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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47:05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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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信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信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信公司资产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一、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隆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中国生物工程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中兴荣华实业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中兴益华贸易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5.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长春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1)长春天通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2)长春中兴实业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6.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蚌埠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7.中信兴业海南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中信兴业海南三亚公司 海南省三亚市
8.北京中信信远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三、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实业公司 大连开发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服务公司 大连开发区
(2)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义经贸公司 大连开发区
2.信燕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北京信益装饰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海南金龙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信通国际货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四、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技术上海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北京凯德计算机辅助设计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五、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2.中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3.中询投资顾问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中信产业信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信龙国际广告公关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六、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北京国泰饭店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中信房地产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海南中信房地产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5.上海中信房地产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6.中信房地产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7.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房地产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七、中信旅游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信容工贸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
八、中信化工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化工公司上海经营部 上海市浦东区
九、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上海申信贸易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天津港保税区津信达贸易公司 天津市保税区
十、中信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一、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大连沙和口区
2.沈阳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
3.哈尔滨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哈尔滨道里区
4.威海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威海市开发区
5.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
6.北京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北京华美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北京华美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9.北京中信华美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二、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汽车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西港区
十三、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四、中信国安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1)大亚湾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大亚湾国安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3)大亚湾国安建设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4)国安经济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5)大亚湾国安建筑材料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北京国安电器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1)长沙南方实业公司 长沙市人民路
(2)北京国联科技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国安电气武汉公司 武汉市武昌路
(4)天津国安电器公司 天津安山西道
(5)北京国安电器公司中原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6)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西安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7)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辽宁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
(8)北京国安仪器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9)国安电器(张家港)置业公司 江苏张家港市
3.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总公司 广西北海市
(1)北海中信国安经济开发公司 广西北海市
4.北京中信国安工贸集团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国安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国安兴达经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国安世纪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廊坊国安物产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

5.大亚湾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国安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国安园林建设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国安建筑材料供应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北京国安国际足球发展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1.北京国安宾馆 北京市朝阳区
12.国安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国安静赏轩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北京国强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明州食府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五、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开发区
1.天津信威工贸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
2.海南津信实业贸易发展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3.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贸易部 天津开发区
4.江苏津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十六、中信上海集团 上海市徐汇区
1.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1)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2)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
十七、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中信宁波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江苏代表处 江苏省南京市
3.中信宁波集团公司舟山代表处 浙江省舟山市
4.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南京信康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6.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杭州代表处 浙江省杭州市
7.烟台开发区信易贸易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8.中信宁波集团公司烟台代表处 山东省烟台市
9.宁波信宁工程监理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0.宁波中建工程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1.中信宁波房地产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2.奉化市溪口中信花园酒店 浙江省奉化市
13.中信宁波国际大酒店 浙江省宁波市
14.宁波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十八、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山西省绛县
1.国营五四一电厂 山西省绛县
2.国营山西冲压厂 山西省绛县
3.国营晋南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4.国营华晋铸造厂 山西省绛县
5.国营红山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6.国营山西锻造厂 山西省翼城
7.国营燎原仪器厂 山西省闻喜
8.国营汾水机械厂 山西省闻喜
9.中信机电公司供销公司 山西省闻喜
10.中信机电公司铁路运输公司 山西省绛县
11.中信机电制造公司工贸公司 山西省闻喜
12.中信机电公司科研设计院 山西省闻喜
13.中信机电公司信昌公司 山西省闻喜
14.中信机电公司浙江公司 浙江省杭州
15.中信机电公司海门公司 河北秦皇岛
16.中信机电公司山口公司 江苏连云港

十九、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1.中信大榭房地产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2.宁波大榭开发区国际贸易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3.宁波大榭开发区工程建设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4.宁波大榭开发区通信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二十、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洛阳建设路
1.洛阳矿山工程机械设计研究院 河南洛阳建设路
二十一、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州中山一路
1.广州华安消防公司 广州中山一路
2.广州市华冠工贸公司 广州中山一路
3.中信揭阳公司 广东省揭阳市
4.中信东莞发展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5.中信华美龙岗公司 深圳市保安区
6.中信华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 汕头金砂东路
二十二、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
二十三、北京国际大厦经营管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四、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五、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六、中信深圳公司 深圳市
二十七、中信(秦皇岛)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秦皇岛市
二十八、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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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教[2009]12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直属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过程中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等文件要求及转制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转制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

  1.转制单位的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相应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着手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遵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设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关人员培圳等基础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

  主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转制单位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依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提出清产核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备案;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4.立项申请文件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清产核资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经批准转制方案及批复文件、组织形式、中介机构的选聘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转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基准日,一般应以转制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转制单位的清产核资范围应以经批准转制方案为准,包括转制单位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

  5.本通知下发前已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单位,应重新办理立项申请。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的通知》(新出字[2009]1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方案经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视同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报批。

  6.转制单位应在立项批复或备案后六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7.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批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批复,参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执行。

  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库存呆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积极清理和营销,以后年度处置时,相应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营业收入。

  8.财政部审核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时,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9.经财政部审核批复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10.转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转制财务审计。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二、资产评估

  11.转制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如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产权转让等,应遵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12.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中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直属转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其他转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3.转制单位完成上述转制基础工作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事业法人注销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注册登记。

  14.转制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相关规定到财政部办理。

  四、国有资产划转

  15.转制过程中相关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划转的,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8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单位转制后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进行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6.被撤销的转制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财政部

                         二○○九年七月七日






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使我国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有了法律层面的规定,规范了劳动调解、仲裁活动,更好的保护了劳动者权益。该法在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该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3年多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特征、劳动争议处理形式等基础上,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应用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出台背景;劳动争议概念及特征;适用条件;处理形式;不足及完善

  一、出台背景

  (一)社会背景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该法出台之际,我国已处在以经济优先发展转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二元经济转向城乡一体化经济,主要靠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转向由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和社会转型中。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要构建和谐社会。在这种劳动力供求矛盾的紧张期和劳动争议的多发期,和谐社会的构建,要依赖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呈现多元化

  据2007年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995年-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也大幅度增长,12年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2006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是1987年的80倍,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加。除了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外,劳动争议案件还呈现案件类型多样化、产生原因多元化的问题。旧法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解决劳动争议的要求。

  3.劳资关系的对抗性不断增强,调解难度加大

  所谓劳资关系的对抗性,主要是因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追求的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即以最小的成本创造出最大的利润;而最小的成本往往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为代价,克扣工资、无限制地加班加点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加强,而处在经济欠发达的中国的企业,因为生产力的不发达,设备、技术的欠缺,很难提供给劳动者非常良好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劳资关系日益激化,冲突不断,使得调解的难度加大了。

  4.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当时适用的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时间之短,使得很多劳动者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劳动争议仲裁期限短则60天,长则90天,极大地耗费了劳动者的时间、金钱成本,让劳动者大大感慨劳动争议解决难。

  (二)法制背景:《立法法》的要求

  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以前,仅在《劳动法》中有纲要式的规定。虽然在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中有“仲裁”的详细规定,但是《立法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就决定了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对仲裁制度予以规范。

  二、劳动争议概念及特征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矛盾体:追求生存机会与追求利润的不同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矛盾体要求法律对其的调整,既要实现人格的自由和平等,又要反映人的生存与发展,是二者和谐的统一。因此我们可对劳动争议定义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及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团体。(2)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劳动权利和义务本身就具有广泛性,既有法定权利,也有约定权利,既有财产性质权利,也有人身性质权利。包括就业、工时、工资、劳动安全与保护、劳动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若干方面。同时,在集体合同争议中还会围绕相关利益生争议。(3)劳动争议是劳动领域中的经济利益的冲突。例如,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从其实质讲,都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而产生的争议。(4)劳动争议是主体权利或利益主张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就成为解决这种权利或利益冲突的法定程序。(5)劳动争议由于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劳动关系又具有极强的社会性特征。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公正会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产生重要作用。此外,我国的劳动争议还呈现出与社会变革相适应的时代特征: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数持续大幅增长;二是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幅增加。以上劳动争议所呈现出的个别性特点,一方面说明了劳动权利义务配置的复杂性,不同的争议涉及各个不同层次、不同属性的权利请求权;另一方面也使得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程序法更应具有操作性,更应符合程序正义。

  三、《劳动争议仲裁法》的适用条件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才能适用该法。这里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关于二者的定义,目前有许多的版本。通俗的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是一方提供劳动服务,一方支付报酬,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劳动关系与劳务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民事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但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及世界劳工法的规定,劳动关系都不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利,还有奖励、处罚的权利。在管理、奖励、处罚过程中,劳动者是被动的,而单位进行管理、奖励、处罚时,除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外,还依据法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务关系与此不同,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其不存在管理关系,也不存在支付报酬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处分及奖励的问题,而仅存在依据劳务合同多支付或者少支付劳务报酬的问题。举例来说,某工厂招工20名,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工厂能对20名工人进行管理,能依据法律及工厂的规章制度对工人进行奖励、处分。该工厂与20名工人是劳动关系。同时,该工厂为清理门口垃圾,同1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由该人将垃圾拉到垃圾处理场,工厂支付5000元报酬,如果10天内拉完,工厂多支付200元,如果20天没拉完,工厂少支付200元。如果该人在1个月你未将垃圾全部清理,工厂不支付报酬。工厂与这个人就是劳务关系,工厂仅有权利依据合同约定给该人报酬,并依据合同多支付、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报酬,没有权利对该人进行管理,如不能要求该人按时上下班,也不能依据自己工厂的制度扣该人的劳动报酬。

  2、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受劳动合同约定外,主要受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的约束,而劳务关系仅仅受劳务合同约束。在上例中,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开除20个工人中的某一个,该工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合同法向劳动部门请求仲裁,要求依照劳动法律解决。而如果单位不用清理垃圾的个人清理垃圾了,该个人只能依据劳务合同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依据劳动法律要求单位承担责任。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支付报酬外,还需为劳动者办理各种劳动保险及其他待遇。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不存在劳动报酬以外的福利待遇。

  分清上述区别,就可以在实务中明确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了。当然存在一些很难区分的实际情况,例如以完成固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关系就和劳务关系十分相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严格看用人者与提供劳务者是不是平等关系,也就是提供劳务者是否受单位管理,是否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如果是,就是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就是劳务关系。这一区别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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