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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03:29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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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2〕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国外直接来珠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一年以上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半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二)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三)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珠海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工作,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办公”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的项目扶持,还用于改善来珠海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珠海服务、讲学、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为吸引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专窗,并在珠海人力资源网站开辟留学回国人员主页,为留学人员提供人才信息服务,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库,重点介绍我市人才供求信息以及科技发展信息、企业发展资讯,并为留学人员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第八条 需要接收留学人员的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的,经编制部门批准允许超编安排,以后逐步调整到编制内。

第九条 留学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如因职数问题未能安排职务的,可按硕士享受副科级、博士享受正科级待遇供给。

第十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岗位职数和指标的限制;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局根据其在海外的学历、资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凭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的证明,可免费将人事行政关系挂靠在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聘请留学人员短期或不定期来珠海工作,被聘请人员需要申领《珠海市人才居住证》的,按《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暂行规定》进行办理;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在我市工作期间可享受我市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或同职级人员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来珠海工作的留学人员及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珠海市人事局的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留学人员在珠海工作但未落户珠海的,可凭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的证明,申请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入户;留学人员在香洲区范围以外就业的,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的户口可落户在香洲区。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的子女需要入小学、初中读书或入托的,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优先给予安排办理入校、入园手续,并免收正常书杂费以外的费用;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本市学校中考时,可享受“三侨”(港、澳、台)子女入学规定的最优惠条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来珠海工作的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入住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公寓;已参加房改的留学人员,单位改制后,继续保留本人住房产权,原住房产权单位免收因服务年限未满应缴纳的补偿金。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从事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活动,可向市科技局申请相关的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给予科技三项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可用有效护照(中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申办企业的身份证明;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珠海创办的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来珠海投资、创办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可优先进入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并享受园区内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后,可优先进入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每个进入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项目,可从科技三项经费中获得5万元以上的资助,该资金委托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管理和安排,作为留学人员的项目启动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照《珠海市科技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的有关规定入股并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来珠海工作半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可根据需要申办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三条 对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可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珠海工作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向市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由市人事局或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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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南政〔2005〕综256号
[ 2005-11-25 15:31:3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研究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4〕25号)、《关于研究进一步推进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会议纪要》(〔2005〕47号)和省长办公会议《关于推进我省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项》(〔2005〕13号)的精神,根据全省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全省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有利于林区公路的发展、有利于繁荣山区经济、有利于社会安定稳定出发,立足长远、着眼发展、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全市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改革内容
全市现有林区公路4092公里(含林区企业生产经营专用公路);现有林区公路管理机构11个,在职职工706人,离退休人员785人(其中离休人员18人),职工遗属212人。改革所需资金,除省上补助外,其余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主要内容:
1、调整养护管理职能。在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将通往县(市、区)、乡(镇)、村的林区公路,全部移交给交通部门,列入农村公路网,按现行农村公路养护体制进行统一规划、养护、管理,不得弃养。属于林区企业生产经营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林业公路养路费的返还,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林区公路从林业部门正式移交到交通部门为截止时间。
2、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在职人员实行全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达到内部退养条件的,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退休和退养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历史遗留等问题。
3、职工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及林业、交通、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做好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林区养路职工再就业工作。对自愿组建公路养护实体的分流职工,可以按照新的机制优先参与承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1、要高度重视。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涉及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安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抽调林业、交通、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编办等单位成立改革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改革方案。林业、交通两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与配合,做好改革衔接工作,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2、要做好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养路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稳定。在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各县(市、区)自身的财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配套的工作措施,并注意保护和发挥好现有林区公路养护队伍职业风范、文化氛围及基础骨干力量的作用,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注意做好在职人员分流安置和内部退养人员管理等工作。
3、要按时完成。顺昌县应在10月份完成改革任务。其它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应于1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申请改革资金补助;要求2006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2006年底前做好改革的全面扫尾工作。


二○○五年十月九日

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冯煦初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地驻西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需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四条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人事、财政、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就业,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开除、辞退残疾职工。用人单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对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在实行劳动组合或关闭、停业、合并、撤销以及破产过程中,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如实填写《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后,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每年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数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市和区、县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收,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制定。其他用人单位的保障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第十一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减缴或缓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收缴保障金时,必须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 各区县所收缴的保障金纳入全市统一帐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各区县上缴的保障金,按60%返还各区县,其余部分,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的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保障金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未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行政执法和劳动监察、劳动年审范围。
对无正当理由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教育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施本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对各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保障金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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