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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51:55  浏览:8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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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决定

(1991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1968年7月1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
生效日期:1970年3月5日
保存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本条约各缔约国(以下称“各缔约国”),
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
认为扩散核武器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
根据联合国大会要求缔结一项防止更广泛地扩散核武器的协定的各项决议,
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
表示支持进行研究、发展和其他努力,以促进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范围内应用下述原则,即通过在一定战略地点使用仪器和其他技术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变物质的流动,
确认下述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括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
深信在促进此项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为和平目的而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作出贡献,
宣布它们的意图是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和着手采取以核裁军为目标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国家为达到这个目标而进行合作,
回顾到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的各缔约国在该条约序言中所表示的谋求达到永远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并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的决心,
愿意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以及各国间信任的加强,以利于按照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现有全部储存并从国家武库中取消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回顾到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且回顾到要尽量减少把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用于军备,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立与维护,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每个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
第二条
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的转让;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也不寻求或接受在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方面的任何协助。
第三条
1、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接受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该机构的保障制度与该机构谈判缔结的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其目的专为核查本国根据本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情况,以防止将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无论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设施内生产、处理或使用,或在任何这种设施之外,均应遵从本条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序。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应适用于在该国领土之内、在其管辖之下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动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
2、每个缔约国承诺不将(a)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或(b)特别为处理、使用或生产特殊裂变物质而设计或配备的设备或材料,提供给任何无核武器国家,以用于和平的目的,除非这种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受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约束。
3、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实施,应符合本条约第四条,并应避免妨碍各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或和平核活动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包括按照本条的规定和在本条约序言中阐明的保障原则,为和平目的在国际上交换核材料和处理、使用或生产核材料的设备。
4、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订立协定,以适应本条的要求。这类协定的谈判应自本条约最初生效后一百八十天内开始进行。在上述一百八十天期限届满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各国,至迟应自交存之日开始进行这类协定的谈判。这类协定的生效应不迟于谈判开始之日起十八个月。
第四条
1、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所有缔约国不受歧视地并按照本条约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开展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利。
2、所有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换设备、材料和科学技术情报。有条件参加这种交换的各缔约国还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进一步发展为和平目的而应用核能方面,特别是在无核武器的各缔约国领土上发展为和平目的应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以作出贡献,对于世界上发展中地区的需要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第五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按照本条约,在适当国际观察下并通过适当国际程序,使无核武器的缔约国能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获得对核爆炸的任何和平应用的潜在利益,对这些缔约国在使用爆炸装置方面的收费应尽可能低廉,并免收研究和发展方面的任何费用。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得根据一项或几项特别国际协定,通过各无核武器国家具有充分代表权的适当国际机构,获得这种利益。就此问题的谈判应在条约生效后尽速开始进行。具有这种愿望的无核武器的缔约国也可以根据双边协定获得这种利益。
第六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
第七条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国家集团为了保证其各自领土上完全没有核武器而缔结区域性条约的权利。
第八条
1、任何缔约国得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各保存国政府,由各保存国政府分发给所有缔约国。随后如经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缔约国请求,各保存国政府应召集会议,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以审议这项修正案。
2、本条约的任何修正案须经所有缔约国的多数票通过,多数票中应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的缔约国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票数。该修正案对于每个交存其对该修正案的批准书的缔约国,应于所有缔约国的过半数国家,其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国家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交存其对修正案的批准书时起生效。此后,该修正案对于任何其他缔约国应在其交存修正案批准书时开始生效。
3、本条约生效后五年,应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缔约国会议,审查本条约的实施情况,以保证本条约序言的宗旨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正在得到实现。此后,每隔五年,经超过半数缔约国向各保存国政府提出以上内容的建议,得另行召集为审查本条约实施情况这一相同目的的会议。
第九条
1、本条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凡未在本条约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效前在本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得随时加入本条约。
2、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三国政府保存。
3、本条约应在指定为条约保存国政府的各国和本条约的其他四十个签署国批准本条约并交存其批准书后生效。本条约所称有核武器国家系指在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
4、对于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条约应自各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各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本条约的生效日期、收到关于召集会议的任何请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6、本条约应由各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条
1、每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退出前三个月将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项通知应包括关于该国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说明。
2、本条约生效后二十五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本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这种决定应由过半数缔约国作出。
第十一条
本条约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应保存在各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各保存国政府应将经正式核证的本条约副本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68年7月1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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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1991年12月6日,国家教委


1986年以来,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在推动全国教育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尤其是在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推广普通话方面,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由于有些单位的同志,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部分同志,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认识不足,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贯彻不力,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仍然相当严重,特别是滥用繁体字的倾向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切实纠正语言文字应用中不规范、不标准的现象,特作如下通知:
一、学校推广普通话,是培养未来“四有”人才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之一,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到本世纪末,普通话应当成为城市幼儿园和乡中心小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多数地区还应要求成为校园语言。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包括承担师资培养任务的普通高校、民族院校)和职业高中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旅游、商业、服务等)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应进行补课和补考,待补考合格后,再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更高的要求。
二、《汉语拼音方案》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法定方案,也是拼写中国人名、地名、专名的国际标准。汉语拼音已经成为学生识字和学习普通话的有效工具,成为阅读和写作的辅助工具。各地小学要加强汉语拼音教学,并把它和推广普通话结合起来。“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的试验应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广。
三、各地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社会用字的有关规定。凡机关公文用字、图书报刊用字、信息处理用字、影视屏幕用字以及各单位、各学校的招牌、标语牌、商标、广告、证书、校徽、奖状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组织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各种会议(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会、纪念会、庆祝会、商品交易会及各种竞赛等)的用字必须合乎规范和标准。各地教育部门所属的图书进出口公司,凡出口国内编印的图书、画报等,均需使用规范汉字,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只能用在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迹、书法艺术方面。其他方面确需使用繁体字的,须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交报省市语委备案。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以及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要配合语文教学,净化校内用字,适当组织城市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利用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社会用字规范化的宣传和公共场所用字情况的调查活动。使学生在接触社会实践中,受到教育,增强用字规范意识。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起来,要做到有领导同志分管,有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同时定期对语言文字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讲普通话,带头写规范字。
各地在制订或修改有关规章制度时,应列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贯彻执行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有关内容。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护士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护士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实施《护士条例》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护士条例》实施的重要性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护士承担着救死扶伤、保护生命、防治疾病、减轻痛苦的专业职责,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国务院公布施行《护士条例》,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务院公布施行《护士条例》的重要意义,大力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的必须待遇,稳定发展护士队伍,保证护士队伍素质,规范护理技术行为,提高护理专业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护理服务。

二、认真学习和宣传《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对设立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优秀护士的表彰和奖励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护士权益、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中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护士要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护士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护士条例》,在社会和医疗卫生系统营造重视护士队伍建设和加强护理工作的氛围,激励广大护士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努力工作。

三、切实做好《护士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好在保证护士人力配备、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本机构执业护士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并解决辖区内护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依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建立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士护理行为。我部将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尽快与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确保该条例顺利实施,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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