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口通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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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通行规定
铁路道口通行规定
1984年11月10日,铁道部
为了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现对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停留。
二、遇有栏木放下、音响器发出报警报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最外股钢轨外侧五米以外。
三、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车辆、行人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四、通过设有道口信号的铁路道口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过;
(二)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过;
(三)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车辆、行人必须按第三项规定通过。
五、凡违反本规定,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危害运行安全,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交通规则处理,由此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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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
国统字〔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体育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改进和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规范体育及相关产业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体育总局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国家统计局(章) 国家体育总局(章)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
(试行)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特制定《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
(二)本分类为界定、规范我国的体育及相关产业提供了参考,为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奠定了基础。这对于科学制定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培育体育消费市场,促进我国体育及相关产业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体育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体育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体育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体育组织管理活动;
2.体育场馆管理活动;
3.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4.体育中介活动;
5.其他体育活动;
6.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制造;
7.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销售;
8.体育场馆建筑活动。
三、分类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本分类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为指导原则。
(二)兼顾部门管理和体育活动的自身特性。
本分类在满足反映体育体制改革需要的同时,还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体育活动的自身特点。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根据体育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类别进行重新组合。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四、分类方法
(一)本分类依据分类原则,将体育及相关产业划分为3个层次。
第1层分为8个大类,主要体现部门管理和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基本特征。该层次每个大类用汉字数字 一、二 ……表示。
第2层对每个大类再进一步细分,共分为24个中类,主要体现体育及相关产业的产业链机器上下层的关系。该层每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 1、2……表示。
第3层是《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具体活动类别层,共57个小类。该小类全部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的行业类别,也是第3层次所包括的行业类别层次,该层次不设置序号,为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用相应的行业代码表示这57个小类的代码。
(二)本分类中做特殊处理部分的内容如下:
1.延伸层。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对第3层划分较粗的行业小类增设了延伸层,其目的是科学、准确、完整地描述这类行业所包括的体育活动。延伸层的类别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在类别前用横线“—”表示。
2.含有部分体育活动的行业类别。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但从体育的角度观察,有些行业小类不完全是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活动,特在《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中对这类行业做标记(*)。
五、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表
类 别 名 称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一、体育组织管理活动
1.体育行政、事业组织管理活动
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体育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体育组织(指专业从事体育比赛、训练、辅导和管理的组织的活动)
-各种职业体育俱乐部
-各种运动队
-各种群众性体育组织
-各种专项性体育管理组织(如体育协会、中心)
2.其他体育组织管理活动
专业性团体 *
-体育社会团体服务
其他社会团体 *
—体育基金会
—其它未列明的体育社会团体
二、体育场馆管理活动
1.体育场馆管理活动
体育场馆(指可供观赏比赛的场馆和专供运动员训练用场地的管理活动)
-综合体育场
-综合体育馆
-体育训练基地
-游泳比赛场馆
-足、篮、排场馆
-网球、羽毛球、乒乓球场馆
-棋牌比赛场馆
-其他未列明比赛场馆
三、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1.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休闲健身娱乐活动(指主要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娱乐场所和其他体育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
-综合性体育娱乐场所(游泳、保龄、球类、健身等一体的综合性健身中心)
-保龄球馆
-健身中心(馆)
-台球室、飞镖室
-高尔夫球场
-射击、射箭馆(场)
-滑沙、滑雪以及模拟滑雪场所的活动
-惊险娱乐活动场所(跳伞、滑翔、蹦极、攀岩、滑道等)
-娱乐性军事训练
-体能训练场所
-其他未列明的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四、体育中介活动
1.体育商务服务
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
-运动员的个人经纪代理活动
-体育赛事票务代理活动
-运动会筹备、策划、组织活动
-其他未列明的体育商务服务
2.体育经济咨询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
-体育经济咨询活动
3. 体育经纪服务
其他体育
—体育经纪服务
五、其他体育活动
1.体育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
-武术培训服务
-其他体育项目培训服务
2.体育科研服务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体育科学研究服务
3.体育彩票服务
其他娱乐活动*
-体育彩票
4.体育传媒服务
图书出版*
-体育图书出版服务
期刊出版*
-体育类杂志出版服务
音像制作*
—体育类录音制品制作服务
—体育类录像制品制作服务
音像制品出版*
—体育录音制品出版服务
—体育录像制品出版服务
广播*
-体育类广播节目制作服务
—体育类广播节目播出服务
电视*
-体育类电视节目制作服务
—体育类电视节目播出服务
—体育类电视节目出口服务
—体育类电视节目进口服务
5. 体育展览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
—体育用品展览服务
6. 体育市场管理服务
市场管理*
—体育用品市场管理服务
7. 体育场馆设计服务
工程勘察设计*
—体育馆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健身用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室外体育设施设计服务
8.体育场所保洁服务
其他清洁服务*
—体育场所保洁服务
9.体育文物及文化保护服务
文物及文化保护*
—民族体育运动保护服务
六、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制造
1.体育用品制造
球类制造
体育器材及配件制造
训练健身器材制造
运动防护用具制造
其他体育用品制造
2.体育服装及鞋帽制造
纺织服装制造 *
-运动类服装
制帽 *
—各种运动帽制造
皮鞋制造 *
-皮运动鞋靴
橡胶鞋制造 *
—布面运动胶鞋
塑料鞋制造*
—塑料制运动鞋靴
3.相关体育产品制造
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 *
—台球桌及其配套用品
—保龄球设备及器材
—投镖及投镖板
—沙壶球桌
绳、索、缆的制造*
—体育项目用网(兜)
皮箱、包(袋)制造*
—运动包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运动用饮料
武器弹药制造*
—运动枪
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
—运动场地滚压机
—运动场机动割草机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高尔夫球机动车
脚踏自行车及残疾人座车制造*
—竞赛型自行车
车辆专用照明及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
—足球场、体育场等用的显示器
七、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销售
1. 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产品批发
体育用品批发
服装批发 *
—运动服装批发服务
鞋帽批发 *
—运动休闲鞋帽批发服务
图书批发*
—体育类书籍批发服务
报刊批发*
—体育类杂志批发服务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体育类激光视盘批发服务
—体育类录像带批发服务
—体育类电子出版物批发服务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台球器材批发服务
—飞镖器材批发服务
—沙壶球器材批发服务
2. 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产品零售
体育用品零售
鞋帽零售 *
—运动鞋专门零售服务
服装零售 *
—运动服装专门零售服务
百货零售*
—体育百货零售服务
超级市场零售*
—体育类产品超级市场零售
3.体育产品贸易与代理服务
贸易经纪与代理*
—体育用品国际贸易代理服务
—体育用品国内贸易代理服务
八、体育场馆建筑活动
1.体育馆房屋工程建筑
房屋工程建筑*
-体育及休闲健身用房屋建筑
2.体育场工程建筑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室外体育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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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西安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实行。
市长 孙清云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西安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动车辆和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五条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辆,其排气污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的免检车型外,新车办理入户必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可办理有关入户手续。
禁止外地化油器汽车转入我市。
第七条 机动车年度审验必须将排气污染检测列为必检项目,符合国家排气标准的,方可通过年度审验。
第八条 延缓报废车辆和客运车辆排气污染检测每季度一次。延缓报废车辆经检测连续3次不符合排气标准的,强制报废。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检测资质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委托,在检测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不得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测。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工作。路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畅通。
第十一条 使用低污染排气的机动车车主可申请绿色环保标志,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检测认定后,发给绿色环保标志。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1年内免于路检、抽检。
第十二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农用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治理。经治理的机动车辆,其排气污染应在1年内或行驶2万公里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加油站应按照国家规定在车用汽油中添加燃料清净剂。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加油站销售的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使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托进行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路检、抽检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驾驶员处以吊扣驾驶证的处罚。逾期不治理的,对车主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规定,治理排气污染的企业弄虚作假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禁止其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业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