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开展200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53:06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200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开展200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管理大型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05年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定于4月24日-5月1日。为了充分利用宣传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在宣传周期间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宣传周主题
200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三、主要活动安排
(一)宣传周前期召开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4月19日-22日在北京召开第十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宣传我国职业病防治方面取得的成就,交流职业病防治研究技术。
(二)举办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座谈会。根据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三部门将邀请中央大型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代表参会,宣讲《职业病防治法》,介绍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会议通知另发)。
(三)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现场会。卫生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在福建仙游、河北白沟召开现场会,介绍两地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会议通知另发)。
(四)制作电视专题节目。组织录制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的职业病防治访谈及相关节目。
(五)编制宣传资料,组织宣传活动。卫生部将统一制作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地组织免费发放。组织街头咨询、讲座、展览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
(六) 在宣传周期间,提倡各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服务一天,开展职业病防治健康咨询等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卫生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提高认识,把抓好“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执政为民,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二)要按照整体部署、分别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宣传周活动方案,将普遍宣传与开展重点活动相结合,中央和地方互动,普法与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相结合。组织街头咨询、讲座、展览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5月15日以前将书面材料分别上报各相应国家主管部门。

200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用语
1、保护劳动者健康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2、员工健康,企业兴旺。
3、重视职业卫生,崇尚文明生产。
4、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5、 尊重生命,保护劳动者健康。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及其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

  有关免税管理问题,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对民贸企业销售货物照章征收增值税。财税[2007]133号、国税函[2007]128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上述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全国供销合作社2002年第53号公告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3年第47号公告列名的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

  三、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货物,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修改后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6年9月5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7号局令发布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办法》规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现印制工作正在进行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将所需上述两种证书的数量上报我局。同时,将工本费信汇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
,帐号89011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在信汇单上写明用途),并附信汇单复印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为10元/份,《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为8元/份。
三、《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时应在证书背面加注说明。
四、商标印制单位领取《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或者申请验证应当缴纳费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拟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五、《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制定。



1996年9月2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