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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54:52  浏览:9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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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新闻出版行业管理,繁荣和净化城乡出版物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含挂历、年历、年画、台历)、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含复制,下同)、发行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连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及出版物版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做好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出版物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邮电、铁路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六条 出版物应由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按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应将出版合同及著作权授权材料报省版权局初审,经国家版权局认证批准后到市版权局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临时增版、增期,应报市新闻出版局登记审批。经批准公开发行的报刊不得刊载内部出版物出版的消息和广告,不得转载内部出版物的文章,不得单独加印、定价或发行“周末版”、“月末版”等专版,不得买卖书号、报刊登记号。
第九条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部门编印出版的供内部使用的非赢利性的图书资料,应到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审批手续。内部图书资料不得定价、公开陈列销售、公开发行、刊发广告;不得向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及境内的涉外单位传播。
第十条 各种出版物在出版后一周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送缴样本(含样报、样刊、样书、样带)。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一条 出版物的印刷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出版物印刷(含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装订、打字、复印、影印、油印、誊写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许可并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业务。
第十二条 申办印刷业务,按下列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办图书、报纸、期刊和内部图书资料印刷业务的,应向市新闻出版局申请,经审核同意或上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许可证明;
(二)申办非图书、报纸、期刊等印刷业务,应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出版物管理部门申请审核,由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并核发许可证明。
第十三条 领取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的范围从事出版物的印刷业务,不得承印没有出版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加印、销售、承印各类图书、报纸、期刊或将委印单位的纸型及印版底版租借、转让;不得承印反动、淫秽、色情、凶杀、
暴力、封建迷信等印刷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十四条 印刷图书报刊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在承印的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上刊印图书标准书号或报纸、期刊登记证号;在承印的内部图书资料上刊印本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及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应将委托合同报市版权局初审后上报省版权局批准。
任何单位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不得将作为资料片引进的外国电影复制成录像带或激光视盘,不得征订发行和进行营业性放映。
第十六条 出版物印刷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季向市新闻出版局承报季度承印情况表及书报刊样本。

第四章 出版物的发行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一)申办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许可;
(二)申办图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核许可;
(三)申办音像制品二级批发业务,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核许可;
(四)申办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应向所在县(市)、区出版物管理部门申请,经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审核许可后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五)申办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业务,应向所在县(市)、区出版物管理部门申请,经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审核许可后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六)申办电子出版物(不含PQ、IPQ激光唱盘、视盘)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向市新闻出版局申请,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核许可。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第十八条 外地出版、发行机构在我市设立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需经当地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大连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版发行机构在我市开办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许可证明规定的范围、方式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涂改、转借、倒卖、翻印、伪造、复制、出租许可证明;不得一证多用和易地使用许可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更换法人代表和经
营地点,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经营要向批准机关交回许可证明。
第二十条 出版物进出大连市,应到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有关手续。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二级批发单位,在批发前应将样书、样报、样带、样盘报送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并在指定的批发经营场所开展批发业务,不得在场外进行批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进入市场的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要有正确的版权记录,严禁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市内各营业性录像放映单位应在指定的市级供片站购买录像节目。禁止放映国家明令禁止和非法录像节目。
第二十三条 举办出版物展销、展览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 シㄋ玫模ξシㄋ枚?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违反本规定涉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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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1994年,在中央“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
定”的方针指引下,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场总体运行情况基本正常。
1994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053亿元,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229
8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1.2%和21.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分别
增长7.8%和12%;外贸出口增长较快,全年出口总额1210亿美元,比
上年增长31.9%,总的市场形势是好的。但是,在产销衔接和开拓市场方面也存
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特别是工业产品产销率较低,1994年全国工业产品产
销率95.48%,比上年下降0.92个百分点;产成品库存积压比较严重,
年末全国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产成品资金占用401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0
.7%;加上去年以来流通秩序比较乱,产销衔接不理想,流通成本加大,以及
今年扩大出口又面临许多不利因素,大力开拓市场、扩大销售,促进产销循环的
任务相当重要而紧迫。关于今年的市场流通工作,国家经贸委已下发《关于做好
1995年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国经贸1995年2号附件五),请各地认
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推动当前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工作,提出以下措施意见。

  一、各级经贸委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重视开拓市场工作。
  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组织和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
构,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
效益的关键,因而也是顺利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
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重要的配套条件。从宏观看,大力开拓市场,是改善
经济循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关键;在今年初货币投放较快的情况下,
也有利于加快货币回笼,稳定市场,抑制通货膨胀。各级经贸委要充分认识当前
抓好开拓市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组织和引导企业开拓市场工作切实重视
起来,下力量抓好生产与流通、内贸与外贸的协调,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国有大
中型企业深入研究、分析市场,努力掌握市场规律,积极提出开拓国内外市场的
战略、思路和办法。各级经贸委在引导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工作中要突出抓
信息、抓宣传、抓组织。  从今年国内经济发展趋势看,生产资料需求将有所
回升,消费品需求也会继续稳步增长,特别是拥有九亿多人口的农村市场,商品
销售一直占全国销售总规模的50%以上,在去年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
开拓市场有着相当大的潜力。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今年扩大出口面临的困难增
多,要研究办法和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外销。今年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总的指导
思想是要立足国内、面向国外、重点开拓农村市场。
  二、加强市场预测,提供市场信息,引导企业调整结构,开拓市场。
  在市场信息方面,国家经贸委将加强与各级经贸委的联系和沟通,组织经贸
系统和有关部门,定期对机械、冶金、电子、化工、轻纺等不同行业主要产品的
国内外市场供需和结构变化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抓好分析预测,向各级经贸委
通报或发布。各级经贸委也要切实把市场预测和信息工作作为强化企业市场导向,
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的一个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努力熟悉和了解市场,组织
专门力量,加强市场调查和预测分析,帮助生产企业及时把握市场供求变化,按
照市场需求组织安排生产,调整结构,开拓市场。要会同产业部门以及有关方面,
推动企业研究名牌战略,增强名牌意识,以名牌产品带动产品结构调整和开拓市
场工作。
  三、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农村商品销售。
  各级经贸委要会同商业、物资、供销社等部门,把当前开拓市场、扩大销售
的重点放到农村去。要积极组织和引导生产企业深入研究不同地区农村市场的消
费水平、消费特点和消费习惯,设计、开发和生产适销农村的生活和农用产品,
与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增加农村市场的有效供给。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疏
通农村商品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组织工业企业直接到集镇或农村扩销、促
销。举办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村的商品展销会。引导和加强县城及农村
集镇商业网点建设、工业品集贸市场建设。当前农民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需求
明显增加,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民对农资的需求总量与品种结构情况,积极增产
适销商品,搞好供应和服务,扩大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对开拓农村市场,各级经
贸委要会同银行等部门在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继续努力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各级经贸委要针对当前扩大出口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地研究提
出推动企业扩大外销的措施办法。特别要加强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在技改、人
才、信息、市场、渠道等方面的协调,进一步落实自营企业的各项政策,推进企
业更大限度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努力扩大出口;要积极加强对三资企业的宏观
管理;要加强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要推进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要从本地区实
际出发,选择在国际市场上有潜力和竞争力的产品,积极组织生产企业到国外市
场进行促销;要改善出口产品结构,特别是要从政策上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
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积极开拓中东、南非、拉美和亚太等地区市场,走出口多
元化的路子。
  五、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促销扩销活动。
  大力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去年以来,广东、上海、江苏等省市经委(计经
委)在这方面已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相当好的促销效果。各级经贸委要借
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组织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本地区和全国其他地区的市场情况
和消费水平,积极帮助、协调和组织各种形式的区域性联手促销活动,减少流通
环节。要会同有关部门,分行业组织工业企业对目前企业产成品库存情况进行一
次模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降价等多种方式,积极处理积压商品,压缩库存,
扩大销售,加快资金周转。要把处理库存积压产品与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结合起来
切实抓好。帮助和支持生产企业搞好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供包括咨
询、维修、退换、小包装等优质便民服务,引导和促进消费。国家经贸委今年要
在推动促销扩销方面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通过不同形式,大力推动各级经贸
委组织和开展各种区域性市场促销活动。
  六、积极开展工业企业市场营销培训,提高营销水平。
  国家经贸委拟研究提出培训计划,分批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进行
市场营销技术培训,加强对工业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增强企业营销观念,
提高营销素质和开拓市场能力;适当时候召开一次全国工业企业市场营销经验交
流会,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业企业市场营销经验,强化以市场销售为重点组织工
交生产的政策导向。各级经贸委也要相应制定计划,积极组织力量,采取研讨、
座谈、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和业务人员进行市场营销
培训。各级经贸委要积极指导、培育各类中介组织,承担工业企业市场营销的咨
询、培训、协调、服务等工作,推动工业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
  七、积极培育新型工商关系,促进产销结合。
  各级经贸委在组织、引导生产企业开拓市场工作中,要重视培育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工商关系,逐步建立稳定的市场营销体系,促进生产与流通
的紧密结合,增强工商企业联手开拓市场的力度。今年要在政策上引导和支持国
有流通企业大力发展现代化、大规模物资配送,扩大“零库存”用户和配送品种,
搞好进货、分货、配货、送货等服务;积极推动商业和工业领域的连锁商业规范
化、上规模,通过大规模销售,推动工业生产发展;积极发展总代理、总经销、
联营联销等工贸结合的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企业库存和资金占用,促进产
销结合,提高经济效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审查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审查报告




——2005年7月16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杜书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张成起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阅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4年决算和2005年预算1-6月执行情况的初审报告》。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省政府提交的2004年决算,全省全部财政收入完成778.3亿元,完成预算的116.5%,决算支出785.6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8.8%。省本级一般决算收入完成105.3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4%;决算支出177.4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79.7%。加上中央对省和省对市转移支付资金后,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4年省政府在省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深化财政改革,加强预算管理,依法治税管费,优化财政收入结构,财政收入超收多,增长快,创1994年以来最高增幅,基本实现了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财政支出保证了机关正常运转和法定支出的增长,国库集中收付范围进一步扩大,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支持了全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较好地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预算任务。建议本次会议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批准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省本级决算的报告,同意全省总决算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还认为,2004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预算执行率偏低,结转资金较多,预算执行严肃性不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预算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对部门的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审计报告提出的改进意见,认为财政部门2004年严格财政管理,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较好,一些基层单位存在的财务违规违纪问题,值得重视。建议省政府对审计出的基层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对省本级结余结转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预算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严肃预算执行。要进一步提高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意识,提高预算的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确定税费财源,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认真组织各项支出,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率和效益。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规范预算调整。中央对省、省对市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列入预算。预备费和预留配套资金的使用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公共财政理念,优化支出结构。财政支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共财政方向,采取积极有作为的财政支出政策,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向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倾斜,加大对“三农”、科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支出的比重。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缓解县级财政困难。
三、严格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作用,加强财政收入和财政资金监管,加大审计力度,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抓好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部门责任主体的财经法纪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抓好绩效预算试点,探索建立绩效预算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相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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