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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14:42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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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6日)

  深人发〔2006〕2号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2   事业单位登记

01号 许可事项: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86项;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
   (三)《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原件1份);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事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事局网站(http://www.rsj.sz.gov.cn)、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人事局报送申请材料;
   (二)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开具受理回执;
   (三)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其经营场所、设施,对许可条件进行审核;
   (四)内部审核;
   (五)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事业单位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或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通知》(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卡或验资专用存款账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1年以上的住所租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经费自给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提交物价部门同意的收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备案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由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3)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2.事业单位住所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新的住所产权证明或有效期1年以上的住所租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3.事业单位名称、举办单位、经费来源、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同意变更的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及单位印章(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要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登陆网站(http://sy.china.cn),做好浏览器设置,插入事业单位登记专用光盘即可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事业单位网上申报有关行政许可事项(http://sy.china.cn);
   (二)事业单位收到网上回复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书面材料;
   (三)内部审核;
   (四)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至次年的3月31日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有关活动。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独立年检。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一)年检范围:
   已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原件1份);
   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四)年检程序:
   1.事业单位网上申报年检事项(http://sy.china.cn);
   2.事业单位收到网上回复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书面材料;
   3.内部审核;
   4.凡年检合格的单位在证书上粘贴年检标志。
   (五)年检工作时限:
   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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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1号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已经2007年8月1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刘志军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 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安全监管办发布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办对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安全监管办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虎皇”商标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虎皇”商标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萧山市商标事务所:
你所《关于“虎皇”商标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由集体性质转为私营性质,虽其企业名称、地址均未变化,但实质上已转变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此,“虎皇”商标应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在办理转让时,对转让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义与受让人名义相同的事宜,可附情况说明。


萧商标字〔1997〕第1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经国家商标局批准,在第6类水泥钉、元钉上注册“虎皇”商标。一九九七年五月该厂转制(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有形资产部分经评估后作价拍卖给原该厂负责人),萧山市工商局同时受理并批准了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村办集体性质)歇业和私营性质的萧山市硬
质水泥钉厂开业,地址不变。由于该厂注册人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而注册人名义从形式上看并未发生变化(实际上并非原商标注册人),我所对注册人名义相同的注册商标如何办理转让手续无法把握。特请示:一、现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使用“虎皇”商标是否应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如
何办理?二、如该厂拒不办理转让手续,并继续在水泥钉、元钉上使用“虎皇”商标,是否属《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款所述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特此请示,恳请批复。



19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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