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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16:48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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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职成〔2004〕8号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是增强德育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举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转折时期,随着学习生活由普通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变,发展方向由升学为主向就业为主转变,以及将直接面对社会和职业的选择,面临职业竞争日趋激烈和就业压力日益加大的环境变化,他们在自我意识、人际交往、求职择业以及成长、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或问题。因此,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坚持以育人为本,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发展的特殊性,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2.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立足教育,重在指导,以学生为主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科学性与实践性相结合,重在体验和调适;心理素质培养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相结合;面向全体与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发展与预防、矫治相结合,立足于发展;教师的科学辅导和学生的主动参与、家长的配合相结合。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3.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信心,学会合作与竞争,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和敬业乐群的心理品质,提高应对挫折、匹配职业、适应社会的能力;帮助学生解决在成长、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心理困惑和心理行为问题,并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提供必要的援助,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4.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简单的心理调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正确认识和把握自我,以及掌握一定的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根据学生特点和他们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

  5.学校必须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职业发展的需要,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内容。

  一年级阶段:

  帮助学生适应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调整心态,建立信心,在学习中培养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体会成功的愉悦,激发学习兴趣;鼓励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不断认识自己,开发潜能,悦纳自己,完善自己;帮助学生在专业课和其他活动中了解未来要从事的职业以及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学习目标和生活目标,培养职业兴趣;帮助学生融入集体,在集体的建设中培养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友谊感;了解青春期性心理现象,帮助学生学会调控情绪,正确对待异性交往。

  二年级阶段:

  帮助学生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和策略,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操作能力;引导学生了解自己的情绪、性格和能力特征,提高自我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意识,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关注现实和未来职业选择的关系,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帮助学生发展人际交往能力,建立良好的同学关系、师生关系和亲子关系;帮助学生了解生命的意义,珍惜生命,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

  三年级阶段:

  帮助学生做好就业的心理准备,确立就业目标或继续学习的发展方向;引导学生利用学习和各种实践机会熟悉社会、体验社会、体验职业,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个性特点,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职业观、创业观,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树立合作与竞争意识,增强迎接职业挑战的信心,提高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学会应对压力与挫折,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6.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各地要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的规定,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课课程体系之中,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程,一般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

  7.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并通过团体辅导、个别咨询、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网络咨询、开设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在成长、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心理行为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他们排解心理困惑。对于个别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应该及时识别并转介到专业诊治部门。

  8.在实习实训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实习实训是学生接触社会、体验职业的重要渠道,要引导学生进行职业心理调适,帮助学生巩固和强化积极的情感体验,克服不利于将来就业的心理倾向,正确对待职业选择和职业的变化发展,了解职业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培养职业兴趣、爱岗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

  9.通过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和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如广播、电视、网络、校刊、校报、橱窗等形式,利用第二课堂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培养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心理健康教育要和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全面渗透到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

  10.建立学校与家庭密切联系与沟通机制,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教师家访等各种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发挥家庭的作用,使学校和家庭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1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积极组织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范围,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12.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起分管校长负责,德育工作教师为主体,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学校可配备必要的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其编制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根据实际需要,学校也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或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原则上在德育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学校要配置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设施,不断改善条件。

  1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当地和学校的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对全体教师特别是德育工作教师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培训,提高全体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意识;重点组织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与操作技能水平。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操作技能训练、案例分析和实践锻炼等。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教师培训用书,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培训骨干教师。

  14.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质量。学校在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要从学生实际出发,以学生成长、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需要为主线,通过集体备课、合作教研,明确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和难点,采用科学有效的教育形式和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15.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简单化,避免把心理健康教育对象局限于少数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避免把心理健康教育等同于学科教学,局限于心理学知识的传授;避免把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简单地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不能采用生硬的教育方式。

  16.要遵循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要求,谨慎使用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量;所用量表和测试手段一定要科学,不能简单地凭借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对心理测试的结果,要严格保密。不允许进行考试。

  17.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材、教师用书和相关教育材料的编写、审查与选用都要根据本指导纲要的统一要求进行,进入学校的教材、教师用书和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8.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工作。职业教育教研部门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人的全面发展、与各专业学科教学和职业素质等关系的研究。交流推广优秀科研成果和学校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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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
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
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
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
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

(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
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
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
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
的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
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
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
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
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
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
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
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五)各地要适应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化的需要,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
定,结合实际,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可采取由个人缴
费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给予相应待遇。
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
式实现整体参保,同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二、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六)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
定点资格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
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
和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特别是要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基层医疗机
构的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要强化药师配备、处方管理等资格条件的审查。
对从医院门诊药房剥离出来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定点范围。

(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
售药店必须签订定点协议。在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要求,明
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的控制指标。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将
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医务人员;要明确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要与
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要明确
违约责任。

(八)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
用支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
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
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
总费用的比例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诊疗项目、
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
住院费用和人均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

(九)建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建立医疗
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通过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
药品价格信息、建立医药专家委员会、聘请义务督查员等措施,对定点医疗机
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舆论和社会监督。
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落实违约经济责任、
必要时可与其终止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
消定点资格。

三、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

(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义及政策的理
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要对医疗费用增长
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
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
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
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十二)切实加强管理,杜绝滥开药、滥检查等不规范医疗行为。要依据
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规范,不断完善用药、诊疗等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措施,
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
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切实减轻个人负担,维护参保人员
医疗保障权益。

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在同一城市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逐步实现统一定点。
加强对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转院等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可通过跨地
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异地经办机构管理等办法,按规定及时为异地安置
和异地就医人员支付医疗费用。

(十四)强化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健全基本数据统计制度和医疗费
用监测系统。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
医疗保险基金要及时建帐入户,对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公务员医疗补助、大
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要分别建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要统计参保人
员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对各项基金的收支、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要分开统计。
要加强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监测,及时对医疗保险各项统计和监测数据进行综合
分析,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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