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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02:45  浏览:9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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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287号



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部组织了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工作,并对要求变更名称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符合一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二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准予登记(详见附件一)。

  二、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名称发生了变更。经审查,这些企业具备有关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新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其实际能力没有实质性下降,准予其以新名称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投标。在原资信登记表中注明新名称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后有效,原企业名称同时废止。(详见附件二)。

  通过此次资信登记的施工企业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参与全国公路工程建设投标。各地、各单位在今后的公路工程招投标中,要严格执行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做好对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

附件: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第九批)审查通过名单

   二、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附件一: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第九批)审查通过名单

一、通过一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

1、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3、广东省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4、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6、宜昌市公路建设总公司

7、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8、上海警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9、山东菏泽通达路桥工程局

10、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1、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二、通过二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

1、冶金工业部西南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2、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中铁第十七工程局川东总公司

4、中国第二冶金建设公司

附件二:

  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



一、一级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

1、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北京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

2、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原名为: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新疆石油管理局路桥建设工程公司)

4、杭州交通工程集团公司

(原名为:杭州市公路工程处)

5、中铁第十六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原名为: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6、中铁第十六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原名为: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7、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8、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9、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10、成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成都铁路局工程总公司)

11、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天津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

12、江西省赣州公路工程公司

(原名为:江西省赣州地区公路工程公司)

1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

14、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

(原名为:北京市燕通公路工程公司)

15、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

16、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17、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18、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19、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20、东北煤炭建设工程总公司

(原名为:中煤建东北分公司)

21、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名为:湖南常德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2、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湖南省郴州市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3、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4、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

25、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26、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四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四工程公司)

27、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二、二级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

1、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2、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江西华昌基础工程公司)

3、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

(原名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中铁第二十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原名为:中铁第二十工程局建筑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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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09〕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调动信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海府〔2008〕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是指对本市中小企业信用发展状况、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促进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指导社会信用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及行业内部的自律建设。
第三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一)研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财政注资、基金收益、捐赠等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二)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依法申请减免营业税或所得税。
(四)鼓励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指导信用担保机构制定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加强行业之间的协作和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六)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为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风险损失补偿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各区政府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
第五条 市工业和招商局是指导、协调和促进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对全市中小企业征信和信用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主要采取代偿损失补偿、贷款担保奖励、资本金扩充和信用服务补助等方式。
对当年已安排代偿损失补偿或补充资本金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再安排贷款担保奖励资金。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二)支持担保机构从事票据贴现担保和融资租赁担保;
(三)支持信用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培训、信用调查征信、信用评级认证等服务;
(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条件及标准:
(一)代偿损失补偿。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根据担保项目的实际代偿损失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每年补偿额度一般控制在实际代偿损失额的10%左右,最高不得超过25%。
(二)担保贷款奖励。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对单户被担保对象的担保责任余额控制在自身实收资本的10%以内,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经营业绩突出,奖励标准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的1%,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对给予本市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且贷款利率上浮不高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1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贷款余额的5‰给予奖励。
(三)资本金扩充。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依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适当补充资本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增强其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
(四)信用服务补助。对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服务、担保业务培训的有关机构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业务支出额的50%。
第九条 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对全市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已备案登记的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符合条件申报专项资金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工业和招商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或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收入20%以上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及税后利润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信用担保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征信、信用信息及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形成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级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体系。
开展对信用担保机构及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认证,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评定,构筑覆盖全部企业的信用管理网络体系。
推进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发展信用中介服务业,加强企业信用自律管理,维护信用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招商局应当加强对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供指导和服务。
(一)定期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发布国家、省和本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及项目资金供需信息。
(二)组织中小企业项目融资推介会,开展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之间的对话,建立互信合作机制;帮助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开拓面向中小企业的新业务。
(三)对担保机构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四)开展面向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等工作。
(五)完成国家和省安排布置的信用担保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信用担保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业和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颁发《“七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七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年6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
《“七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经试行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后,现已正式定稿,并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七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 1986年3月
根据“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己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尽快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系指某些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中间试验成果后还必须进一步放大到一定规模进行试验,证明该成果技术装备的可行性以及经济的合理性后,才能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推广应用的试验项目。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代表我国先进水平,对改变一个行业的生产技术面貌乃至国民经济全局的发展确有实际作用。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包括示范性试验线和工业性试验基地两种类型。
第二条 申请进行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的中试成果必须是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并且自筹资金、外汇、原材料、能源以及其他必要条件都必须落实。承担单位必须是领导班子得力、管理健全、技术力量较强、经济信誉良好的单位。项目取得成果后,有推广应用的具体措施。

计划编报程序
第三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选择,首先由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报国家计委(内容要求见附一)。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的轮廓设想、必要性、前期科研成果的水平、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及推广价值进行综合分析。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征求国家经委和国家科委的意见后,列入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向主管部门发出立题通知书。
第四条 列入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资貉审查证书的设计单位及成果提供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二)、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并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五条 由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内容要求见附三)。报请审批的设计任务书应附有:经审查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自筹资金和外部条件的文件;项目所在地省、市、自治区计委、科委或归口部门的会签意见。
第六条 国家计委对设计任务书批复后,即成为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预备项目。受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编制初步设计,由主管部门审定。初步设计不得改变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主管部门于八月底前向国家计委申报项目开工的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四)。国家计委根据批准初步设计和外部条件落实等情况发出开工通知并列入第二年年度计划的新开工项目。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所需的经费由国家、部门、地方和承担单位共同集资,所需外汇列入部门或地方自有外汇计划,并在国家下达给各地方、各部门用汇指标内安排使用。由国家预算的拨款实行包干使用。自筹经费和外汇的落实情况要写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第九条 批准开工项目的国家预算拨款,根据设计任务书经费的概算及计划进度分年度下达。初步设计概算如超过设计任务书投资控制数10%以上的,要重新报批。所有超过部分,由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负责解决。项目的承担单位每年要向国家计委和主管部门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和预决算,无预决算报告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拨款。
第十条 示范性试验项目原则上要偿还国家全部拨款。试验基地项目原则上要偿还部分拨款,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原则上可不偿还,但申报和审批时都要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偿还经费的来源按国务院国发[1986]12号文件,是试验项目经过验收、鉴定并投产后,本项目的税前新增利润和技术转让的收入。
第十二条 还款期限自项目通过验收、鉴定的第二年起,最迟五年内还完。还款期限及额度均应写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国家拨款回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建设费用的使用范围按基建规定办理;试验费用按科技三项费用有关规定办理。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经费可跨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浪费。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在主管部门主持下,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对建设和试验负主要责任,并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完成规定的任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第十六条 参加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院校要协调分工,明确职责,分别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提供科研成果的单位要提供试验项目的技术保证。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并应在项目完成后提供定型设计。试制产品要有使用部门指定单位的测试和试用报告。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要建立严格的报告和检查制度。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二次向国家计委提出项目建设和试验进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所需物资按不同经费来源的不同渠道组织供应,国家拨款的物资纳入国家科技三项费用物资供应计划。自筹资金和贷款的物资纳入部门或地方的物资供应计划。
第十九条 示范性试验线经鉴定转入生产后,原料、燃料、动力供应和流动资金应纳入各主管部门计划予以落实。固定资产比照基建建成项目办理。试验基地鉴定验收后,按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单位办理。

验收、鉴定、推广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设和试验内容,并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鉴定,并抄报国家计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验收、鉴定前二个月,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下列文件报送有关鉴定部门审核:工程竣工报告,试验技术总结,成果使用单位的审查意见,验收、鉴定报告草稿。
第二十一条 验收、鉴定工作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批准的验收鉴定委员会进行,验收鉴定委员会根据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及承担单位所报送的验收、鉴定文件进行验收、鉴定,并正式提出验收、鉴定报告。验收鉴定报告应附有可供采用的定型设计、试验线投入运行的全套技术管理文件和关键专用设备定点制造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验收、鉴定结束,由承担单位就试验、设备、物资处理意见等提出建议,连同验收、鉴定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即可结束。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以后,其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由承担单位使用,鼓励承担单位转让成果,不得封锁垄断。有关技术转让、奖励和专利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一部分,在清理基本建设项目时,不得视为计划外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失败时,查明原因后按国家拨款回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中的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部门、地方组织的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由部门、地区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一: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承担单位:
申请日期:
一、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预测
二、前期科研工作的水平,成果及鉴定情况
三、试验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四、建设规模、建设地址、期限、内容和设想
五、建设条件和承担单位的初步设想和分析
六、经费估算和资金筹措
七、资金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初步估计
八、项目成功后的推广计划和措施

附二: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所依据的科研中试成果
二、产品方案、需求预测、建设规模
三、试验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及预期技术经济指标
四、原材料、燃料、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关系
五、建设地点及工程方案,环境保护
六、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七、建设工期和进度,试验进度和完成期限
八、经费估算,资金筹措,产品成本,国家拨款的偿还额度及期限
九、资金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项目的风险分析

附三: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设计任务书
一、编制依据和背景
二、建设规模、试验内容和目标
三、试验地点、年限
四、原材料、燃料、水、电、汽及交通运输和三废处理的情况
五、劳动定员
六、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
七、经费估算、资金筹措、产品成本、国家拨款的偿还额度及期限
八、银行或部门、地方的财政、计划部门对自筹资金的初步落实情况的证明
九、经济效益,偿还能力、还款额度和期限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附四: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开工申请报告
一、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初步设计对设计任务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落实各种必要条件的情况和有效文件
四、分年度的工作内容和经费需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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