功。现在基本是十抗九改,我很担心改判。何止你担心啊,律师心里也打鼓。更戏剧性的在二审候审期间,被告人在看守所与新案犯再次发生伤害案件,对方鼻梁骨骨折。愁上加愁,难上加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依据不足,原告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应依据北京市居民标准赔偿,被告人上诉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故判决裁定驳回全部上诉,抗诉。
判决下发后,被告人到监狱服刑。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田军律师

2012年10月23日于静娴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科〔2009〕63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为规范和加强我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安排的由农业部所属科研机构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支持对象为农业部所属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所属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含院本级,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四条 项目重点支持研究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具体包括:

(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研究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

(二)瞄准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三)围绕农业生产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或重大发现的孵化性研究。

第五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项目稳定支持研究所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项目选题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研究所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公示等公开、公平的方式产生。

(三)依托研究所、自主安排。项目依托研究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由研究所自行立项,自主安排。重点支持有助于研究所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当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实行追踪问效。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研究所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能定位,结合本所学科发展方向、人才培养规划和优秀科研人员、团队独立提出的科研需求,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规划,做好前瞻布局。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由研究所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人或团队限申请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二)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能够组建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稳定研究队伍,申请时没有承担排名前四名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等项目。

(三)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引进人才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已聘为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引进后能明显提升研究所持续创新能力。

项目申请人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行业科技计划等科研项目重复安排。

第八条 研究所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评议、遴选和考核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9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占1/3以上。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学术委员会应从农业科技事业发展的高度,从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角度,对所有申报项目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可以提出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候选提名和资助金额等具体建议,并在研究所范围内公示一周以上(涉密项目除外)。研究所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年度支持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后,报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审定,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项目任务书内容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节点、研究团队(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所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情况报三院主管部门,三院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摘要(200字左右)、项目执行期限、项目负责人和经费资助额度等(备案格式见附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要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研究所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追踪问效;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把关。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预算;

(二)与研究所(院本级)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根据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预算经费;

(四)接受研究所和学术委员会对所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年度评估、执行情况报告和总结等工作;

(五)整理项目执行情况档案;

(六)编报项目结题报告,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七)负责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所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承担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的评议、项目负责人遴选和考核等组织工作;

(二)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

(三) 负责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年度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将作为滚动支持的依据;

(四)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和考核评估报告;

(五)组织项目验收;

(六) 监督考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七)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每年一度的项目总结和评审工作,并对项目的顶层设计和完善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提出建议支持的个人或团队项目名单及经费支持额度;

(三)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作为项目申请人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通过部门预算渠道核定到研究所。经费管理按照《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和审批权限,按照时间节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两个月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由研究所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研究所应当建立以科学道德、创新成果、人才培养、能力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坚持以人为本、鼓励探索的原则,及时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应对每个项目提出评议意见和指导建议。

对于考核优秀的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于没有客观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不在或减量支持;对于学术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以后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要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本所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研究所科学研究能力水平的整体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申请书、任务书、阶段性自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意见、有关重要成果等技术材料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项目总结上报院主管部门。院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项目总结分别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财务司。

项目总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项目立项情况及其领域分布、主要做法、主要成效、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本办法制定(修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经逐级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评审情况表


附件:
附件:农业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评审情况表.doc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KJJYS/200911/P0200911105138858849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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