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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坝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15:49  浏览:8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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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坝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沙府发〔2006〕15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坝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沙坪坝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沙坪坝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区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单位或个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应当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办理任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只办理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或个人申请的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办理常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五、申请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单位或个人申请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前,应先取得区供销社的布点意见书,并与区供销社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区供销社负责上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申请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零售点周边情况示意图及相关安全条件说明;

4.零售点防火及应急处置措施。

八、单位或个人申请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持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为方便单位或个人申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联芳园区管委会设立窗口,并委托街、镇(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代为接件。

九、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不按照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地点销售的,依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从当年11月15日开始,审批至翌年1月10日结束。

十二、本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向本辖区的单位和群众宣传。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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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我委修订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沪教委职成[2002]32号文的附件1)。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32号)中的附件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及附件3(《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专门化)申报表》)停止执行。

  从2005年秋季新学年起,新专业(专门化)设置都改为学校面向市场依法自主设置专业的备案制。我委将加强对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指导与服务。

  各学校的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积极认真地组织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引导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范地设置新专业(专门化),不断提升专业教学质量。各学校应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为依据设置新专业,并按备案的专业(专门化)名称招生,学校原设专业(专门化)一般应按2001年调整后的专业(专门化)名称设置并招生;要认真做好新专业(专门化)设置的人才需求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落实必备的师资力量,配置实验、实训和实习所需的设施设备,避免盲目设置新专业(专门化),并按照《办法》做好新专业(专门化)设置的备案工作。

  我委将适时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学校专业(专门化)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将评估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推动学校依法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办出职业教育特色,尽快形成学校在主管单位(学校所属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它学校主管单位,下同)的统筹领导下,自主设置专业并强化专业质量控制,评估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与质量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宏观规划指导和监控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专业设置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下简称《试办专业目录》),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可分为以下三大类: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目录外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范围内的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中未列出的专门化;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范围外的专业(专门化)。

  二、新专业设置的原则

  (一)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综合职业能力的知识型技能人才,以满足地区、行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需要,满足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职业院校对合格生源的需要。

  (二)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有利于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鼓励学校办出专业特色,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多变性与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处理好学校骨干专业、长线专业与新兴专业、短线专业的关系。

  (四)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为依据,并按备案的专业(专门化)名称招生。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名称要科学、规范,符合专业门类的方向,防止随意性或名称内涵大于专业名称。一般不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确需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以外专业(专门化)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职业岗位变化的需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或委托有关方面,经过行业及专业人才需求专家调研和专家论证,公布试办专业(专门化)名称(编码)及指导性专业教学方案(计划)后,学校方可试办。

  三、专业设置的条件与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专业设置标准等教学文件,遵循教育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培养目标、职业岗位的要求,科学、规范、有序地设置新专业(专门化),调整与改造老专业,拓宽专业业务范围,不断深化专业内涵改革,推进课程教材改革,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

  (二)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必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并符合以下条件:

  1、新设置专业必须符合学校主管部门关于学校的发展规划。

  2、有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和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论证意见。

  3、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以及规范的专业(专门化)名称、修业年限等。

  4、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如专业调研论证报告、专业培养目标描述、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分析、教学和课程的进程表、实践性环节教学实施安排、主干课程教学大纲、配套教材等。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训)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

  6、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每个专业一般要有2名以上的具有高级职务的专业骨干教师,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7、有完善的教学管理条件。

  (三)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新设置和调整的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现代化标志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与省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和调整的专业不超过3个。以上专业数不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已经设置的专业下设该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及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当年招生数控制在2个班以内。

  四.职能分工

  (一)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学校主管单位统筹领导下,依法自主设置新专业,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专业设置的调整,积极推进专业改革。

  (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为学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专业设置和管理的有关事务性操作工作,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主管单位和学校的委托对专业进行质量评估。

  (三)学校主管单位根据本市及本区域、行业的经济发展和专业人才需求,对所属学校的专业建设进行统筹领导和监控。

  (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专业人才需求,进行专业布局结构的宏观规划、指导与监控。具体为:发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目录及设置标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发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有关信息及采取的调控措施,推进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

  五.新专业设置程序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发布本市专业设置和建设有关信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组织专项调研,适时公布目录外试办专业(专门化)名称(编码)及指导性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

  (二)学校在主管单位统筹领导下根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研究确定新专业(专门化)设置的方案,认真做好人才需求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落实必备的师资力量,配置实验、实训和实习所需的设施设备,并及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主管单位备案,同时对新专业(专门化)进行质量承诺。新专业(专门化)备案的材料主要包括: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专门化)备案表;2、学校发展规划;3、专业人才需求调及专业(专门化)设置可行性分析报告;4、专业教学方案(计划)及主干课程设置方案;5、专家有关论证报告。

  (三)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的实行网上一次性登录备案;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需先进行网上预登录备案,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对其名称和编码进行核对归类后再正式登录备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目录外专业(专门化)名称(编码)后,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实行网上一次性登录备案。学校按本办法设置新专业(专门化)的有关材料同时请书面报主管单位备案,并存学校备查。

  (四)学校新专业(专门化)设置备案通过上海“职成教育在线”网站进行网上登录备案(网址:www.shedu.net),具体有关要求及操作办法另行部署。

  (五)网上登录备案日程安排如下:每年11月的第三周进行学校次年招生的新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的网上一次性登录备案,以及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网上预登录备案;11月的第四周到12月的第三周前进行学校预登录的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核对归类;12月的第四周到12月底前对学校预登录的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按核对归类后的有关信息进行正式登录备案。

  (六)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统计汇总专业(专门化)设置登录备案情况,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宏观规划专业建设,以及招生和学籍管理提供依据。

  六、专业设置质量评估与监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推动学校面向市场自主设置专业的同时,通过对专业(专门化)教学质量评估检查与监管,促进学校专业办出特色和水平。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适时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学校专业(专门化)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其中对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在其有一届毕业生时进行抽查;对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在其招生满2年时进行以设置科学性、可行性及教学质量为主的评估检查。以上所指的专业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凡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经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向社会公布。

  (二)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统筹领导和监管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及建设的有关办法。

  七、附则

  (一)执行本办法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

  (二)中等职业学校单独或与普通高级中学联办的综合高中,应在取得举办普通高中的资质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新专业(专门化)备案。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市征收和使用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征收和使用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灌溉设施的建设,确保农业生产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按每亩550元交纳水利灌溉补偿费。
水利灌溉补偿费由市、县(区)、镇财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250元的标准收回。
第三条 凡征用、占用水利工程必须根据《水法》和《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征、占用时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折算给予赔偿。该赔偿费标准应征得市、县(区)水利部门批准。
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应根据筹建水利工程的资金的不同来源,分别收回。凡属镇、县(区)以上财政补助的,由市、县(区)、镇财政部门收回。属村投入的资金由村委会收回。村民提供劳力参加建设的,按征、占用时的劳动工价折价,亦由村委会收回。
第四条 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由县(区)水利部门代为收缴转交,跨县(区)工程由市水利部门负责收缴转交,负责收缴的水利部门可以收取2%的手续费。
第五条 凡未缴纳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的,土地部门不发给土地使用证,具体办理手续由市土地局与市水利电力局商定。
第六条 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做为各级水利修建专项资金,由同级水利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应由村委会收回的部分,由镇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由镇水利电力管理站提出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并经村委会同意后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挪用和私分。
第七条 因开发、征用土地而影响周围地区农业灌溉和防洪的,征用开发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可委托水利部门代为修建替代工程作为赔偿。
第八条 对于特殊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对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的收缴,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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