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关于将两国关系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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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关于将两国关系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的协定
中国政府 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关于将两国关系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5月8日)
为了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和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将两国一九七一年建立的领事级正式关系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互派大使,并重申:
一、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注意到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奉行的中立政策。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加布里埃莱·加蒂
(签字) (签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去年12月,江泽民、李鹏同志分别在六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座谈会、全国农业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以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引起了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重视,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诚欢迎。广大干部和群众直接了解到党中央、国务院是反对增加农民负担的,政策觉悟得到了
很大提高。有一些省(区)和部门行动迅速,采取了有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民负担不断增长的势头。但是,总的情况很不理想,相当多的地方和部门行动迟缓,有的至今对中央的指示置若罔闻,按兵不动;有的甚至采取暗中干预的作法进行抵制;有些已明令禁止或多次被批评的
不合理负担,仍在推行。对此,农民意见很大。如果任其继续发展下去,不仅会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将影响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因此,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予以纠正。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农民除依法纳税和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以内的规定继续执行外,其他涉及要农民负担费用的各种摊派、集资、达标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农
村建立各种基金等,不论是哪一级政府或哪一个部门制定的文件或规定,一律先停止执行,然后进行清理。经过清理后,认为确实需要继续执行的,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重新批准后执行;重要项目,要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表现在农村,根子在上边各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摊派、集资、达标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等方面的许多文件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国家机关。因此,清理文件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从中央国家机关抓起。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部
门第一把手负责,立即行动起来,在六月底以前把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清理完毕,作出表率。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作为一项紧急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深入问题较多的地方调查研究,采取得力措施,尽快把农民的过重负担减下来。同时,加强对本地区清理农民负担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动迟缓者、清理不力者,要给
予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严肃查处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起的恶性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一件也不能放过。对造成恶性事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惩处;对酿成恶性事件的官僚主义者,要撤职查办;处理结果要广播登报,同群众见面,进行民主、法制的教育
。
1993年3月19日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部清[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集中开展资费套餐清理工作,资费套餐种类显著减少,清理效果初步显现,但在资费设计和宣传环节中仍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各电信企业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力求资费方案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消费者分析、比较、选择和使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电信企业应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资费研究,科学制定资费方案,通过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逐步降低成本,努力促进电信资费总体水平稳步下降,与广大用户共享电信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二、电信企业应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同时,为方便用户比较和选择,应适当控制资费方案的种类,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可供用户选择的同一网络的资费方案原则上不超过10种。
三、资费方案结构应简单清晰,鼓励电信企业推出按实际使用量给予不同优惠幅度的资费方案;对于设定基本消费的资费方案,在基本消费包含的收费项目外不应再额外附加必选的收费项目;对于现行叠加收费的电信业务,鼓励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采用单一费率方式收费,对于其他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应避免采用叠加收费方式。
四、资费方案设计应科学合理,与企业技术、服务和管理能力相匹配;资费方案的适用区域应尽可能扩大,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鼓励电信企业为农村用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除此之外,不宜针对特定区域设计资费方案。
五、电信企业应建立资费方案公示制度,通过营业厅、代理代办点、网站等方式公布现行资费方案,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电信企业应履行提醒义务,不得片面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宣传。
六、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尽可能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向用户提供的帐单中所列收费项目应与用户选择的资费方案相符合,方便用户明白消费。
七、用户对资费方案享有自主选择权,电信企业应给予充分尊重,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
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和协调,做好本企业的电信资费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照上述要求,指导本辖区电信企业推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资费方案,规范电信企业资费宣传行为,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信息产业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