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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39:44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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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2004]37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六日   



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江府[2003]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资金来源



(一)市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共同筹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帐户分别设在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由两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次划付资金给两区财政局的资金专户,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分别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属市高新区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高新区和江海区按市本级与江海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负担。



二、申请条件



凡符合《暂行办法》所列范围的引资者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三、受理申请时间



每年的6月和12月为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时间。



四、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渠道:引资者向所在的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市高新区的引资项目向市高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请资料: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叁份:

1、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须由项目单位加具意见);

3、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4、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帐单等);

5、项目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

6、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收到引资者申报的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同意后通知本区财政局(属高新区的项目由高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通知江海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把专项资金拨付给引资者,并报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拨付情况实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更正。

(二)引资者或项目单位如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追回已划拨的专项资金: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

2、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新会区可参照本细则施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主题词:招商引资△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4年9月6日印发

附件





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
引资者名称(签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银行帐号
 
通讯地址
 

引进项目情况
引进项目名称
 
电 话
 

项目地址
 
传真号码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号码
 
税务登记号码
 

工商注册日期
 
正式投产(开业)日期
 

资金到位情况
自 年 月至 年 月实际到位资金 万元 (原币折合美元 万元)

奖励 申请
一、引资贡献奖(按实际到位资金6‰计算奖金)
奖励 万元人民币

二、引资信息奖(按实际到位资金0.6‰计算奖金)
奖励 万元人民币

项目单位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审批
项目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复核
区财政局复核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填表日期:
经办人:

电话:

说明:
本表由引资者一式叁份如实填写并连同有关申请资料提交项目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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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1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安明与王志方、王志元父子为析产一案二审期间王安明死亡应如何结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诉人王安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王安明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中止诉讼满6个月不参加诉讼,即按终结诉讼处理
此复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说模蚴腥嗣裾馐掳旃疑瓯ǎ?

 2.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

 3.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部门进行初审,报经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被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并加强对其事迹的宣传。

 授予荣誉市民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八条 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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