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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1:55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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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05.20
生效日期:1998.05.20



为了考核验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成效,发挥示范试点工作在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凡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局示范项目”),示范工作已如期按计划完成,方可进行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国家局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
  (二)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需成立考核验收工作组。考核验收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工作组一般由5~7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农口有关厅局、省直农技推广、科学研究等单位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4~6人。可视项目特点适当吸收农业经营组织和市(地)有关部门的相当职称人员参加。
  (四)示范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需参加本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验收方法
  考核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考核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表(“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
  (二)考核验收程序
  1.考核验收工作由考核验收工作组组长主持。
  2.示范区领导小组简要汇报示范工作组织、工作进展、示范效果、取得效益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3.查阅文字材料。考核验收工作组针对附表所列“验收项目”和“考核内容”的规定,查阅反映示范工作进展的纪要、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和标准文本、经济指标统计等资料。有条件的可同时收看录相、照片等声、像材料。
  4.现场考核。考核验收工作组随机抽查2~3个示范点,着重考核以下项目:
  (1)种植业项目:田间测产,考核单位面积产量。
  (2)养殖业项目:查看养殖示范农户现场生产情况。
  (3)走访农户:了解农民对质量、标准、技术等知悉程度。
  (4)对有关加工、生产、经营企业现场考核。
  5.考核验收工作组充分协商,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考核验收纪要,提出考核验收结论。
  6.考核验收工作组向示范区领导小组通报考核验收情况及结论,提出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考核验收合格条件及荣誉
  凡考核验收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示范区为示范工作合格,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于“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验收合格县(市)”荣誉称号。

  五、考核验收材料的报送
  考核验收工作完成之后半月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与前述考核验收程序有关的主要材料一套,包括:按要求填写的附表、与附表“主要依据”一栏有关的所有文字材料及考核验收综合报告。
  附表: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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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3.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4.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2)、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废止。

  

附件下载:

附1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5/P020110505629359860403.xls
附2 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5/P020110505629360707235.xls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5日)



深卫规〔2007〕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保障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深圳市企事务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保障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深圳市企事务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院(中心、所)务公开(以下简称院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院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应遵循依法、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行政主持、行政办公室具体运作、工会和职代会协调监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党政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院务公开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受理群众对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

  (四)负责研究决定对执行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奖惩。

  第六条 各单位应成立“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副职担任,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执行小组成员。院务公开执行小组办公室应设在单位行政办公室,负责院务公开日常工作。

  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草拟院务公开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按院务公开要求的内容、形式、时限落实各项公开工作;

  (三)负责受理群众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

  (四)负责对合理的意见或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

  (五)负责院务公开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主要内容:

  1.医院资质信息:

  (1)医院依法执业登记、医疗业务范围、职能及业务科室设置;

  (2)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注册情况及相关资质信息;

  (3)重大医疗技术准入及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

  2.管理制度:包括门诊、急诊和病房管理制度,病员入出院、转院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

  3.医疗卫生服务信息:

  (1)重大疾病的控制和预防情况;

  (2)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药品的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

  (3)医生所开处方中的药品种类、数量和总价格;

  (4)医院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单病种人均费用;

  (5)药品、医疗设备等采购招标标准、程序和中标单位、中标价格;

  (6)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结果。

  4.便民措施:

  (1)按规定应病人或其家属要求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信息(如病历的查询、复印)获取程序及咨询电话;

  (2)医疗服务规定与流程,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专家姓名、职称、专业;门诊医生、护士安排;

  (3)医院门急诊部、住院部各病房的设置、位置格局以及抵达路径;紧急情况的疏散通道;

  (4)医院物价管理职能科室、费用查询部门及查询电话;

  (5)工作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5.行风建设情况:

  (1)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2)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医德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准则;服务用语、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

  (3)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二)向患者个人公开的主要内容

  提供就诊者的具体诊疗项目、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费用清单。

  第八条 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医院重大决策事项:

  1.医院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完成年度计划情况;

  2.重大决策、中层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医院运营管理情况:

  1.医院医疗工作状况,包括:年住院、门急诊病人总数;病床周转率、使用率;平均住院天数;

  2.财务管理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收费情况,药品收支,社会捐赠,投资收益,房屋租赁和劳务费收入,财务收支情况,成本核算;绩效工资的核算和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专项资金补助,医疗、教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3.社会化服务项目招标情况;

  4.重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6.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

  (三)人事管理:

  1.人员编制情况及人员出入编的情况;

  2.单位领导职数、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领导职数、岗位数的设置情况;

  3.行政管理类(含行政事务)、专业技术类各职级职数的设置情况及雇员岗位数的设置情况;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程序和结果;

  5.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量化标准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情况;

  6.人员出国考察、国内(外)进修、培训情况;

  7.职员、雇员的招聘标准、条件和程序及招聘情况;

  8.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9.职工职位工资和各类补贴的调整;

  10.职能科室,业务科室领导任前公示情况。

  (四)党务信息:

  1.党组织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2.党组织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

  3.党组织部署的重要工作及实施情况;

  4.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通报;

  5.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

  6.发展党员过程的公示;

  7.年度党费收缴、开支情况。

  (五)职工关注的相关信息:

  1.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奖励的对象、条件、名额、程序,确定上报人选和评选结果;

  2.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

  3.对违法违纪职工及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等;

  4.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5.单位周转房的分配方案;

  6.工会福利收支情况。

  (六)领导干部重要事项:

  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法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等情况。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和时限

  第九条 根据公开事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外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对社会公众公开的主要形式:

  1.在门诊、病房或对公众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设立院务公开专栏;

  2.编印、发放就医手册、宣传资料;

  3.设立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宣传橱窗、电子触摸屏等;

  4.通过单位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公开;

  5.建立院领导接待日、院长信箱制度,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二)对患者个人公开的主要形式:

  1.对住院病人应以费用“每日清单”的形式,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费用查询服务。病人出院时,医院应提供总费用清单;

  2.对门诊患者应以“费用清单”的形式,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十条 向单位职工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院务公开栏;

  (二)院周会;

  (三)职工座谈会;

  (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五)单位局域网;

  (六)文件、院刊等。

  第十一条 公开时间应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做出回应。

  第十二条 公开内容应做到“准确及时、集中张贴(显示)、定时更换和方便醒目”,便于职工、患者和群众查阅和了解。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分为提出、审议、公开和反馈四个程序(对患者个人公开的除外)。具体分为:

  (一)提出。各科室根据本单位院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本科室负责的公开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交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统一汇总;

  (二)审议。党政负责人按分管职责权限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公开。院务公开执行小组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公开形式予以公开;

  (四)反馈。对公开的内容出现疑问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由院务公开执行小组负责做出解释或解答;对出现争议的,由院务公开执行小组负责调解,提出解决办法,并向当事人做出反馈。

  第十四条 对患者个人公开的程序按医院的管理规定及时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对本单位院务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内部考核。对院务公开工作中工作不到位、公开内容不真实、程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责成有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成立院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不定期对直属各单位的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组织考核一次。监督、检查及考核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属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职工群众反映院务公开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督促直属各单位严格执行院务公开的制度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院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方法进行统一考核。


第七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在单位内部考核中,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科室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应作为单位年终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市卫生局组织的考核中,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将作为系统年终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院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二)不按院务公开工作要求,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瞒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违反院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

  (四)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

  (五)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经民主评议,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满意率不足60%;

  (八)其他违反院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与院务公开责任人串通,半公开、虚假公开或者不公开的;

  (三)阻碍、压制或者隐瞒公众、职工投诉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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