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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07:35  浏览:8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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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黄 菊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周永康  国务委员
       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李毅中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王显政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孙 勤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陈训秋  司法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田成平  劳动保障部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汪光焘  建设部部长
       刘志军  铁道部部长
       李盛霖  交通部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尹成杰  农业部副部长
       黄 海  商务部部长助理
       陈啸宏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长江  质检总局局长
       张力军  环保总局副局长
       杨元元  民航总局局长
       雷元亮  广电总局副局长
       刘 怡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志发  旅游局副局长
       张 穹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尤 权  电监会主席
       欧阳坚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黄文平  中央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王 晓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徐经年  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霍 毅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显政担任,副主任由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担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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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中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禁毒委办公室


中青办联发[2003]5号


关于在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中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禁毒宣传教育是禁毒工作的基础工程和长期任务,青少年是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的力度,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团中央、国家禁毒办决定在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中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一、目的

  通过在各地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中开展的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引导青少年了解禁毒知识、认清毒品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增强他们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涉毒违法犯罪,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内容

  1.开展毒品预防知识教育。要以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阵地,以“认识社会,拒绝诱惑,远离毒品,防范侵害”为主题,举办毒品预防教育讲座或培训班,邀请公安、卫生等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向社区青少年介绍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知识和危害,宣传国家禁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青少年普及拒毒、防毒知识,教育他们自觉远离毒品,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

  2.组织毒品预防实践教育。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有效利用社区内的文化、体育活动资源,举办文艺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知识竞赛、征文和演讲比赛等活动,把社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内容融于社区文化之中,寓教于乐。要以社区为单位,组织青少年到戒毒所、禁毒教育基地等禁毒教育阵地参观,开展自护教育、情景训练等活动,帮助青少年提高拒绝毒品诱惑的技巧和能力,增强毒品预防教育活动的有效性。

  3.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各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要认真做好日常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并在每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期间掀起高潮。要通过张贴、悬挂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挂图、海报、宣传画,播放禁毒教育宣传视听资料,组织毒品预防教育展览等,使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深入人心。

  4.确定毒品预防教育联系点。要联系一些重点社区,以了解和总结社区青少年禁毒教育的特点、经验。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国家禁毒办将重点联系100所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并根据各联系点制定的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配备一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资料和相关设备。这100所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的确定应考虑地区特点、毒情分布和工作实际,要与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相结合,有工作基础,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有专人负责。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要站在民族兴衰、国家存亡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青少年禁毒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化青少年法律学校创建活动,结合“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切实加强社区内的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各地团组织和禁毒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协调社会资源的参与,不断加强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建设,巩固禁毒教育的社区基础。

  2.制定计划。各地要把在社区中开展青少年禁毒教育纳入当地的禁毒工作计划,并指导重点联系的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制定出详细的工作方案,推动禁毒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化。

  3.抓好落实。要根据通知要求和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工作方案,有侧重、分层次地认真组织好社区内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坚持从小抓,重在防范,让广大青少年充分认识到禁绝毒品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地收到通知后,要尽快选报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并在6月16日前把名单和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今年开展禁毒预防教育的工作方案报到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法制工作处,以便设备和资料的发放(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1116房间,电话、传真:(010)85212136,邮编:100051,E-mail:tzyqyb@cycnet.com)。

  附件:1. 重点联系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分配名额
     2.重点联系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申报表(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禁毒委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重点联系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分配名额
(共100所)

北 京  4   天 津  4   河 北  3   山 西  3

内蒙古  3   辽 宁  3   吉 林  3   黑龙江  3

上 海  4   江 苏  3   浙 江  3   安 徽  3

福 建  3   江 西  3   山 东  3   河 南  3

湖 北  3   湖 南  3   广 东  3   广 西  4

重 庆  4   四 川  3   贵 州  3   云 南  5

西 藏  2   陕 西  3   甘 肃  3   青 海  3

宁 夏  3   新 疆  3   海 南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浙教基〔20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护知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处理中小学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中小学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中小学安全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 校长要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安全工作联络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全工作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要及时补报。安全工作联络员要及时了解分管辖区安全工作情况,要迅速准确地传达上级和单位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新闻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安全防范体系。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教育行政干部、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重视安全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要充分利用活动课、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的差异,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要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开展演习和训练,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普遍实行由责任区民警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的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使学生能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必须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消除学生心理障碍。
第十二条 开展对教育工作者的安全知识培训。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机构要将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岗位培训之中;各中小学要定期举办安全知识培训班,对安全工作联络员、班主任和教职员工进行轮训,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学校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初要组织专项检查。同时要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主要检查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得力有效并得到落实,各种设施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食品是否卫生等。检查要认真仔细,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并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对学校组织的实践、春(秋)游、夏(冬)令营、外出参观等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外出活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组织学生外出特别是组织游泳、登山、划船以及其他大型文体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如去高层建筑物擦玻璃、到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做好事等)。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群体性的竞赛和测试活动原则上不得出乡镇(城区)。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应迅速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办单位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发生校舍倒塌、火灾、交通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非正常伤亡,学校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急需抢救的,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将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因不及时报告,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落实"安全教育周"制度。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为全省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围绕当年的教育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危害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设施,校内各种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安全适用,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问题,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文明的环境。要推广派出所与学校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做法,明确落实责任,共创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十条 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对本地和本校校舍进行检查鉴定,对危房要查封,一律停止使用,对破旧房屋要及时维修。在每年雨季来临之前要对校舍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隐患要立即排除,一时难以排除的要坚决予以封存,任何人不得私自启用。对新建、改建的校舍,必须按质量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器材和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学校各种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完好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用电、用水管理,注意用电、用水安全。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线路要及时更换;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并由专人负责。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定期检测水质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要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校内治安保卫工作,中小学应设门卫,并安排专人负责。要加强学校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安全保卫。男女生宿舍应相对分离,学生宿舍的门窗应保持牢固。住宿生夜间离校,应办理请假、登记手续。要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并经常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发生不法分子滋扰学校时,要及时报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要特别做好防溺工作,禁止学生擅自到深水中洗澡、游泳。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教师严格指导下开展游泳训练,要特别重视教育学生掌握溺水救护的基本技能。告诫学生在非在校时间去游泳,必须要有监护人管带。
第二十五条 要特别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学生集体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只,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学校要和当地交警部门配合,在临街或路边的校门口,设置明显的交通警告标志。城区学校以及主干公路沿线学校要开展戴小黄帽活动,切实减少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凡患有传染病及传染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堂工作。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质量关,炊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学校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课间餐、营养午餐食品,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同时,学校领导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第二十七条 做好学校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消灭火灾隐患。学校如发生火灾,在报警的同时,应迅速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到森林地带野炊。严禁中小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二十八条 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作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学校不得采购和使用质量低劣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械经常进行检查,要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和设置警戒标志,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投掷标枪、铅球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要强调课堂纪律,注意教学规范,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要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要使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应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游泳等体育竞赛及其他剧烈活动时,严禁有病、身体不适者参加。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第三十条 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在封闭式的礼堂、影剧院开展活动,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要按有关规定,维护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严格控制师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如个别有关活动确需学生参加,须报请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自觉性,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将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学校校长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学校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对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要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教师、学生在校内受到轻微伤害的,学校可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发生死亡、重伤等重大事故的,学校要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及时疏散学生,全力救护伤员,减少伤亡,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凡师生在校外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师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在校正常生活中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发生死亡、重伤或致残事故的,要区分学校和师生本人责任大小,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由于学校的责任给教师、学生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同时要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发生师生意外伤亡事故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学校会同有关部分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事故处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小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作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逃脱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工作马虎,措施不力,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996年3月12日颁发的《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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