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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09:02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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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卫生部


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发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各级医药卫生事业
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使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跟上卫生改革工作的步伐,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卫生部所属、地方政府部门所属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考核内容
第四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部级。国家一、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部级按《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五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内容及评分方法见附件一。

第三章 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六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更高一等级。
在首次申报档案管理等级时,对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单位需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二级和部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卫生部直属单位报卫生部批准,地方医药卫生部门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
构批准,同时抄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升级申报程序为:各申报单位在按照《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考核内容》自检合格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见附件三),并填报《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见附件三),并填报《医药卫生科技事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
况调查表》(见附件五)。
第八条 卫生部直属单位向部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档案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考核评定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部属单位以部档案行政管理的部门为主,会同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地方所属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升级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
定。
第十条 考核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评分;
(3)根据考核要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5)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审批工作
组织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评组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相应部门批准。
部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卫生部审核批准。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报批材料必须于每年十一月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家二级和部级档案管理报批材料必须于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评组由国家级和部级评审员组成。
第十三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评部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2名国家级评审员参加。
第十四条 部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医药卫生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医药卫生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的业务咨询;
2、参加升级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反映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六条 评审员的聘任
国家级评审员由卫生部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
部级评审员由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卫生部审核后聘任。
第十七条 各级档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五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升级工作的应改聘。

第五章 发证与奖励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
卫生部负责印制“部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部级档案管理单位名单。
第十九条 尚未进行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而先行获得档案管理升级证书的单位,单位要给予有关部门或人员表彰和相应的奖励。单位已进行管理升级等工作的,档案管理达到同步升级或高于单位管理等级者,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同时享受单位管理升级的奖励待遇。对档案管理升级工
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卫生部将会同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升级的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降级或吊销其证书。对升级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
位的部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团级以下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考核内容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 核 说 明
------|------|-------------|---|--------------
一、档案工|(一)单位档|1、建立与单位工作相适 | 2 |查成立机构文件。未成立综
作管理体制|案工作已实 |应的综合档案管理机 | |合管理机构的不得分。
20分 |现集中统一 |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档 | |
|管理 |案业务工作。 | |
| 7分 |-------------|---|--------------
| |2、单位各种门类、载体 | 3 |现场查档案。未实行集中统
| |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 | |一管理的不得分,专门档案
| |管理。 | |有一种没集中统一管理扣
| | | |0.5分,人事档案、病案档
| | | |案不做要求。
| |-------------|---|--------------
| |3、档案管理机构发挥了 | 2 |查有关文件和活动记录。网
| |监督、指导作用,并在 | |络包括单位分管领导、部门
| |单位内建立了档案管理 | |分管领导、专兼职档案人
| |网络。 | |员。没开展监督指导工作的
| | | |扣1分,网络不健全扣
| | | |0.5-1分。

|------|-------------|---|--------------
|(二)列入 |1、档案工作明确由一名 | 2 |查文件及办公会议记录,未
|领导议事日 |单位领导分管,并能切 | |落实领导分管扣1分,不能
|程 |实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 | |解决实际问题扣1分。
| 4分 |的实际问题。 | |
| |-------------|---|--------------
| |2、档案工作列入了领导 | 2 |查办公会议记录和领导目标责
| |的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 | |任制内容,列入办公会议程和
| |制,对档案工作有要 | |列入目标责任制得1分,有要
| |求、有检查、有总结。 | |求、检查、总结得1分。
|------|-------------|---|--------------
|(三)档案 |1、档案专职人员的配备 | 6 |查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聘书
|干部队伍建 |适应工作的需要。专职 | |及培训证书。有一项达不到
|设 |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 | |要求扣2分。
| 9分 |识水平的人员占档案管 | |
| |理人员总数的30%以 | |
| |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 | |
| |的人员占20%以上,受 | |
| |过档案专业培训的人员 | |
| |达到70%以上。 | |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 |2、档案管理人员在职称 | 3 |查有关规定及实际待遇情
| |及福利上享受与科技管 | |况,未开展职称评定的扣
| |理人员同等待遇 | |1.5分,未享受同等待遇的
| | | |扣1.5分。
------|------|-------------|---|--------------
二、列入 |(一)列入 |1、档案工作已列入单位 | 2 |查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单位各项 |单位发展规 |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和 | |列入并有实际措施的得分,只
管理 |划和计划 |科技管理。 | |列入未实施的扣1分。
20分 | 8分 |-------------|---|--------------
| |2、在单位中开展档案工 | 4 |查账目和实际情况。经费得
| |作所需经费能得到基本 | |不到保障扣2分。
| |保证。 | |
| |-------------|---|--------------
| |3、档案工作已列入单位 | 2 |查文件,未列入管理制度扣
| |各有关管理制度中。 | |2分。
|------|-------------|---|--------------
|(二)文件 |1、文件材料的形成、积 | 2 |查有关部门、文件及岗位责
|材料的形成 |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已列 | |任制,没有列入不得分,列
|归档列入单 |入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 | |入而没有考核记录的扣1
|位有关制度 |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 | |分。
| 3分 |制,纳入有关工作程 | |
| |序,并作为考核干部工 | |

| |作实绩的内容之一 | |
| |-------------|---|--------------
| |2、文件形成单位已实行 | 1 |查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未
| |预立卷制度。 | |实行的不得分。
|------|-------------|---|--------------
|(三)对归 |1、对各科室以单位名义 | 2 |查指导工作记录及工作实
|档文件的完 |行文、办文情况要底数 | |绩,并提问题,底数不清扣
|整、准确、 |清楚,并要指导、检查 | |1分,未能指导检查立卷工
|系统有切实 |各科室年度立卷质量。 | |作扣1分。
|可行的控制 |-------------|---|--------------
|措施 |2、档案部门能将重要工 | 3 |查有关会议记录、设备开箱
| 9分 |作会议和科研课题、设 | |记录等,执行效果不好扣1
| |计项目以及产品、评 | |分。
| |审、鉴定会、工程峻工 | |
| |验收、设备开箱等工作 | |
| |中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 |
| |及时验收归档,并已形 | |
| |成制度执行效果好。 | |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 |3、档案工作与科研等各 | 4 |查有关文件及记录,做到
| |项活动实行“四同步”管 | |“四同步”得满分,每缺少一
| |理,即:下达计划任务 | |项扣1分。
| |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 | |
| |档要求,检查计划进度 | |
| |同时检查文件材料形成 | |
| |情况,评审鉴定成果同 | |
| |时验收鉴定档案材料的 | |
| |完整、准确、系统情 | |
| |况,上报登记和评审奖 | |
| |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 | |
| |员提职考核,档案部门 | |
| |同时出具专题归档情况 | |
| |的证明材料。 | |

------|------|-------------|---|--------------
三、档案 |(一)规章 |1、建立了档案人员岗位 | 1 |未建立岗位责任制不得分,
工作业务 |制度健全, |责任制,执行有效。 | |执行不好扣0.5分。
建设 |制定了单位 |-------------|---|--------------
40分 |档案管理细 |2、制定了六种以上文件 | 3 |查文件,每缺一种扣0.5分
|则 |材料的归档范围及保管 | |
| 6分 |期限表(文书、医疗、 | |
| |科研、教学、财会、出 | |
| |版物、设备基建等) | |
| |-------------|---|--------------
| |3、建立了档案的接收、 | 2 |查各项制度及执行情况,每
| |整理、修改补充、保 | |缺少一种管理办法扣0.5
| |管、借阅、统计、保 | |分。
| |密、鉴定销毁、库房管 | |
| |理制度。 | |
|------|-------------|---|--------------
|(二)档案 |1、完成以科技档案为主 | 3 |查档案,各门类和载体的档
|完整、准 |体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 | |案每缺少一种扣0.5分,归
|确、系统 |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任 | |档率不足95%扣0.5分。
| 13分 |务。1986年以来各类档 | |
| |案的归档率达95% | |
| |-------------|---|--------------
| |2、重大科研课题、设计 | 2 |抽查升级前3年的永久、长
| |项目、重要基建项目及 | |期档案,按归档范围及项目
| |高、精、尖设备档案, | |实际情况计算完整率,达不
| |归档完整率达95%。 | |到要求扣1分。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 |3、档案部门配合行政管 | 3 |查有关规定并抽查案卷,签
| |理、科研课题、工程项 | |字手续和归档审查意见不全
| |目等工作的负责人对文 | |占30%的扣1分。
| |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 | |
| |查。永久、长期保存的 | |
| |科技档案中,有科室负 | |
| |责人填写并经主管领导 | |
| |审查签字的文字材料归 | |
| |档审查意见。 | |
| |-------------|---|--------------
| |4、馆(室)藏档案结构 | 5 |按单位工作职责、业务范围
| |合理、内容丰富,能较 | |及年度计划总结等逐项检
| |全面、系统地反映本单 | |查,属于职责范围并已开展
| |位科研业务和管理活动 | |工作而档案中无记录的逐项
| |历史面貌。 | |扣分。

|------|-------------|---|--------------
|(三)案卷 |1、各类档案管理符合有 | 4 |按照“要求”计算合格率,不
|质量达到国 |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 |符合标准扣3分。
|家标准 |其中科技档案案卷质量 | |
| 6分 |达到国家标准《科技档 | |
| |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 | |
| |求》。1989年以来各类档| |
| |案案卷合格率达95%。 | |
|------|-------------|---|--------------
| |2、有科学的分类编号方 | 2 |查方案,未建立方案扣2
| |案。 | |分,方案制定不科学、不准
| | | |确扣1分。
|------|-------------|---|--------------
|(四)档案 |1、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档 | 4 |实地检查,无专用库房扣2
|的保管条件 |案专用库房、办公室和 | |分,无阅览室和办公室各扣
|符合国家要 |阅览室。 | |1分。
|求 |-------------|---|--------------
| 8分 |2、有较规范的档案装具 | 2 |实地检查,装具不足、不规
| |和必要的设备。 | |范扣1分。
| |-------------|---|--------------
| |3、档案的安全、技术保 | 2 |实地检查,不坚持温湿度控
| |护和库房管理基本符合 | |制扣0.5分,无安全防护制
| |国家要求。 | |度扣0.5分,无六防设备的
| | | |1分。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五)采用 |1、档案管理现代化与单 | 2 |查单位现代化规划及工作实
|现代化科学 |位其他管理现代化同步 | |绩,没有同步发展扣1分,
|管理手段管 |发展,并已列入整体规 | |没有列入计划扣1分。
|理档案 |划。 | |
| 7分 |-------------|---|--------------
| |2、初步实行全面质量管 | 2 |查有关材料和工作实绩。未
| |理、目标管理或其他现 | |实行的扣1分。
| |代化管理方法。 | |
| |-------------|---|--------------
| |3、配备了复印设备,开 | 3 |实地检查,无复印设备扣1
| |始试用计算机管理档 | |分,无计算机扣1分,没开
| |案。 | |计算机管理扣1分。

------|------|-------------|---|--------------
四、档案 |(一)档案 |1、档案部门已成为本单 | 2 |听汇报,查借阅记录,有差
信息开发 |部门已成为 |位的档案资料信息中 | |距者酌情扣1分。
利用 |本单位的档 |心。 | |
20分 |案信息中心 |-------------|---|--------------
| 4分 |2、积极开展了档案咨询 | 1 |查工作实绩,工作开展好的
| |服务工作。 | |得满分,有差距者扣分。
| |-------------|---|--------------
| |3、积极开展了档案法的 | 1 |查有关材料及工作实绩,宣
| |宣传工作。 | |传工作开展不够的酌情扣
| | | |分。
|------|-------------|---|--------------
|(二)档案 |1、档案信息提供利用基 | 2 |查借阅记录,利用部门达到
|利用工作 |本满足本单位工作需 | |机构中70%得满分,不足扣
| 8分 |要。 | |1.5分。
| |-------------|---|--------------
| |2、编制了三种以上查找 | 3 |查检索工具,每缺少一种扣
| |途径的检索工具。 | |1分。
| |-------------|---|--------------
| |3、档案人员做到热情、 | 1 |征求意见,进行问答,用户
| |主动,及时提供档案信 | |反映不好扣0.5分。
| |息。 | |
| |-------------|---|--------------
| |4、有利用效果登记、利 | 2 |实地检查,没有记录各扣
| |用人次及卷数记录,对 | |0.5分,对典型事例等进行
| |典型事例和反馈信息进 | |收集加1分。
| |行收集。 | |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三)档 |1、制定了开发档案信 | 2 |没有开发信息计划和安
|案信息开 |息工作计划和安排。 | |排扣2分。
|发工作 |-------------|---|--------------
| 8分 |2、有三种以上编研成 | 6 |实地检查,编研成果每
| |果材料,有一种以上 | |缺少一种扣2分,增加
| |二次信息加工成果。 | |一种加1分,得到用户
| | | |好评增加0.5分,未开展
| | | |工作不得分。
----------------------------------------------
注:1、升级单位自检时按此标准评分,正式考评时由考评组进行评分。
2、达到标准的项记满分,未达到标准的项,根据不完善程度由考评组讨论酌
情扣分,直到扣完某项的分值。记分时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
3、总分达到85分为合格,其中第三项“档案工作业务建设”不能低于38分,其
余三项须达到该项满分的80%以上。
4、考核评分表。

考核评分表
-----------------------------------
| 考核 | 考核 | 考核 | 得、扣分说明 | 实际 |
| 范围 | 项目 | 内容 | | 得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部级考评上报及备案材料目录和要求
一、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部级考评上报材料目录
1、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
2、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
3、考核评分表、考评组的考评工作纪要;
4、考评结论;
5、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部级备案材料目录
1、审批部门的批件;
2、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
3、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填报要求:
1、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提交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应按附件三的要求填写;
2、升级登记表中考核评定栏应有评审组负责人和相应级别评审员签名;
3、考评工作记录必须写清考评的检查内容、方法和结论;
4、考评结论应从升级标准考核范围四个方面提出考评意见和结果;
5、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统计,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档案人员情况,保管档案、资料情况,保管、管理条件和档案编研、利用情况等。
6、为避免备案材料重报,一律由批准部门上报,批准件上要注明委托、代评部门及证书编号。
附件三: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说明单位规模、级别,主要业务工作内容,机构设置情况,科技队伍情况,重要成果及获奖情况,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情况,档案人员素质、档案管理及库藏情况,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及编研情况。
2、档案管理升级自检评述
单位对照升级标准自检合格后,做自我评价和有关说明。主要说明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的组织领导,自检工作安排,自检情况,提出对本单位档案管理申报等级是否达标的自我评价,有关问题说明等。自检评述一定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现象。
3、归档率、完整率、案卷合格率(简称三率)的检查情况。
三率计算一定要一丝不苟,自检时要根据库存情况逐一计算,不以抽查代替。归档率主要查1986年以来的情况。完整率要根据考核内容查历年档案完整情况,案卷合格率主要查1989年以来的情况。要说明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整改方案。
4、档案开发利用典型实例材料
说明档案信息开发情况及成果,举例说明利用档案后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情况。
5、数据对比表
初次升级单位将自检合格后的档案基本统计数据与1985年底情况作对比,再次升级单位与初次升级时情况作对比。
附件四: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
-----------------------------
单位名称 | | 级 别 |
------|-------|------|-------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档案机构 | | |
| | 电 话 |
名 称 | | |
------|-------|------|-------
档案机构 | | |
| | 技术职务 |
负责人 | | |
-----------------------------
______年_______月已获得___________
现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自|

检|

意|

见|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审|

查|

意|
| 审查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

考|

核|

评|

定| 考评组组长签字
| 年 月 日
意|

见|
--|--------------------------

审|

核|

意|
| 审核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

审|

批|

意|
| 审批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
附件五: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
年度_____单位类别_______隶属机关_______
〔表1〕
-----------------------------------
| 序 | | | |
| | 项 目 |单 位|年度末|
| 号 | | | |
|---|--------------------|----|---|
| 1 | 单位职工总人数 | 人 | |
|---|--------------------|----|---|
| 2 | 科技人员数 | 人 | |
|---|--------------------|----|---|
| 3 | 完成课题数 | 项 | |
|---|--------------------|----|---|
| 4 | 科技成果数 | 项 | |
|---|--------------------|----|---|
| 5 | 获奖项目数 | 项 | |
|---|--------------------|----|---|
| 6 | 医药卫生科研、事业经费 |万元/年| |
|---|--------------------|----|---|
| 7 | 档案工作经费 |万元/年| |
|---|--------------------|----|---|
| 8 | 档案管理专职人员总数 | 人 | |
|---|--------------------|----|---|
| 9 | 其中:男职工 | 人 | |
|---|--------------------|----|---|
|10 | 50岁以下人员 | 人 | |
|---|--------------------|----|---|
|11 |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含大专) | 人 | |
|---|--------------------|----|---|
|12 | 大专以上档案专业人员(含大专) | 人 | |
|---|--------------------|----|---|
|13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人 | |

|---|--------------------|----|---|
|14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人 | |
|---|--------------------|----|---|
|15 | 受过档案专业培训人员 | 人 | |
|---|--------------------|----|---|
|16 | 档案管理兼职人员总数 | 人 | |
|---|--------------------|----|---|
|17 | 档案室(馆)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 |
|---|--------------------|----|---|
|18 | 其中:库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 |
|---|--------------------|----|---|
|19 | 主要设备:去湿机 | 台 | |
|---|--------------------|----|---|
|20 | 空调机 | 台 | |
|---|--------------------|----|---|
|21 | 晒图机 | 台 | |
|---|--------------------|----|---|
|22 | 复印机 | 台 | |
-----------------------------------

-----------------------------------
| 序 | | | |
| | 项 目 |单 位|年度末|
| 号 | | | |
|---|--------------------|----|---|
|23 | 电子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 | 台 | |
|---|--------------------|----|---|
|24 | 缩微摄影机 |台(套)| |
|---|--------------------|----|---|
|25 | 档案总数量 | 卷 | |
|---|--------------------|----|---|
|26 | 其中:科研档案 a | 卷 | |
|---|--------------------|----|---|
|27 | 教学档案 b | 卷 | |
|---|--------------------|----|---|
|28 | 产品档案 c | 卷 | |
|---|--------------------|----|---|
|29 | 设备仪器档案 d | 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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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29日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由热源单位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热力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企业);
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逐步推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按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第八条 供热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核准。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等供热工程,应符合供热专项规划,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供热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
供热工程及其建设工程的配套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确定的供热单位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其它永久性供热工程。
前款规定的供热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由环保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限期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系统。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建筑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红线以外至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发展与热源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城市热力管网建设,并与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相协调。
第十五条 新建及既有采暖建筑,在并入新的集中供热管网或城市热力网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增容费。
供热增容费由供热企业按规定标准收取,全部用于新增用户并网扩容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需要纳入集中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必须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入网协议主要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者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在当年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热计量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供热计量。
前款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均应当按照国家供热计量的有关规定,履行供热计量相关审批监管职责,保证新建建筑具备实行供热计量的条件。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要求设计、施工安装。选用的热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后方可安装使用,由供热单位负责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和维护管理。
未实行供热计量的新建建筑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二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建设、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既有建筑和供热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热力站及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改造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产权单位、供热单位和个人合理承担。
既有建筑室内单管循环供热系统,应当逐步改造为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供热系统。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因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
第二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一经批准成立,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确有特殊原因退出供热市场的,需在采暖期开始之日前六个月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供热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出供热市场。
采暖期间,供热单位不得退出供热市场。
第二十六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当使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确保供热单位取得所需的热量。
供热单位临时增加或者减少所需热量,应当征得热源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应当在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用户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内,居民室内的平均温度应不低于18℃,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居民室温检测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的新建筑、可能危害其他用户采暖或者正常居住的用户不得申请停止供热。
第三十三条 用户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
(三)擅自安装、改动或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其它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投诉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七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取暖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房屋包括门窗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五)采暖设施老化、堵塞、气堵、漏水等原因,没有采取措施的;
(六)采暖系统设计、施工安装不合理,不符合供热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其他发生供热单位不应赔偿的情况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供热收费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供热单位可以直接或委托其它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向购房人移交的房屋,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热价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办法,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改革,供热单位应对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用户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逐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第四十二条 未实施供热计量的用户,采暖费暂以建筑面积计收。用户采暖建筑面积应以产权人房产证书为准;供热单位有权复核采暖用户房屋面积,当用户、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采暖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时,应由房管部门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和房屋产权人的参与下重新核定房屋面积,并按核定后的面积计收采暖费,多收或少收部分由供热单位予以退还或追缴。
第四十三条 用户采暖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新建房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缴纳;租赁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缴纳,但承租公有住房的,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缴纳。
第四十四条 采暖费缴纳期限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用户可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但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前至少缴纳50%的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前缴清本采暖期采暖费。
第四十五条 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定,确认供热温度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温度至供热温度达标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
室温不合格天数内,由供热单位造成温度不达标的,采暖费按50%缴纳;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热用户应按照规定全额缴纳采暖费。
第四十六条 用户逾期未缴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可对其采取停止供热措施,但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
对逾期拒不缴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用户追缴所欠采暖费及滞纳金。
第四十七条 用户停止使用供热设施1个采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保修期除外)。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暖措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按总额的30%缴纳采暖费。
第四十八条 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制度。供热保障统筹金主要用于保障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等热用户正常用热,供热旧系统技术改造、供热资源整合、燃料结构调整的补助资金和公用供热管网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的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相关证件,用户不得拒绝收费人员登门收费;如用户拒绝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并依法追缴采暖费。
第五十条 供热单位用水价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工业用水价格执行;用电价格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与维修

第五十一条 在当地规划区域或已建成供热设施的地上、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
(三)堆放垃圾、排放污水、废水;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三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并根据供热设施使用年限和状况进行更新、改造,保障设施运行安全。
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供热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热源、锅炉设备、供热管网等公用供热设施的产权和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保修期内,供热采暖设施的改造、维护由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供热采暖设施的改造、维护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费用从物业维修基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建有换热站的,换热站接口以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换热站至楼栋入口供热设施由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改造、维护。
未建换热站的,建筑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改造、维护;建筑红线以外至热源厂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改造、维护。
用户楼内、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改造、维护。
供热单位计提的供热设备折旧费,专项用于供热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施、设备,按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转。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维修、抢险和投诉服务电话,在采暖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后,供热单位在采取应急抢修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因抢修供热设施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七条 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监督;单位用户、住宅小区庭院管网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
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后,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二人以上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在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抢修的,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用户未自行拆除的,由抢修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一)擅自变更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挪用供热工程配套费的;
(四)电力监管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处罚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本办法所称供热共用设施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立管、地沟底管)。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是指用户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第六十四条 各县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


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11年9月27日以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发布,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于当年7月1日前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在地海关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总署对认定名单自申请截止日期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依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总署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三条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三)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各地市税务和省内各直属海关需对申请认定和参与评价的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或走私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省各地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

  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8、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附件二: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制造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资产负债率 %
9 年缴纳的税金 万元
10 银行信用等级
11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2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3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5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6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7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8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9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0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1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2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3 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4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5 企业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6 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7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8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9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30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1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2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个
其中:获中国驰名商标数 个
33 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数、省名牌产品数 个
其中:获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4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5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市财政局
地市国税局
地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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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信息服务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T-1)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4 (T-2)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5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万元
6 (T-1)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万元
7 (T-2)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万元
8 资产负债率 %
9 年缴纳的税金 万元
10 银行信用等级
11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2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3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20人/月以上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4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5 (T-1)年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6 (T-2)年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7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8 (T-1)年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9 (T-2)年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20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21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22 企业职工总数 人
23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4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25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6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7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8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与通过本行业专业认证人数 人
29 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30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31 企业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32 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33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34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35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数、版权登记数 项
36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与软件著作权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数 项
37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8 获国家、省信息服务类奖项数 项
39 其中:获国家奖项数 项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T-2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两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市财政局
地市国税局
地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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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物流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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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万元
2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3 (T-1)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4 (T-2)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多式联运业务收入 万元
6 (T-1)年企业多式联运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7 (T-2)年企业多式联运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8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9 (T-1)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10 (T-2)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11 企业年缴纳税金 万元
12 银行信用等级
13 资产负债率 %
14 企业营业网点数 个
其中: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覆盖网点数 个
15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6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7 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原值 万元
18 企业总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其中:企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19 企业信息化科研与开发投入金额 万元
20 (T-1)年企业信息化科研与开发投入金额 万元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企业对外合作发项目数 项
21 企业职工总数 人
22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3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专职设计及开发人员数 人
24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5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6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7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人数 人
28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9 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30 (T-1)年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31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32 企业拥有的物流信息软件(系统)著作权数 项
33 最近三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3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35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6 主持和参加制定物流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7 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项目数 项
38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件
其中:获中国驰名商标数 件
39 省级物流龙头企业或3A级以上物流企业 是/否
40 吨公里数与车次的比重 吨公里/车次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T-2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两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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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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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流通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2 (T-1)年企业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3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4 年缴纳税额 万元
5 资产负债率 %
6 银行信用等级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9 采用新业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10 采用新业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外地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12 企业信息化及新技术投入金额 万元
13 (T-1)年企业信息化及新技术投入金额 万元
14 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15 (T-1)年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16 企业信息化设备原值 万元
17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8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20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1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2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3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人数 人
24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5 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26 (T-1)年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2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28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9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0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个
其中:获中国驰名商标数 个
31 最近五年企业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市财政局
地市国税局
地市地税局
所在地海关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建筑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结算收入总额 万元
2 (T-1年)企业结算收入总额 万元
3 企业总产值 万元
4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5 年缴纳税额 万元
6 资产负债率 %
7 银行信用等级
8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9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0 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 万元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11 开发研究的新项目的销售收入 万元
12 开发研究的新项目产生的利润额 万元
13 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4 企业登记在册的职工人数 人
15 企业全体登记在册的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16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7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年收入总额 元
18 技术中心职工数 人
19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20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1 企业具有的一级注册建设类执业资格人数 人
22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 万元
23 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项
24 最近三年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项
25 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新工法数 项
其中:获得国家级新工法数 项
26 最近五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新工法数 项
其中:国家级新工法数 项
2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 项
其中:最近五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项
28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9 最近三年完成省级科研立项项目 项
30 最近十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数 项
其中:主持制定的标准数 项
31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2 最近五年企业获得国家建筑行业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等) 项
33 最近五年来企业获得省部级建筑行业奖 项
34 最近五年省级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数(绿色施工、建筑节能) 项
其中: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数 项
35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36 近两年是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是/否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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