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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6:10:41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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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所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评定适用A类管理企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应随即调整其管理类别。
二、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三、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四、1999年6月1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19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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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在用“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在用“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集团: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配合有关部门整顿纠正在用“大吨小标”车辆产品,恢复有关设计参数,我委决定对各有关企业生产销售的载货类车辆产品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要求
  清理范围为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的N类车辆及相关底盘、O类车辆中的半挂车产品。
  各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要对本企业于1999年1月1日后出厂销售的载货类汽车产品(包括原国家机械局《目录》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已撤销的产品)进行一次排查,凡是属于“大吨小标”车辆都必须如实上报,将“大吨小标”车辆的产品型号及名称、整备质量、原标定载质量、更正后载质量及出厂日期等参数按要求填报(载货类汽车参数调整对照表见附件),以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进行变更登记,以恢复车辆的本来面目。按期如实上报“大吨小标”问题的企业,不再追究其责任;逾期未报或瞒报的企业,若发现有“大吨小标”违规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企业自负。
  二、时间要求
  各有关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须于2004年2月29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上报材料上传,同时将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下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政编码:100824)。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附件:载货类汽车参数调整对照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        载货类汽车参数调整对照表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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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车辆名称及型号│整备质量│  原标定  │  更正后  │出厂日期│备注┃
┃  │       │ (kg) │ 载质量(kg) │载质量(k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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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填表日期: 2004年 月 日

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


  2004年5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制作单位发出《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切实加强对“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的审查管理,根据目前各有关机构对于“红色经典”改编、播出电视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全国所有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以“红色经典”(即曾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革命历史题材文学名著)改编的电视剧,经省级审查机构初审后均报送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终审,并由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检查所辖制作机构创作生产“红色经典”电视剧的情况,发现不妥,提早处理解决,避免给各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收到本《通知》起,凡未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并取得总局颁发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红色经典”电视剧,一律不得播出。对于违规机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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