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38:00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

(1995年4月4日云南省昆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9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做好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用统一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写明议案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姓名等。

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收集、登记、分类,并转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议案审查委员会)。

第五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收到代表议案后,应就议案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商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意见,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主席团的决定,应及时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第六条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应当向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做好议案交付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议案领衔人对议案的说明,经代表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也可以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八条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遇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而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的代表议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半年内审议、研究完毕。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研究代表议案的情况,应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报告,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名称、基本内容、审议经过和审议结果(即列入或者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等内容。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举行的会议上印发全体代表。

常务委员会对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认为不成熟的,可以要求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再作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所提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认为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该议案的其他议案提出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代表议案的决议或者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战略目标,落实中央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两年来我市市区住房保障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变暗补为明补,由补“砖头”改为补“人头”,在年内全部解决市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货币补贴;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收购和建设力度,提高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能力,到2010年,全面实现“小康常州,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货币化补贴的方式,年内全部解决10000户左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货币补贴。
  (二)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年内全部解决近4000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用两年时间解决4000户左右虽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又买不起房无法享受购房补贴的“夹心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
  从2009年起,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全部实行购房货币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未婚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40元(含)以下。
  2.保障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用货币化补贴的方式。2009年补贴标准为每户8万元,以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市区范围内选购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市房管局建立房源信息库,为购房家庭提供信息服务。
  3.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申请家庭凭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登记,如实填写《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到相关部门签章。
  (2)审核发证。经走访调查并初审后进行社区公示。经初审或社区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供情况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局发给《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
  (3)自主购房。领取《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在市区自主选择购买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一套。购买时,凭《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抵扣8万元购房款。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所持《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4)补贴结算。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经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经购房人签字确认的《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到市房管局办理补贴结算手续。市房管局对提交材料收件核准后,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4.产权处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5.监督管理:
  (1)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管理,并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2)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监管工作;
  (3)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发放审计工作;
  (4)各辖区政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定工作;
  (5)市监察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全过程的监督、监察和执法检查工作。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2009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实现应保尽保。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1)具有常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 850 元(含)以下(以后年度的收入条件将根据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和实际的保障需要作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2.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主要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
  (1)2009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持有效低保证或特困证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单人家庭按1.5倍的标准补贴。
  以后年度的租金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2)2009年实物配租的保障范围为:将持有有效低保、特困证并享受租金补贴的无房家庭全部调整为实物配租;根据房源的筹集情况,逐步将2006年度享受租金补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调整为实物配租。
  2010年将加大廉租住房实物房源的筹集力度,进一步提高实物配租的保障比例。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2)初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并在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转送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3)社区公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4)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5)媒体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常州日报》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安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申请家庭应享受的租金补贴额或实物房源的分配,核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证或实物配租证。
  (三)抓紧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有关要求,尽快出台《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积极筹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抓紧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以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向保障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夹心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租金标准、办理程序和申请受理日期届时另行公布。
  (四)加快筹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
  根据我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近两年来的实施情况,为确保完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规划目标,必须加快筹集6000套左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房源。其中,60%的房源通过市场收购的方式来筹集,40%的房源通过集中建设等方式筹集。向市场收购要注意户型和价格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要求。集中建设要坚持在成熟社区周围、土地成本适中、方便住户生活的原则。房源筹集的具体途径为:
  1.收购市场上价位较低的小户型新建商品房、面积和价格较为适中的二手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2.按照合理布局和方便住户生活的原则,在成熟社区周围选择一批零星地块,集中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认真贯彻《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常政办发〔2007〕88号),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可采用交缴异地建设费的方式,满足有关配建指标的要求。
  本意见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申请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武进区、新北区范围内的住房保障工作,由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负责组织实施。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提出各自的保障办法。

  按照市人大《关于在全市公民中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决议》,市政府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普治并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较好地完成了“六五”普法启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基本特点
(一)科学谋划,建立和完善普法运行机制
市政府于去年召开了"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动员部署大会,签定依法治市工作责任状,将"六五"普法工作纳入重点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各部门和单位相继调整了依法治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出详细的普法工作规划和"法治城市"创建方案,强化普法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了考核、监督、保障和表彰奖励机制,充实了普法工作队伍。分期培训了普法工作骨干,形成了市、乡(局)、村三级普法组织网络,为"六五"普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创新载体,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运用"法律六进"平台,发挥新闻媒体、普法信息员和"六五"普法讲师团作用,将多种宣传方式有机结合,加大宣传力度,掀起普法高潮。通过法律进机关提高了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水平;通过法律进学校提高了中小学生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进社区化解矛盾纠纷、构建了和谐邻里关系;通过法律进企业确保了安全生产、依法诚信经营;通过法律进军营推动了军民共建和双拥双扶工作;通过法律进乡村维护了村屯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结合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召开了法治创建现场会,推广了评选十星级法制文明户的典型经验,推动了民主法治创建工作的均衡发展。
  (三)突出重点,大力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
  市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突出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这一重点,举办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及企业经营者法律知识培训班,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档案。将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在民事调解、社区矫正等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深入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对环境污染、毁林开荒、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文化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以局联乡、村、企为平台,创建法治联系点,为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成立全市法律咨询专家组,定期邀请专家组成员参加市政府常务会,指导解决涉法信访、房屋拆迁补偿等事件,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公正、高效法制政府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强化保障,推动普法工作有序进行
  市政府把普法工作纳入全市"十二五"规划认真谋划,纳入乡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检查考核,使领导干部的普法工作职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强化机构设置,配齐配强了人员,通过成立普法讲师团,建立普法人才资源库,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提高了专兼职普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发挥了普法机构的职能作用。为保障"六五"普法正常启动运行,市政府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及时拨付普法经费,为普法宣传构建起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推动了普法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存在问题
   一是普法认识需进一步提高,经费保障需要加大;
  二是普法形式需进一步创新,宣传覆盖面需要拓展;
  三是行业治理需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水平需要提升。
   三、几点对策
  (一)站在依法治市的全局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普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充分认识开展"六五"普法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创建法治城市的重要方略;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运行、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公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的可靠保证。要把"六五"普法纳入我市 "十二五"规划,深入研究,统筹安排,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普法工作体制,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普法宣传机制,建立评估考核和激励监督办法,强化普法措施,拓宽普法渠道,整合普法资源,不走过场,层层负责,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的普法大格局,使普法成果惠及于民。
  (二)站在创建法治城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战略高度,创新形式、活化载体,开展好普法活动
  要围绕创建法治城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普法实践,拓宽普法思路,创新普法载体。要充分利用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和开展"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载体,通盘规划,精心包装,增强普法宣传的吸引力和社会效果。要发挥新闻媒体和"六五"普法讲师团作用,充分运用"法律六进"活动平台,延伸触角,丰富内容,加强普法宣传阵地建设,开展群众性法制文化系列活动。要发掘和培树典型,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站在实现经济翻番目标的发展战略高度,提升全民投身法治经济的意识和能力
  要深刻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间是平等地位的法理内涵,坚持普法服务中心,普法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经济发展战略,在全市掀起贯彻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潮。特别是在机关干部和企业家中,以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有步骤、分时段地开展好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和财税法等民商法学习活动,不断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升企业和工商业主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全民投身市场经济的法律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取得新进展,为实现经济翻番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政治战略高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要以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为目标,打牢依法行政,服务民生、保障民利的宗旨意识,深入推进"法治城市"创建进程。要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普法培训,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加强廉政法制教育,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执政意识和能力,促进政府高效、廉洁运转。要建立普法激励监督机制,保障经费按时核发到位,确保普法工作顺利开展。要深入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普治结合,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安全。要不断丰富"法治城市"创建内容,全方位建立法治联系点,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援助,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