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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2:25  浏览:9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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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0号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柳秀

二OOO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所在地旗、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工程建设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例,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查,能满足开工需要;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按照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按照规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放置施工现场备查,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发放按照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明确市与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
(一)凡在呼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在下列规定之一范围内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100万元以下的;
2、建筑工程总规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及住宅小区,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施工许可证。
(二)凡在呼市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在下列规定之一范围内的,由各旗、县、区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200万元以下的;
2、建设工程总规模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下的;
3、建筑结构主体建筑六层(含六层)或单跨9米跨度以下的。
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及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律由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施工许可证。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施工许可证审批必备证明文件和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由国家统一制定格式,由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文本。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持正本,施工总包单位持副本。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和产权确认时必须提交施工许可证正本。施工总包单位在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招聘时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副本才能进行。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军事房屋建筑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在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农民自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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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证监法律字[2007]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在废止前五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58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17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5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此外,在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后明令废止、在《立法法》施行前发布的行政法规有4件,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2.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

3.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1:
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附件2:
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
序 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1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
份管理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54号 1996年4月22日
2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证监基金字[1999]21号 1999年7月12日
3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5号 2000年2月13日
4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85号 2000年4月30日
5 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34号 2000年5月18日
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证监发[2001]36号 2001年3月6日
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股票上市公告书
证监发[2001]42号 2001年3月15日
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监发[2001]66号 2001年4月26日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
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
证监会计字[2001]16号 2001年6月29日
10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
章程制定指导意见
证监基金字[2001]37号 2001年8月21日
11 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4号 2002年1月24日
12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54号 2002年5月20日
13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

证监发行字[2002]122

2002年10月29日
14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
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3]2号 2003年2月9日
1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
证监发行字[2003]26号 2003年3月24日
16
关于证券交易所核准企业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

证监发行字[2004]150

2004年9月15日
17 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226

2006年9月27日

附件3:
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文 号 发布部门
1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证委发[1997]16号 证券委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委发[1997]81号 证券委
3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证监发[2000]16号 证监会
4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发[2000]22号
证监会
财政部
序 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1 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21号 1996年1月25日
2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证委发[1996]18号 1996年6月17日
3 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169号 1996年8月22日
4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证监发字[1996]423号 1996年12月26日
5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证监[1996]12号 1996年12月26日
6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证监[1997]7号 1997年3月3日
7 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1997]13号 1997年9月10日
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9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监[1997]16号 1997年12月16日
10 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 证监机字[1997]4号 1997年12月29日
11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证监[1998]8号 1998年3月17日
12 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8]259号) 1998年10月6日
13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机字[1998]46号 1998年12月11日
14
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
通知
证监发[1999]4号 1999年2月4日
15 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54号 1999年7月5日
6 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121

1999年9月8日
17 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86号 2000年6月23日
1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证监公司字[2000]53号 2000年5月18日
19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199

2000年9月5日
证监发行字[2000]131

20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 号 2000年9月22日
21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223

2000年9月23日
22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
办法》的补充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240

2000年10月27日
2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
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证监发[2000]76号 2000年11月2日
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
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证监发[2000]76号 2000年11月2日
25 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1]12号 2001年1月10日
26
关于查询从事证券交易当事单位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
的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
证监发[2001]12号 2001年1月19日
27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1]43号 2001年3月15日
28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号 2001年3月28日
2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证监发[2001]52号 2001年4月2日
30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证监会令第2号 2001年4月26日
3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
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证监发[2001]64号 2001年4月26日
32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1]115

2001年12月25日
33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2]55号 2002年7月24日
3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0号 2002年9月28日
35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1号 2002年9月28日
36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
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2]312

2002年10月14日
3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2号 2002年11月5日
3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3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4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
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4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43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02

2002年12月26日
4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
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证监发行字[2003]27号 2003年3月24日
4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证监发行字[2003]28号 2003年3月24日
46
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
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16号 2003年5月20日
47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16

2003年9月19日
4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

证监会令第16号 2003年12月5日
4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

证监发[2003]88号 2003年12月11日
5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

证监公司字[2004]1号 2004年1月7日
5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
作规程
证监发[2004]41号 2004年5月12日
52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2004年7月19日
53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4号 2004年10月9日
54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29

2004年10月11日
5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 证监公司字[2004]96号 2004年11月29日
56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4]
162号
2004年12月7日
57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32号 2005年4月29日
58
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42号 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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