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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25:03  浏览:8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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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杜远明
                                                       1998年10月7日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饭店是指能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等服务的企业(包括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饭店管理公司是指以其独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卸叙店输出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凡氓港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游涉外饭店和饭店管理公司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长沙地区旅游涉外饭店和饭店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旅游涉外饭店设立

  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营业半年以上,申报前半年没有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中规定的一星级以上标准(含一星级);

  (三)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了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四)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受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及安全保卫机构,客房防盗设施和楼房防火灭火设备完好,通讯设备符合保密规定;

  (六)主管及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并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许可证;

  (四)治安管理批准文书;

  (五)国家安全事项检查合格证明;

  (六)卫生许可证;

  (七)饭店简介;

  (八)总经理简介、学历证明;

  (九)管理制度及服务规程。

  合资企业还应有外商投资企业与申方企业的合同。

  第七条 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向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旅游涉外饭店经营许可证》和《湖南省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牌。

  第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凡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的,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评审合格的,颁发星级证书及标牌。

  第九条 旅游涉外饭店申请参加星级评定,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二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由市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报省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向国家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二)三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由市星级评定机构初审、省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报国家星级评定机构确认;

  (三)四、五星级由市星级评定机构初审,省星级评定机构复核,向国家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国家星级评定机构评定。

  第十条 对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实行星级复核制度,复核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饭店变更有关事项,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15日内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饭店可引进饭店管理公司管理。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及注册资金、资信担保;

  (三)总经理具有在三星级以上饭店从事高级业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境内外取得旅游饭店管理专业文凭的学历;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技术职称,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

  (五)具有成套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有关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应设置培训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等必要的职能化部门。具有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员和培训学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饭店管理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技术要求和专业材料(包括公司宗旨、服务规范、质量标准、管理风格与模式的综合说明);

  (四)一家资产在壹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企业的资信担保书。

  第十四条 设立饭店管理公司应向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旅游涉外饭店经营

  第十五条 旅游涉外饭店及饭店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并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定点管理制度,旅游涉外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及散客。

  旅游涉外饭店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以任何方式组织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应当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其不愿意接受的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及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盗窃、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保证旅游者的人鼻、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对健身、桑拿、按摩、歌舞娱乐等场所加强管理,禁止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树立健康文明的旅游行业风尚。

  第二十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加强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培训,各级管理人员及服务员应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饭店要求赔偿,并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饭店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在

  第二十二条 营业的应提前向后及时通报。

  第二十三条 时,应当报市旅"五市游日内答复旅游者。旅游涉外饭店因改造、装修而影响正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改造、装修完毕旅游涉外饭店委托饭店管理公司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旅游涉外饭店及饭店管理公司的全面监督检查职权。县(市)、区负责旅游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涉外饭店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业务年检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建议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消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有违反治安管理、消防、物价、工商行政、食品卫生、文化娱乐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上述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有关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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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18日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
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和规划市区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工作,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
根据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费用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城镇房屋、人民防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防洪的要求编制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防治洪涝灾害、河流和湖泊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全市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区、县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和全市防洪规划。河流、湖泊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防洪规划应当规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制定易涝地区除涝措施,完善排涝系统;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以及其他山洪易发区,还应当划定重点防治区,制定防治措施。
第九条 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县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永定河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拒马河、■洳河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凉水河、通惠河、清河以及其他跨区、县河道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公告,明确界限,并设立标志。
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防洪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水库、湖泊、洼淀和沟道截流工程的调蓄洪水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定期疏浚河道,保持行洪畅通。
防洪应当保护、扩大林草植被,加强水土保持,充分利用砂石坑回补地下水。规划市区应当扩大河湖水面,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完善渗井系统,涵养水源,削减洪峰。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强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市区和其他城镇地区的排涝能力。
第十五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质量。其中规划市区防洪工程建设应当注重环境美化,维护古都风貌。
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洪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管理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防洪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改建、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永定河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跨区、县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实行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管理相结合。
城市河湖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采砂、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外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安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采砂、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该河道的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和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库大坝、河湖堤防的安全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堤防、闸桥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限制超重车辆通行,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禁止机动车辆通行,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标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设计防洪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水库,应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或者重建。
病险水库应当限制蓄水或者停止蓄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镇地区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畅通。
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小区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滞洪、蓄洪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水量。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和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区进行治理,加强监管。
禁止在上述地区进行除水土保持以外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六条 蓄滞洪区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划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蓄滞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蓄滞洪区内人口的增长;制定防洪避险转移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和避险演习;组织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险措施。
禁止在蓄滞洪区分洪口门300米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大型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闸坝、水库、跨河设施、市政排水、危旧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等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二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水库淹没区内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外迁居民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侵占、擅自使用水文监测站的站房、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缆线、自动测报系统等水文设施以及防汛通信设施和雨情、水情自动采集设施;确需移动或者占用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上述设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应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防汛通信和雨情、水情采集专用频率。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市有关部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和大中型水库应当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区、县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长、县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河道水情接近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五条 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水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以及其他跨省、市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密云水库、官厅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怀柔水库、十三陵水库、城市河湖以及其他市管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各管理单位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除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大、中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小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永定河防汛调度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执行;市管河道、水库以及跨区、县河道防汛调度命令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其他河道、水库防汛调度命令由所在地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下达。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特种车辆对待。
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制,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企业、事业单位自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在紧急情况下,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城镇房屋、人民防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市政设施防洪安全的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隐患,并制定防洪预案,督促产权单位或者责任人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信息采集、通讯、计算机网络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指挥系统。
第四十二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电信、运输、电力、物资、商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修复;
(三)水毁工程修复;
(四)抗洪抢险经费;
(五)防汛工作经费;
(六)储备防汛物资。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具体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建设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规划,采取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建设、修建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防洪法》和本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影响防洪的,责令拆除;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并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未清除的,每超过一天每立方米加罚50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外,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范围内,放牧、晒粮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开渠、打井、挖窖、葬坟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开办集市贸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采砂、取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超重车辆,在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防洪法》和本办法,依照《防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8日

“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基层和基础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2005年全面实施10个区县、100个社区、30个企业的“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经2005年1月20日市安委会月度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基层和基础工作,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2005年全面实施以加强“双基”工作为主要内容的10个区县、100个社区、30个企业的“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在2004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和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双基三专”为重点,以实现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方式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五项创新”为动力,努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由人治向法治、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由集中专项整治向长效管理机制、由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由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健康的“五项转变”。积极探索有效的治本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强化区县、社区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整治事故隐患,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防线,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示范引导。

二、基本目标

——通过努力,使“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10个区县、100个社区、30个企业成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监管体系、普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良好示范。

——各示范单位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在2008年底以前,争创1个世界卫生组织(WHO)认可的安全社区。

——通过以点带面,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实现基层社区和中小企业安全工作有人管、有办法管、管得住、管得好,安全生产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推动全市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示范内容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健全区县、社区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立足应急防范,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企业。

(示范区县、社区、企业名单及主要任务见附件1、2、3、4)

四、实施步骤

“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计划用一年时间,分4个阶段进行实施。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05年2月20日以前召开示范工作会,举办示范工程培训班,各示范单位对照示范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情况摸底,制定示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2005年2月21日至11月30日,全面实施“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现示范工程的基本目标。示范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效果明显,并探索出各具特色的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和提炼,写出示范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0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安委会组织检查验收,进行专项考核评比,对工作业绩突出、示范效果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经费补贴。

第四阶段:总结推广。总结各示范单位经验,从2006年开始,在全市范围推广安全生产示范成果,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作配合。“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是市政府部署的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重视基层、关心基层、帮助基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责任落实不下去,管理严不起来”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政府负责、安办牵头、部门支持、目标明确、措施到位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计划,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安委会要承担示范工程的主要实施责任,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领导要分别联系示范社区和企业,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口联系示范单位,明确分管处室和工作人员,分管领导要到联系单位调研指导,帮助示范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主题,富于创造。示范工作以全面贯彻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5〕18号)为主要内容,结合各自实际,针对具体问题,实施标本兼治,突出治本防范,创造性地探索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

(三)健全机构,强化基层。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和网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3名左右安全监管员,安全生产任务重的社区,可聘请2名左右安全协管员,整合安全监管资源,统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水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由县级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授予相关执法权。实行安全工作划片包干的“网络化”管理,使基层社区的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做到“四落实”。

(四)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坚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依据法规和制度来规范安全监管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从严追究违法违章责任。对特别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乡镇煤矿、非煤矿山、乡镇船舶、农用车辆以及其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要落实到关键环节和关键人物,要有过硬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突出重点,强化整治。整治事故隐患是示范工作的重点。1.摸清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情况,建立基础数据库和安全信息网络系统。2.推广道路交通“生命工程”的成功经验,全面实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化品、消防的“生命防线工程”,对查出的隐患,要运用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社会投融体系参与的安全投入机制,保证投入,从治本上根治事故隐患,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对那些投入大,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落实监控措施,分期完成整改。3.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好安全准入关。对非法经营的乡镇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其他高危行业生产经销点要坚决取缔;对虽合法但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4.提升企业档次,做大做强中小企业,从根本上改善安全条件,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六)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面向普遍老百姓,特别是要采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帮助文化程度较低人群提高遵章守纪意识和防范能力,使广大群众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自觉做到不安全的事不做、不安全的车船不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作不干,坚决抵制不安全行为。

(七)综合治理,加强服务。示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专业执法部门的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全生产信息服务、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严格管理、严肃执法的同时,加强服务指导,帮助解决基层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支持示范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示范工作中,各示范单位要不断吸收全国、全市的新的经验作法,结合实际加以运用和实践,丰富和提升示范工程的内涵。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示范工作的经验,及时推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一个台阶。

六、组织保障

市安委会成立“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推进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艾扬任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安委会副主任肖健康、市安监局副局长陈勇、市交委副主任何升平、市经委副主任刘祖礼、重庆煤监局副局长田洪、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沁林任副主任。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机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重庆煤监局、重庆海事局、重庆保监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并分别确定1—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加强示范工作的指导,10个示范区县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别联系进行指导帮助;100个示范社区由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负责指导帮助(市经委负责经济园区);30户示范企业按职责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和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负责指导帮助。(具体指导帮助和联系分工见附件)



附:1.示范区县、社区、企业名单

2.示范区县主要任务

3.示范社区主要任务

4.示范企业主要任务



附件1:



示范区县、社区、企业名单



一、10个示范区县(自治县、市)



示 范 区 县
示 范 重 点
联系、指导部门

渝北区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
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委、市工商局

万盛区
煤矿安全
市经委、重庆煤监局、重庆保监局

九龙坡区
社区安全
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建委

合川市
水上安全
市安监局、市交委、市港航局、市农业局

江津市
水上、道路安全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市公安交管局

巫山县
旅游、煤矿安全
市旅游局、重庆海事局、市交委、市港航局、重庆煤监局

綦江县
煤矿、道路安全
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运管局、市质监局

大足县
非煤矿山、道路安全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机局

石柱县
道路安全
市交委、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教委

彭水县
道路安全
市公安交管局、市交委、市市政委


注:1.“双基”建设是每个示范单位的共同内容。

2.排列第一的联系、指导部门为牵头部门。



二、100个示范社区(乡、镇、街道、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园区)

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负责联系、指导工作。其中,经济开发园区由市经委负责联系、指导工作。

万州区:
陈家坝街道、天城镇、甘宁镇、龙驹镇

黔江区:
城东街道、城西街道、正阳镇

涪陵区:
荔枝街道、江东街道、珍溪镇

渝中区:
两路口街道、上清寺街道

大渡口区:
八桥镇

江北区:
鱼嘴镇、五里店街道

沙坪坝区:
覃家岗镇

九龙坡区:
华岩镇、杨家坪街道、含谷镇、九龙工业园区

南岸区:
弹子石街道、鸡冠石镇

北碚区:
北温泉街道、童家溪镇

万盛区:
万盛街道

长寿区:
晏家街道、凤城街道、长寿湖镇

渝北区:
双龙湖街道、王家镇、龙湖花园、空港工业园区

巴南区:
渔洞街道、李家沱街道、惠民镇

双桥区:
通桥镇

江津市:
几江街道、白沙镇、珞璜镇、石蟆镇

合川市:
南津街道、铜溪镇、云门镇、三汇镇

永川市:
胜利路街道、朱沱镇、双竹镇

綦江县:
古南镇、三江镇、打通镇

潼南县:
梓潼镇、小渡镇

铜梁县:
少云镇、全德镇

大足县:
玉龙镇、古龙镇

荣昌县:
昌元镇、双河镇

璧山县:
青杠街道、丁家镇

梁平县:
金带镇、礼让镇、四龙镇

城口县:
修齐镇、葛城镇

南川市:
西城街道、南平镇、水江镇

丰都县:
名山镇、三合镇

垫江县:
高安镇、桂溪镇

武隆县:
基口镇、江口镇

忠县:
新立镇、东溪镇、石宝镇

开县:
南雅镇、铁桥镇、汉丰镇

云阳县:
向阳乡、双江镇、龙角镇

奉节县:
竹园镇、永安镇、吐祥镇

巫山县:
官渡镇、田家乡

巫溪县:
徐家镇、龙台乡

石柱县:
西沱镇、六塘乡

秀山县:
石耶镇、平凯镇

酉阳县:
酉酬镇、龙潭镇

彭水县:
汉葭镇、龙塘乡

高新区:
人和镇

经开区:
礼嘉镇


三、30户示范企业

(一)市属及中央在渝企业(7户)

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负责联系、指导工作;中央在渝企业由市经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负责联系、指导工作。

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机床厂、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净化总厂、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汽车制造厂、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区县(市)属企业(23户)

由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负责联系、指导。

万州区:重庆三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黔江区:黔江卷烟厂

渝中区:重庆得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渡口区: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江北区:重庆市荣达建筑公司

九龙坡区:重庆华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南岸区:重庆江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碚区:缙云山管理局

万盛区:万盛区田坝煤矿

渝北区:重庆市渝宏碎石厂

巴南区:重庆光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江津市: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

合川市:合川市太和镇船舶平安合作社

永川市:重庆渝西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寿区: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綦江县:綦江县安稳煤矿

铜梁县:重庆天青锶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璧山县:重庆华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梁平县:重庆市梁平县飞龙烟花厂

南川市: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南川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巫山县小三峡旅游船有限责任(集团)公司

经开区: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

高新区:重庆远大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



示范区县主要任务



一、纳入议事日程。本地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把安全生产“双基三专”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进行规划部署。政府领导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按照“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总体要求,强化辖区内基层社区和中小企业的“双基”工作。

二、夯实保障基础。本地区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功能,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健全,做到领导落实、经费落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设施设备落实和工作、责任、措施到位;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战略目标、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技术专家队伍,为政府实施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服务、决策咨询、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完善监管制度。本地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规章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落实财政奖励资金,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要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强化监控救援。摸清辖区内高危行业和高风险领域安全状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情况,建立基础数据库和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对安全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救援联动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经费、人员、装备,及时有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五、深化专项整治。参照道路交通“生命工程”作法,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治本措施,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化品、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生命防线工程”的具体方案;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快事故隐患整治步伐,切实改善高危行业和高风险领域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条件,及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全市性安全专项整治任务、上级确定的重点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和平时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整治方案、措施,有验收记录和情况汇报。

六、企业遵章守纪。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我市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和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实施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七、安全氛围浓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和人人遵章守纪的浓厚安全氛围。

八、安全效果明显。辖区内无严重“三违”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无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上级机关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附件3:



示范社区主要任务



一、建立监管网络。社区安全监管体系和网络健全,综合监管和协调社区安全工作,统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水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安全监管规章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乡规民约和社区规章中要有明确的安全工作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严格奖惩。

三、强化隐患监控。摸清所辖范围内所有企业、经济组织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状况,辨识危险源点、设备、设施、场所,建立基础数据库和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和动态管理,做到不留死角和空白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四、推行国际标准。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对工作场所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体育运动安全、公共场所安全、学校安全、家居安全、用水安全和老年人安全、儿童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事故预防计划,有针对高风险人群、高风险环境及脆弱群体的具体预防项目、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评价方法及应急救援预案。

五、严格检查整改。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对辖区内企业和经济组织实施严格的安全检查,并督促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做到检查和整改有记录,整改达到100%。

六、强化服务监督。完善技术服务和安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建立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以实现最广泛的社会安全监督。

七、安全氛围浓厚。开展社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所辖范围内企业和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的日常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社区安全意识,普及家庭安全防护常识,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营造社区安全文化和浓厚安全氛围。

八、安全效果明显。社区内无严重“三违”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各类安全事故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说 明:示范社区指纳入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乡、镇、街道、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园区等。



附件4:



示范企业主要任务



一、落实安全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并兑现奖惩。

二、完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安全生产的工作、责任、措施到位。

三、健全工作规则。每月至少专题研究、分析一次安全工作,并有专题会议纪录;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要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开展由主要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四、加强整治应急。对企业内安全重点环节进行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评价,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并与当地政府组织应急救援联动演练。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有具体方案和措施。

五、严格执行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我市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三同时”;所有特种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管理,年检率达100%;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职工依法参加保险,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六、实施民主监督。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职工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七、安全氛围浓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企业安全文化和浓厚的安全氛围。

八、安全效果明显。企业内无严重“三违”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杜绝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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