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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24:46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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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库(场)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红旗河沟、沙坪坝、陈家坪、杨家坪、南坪转盘范围内的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库(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停车库(场)、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场)和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的社会单位自建停车库(场)。
  第三条 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重庆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
  第四条 规划、土地房屋、公安、公用、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停车库(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划要求,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第七条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车库(场)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施工、设计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必须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关闭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鼓励社会单位利用自建的停车库(场)对外开展停车服务。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自觉到城市公共停车库(场)或对外服务的停车库(场)停车,服从停车库(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上占道停车和在公共停车库(场)周围占道设置停车场。
  第十二条 经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取得《公共停车库(场)服务许可证》后,公共停车库(场)和社会单位对外服务的停车库(场)可实行收费服务。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收费服务的停车库(场),应使用市税务部门印制、由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售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由交通部门管理的主城区内的停车库(场),仍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建设管理的公共汽(电)车停车场(站),仍由公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外其他区市县的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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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银监办通〔2008〕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银监会系统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投身抗灾救灾工作,切实改进灾区金融服务,为支持抗灾救灾作出了积极贡献。下一阶段,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斗争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为切实做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金融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银监会系统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主动深入一线了解灾情,及时准确掌握贷款需求,科学判断,突出重点,全力以赴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金融服务工作,做到保开门、保服务、保安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筹措资金,科学调整信贷计划,有效增加对灾区的信贷投放,为受灾地区企业和农户恢复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做到早谋划、早安排、早启动。

二、切实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从紧货币政策下的信贷安排,在有效防范风险和维护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灾后恢复重建信贷资金。要重点保障煤电油运特别是地方局域电网重建,以及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和农户春耕备耕的合理资金需求。对于优质企业客户要及时增加信贷投放,帮助尽快恢复生产。对于分散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要继续贯彻执行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有关精神,因时、因地制宜拓宽授信范围、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等要素,确保满足农户春耕备耕资金需求,确保灾区农业贷款增速不低于上年水平。灾区各银监局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保专项票据考核兑付工作进度,有效增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运用资金。

三、允许贷款合理展期。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仅因灾造成偿债能力下降的企业和农户,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灾害等带来的客观影响,予以必要的扶持。允许贷款合理展期,原则上信用评级不降低,贷款展期、延期不罚息。对农户种养殖业的展延期限,应与其生产周期相匹配。对虽然有到期贷款未还,但灾后恢复生产又有新的有效贷款需求的,在注意防范风险前提下,可以追加信贷投放。

四、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对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贷款,要在确保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查时间,确保资金早投放,早到位,早发挥作用。原则上农户老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天内办结,新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煤电油运、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农村小企业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统筹兼顾、精细工作、区别对待、靠前化解”的原则,加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的风险管控。对于经营不善的企业客户要加快调整,及时控制和处置风险。同时,要推进制度和机制创新,客观审慎应对灾害诱发的信用风险。各银行总行要切实关心受灾地区广大基层干部职工生活,积极帮助受损机构和网点尽快恢复正常营业。要完善和落实应急响应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统计制度,切实做好危旧营业用房改造改建工作,确保营业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

教技发〔2009〕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经过几年艰苦努力,我部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和2006年教育部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视频会议有关精神,推动直属高校尽快完成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同时,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强化学校企业风险管控,有效规避企业风险,推动学校产业科学发展,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现就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学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全面建立新型的学校产业管理体制。

1.目前尚未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学校必须于2009年6月底之前完成资产公司组建工作,依法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学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2.因产业规模较小,经我部批准暂不组建资产公司的学校,要明确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并于2009年底前完成学校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3.各校设立的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学校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分管产业、科技、财务、资产、人事的校领导及资产公司主要领导等组成。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学校资产公司出资人职责,行使资产公司股东权限。

要逐步建立学校对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资产公司在运营和管理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方面的重要作用。资产公司应对所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各校要按照我部有关工作要求,于4月30日前完成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将学校所投资企业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划转至高校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各校2009年至少要完成全校70%以上的所投资企业股权相对应净资产的划转工作。资产划转工作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审计或评估,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变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二)加快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步伐。

5.各校要全面清理学校现存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2009年度,各校应完成50%以上的学校现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制及撤并任务。各校要按照“非改即撤”的原则,制定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总体规划,明确改制及撤并进度,于2009年3月底之前报送教育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下同)备案。对于不是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的而创办的学校企业,不具备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学校企业,以及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经济和法律风险较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各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撤销企业工作。

6.学校企业改制,必须遵循国家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及程序,由学校或由学校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实施对下属企业的审计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各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安置全资企业改制中的富余人员,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

(三)学校资产公司规范运营。

8.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向学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学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由熟悉经济工作、具有企业经营管理决策能力的成员组成。学校和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应确保资产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充分行使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限。

9.学校资产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学校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和资产公司的职工代表组成,切实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对公司经营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监督职权。

学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学校资产公司总经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须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10.学校与学校资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学校资产公司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预警机制。

请各校于2009年5月30日前按照资产公司年度报告提纲(详见附件)要求,将资产公司2008年度报告报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四)继续做好学校产业规范化建设有关工作。

11.各校分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可以担任学校资产公司董事长,其他校级领导原则上应逐步撤出在资产公司的兼职。今后,各校校级领导一律不得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兼职,已兼职的须于2009年6月底前撤出。此后,校级领导仍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担任职务的,应主动辞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

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各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学校企业的股份。

12.各校所投资企业,除学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出版社、设计院外,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全称。现有不符合以上规定冠用校名全称的学校企业,应于2009年年底前依法取消校名全称。

13.各校要加强对学校资产公司及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学校企业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学校企业规范运营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原则上,今后各校资产公司及重点骨干企业的管理人员每两年要参加一次我部组织的轮训。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强化学校企业风险管控

14.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实体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下行趋势比较明显。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学校企业正常经营和进一步发展。鉴此,各校要在近期安排一次对所投资企业,特别是全资、控股骨干企业全面细致的排查和分析,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督促企业调整不切实际的投资规划,制止企业盲目发展和扩张;二是全面清理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债和担保情况,认真评估骨干企业的偿债能力,严密监控重点企业的现金流动,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三是各校要制订学校企业风险失控的应急预案,对因受宏观经济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学校资产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施以援手,对无法挽救的企业则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处置,努力维护学校及企业的稳定,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15.禁止学校为企业提供担保。学校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总额与资产公司本部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学校资产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学校资产公司要制订担保细则,严格审核公司担保事项,特别要严格审核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资产公司要加强对学校骨干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担保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对担保责任风险的监管。我部将于2009年上半年组织对部分负债和担保数额较大的学校资产公司和重点骨干企业排查风险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同时,我部将于2009年内组织实施直属高校资产公司对全资和控股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试点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学校产业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16.目前各校推进产业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进度差异较大,一部分学校的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与预定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为此,要求各校要继续深入贯彻我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一系列工作要求,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对学校产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学校产业各项工作要求,务必使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在年内取得决定性胜利。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工作的指导,组织对各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直属高校产业工作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17.各校要建立、完善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承担起对本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学校和学校企业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包括执行严格规范的学校内部决策程序,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如因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将依法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学校及学校资产公司使用和处置非货币国有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学校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时,可给予技术发明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该技术成果所占股权20%、原则上不超过50%的奖励。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推动学校产业改革与发展

18.希望各校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推动学校产业进一步改革与发展,促进学校产业工作与人才培养工作和科研工作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学校产业工作要继续贯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建立投入、产出、再投入、再撤出的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优势和特色,下大力气培育和扶持一批拥有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市场、服务社会。

在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下,高校产业界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政府“拉动内需、调整结构、确保增长”的各项计划之中,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部属高校资产公司2008年度报告(提纲)

1.公司简介。具体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包括英文名称)、设立宗旨、公司与学校的关系、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报告期内的重大变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2.报告期基本财务数据和经营数据摘要。具体内容包括总资产、合并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以及与上年度比较等。

3.报告期所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按照“合并报表企业”、“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企业”、“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企业”、“处于停业阶段的企业”等四部分分类报告。

4.公司治理及机构设置。

(1)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包括机构名称、成员姓名、机构中职务、学校(或资产公司)职务;报告期内各次会议时间、内容摘要,特别是批准的对外投资、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方案、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规章制度等重大内容。

(2)董事会。包括董事会届次、成员姓名、公司中职务或学校职务;报告期内各次会议时间、会议方式、内容摘要;批准的规章制度及经营决策等内容。

(3)监事会。包括监事会届次、成员姓名、学校职务或公司中职务;报告期内各次会议时间、会议方式、内容摘要;监事会日常开展的工作;监事会对公司年度工作的独立意见。

(4)高级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以及主要变更。

(5)设置的内部管理机构。

5.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工作回顾)。

(1)经营管理工作综述。综合报告本年度经营业绩及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报告规范化建设概况。

(2)主要控股企业(合并报表企业)本年度经营业绩。可以列表,包括企业名称、出资比例、所占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以及与上年度比较等;重点企业,特别是控股上市公司,可以较为详细地用文字叙述。

(3)按所投资企业行业分析经营状况。包括分析投资比重,资产和经营规模比重,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

(4)报告期内所投资企业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应逐项简要说明变动原因,包括本年度内资产划转情况。

(5)报告期内技术创新及科技产业化情况。包括所投资企业中重大技术转移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新产品研发和市场开发情况。

(6)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重要人事变动情况,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债务融资事项,重大经济担保事项等。

6.下一年度经营管理工作计划(工作展望)。

(1)经营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经济指标。

(2)工作要点。其中包括深化规范化建设工作。

7.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8.其他有关资料。

(1)对法人独资的资产公司的法律意见书。高校资产公司(专指法人独资有限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高校资产公司财产独立于学校的财产发表法律意见。

(2)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可能承担所投资企业风险的连带责任;长期亏损企业的风险分析;停业的所投资企业的风险分析;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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