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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6:37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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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8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向公众提供健康指引,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同步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ttp://bz.mep.gov.cn/bzwb/dqhjbh/jcgfffbz/201203/t20120302_224166.htm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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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民主选举,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村民在选举中的来信来访;
(六)印制选票、村民选举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组织检查验收;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要有一定比例的不担任村干部的村民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村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三)登记、审查、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
(四)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推荐候选人,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方法;
(六)制做票箱,设置秘密写票处;
(七)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八)组织选举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
(九)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经费由县、乡财政解决。
第十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
由于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超过半年,承担村民义务,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予登记;离开木村超过半年,未承担村民义务,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不能表达自己意愿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前20日公布,并发放村民选举证。
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或者有错登、漏登等情况的,可在选举日前10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答复或者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确定选举日期,并报乡、民族乡、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但是,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采取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各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提名时,可以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集中提名;也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
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前5日公布。
第十八条 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预选,以得票多少确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前3日公布。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召开村民会议,由正式候选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或者进行竞选演说。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记票的方式。根据多数村民意愿,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副主任,后选委员。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民,可以分设若干投票点投票;年老、病残不便到会的村民,可以设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二条 投票选举前,由村民推举产生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三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点设立秘密写票处。
村民凭村民选举证领取选票后,可以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文盲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第二十四条 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正式候选人以外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 村民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票箱密封后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选票,并报告大会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投票。
每一选票所选的名额,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作废,选票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无效,但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
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可以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可以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主任只计算主任得票数。
第二十八条 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投票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颁发当选证书。
第三十条 擅自改变候选人、指派候选人或者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当选无效。
对妨害、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少数民族聚居村,制定和公布有关选举的文件、证件和名单时,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1日

新闻出版署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函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函的通知

1989年1月11日,新闻出版署

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归口在新闻出版署)组织起草的《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将于1989年7月1日起实施。
该项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的函》转发你单位,请届时按《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的要求贯彻实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 国 标 准 刊 号 UDC 050(083.73)
GB 9999-88
China standard serial numbering(CSSN)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12月10日批准,1989年7月1日实施)
中国标准刊号由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刊号的结构及其印刷与存贮格式,使在中国登记的每一种报纸和期刊的每一个版本都有一个唯一的标准编码,为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现代化技术进行报刊的出版发行和信息交换得到更高的效率和可靠性,也为图书情报部门的报刊管理和服务创造方便条件。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经中国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正式登记的报刊和期刊。所有批准登记的报刊,不论其发行范围如何,均可分配国内统一刊号,其中公开发行的报刊还可分配国际标准刊号。
2 引用标准
GB 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 中国标准刊号的结构
中国标准刊号(CSSN)由一个以“ISSN”为标识的国际标准刊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ing-ISSN)和一个以中国国别代码“CN”为标识的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其一般格式如下:
ISSN××××-××××
CN××-××××/YY
例如:ISSN1000-0097
CN11-1340/G2
3.1 国际标准刊号(ISSN)
国际标准刊号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3297《文献工作—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按国际标准ISO3297规定,一个国际标准刊号由以“ISSN”为前缀的8位数字(两段4位数字,中间以一连字符“—”相接)组成。如:ISSN1234—5679,其中前7位为单纯的数字序号,无任何特殊含义,最后一位为计算机校验位,其数值根据前7位数字依次以8~2加权之和、以11为模数按附录B所示的方法计算得到。在前缀ISSN与数字之间应空一个字距。
3.2 国内统一刊号
国内统一刊号以GB2659所规定的中国国别代码“CN”为识别标志,由报刊登记号和分类号两部分组成,前者为国内统一刊号的主体,后者为补充成分,其间以斜线“/”隔开,结构形式为:
CN报刊登记号/分类号
3.2.1 报刊登记号
一个报刊登记号为定长的6位数字,由地区号(2位数字)和序号(4位数字)两部分组成,其间以连字符“—”相接,亦即:报刊登记号=地区号+序号。
3.2.1.1 地区号按GB2260所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号给出。
3.2.1.2 序号由报刊登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分配,各地区的刊号范围一律从0001~9999,其中0001~0999统一作为报纸的序号,1000~4999统一作为期刊的序号,5000~9999暂不使用。
3.2.2 分类号
分类号作为国内统一刊号的补充成分用以说明报刊的主要学科范畴,以便于分类统计、订阅、陈列和检索。一种报刊只能给定一个分类号。
3.2.2.1 期刊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给出,其中文化教育(G类)、自然科学(O类)和工业技术(T类)的期刊按该分类法的二级类目给出(参见附录C)。
3.2.2.2 报纸暂不加分类号。
4 中国标准刊号的印刷与存贮格式
4.1 中国标准刊号应印在每期报刊的固定显著位置及版权说明位置处。它的两部分可合在一起印刷,也可分开印刷。对于报纸,中国标准刊号应印在其刊头下方,其中国际标准刊号(ISSN)在左,国内统一刊号在右。对于期刊,中国标准刊号除应印在版权标识位置处外,还应将国际标准刊号(ISSN)部分印在封面的右上角,国内统一刊号部分印在封四下方。
4.2 对于不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报刊,按4.1所规定的位置单独印刷国内统一刊号。
4.3 对于向国外发行的报刊,允许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之前加印中国国别代码“CN”
如:CN ISSN 1000—0097
4.4 对于通过邮局系统发行的报刊,允许在国内统一刊号之前,加印邮政标志符号,但此标志不得视为刊号的一部分。
4.5 中国标准刊号各部分的印刷字体均不应小于13级照排字(新五号黑体字)。
4.6 当在计算机内部或机读磁带上存贮中国标准刊号时,可在国际标准刊号字段内省略ISSN及连字符,在国内统一刊号字段内省略CN及连字符,以节省存贮空间。
附 录 A中国标准刊号的管理
(补充件)
A1 中国标准刊号由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国内统一刊号是中国标准刊号的必要成分。
A2 中国标准刊号的两部分应以一种报纸或一种期刊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持国家指定部门批准出版的证件。
A3 国内统一刊号由申请报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分配,获得国内统一刊号并属公开发行范围的报刊可再申请国际标准刊号。
A4 国际标准刊号由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家管理部门负责分配,一种报刊的国际标准刊号依据其识别题名唯一地确定。
A5 国内统一刊号中的分类号由期刊编辑出版部门参照附录C提出方案,于申请登记时报送审定。
A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向被批准登记的报刊发给报刊登记证,证上应注明发行范围(公开或内部)及分配的国内统一刊号。
A7 ISDS中国中心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家管理部门向申请获准的报刊发给国际标准刊号(ISSN)分配通知书,并负责向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际中心报送该刊的标准数据记录。
附 录 B国际标准刊号(ISSN)校验位数字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1 取ISSN的前7位数字为基数1 2 3 4 5 6 7
2 取8~2为各位数的加权因子8 7 6 5 4 3 2
3 对应各位相乘8 14 18 20 20 18 14
4 乘积相加8+14+18+20+18+14=112
5 以模数11除和数112÷11=10余2
6 以11减去余数11-2=9
7 将所得余数加到ISSN的第八位(校验位)1234-5679
当余数为10时,校验位以大写字母“X”表示之,若余数为
零,则校验位以“0”表示。
附 录 C国内统一刊号采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类号一览表
(参考件)A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 Q 生物科学
毛泽东思想 R 医药、卫生B 哲学 S 农业、林业C 社会科学总论 T 工业技术总论D 政治、法律 TB 一般工业技术E 军事 TD 矿业工程F 经济 TE 石油、天然气工业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TF 冶金工业 G0 综合性文化刊物 TG 金属学、金属工艺 G1 世界各国文化事业 TH 机械、仪表工业 G2 各项文化事业 TJ 武器工业 G3 科学、科学研究工作 TK 动力工程 G4 教育 TL 原子能技术 G8 体育 TM 电工技术H 语言、文字 TN 无线电电子学、电讯技I 文学 术J 艺术 TP 自动化技术、计算技术K 历史、地理 TQ 化学工业N 自然科学总论 TS 轻工业、手工业O 数理科学和化学 TU 建筑科学 01 数学 TV 水利工程 03 力学 U 交通运输 04 物理学 V 航空、宇宙飞行 06 化学 X 环境科学P 天文学、地球科学 Z 综合性期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会提出。
本标准由第七分会“书刊号标准化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锦■、安秀敏、陆伯华、吴睿轩、何鼎富、白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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