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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4:59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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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5月30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张剡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实行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台、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重大事项,应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体制基础上,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政府领导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民主法治、科学决策,源头预防、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或审批程序,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项目的实施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同级政府指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上级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地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或支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责任。

  第九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查究。

  维稳、应急、信访部门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指导,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稳定风险的具体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主动配合责任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等事项;

  (二)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的事业单位改革事项;

  (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和促进就业等重大政策调整;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

  (五)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重大政策调整;

  (六)水、电、燃气、粮食、教育、医疗、药品、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七)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八)可能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规划、教育、卫生、交通布局重大调整;

  (九)涉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村)民安置的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重大开发项目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

  (十)可能造成环境现状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对群众环境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

  (十三)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四)涉及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失效;

  (十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同;

  (三)出台、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

  (五)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六)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可采取普通评估或简易评估程序,由责任主体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涉及国家秘密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普通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重大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评估组织和具体要求。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充分听取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和专家意见。

  (三)对收集掌握情况进行系统的定性和定量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等级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四)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含重大事项有关情况、开展评估有关情况、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重大事项实施建议、化解稳定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五)责任主体或其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法制、维稳、应急、信访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从法律、政策、维稳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简易评估由责任主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其他评估论证工作结合进行,可不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但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列入政策草案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革或活动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按有关决策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报送重大政策草案、重大项目报告、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活动方案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建议,作为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六条 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责任主体应在决定次日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重大事项有关材料抄送同级维稳、应急、信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对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加强矛盾化解,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

  对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十一条 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化解实施全程督导,及时向责任主体反馈情况、提示稳定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相关地区、部门配合责任主体落实降低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第六章 责任查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行政机关及责任人员实施行政问责,对非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同意,不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30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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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及电话:郭翔 010-68205669)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健全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管理相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加强监管相结合,解决突出问题和加快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食品安全检测手段,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全面促进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治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产品的专项整治。标本兼治。加强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完善管理规章制度,改进企业管理。分工负责。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组织履行自律责任。督促检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建立上下联动和监督机制,提高工作质量。

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规划制定,规范行业管理

1.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委开展《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发布实施《肉类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马铃薯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启动《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制订工作。

2.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乳品行业开展项目(企业)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0]598号)要求,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乳制品项目(企业),确保乳制品行业有序、规范和健康发展。

3.落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加强对食品工业新工艺、新技术发展趋势的调研,针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2011年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支持项目,组织好项目申报和资金落实。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指导和督促酒精、味精和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5.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快修订《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依法做好农药企业核准、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等行政许可工作;会同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和发布《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严格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三聚氰胺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业。

6.加强标准管理。进一步梳理食品行业标准,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修)订工作。

(二)推进诚信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1.加强工作指导。按照“全面铺开,选择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注重发挥诚信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行业协会作用,继续加强对各地政府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食品企业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地方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促进信息和管理资源共享。

2.加快制度建设。分行业编写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和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制订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制订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3.加强标准宣贯。制订诚信建设标准宣贯计划,组织开展标准宣贯,普及标准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要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等标准及指南的学习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指导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4.加快扩大试点。在乳制品和肉类加工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基础上,加快扩大试点范围,做好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行业启动扩大试点的各项工作;在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面建立和实施诚信管理体系。

5.制订奖惩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订乳制品生产企业诚信激励惩戒措施。以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为基础,完成全国乳制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同时研究制订整个食品行业诚信激励奖惩措施。

6.加强诚信宣传。继续跟踪地方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情况,加强地区间、企业间交流,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组织开展“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专题宣传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大力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巩固社会舆论监督的成果。

(三)开展专项整治,保障食品安全

1.做好农药管理工作。加强对农药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加大对非法生产和经营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监测和打击力度。

2.配合开展专项整顿。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指导、督促各地和企业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合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乳粉清查销毁和酒类质量安全等专项整顿工作。

3.开展督促检查。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评估考核和专项督查工作。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011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进度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结合各地食品质量安全实际状况,制订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3月31日前)。

(二)工作落实阶段。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工作督促和进度检查力度,逐项逐条抓好落实(4月1日至12月10日)。

(三)工作总结阶段。全面总结2011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 (12月11日至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行业管理,落实企业责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围绕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健全相关地方法规、规划和制度;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指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注重做好群众反映强烈、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重点食品行业领域和产品的整治、规范工作。

(三)加强信息沟通,引导舆论宣传。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新动态、新情况,及时会商解决问题,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生产企业与地方政府信息直报渠道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重大事项上报制度。

(四)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效。做好工作总结,及时交流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中的好做法,推广好经验,巩固工作成效。各地年度工作总结在2012年1月10日前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1994年6月2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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