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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收缴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30:05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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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收缴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收缴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经过“扫黄打非”和音像市场的集中治理,全国音像市场明显好转,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量迅速提高。但是近来音像市场出现了一批成系列的非法录音制品。这些非法录音制品生产批量大,分布地域广。不法分子作案手法隐蔽,大多冒用国有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名称,编造中国标准
音像制品编码和引进文号,很多非法录音制品包装精美,有的还贴有激光“防伪”标识,给一般消费者和音像市场稽查管理人员的鉴别带来了困难,严重冲击了正版录音制品的出版发行。对这些成系列的非法录音制品要坚决收缴,对制作、复录、批发和零售这些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活动要
坚决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迅速组织音像市场稽查管理人员,集中收缴非法录音制品。凡在市场上发现《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中列入的录音制品,一律予以收缴销毁。对经营这些非法录音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二、各地要抓住收缴行动中掌握的线索,追根溯源,挖出地下录音制品生产线,捣毁其地下运输和销售网络,取缔制作、复录、批发和零售非法录音制品的黑窝点和集散地。
三、各地要将收缴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重大案件,要及时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附件: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

附件: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
1、“中图公司”系列。没有出版发行单位名称,没有ISRC编码,彩封正面贴有“中图公司音像”激光防伪标志,背面贴有条码标志,带盒正反面有铸塑“PolyGram”字样,起封条上写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深圳公司总经销”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孙悦 都市女情精选》;
(2)《杨林 纯情女郎经典》;
(3)《满堂红 九七群星齐贺岁》;
(4)《刘德华 热情金曲大放送》;
(5)《范晓萱 好想谈恋爱》(马来西亚瑞华唱片企业(马)有限公司出版);
(6)《BEYOND DELIBERATE》(马来西亚瑞华唱片企业(马)有限公司出版);
另一“中图公司”系列,没有出版单位名称,没有ISRC编码,没有引进文号,带脊有“polydor”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Poly-Gram”字样,彩封多写有“中国总经销: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7)《周华健 弦犹在耳演唱会》;
(8)《周华健 金曲精选》;
(9)《王靖文 live in concent演唱会》(上、下);
(10)《黎明 真情演唱会》(上、下);
(11)《刘德华 开心的马骝 白金精选》;
(12)《陈惠娴 心满意足》;
(13)《陈惠娴 超白金演唱会》(上、下);
(14)《叶倩文 真心》;
(15)《巫启贤 我感觉不到你》;
(16)《梅艳芳 雄霸乐坛十年金曲》。
2、“新歌音像”系列。写有“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或“内蒙古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或没有出版单位名称,带脊有“新歌音像”图形标志,部分音带带脊还有“滚石唱片”图形标志,彩封贴有“滚石唱片 授权卡带原版引进”圆形标志或方形“新歌音像”激光防伪标志,带盒有
铸塑“新歌音像”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戏王之王》(第1、2集);
(2)《罗百吉 神圣舞会》;
(3)《罗大佑 经典歌声》
(4)《假日倾情》;
(5)《情丝万缕》;
(6)《叶倩文》;
(7)《96陈慧娴演唱会》(二);
(8)《凯丽金 浪漫经典》;
(9)《影视歌曲经典》。
(10)《andy lau 因为爱 刘德华》。
(11)《俏佳人》;
(12)《找我吴奇隆》。
3、“领先唱片”系列。“领先唱片公司”发行,彩封贴有“值得收藏的声音 领先唱片”方形标志,带脊有“领先唱片”图形标志,起封条上写有“领先唱片公司发行”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乱世佳人》(“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2)《门当户对 情歌对唱经典》(同上);
(3)《1997 最新排行榜》(同上);
(4)《TOP1997 国语年度票房总冠军》(同上);
(5)《刘德华 十全十美黄金版》(第一辑)(“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6)《潘美辰 情歌精选集》(同上);
(7)《成龙 风情万种龙行天下》(同上);
(8)《陈惠娴 雪映美白 金装版》(同上);
(9)《张信哲 台湾最骄傲的金嗓子》(“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4、“艺能唱片”有限公司印制发行,“厦门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和带脊有“飞碟唱片”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艺能唱片”字样,贴有条码标志,有ISRC编码,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张学友国语特辑》;
(2)《张学友粤语特辑》;
(3)《陈百强不朽金曲选特辑》;
(4)《齐秦黄金精选》;
(5)《姜育恒金曲精选》;
(6)《理查克莱德门 情系世界篇》;
(7)《THE ROLLING STONE.STRIPED》;
(8)《BONJOVI THESE DAYS》;
(9)《成龙超级精选》。
5、“深圳金钻”出版发行系列。有的写为“深圳金钻音像公司出版社”,有的写为“深圳金钻唱片公司”,有的冒用其他音像出版社,彩封贴有钻石形状的激光防伪标识或者带脊有“飞碟唱片”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郭富城 望乡》(“青海音像出版社”出版);
(2)《成龙 九五新歌专辑》(同上);
(3)《陈惠娴九五新歌专辑》(没有出版发行单位);
(4)《95之声 大创新》(没有出版发行单位);
(5)《五虎争霸》;
(6)《创世纪 金曲精选》;
(7)《北京原创冠军榜》。
6、“滚石唱片公司”出版发行系列。彩封正面贴有“滚石唱片,滚石授权,原版引进”圆形标志,黄色带盒,背面有铸塑“PolyGram”字样和条码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郭峰 移情别恋》;
(2)《郑钧 赤裸裸》;
(3)《张信哲 最新国语专辑》;
(4)《崔健 一无所有》;
(5)《麦克尔·杰克逊 危险》;
(6)《好歌王 九七》。
7、“环宇动音”制作有限公司制作,“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系列。彩封贴有“环宇动音”图形激光防伪标识,带脊有“环宇动音”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环宇动音制作有限公司”字样和“环宇动音”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音乐超级大市场》;
(2)《蓝色多瑙河舞曲》;
(3)《音乐电波》;
(4)《好女人》;
(5)《浪漫吉它与乐队经典》。
8、“(中外合资)深圳丽声唱片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丽声”图形标志,带脊有“丽声”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中外合资)丽声唱片公司”和“丽声”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罗文 光辉的一页》;
(2)《姜育恒 一世情缘》;
(3)《林一伦 黄金十年》。
9、“中外合作新娱乐有限公司”、“内蒙古音像出版社”联合制作的“新娱乐”系列。彩封贴有“新娱乐”激光防伪标识,带脊有“新娱乐”图形标识,带盒正反面有铸塑“新娱乐”字样,起封条写有“新娱乐”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1997流行火》;
(2)《范晓萱 音乐小摩女》;
(3)《龙凤争妍》;
(4)《中国名曲 将军令 步步高 彩云追月》。
10、“永新影音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永新影音公司发行”和“永”字字样的圆形标志,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金曲宝库》;
(2)《劲爆龙虎榜》;
(3)《酒醉的探戈 邓丽君纪念专辑》;
(4)《国语三大红星 宝岛情歌》。
11、“南方新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系列。彩封印有“新文化”字标,带脊有图形标志,所有写有“南方新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均为非法音像制品,已发现的包括:
(1)《孙悦 心情不错》;
(2)《群星尽显风采》;
(3)《中国巨星金歌榜》;
(4)《最新排行榜》;
(5)《黄安 爱与喜欢之间》。
12、“星宝音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星宝音像”图形激光防伪标志,带盒正面有铸塑“星宝音像”字样,带盒背面有铸塑“星宝音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星宝音像”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音乐之城 卡拉OK》(二);
(2)《传情美少女》;
(3)《好歌好男好女》;
(4)《开心时刻》。
13、“新疆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没有引进文号和出版编号,带脊有骆驼形状图形标志,有的没写出版单位,已发现的包括:
(1)《张学友 吻别·情网》;
(2)《潘美辰 欲罢不能》;
(3)《郑智化 落泪的戏子》;
(4)《爆棚金曲排行榜》。
14、“珠海华声磁带厂”印制发行系列。没有出版编号和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
(1)《四大天皇歌星大挑战》;
(2)《宝丽金轰天绝唱特辑》;
北京电影学院音像出版社出版的:
(3)《台湾潮》;
(4)《红歌星争霸天下》。
15、“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福建省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带盒背面有铸塑“艺科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和“EMI百代”字样,起封条写有“EMI百代”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97MTV音乐网》,出版编号为:ISRC—CN—E17—96—471—00/A.J6;
(2)《拥抱97 好歌大放送》。
16、中外合作“华美唱片有限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华美唱片”图形激光防伪标识,带盒背面有铸塑“华美唱片”字样,起封条上有“华美唱片”字样,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宝丽金 九七回声 国语专辑》;
(2)《酒井法子 爱的心情》。
17、“新星音像公司”出版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提供版权系列。音带起封条上写有“新星音像XINXING YINXIANG”字样,带盒有铸塑“新星音像”字样,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欧美怀旧经典》(第一辑,第二辑);
(2)《佳人有约》。
18、“白金音像”系列。“沿海白金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带脊贴有“白金音像”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十全十美 绝版》;
(2)《范晓萱春跳跃精选》;
(3)《张学友 不老的传说》(编码为ISRC CN—E32—96—542—00/A.J6)。
19、“中国音乐家华声音像集团”发行,“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没有引进文号和出版编号,已发现的包括:
(1)《草蜢 忘情森巴舞》;
(2)《红尘有爱》。
20、“(珠海)海岸娱乐有限公司”印刷发行,“西藏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海岸”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海岸娱乐有限公司”字样和“海岸”图形标志,起封条上写有“海岸娱乐有限公司”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野人+闪电的士高 霹雳疯狂版》(文录进字第308号,IS-RC CN—G11—97—352—00/A.J6);
(2)《97顶尖中文混音的士高》;
(3)《凯丽金瞬间》;
(4)《流行乐坛 浪漫俏佳人》。
21、“香港新艺宝唱片有限公司提供”,“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系列。写有“广录音进字第942号”,已发现的包括:
(1)《韩宝仪 金曲集 曾经为你最后一次回眸》;
(2)《韩宝仪 金曲集 喜上眉梢》;
(3)《韩宝仪 金曲集 无缘再相会》。
22、“天乐音像”系列。“南海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天乐音像公司”总经销,彩封贴有“天乐音像”图形标志,带脊有“天乐音像”图形标志,起封条上写有“天乐音像”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林翠萍 经典金曲》;
(2)《麦科·杰克森 音乐年鉴》(第一辑);
(3)《黄家驹 早期作品精选》(二)。
23“宝星唱片”系列。“中外合资宝星唱片有限公司”提供协助,“西藏音像出版社”出版,彩封贴有“星宝唱片”激光防伪标识,带脊有“星宝唱片”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星宝唱片”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刘欢 好风长吟》;
(2)《叶启田 爱拼才会赢》。
24、“明珠音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海南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明珠”系列。彩封贴有“明珠”激光防伪标识,已发现的包括:
(1)《真我男人》(“文音字1202号”);
(2)《许茹云 高胜美 影视名曲 一帘幽梦》(“文音字1296号”);
(3)《横扫全城 Hi—Fi跳舞精选》(“广录进字第1104号”)。
25、“宝石音乐”系列。“台湾宝石音乐有限公司”提供协作,“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带脊有“宝石音乐”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宝石音乐”字样和“宝石音乐”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宝石一号》;
(2)《超级大排行》。
26、“明星唱片”系列。“深圳明星唱片公司”出版发行,彩封贴有“明星唱片”图形激光防伪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PolyGram深圳市明星唱片公司出版发行”字样,起封条上也有相同字样,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有:
(1)《台语金装 珍藏版》(1)。
27、“华星娱乐有限公司”提供,“中外合作文心制作有限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带脊有“华星唱片”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刻印“华星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和铸塑“华星唱片”图形标志,彩封背面有条码标志,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有:
(1)《不老的传说 学友》。



19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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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营业性游艺(乐)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营业性游艺(乐)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桌(台)球、电子游艺、健身、跑马、射击等各类游艺(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及在上述场所进行游艺(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营业性游艺(乐)场所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游艺(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地。
(二)场所与中小学校大门的距离,须在二百米以外。
(三)桌(台)球厅(室)的面积必须在四十平方米以上,台间距离在一点五米以上,电子游艺厅(室)的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游艺机间距要合理,不得妨碍或影响他人操作;射击场(室)的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射程在五米以上;健身房的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跑马游乐场
周长在四百米以上。
(四)符合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有必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防疫标准。
(六)桌(台)球的球、杆、台案要符合标准。
(七)有性能良好、合乎标准的游戏机,操作距离须在一点五米以上,操作者与荧屏间须有固定的隔离设施。
(八)射击游艺活动只准使用汽枪,使用的汽枪必须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枪支使用证。
(九)跑马游乐场的马匹必须经过严格训练,并配备马鞍、马蹬,场内有固定的护栏和看台。
(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其它各类游艺(乐)场所的开办条件,可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开办营业性游艺(乐)活动场所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向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向当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市或所在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合格后领取《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向当地卫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合格后领取《卫生合格证》。
(四)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卫生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凡在本市城区开办健身、跑(赛)马、水上游乐场所的,须向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上款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从事各类游艺(乐)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二)规章制度健全,并张贴在场内明显处。
(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四)维护好场内秩序,保持环境整洁,空气良好。
(五)每天开业前要对室(场)内各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六)禁止以任何手段引诱、哄骗、强迫、纵容少年儿童参加游艺(乐)活动,除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无家长带领的少年儿童进入电子游艺厅和跑马游乐场所,中小学生每次上机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分钟。
(七)不得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象的电子游艺电路板、游戏卡、游戏带。
(八)射击用的汽枪要随枪携带枪支使用证,射击时只准使用毛缨弹,禁止使用金属弹。
(九)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有放射性的物品。
(十)不得影响周围机关、单位、学校、居民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营业性游艺(乐)场所的休业、停业、复业、变更经营地点、增加营业项目、扩大经营范围,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营业性游艺(乐)场所更换负责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凡从事营业性游艺(乐)场所经营活动的,须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十条 到营业性游艺(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游艺(乐)场所的各项制度,服从管理。
(二)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
(三)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四)严禁携带凶器、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场内。
(五)自觉维护场内秩序,爱护场内设施、设备,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无“证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额2至3倍的罚款;不亮证经营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至3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没有佩戴明显标志等的,责令其立即改进,并处以其50元至1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以哄骗强迫、纵容等手段,引诱少年儿童进行游艺(乐)活动的,每发现一人次处以100元至150元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第(七)项规定,使用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象的电路板、游戏带、游戏卡的,没收其所有电路板、游戏带、游戏卡,并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违反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射击用汽枪没有或未携带枪支使用证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该枪支,并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射击游艺使用金属弹的,没收全部金属弹丸,并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六)违反第七条第(九)项规定,在游艺(乐)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放射性的物品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处以200元至300元罚款。
(七)违反第七条第(十)项规定,游艺(乐)活动严重影响周围机关、单位、学校、居民的工作、生产、学习、生活的,责令其立即改进,并处以150元至2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增加营业项目、扩大经营范围的,除没收其超范围经营的非法所得、责令其恢复原经营项目或补办增加项目的手续外,并处以超范围经营所获非法收入2至3倍的罚款。
(九)违反第九条规定,未能按期向有关部门缴纳管理费的,责令其补交所欠管理费,并处以其所欠管理费额50%以下的罚款。
(十)娱乐者违反第十条规定之一的,在游艺(乐)场所赌博、打架斗殴或携带凶器等危险品进入场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的,由处罚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1日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78 号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 2004 年 7 月 14 日 市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改善苏州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及吊销、注销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工商、财政、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劳动和保障、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建设、环保、水利(水务)、广电、公安、物价、房管、卫生、城管、海关、人民银行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

有关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建立的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用信息中心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是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所指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信息提供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及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可以自行向信用信息中心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资信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行业,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核算方式,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情况,纳税人性质和税务管理状态,企业联合年检情况,进出口经营资格等;

(二)企业经营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产值,营业额,税后利润,亏损额等;

(三)企业资信情况:资质认证,资格认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等;

(四)企业获得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五)所有进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七)提供单位按规定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依法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在信用信息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信用信息中心。已提供并公示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原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修改、删除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信用信息中心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是指信用信息中心将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整合后,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重要信用信息予以公布的行为。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是指社会公众可以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查询途径获取所需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良好信用记录:重大奖励,“重合同守信用”资料,驰名、著名及知名商标资料,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资料、国家免检产品资料、劳动保障信誉等级 A 级、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等;

(二)一定期限内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偷逃骗抗税,制假售假,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不正当竞争,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违法使用童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及受行政处罚情况; 

(三)企业环境行为定级信息;

(四)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包括身份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 身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八条 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

(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和“苏州市知名商标”的;

(四)被认定为“中国名牌”、“江苏名牌”和“苏州名牌”的;

(五)被金融机构评定为“ AAA ”信用等级的;

(六)企业环境行为被环保部门定为绿色或蓝色的;

(七)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 A 级的;

(八)被税务机关评定为 A 级纳税信用企业的;

(九)通过各类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十)被行政机关认可在一定期限内免于行政检查的;

(十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九条 提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四)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执行标准的;

(五)企业环境行为被环保部门定为黄色的;

(六)企业欠缴规费的;

(七)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警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环境行为被环保部门定为红色或黑色的;

(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以及违法使用童工的;

(七)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

(八)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警示信息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下列内容: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其他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对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公示期限为 2 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公示期限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信用信息中心将不再作为信用信息对外公布,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获得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非故意性的轻微违法行为,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记入提示信息。

对因违法、失信行为已造成信用缺失的,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信用信息中心可以对其缩短网上发布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期限,但提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 6 个月,警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 1 年。

第二十四条 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披露。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信用信息中心披露的有关信用信息有差异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更正,并同时抄告信息提供单位。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人更正申请书之日起或者自收到信用信息中心抄告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抄告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信息中心按照信息提供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重大信息错误给企业造成损害的,企业可以依法要求责任单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可以通过政务专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信息提供单位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实行等级制度,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 不得滥用 , 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没有任何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相应的激励措施:

(一)可以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年度予以免检、免审;

(三)在政府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有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信用监督:

(一)进行重点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在政府招投标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评优、政府招投标等活动中,企业应当提供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或者合法的信用评估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信用信息中心将该行为记入提示或者警示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信息提供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提供或者变更企业信用信息,或者因工作差错提供错误信息,造成当事人直接损害的,由信息管理机构提请有权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信用信息中心违反本办法,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中出现差错或者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的,由信息管理机构提请有权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信息管理机构、信用信息中心和信息提供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苏办事处等单位的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参照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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