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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44:26  浏览:8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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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5号



  《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函[2001]25号)同时废止。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规定,为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第三条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在收购环节征收。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第四条 执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和税率。
  (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税率为20%。
  (二)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羊绒和驼绒等的税率为10%。
  (三)果品。包括各种水果和干果,税率为8%。
  (四)原木。税率为8%。
  (五)水产品。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品,税率为8%。
  (六)食用菌。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产品。税率为8%。
  (七)贵重食品。包括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干贝,税率为12%。
  (八)花卉。包括观赏花卉、植物盆景等,税率为8%。


  第五条 保留“园艺产品”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园艺产品,包括药材、经济林苗木、芦笋、蚕茧和其他园艺、林木产品,税率为8%。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农业特产税正税20%的附加。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原规定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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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水利部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96.12.18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18日水利部印发)
1 总 则
1.0.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是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
建议书被批准后,将作为列入国家中、长期经济发展计划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
依据。为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原则、基本内容和深度要求,特制定
本暂行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需报送国家计委审批的中央和地方(包括中央参与投资)
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不同类型的工程,应根据
任务特点对本规定的条文内容进行取舍。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适当简化。对影
响立项的关键问题和利用外资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可根据需
要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充要求,适当增加工作内容和深度。按国家基建程序规定应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其编制内容和
深度要求,可参照执行。
1.0.3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总要
求,在经批准(审查)的江河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或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提出
开发目标和任务,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测工作,并在对资金筹措
进行分析后,择优选定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和建设时间,论证工程项
目建设的必要性,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1.0.4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
和水利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1.0.5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
利水电勘测设计部门编制。项目业主应承担所需编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1.0.6 项目建议书应按本暂行规定第2~12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将“建设的
必要性和任务”列为第1章,依次编排。
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
2.1 项目建设的依据
2.1.1 概述项目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和自然、地理、资源情况,社会经济现状
以及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利水电建设的要求。
2.1.2 概述项目所在地区水利水电建设现状及其近、远期发展规划对项目建设
的要求。
2.1.3 说明项目所依据的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2.1.4 概述规划阶段方案、比选结果和规划成果审批意见。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2.1 阐明项目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规划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防洪治涝。应阐明本地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洪涝灾害情况及对地区经济和
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地区防洪治涝工程设施现状及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提高
防洪治涝能力的要求。
(2)河道整治。应阐明本地区河道(河口)演变情况及地区经济发展和人类活
动对河道的影响,河道整治工程设施现状,河道、河口水网区现有主要问题,根据
地区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河流水沙特性,分析治理河道、河口的条件与要求。
(3)灌溉。应阐明供、受水区水资源平衡状况,受水地区农业生产现状,发生
的主要旱灾和渍、碱害情况及特点,对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灌溉用水、节水、排水
工程设施现状,农业节水目标及中长期供水需求预测,灌区地下水状况,并分析地
区农牧业发展对灌溉及排水的要求。
(4)城镇和工业供水。应阐明供、受水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及水质状况,受水地
区工业和城镇用水、节水和供水设施现状。根据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供水
需求预测和节水目标,分析受水地区对供水工程的要求。
(5)跨流域调水。应按城市供水、灌溉、水力发电、通航等一项或多项任务,
逐项分别阐明兴建工程的要求。
(6)水力发电。应阐明本地区动力资源情况。根据电力工业现状、地区电力系
统发展规划和供电需求情况,分析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电项目的需求。
(7)垦殖。应阐明本地区滩涂淤变情况及对人类活动的影响,土地利用和垦殖
现状。分析滩涂淤变趋势,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垦殖总体规划,分析研究地区对垦
殖的要求。
(8)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有通航过木要求时,应阐明本地区已有航运和漂木设施
的能力及工程现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对客货运量和漂木量增长的预测,分析研究
发展通航过木工程的条件和要求。
2.2.2 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任务要达到的目标,在流域(区
域)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研究工作,对所在地
区功能基本相同的项目方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阐明各项目方案的优缺点,论述推
荐本项目的理由。
2.3 项目建设的任务
2.3.1 阐述本项目的建设任务,对于多目标开发利用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政策
和总体效益优化原则,分析研究各部门对本项目综合利用方面的要求,结合工程条
件,考虑本项目在流域和地区规划中的作用,提出项目的开发目标和任务的主次顺
序。
2.3.2 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分别拟定近期和远期的开发目标与任务。
2.4 附图
(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比例尺:1:500000~1∶2000000)。
(2)工程项目所在河流(河段)开发现状及规划示意图(比例尺:1∶10000~
1∶1000000)。
3 建设条件
3.1 水 文
3.1.1 简述工程所在流域(或区域)自然地理、水系及现有水利工程概况。
3.1.2 简述工程地点的气候特性和主要气象要素的统计特征值。
3.1.3 简述工程地点及其附近河段的水文站网和基本资料情况。
3.1.4 径流:
(1)简述工程区域内的地表、地下径流的来源、范围和补给方式。
(2)提出天然年、月径流系列,并作系列代表性初步分析,必要时进行系列的
插补、延长。
(3)初步确定径流统计特征值,简述本流域径流的时空分布特征。
(4)对灌溉和供水工程应简述地下水补给量、可开采量、水质状况及其分布情
况。
(5)对供水和水电工程应提出枯水径流初步分析计算成果。
3.1.5 洪水:
(1)简述工程区域的暴雨和洪水的成因、特性及其时空分布情况。
(2)简述对工程设计有影响的历史特大暴雨和洪水的范围、量级及重现期。
(3)简述洪峰、洪量的还原及插补延长方法,系统的统计原则和代表性分析,
并进行频率分析。
(4)简述工程设计洪水的推求方法。对下游有防洪要求的工程应进行地区洪水
组成分析,初步确定设计洪水成果。
(5)简述施工设计洪水系列的统计原则,初步确定施工设计洪水成果。
(6)无实测洪水资料时,可用暴雨资料推求设计洪水流量,提出初步成果。
(7)平原排水工程,可用实测流量资料或暴雨资料推求设计排涝流量。
3.1.6 对多泥沙河流需简述工程地点泥沙的主要来源,统计(或估算)多年平
均输沙量和特征值。
3.1.7 提出工程设计代表断面的水位流量关系。
3.1.8 其他水文要素:
(1)简述工程地点河流的水质状况及其特征。
(2)有冰凌危害的河段,应简述本河段冰凌特性。
(3)有潮汐影响的河段,应初步确定潮汐水位统计特征值、潮汐流向、流量及
影响时间。
(4)对裸露水面较大的输、蓄水工程,应考虑水体蒸发影响,初步统计(或估
算)工程地点的水面蒸发值。
3.1.9 对跨流域调水工程,应按调出区(水源区)和调入区(受水区)分别简
述与本工程有关的水文气象概况。
3.2 地质
3.2.1 简述工程已完成的地质勘察工作项目与工作量。
3.2.2 简述工程区域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构造稳定性,并初步确
定工程场区地震基本烈度。
3.2.3 简述水库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溶发育特征、物理地质
现象和水文地质等基本地质环境,初步分析库区可能存在的渗漏、库岸稳定、浸没
、固体径流来源、诱发地震等工程地质问题。说明水库工程区内有无重要矿产及古
文化遗址。
3.2.4 简述闸坝工程枢纽地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物理地质现象
、岩溶规律、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特性等。
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并影响岩基承载能力、抗滑稳定、渗透稳定、渗透流量以及
边坡稳定等主要地质问题,应着重说明岩体风化卸荷、软岩、软弱结构面、大断层
等工程地质特性。
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并影响土基承载能力与稳定性、渗透稳定、振动液化、胀缩
性、湿陷性、冻胀性等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应着重说明软土、膨胀土、湿陷性黄
土、粉细砂土等工程地质特性。
3.2.5 简述输(排)水和引水发电工程线路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物理地质现象和水文地质等情况,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并影响输(排)水和引水发电
工程(包括明渠、隧洞和其他地下洞室)的成洞条件和边坡稳定性等主要工程地质
问题。
3.2.6 简述堤防河道整治(滩涂围垦)工程沿线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水文地
质情况和岩土工程特性,初步分析可能存在的堤基稳定性、砂层液化及堤内浸没等
工程地质问题。
3.2.7 简述灌(排)工程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以及水文地质情况,初步分析
和预测工程区可能存在的土地盐渍化、黄土湿陷等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3.2.8 简述天然建筑材料的产地、储量、质量和开采条件。
3.2.9 对各工程比较方案的工程地质环境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初步评价
意见。
3.3 其他外部条件
3.3.1 分析项目所在地区和附近有关地区的生态、社会、人文环境等外部条件
及其对本项目的相互影响。
3.3.2 分析其他行业对本项目的要求,收集有关报告和技术文件。
3.3.3 说明有关部门和地区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协作关系以及有关协议。
3.3.4 说明本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基本建设在建规模简
要情况。
3.3.5 说明在本地区水利发展五年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中,该工程项目所处的
开发次序。
3.3.6 说明有关其他部门、地区影响该工程立项的因素。
3.3.7 说明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确定的意见。
3.4 附图
(1)水系图。
(2)区域地质图或略图(比例尺:1∶50000~1∶200000)。
(3)水库工程地质图或略图(比例尺:1∶10000~1∶50000)。
(4)主要建筑物工程地质平面图和地质剖面图或略图(比例尺: 1∶2000
~1∶10000 )。
(5)天然建筑材料产地分布范围图(比例尺:1∶10000~1∶50000)。
4 建设规模
4.1 通则
4.1.1 对规划阶段拟定的工程规模进行复核。
4.1.2 在确定单项任务的工程规模时,应分析对其他综合利用任务的影响。必
要时,应为以后的综合利用开发留有余地。
4.1.3 对多泥沙河流应分析泥沙特点及对工程的影响,初拟工程运行方式。有
冰凌问题的工程,应分析冰凌特性和特殊冰情对工程的影响,初拟相应的措施。
4.1.4 说明有关分期建设的要求及其原因。
4.1.5 通过初步技术经济分析,初选工程规模指标。
4.2 防洪工程
4.2.1 分析防洪保护对象近、远期防洪要求,初步确定不同时期的防洪标准,
初选防洪工程总体方案以及工程项目规模。
4.2.2 河道与堤防工程:
(1)初步确定各河段安全泄量和控制断面设计水位。
(2)研究洪水特性及排涝要求,初选河道治导线、堤线、堤距、行洪断面型式
,以及重要的河控节点。
(3)对感潮河段,应考虑潮位对行洪的影响。
4.2.3 水库工程:
(1)根据防洪工程总体方案,初拟水库工程的防洪运用方式和泄量。
(2)初选水库防洪库容、防洪高水位、总库容和汛期限制水位。
4.2.4 行、蓄、滞洪区:
(1)初拟行、蓄、滞洪区的控制运用原则,初选分洪口门位置、分洪水位和流
量以及隔堤布置。
(2)初步确定行、蓄、滞洪区的范围,初选行、蓄、滞洪区设计水位与相应库
容,提出行、蓄、滞洪区生产、安全建设安排的总体设想。
4.3 治涝工程
4.3.1 初步确定治涝区范围、治涝标准和治涝措施,初选治涝工程总体布置方
案。大型涝区应初拟治涝分区。
4.3.2 初选治涝骨干沟道(渠道)的排水流量和水位。
4.3.3 分析洪水期向外河排水时受外河水位及潮位顶托的影响,初拟相应的措
施。
4.3.4 采用抽排方式时,初选泵站装机容量、设计流量及扬程。
4.4 河道整治工程
4.4.1 初步确定河道的治理河段。
4.4.2 初步确定治理河段的治理标准,对河道洪水流量进行断面复核,初选治
理河段的设计水(潮)位、设计流量和设计河宽。
4.4.3 研究河流、潮流水文特性和河床、河口演变规律及河势发展趋势,结合
考虑岸线利用问题,初选治导线和河道整治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初选重要河控节点
的位置。
4.4.4 初拟治理工程分期实施方案。
4.5 灌溉工程
4.5.1 分析灌溉水源可供水量,初步确定灌区范围和总灌溉面积,初拟灌区开
发方式、设计水平年和灌溉保证率。
4.5.2 初拟灌区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制度,分析灌溉定额,初步确定灌溉需水
量和年内分配过程。
4.5.3 初选灌区灌溉系统整体规划和工程总体布置方案。
4.5.4 初选骨干渠道的渠首设计水位和设计引水流量。
4.5.5 初选引水枢纽及泵站等水源工程的设计引水流量、扬程及装机容量。
4.5.6 以水库为水源工程时,初选水库正常蓄水位、最低引水水位、灌溉调节
库容和总库容,初拟引水方式。
4.5.7 分析灌区排水条件和排水方式,对有排渍、改良盐碱要求的灌区,初拟
排渍、改碱标准及排水工程措施和规模。
4.6 城镇和工业供水工程
4.6.1 初步确定工程供水范围、主要供水用户,初拟设计水平年和供水保证率

4.6.2 分析水源可供水量和水质状况,初选供水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初步确定
引水工程设计引水流量、年引水总量。
4.6.3 以水库为水源工程时,初选水库的正常蓄水位、最低引水水位、调节库
容和总库容,初拟引水方式。
4.6.4 初选主要输水、扬水、交叉建筑物的规模。
4.7 跨流域调水工程
4.7.1 初步确定工程总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分期实施顺序。
4.7.2 分析水源条件,初步确定适宜的调水量、相应的水源工程以及补偿工程
措施和规模。
4.7.3 初步确定调水量在地区和部门间的分配,初拟输水工程、调蓄工程布置
及规模。
4.8 水力发电工程
4.8.1 分析供电范围和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任务、作用,初拟设计水平年和设
计保证率。
4.8.2 初选水库正常蓄水位、死水位、调节库容和总库容,初拟其他特征水位

4.8.3 初选装机容量,提出电站的保证出力和多年平均发电量指标。
4.9 垦殖工程
4.9.1 初步确定垦殖区范围和垦殖面积,初拟开发利用方式。
4.9.2 分析可利用的供水水源条件、水量及其保证程度。
4.9.3 初步确定防洪、防潮设计标准,初选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初拟垦殖区灌
溉、排水体系。
4.9.4 初选挡水堤、围堤、涵闸等工程位置和规模。
4.10 综合利用工程
4.10.1 综合利用水库按各综合利用任务的主次顺序,分析不同任务对水库水
位、库容的要求,初拟水库运用方式,初选水库的正常蓄水位、防洪高水位和总库
容,初拟其他特征水位。
4.10.2 对具有综合利用和综合治理任务的其他枢纽工程,应按各项任务的主
次顺序,协调各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初拟整个枢纽工程的运用方式,初选各建筑物
的设计流量和水位。
4.10.3 有通航、过木要求的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应根据设计水平年通航、漂
木发展需求及过坝(闸)运量,初选通航、过木建筑物规模。
4.11 附图
(1)工程项目总体布置图(比例尺:1∶1000~1∶200000)。
(2)有分期建设要求的分期建设布置图(比例尺:1∶1000~1∶200000)。
(3)供电范围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现状及远景)(比例尺:1∶1000~1∶2
00000)。
5 主要建筑物布置
5.1 工程等别和标准
5.1.1 根据初选的建设规模及有关规定,初步确定工程等级及主要建筑物级别
、相应的设计洪水标准和地震设防烈度。
5.2 工程选址(选线)、选型及布置
5.2.1 根据规划阶段初拟的工程场址(坝址、闸址、厂址、洞线、河线、堤线
、渠线等)的建筑条件、工程布置要求、施工和投资等因素以及必要的补充勘探工
作,初选工程场址。
5.2.2 初选主要建筑物基本形式,对工程量较大或关键性建筑物作方案比较,
初拟次要建筑物的基本型式。
5.2.3 根据初选(或初拟)的建筑物型式,经综合比较,提出工程总布置初步
方案。
5.3 主要建筑物
5.3.1 简述主要建筑物初定的基本布置、结构形式、控制高程、主要尺寸及结
构、水力学核算成果,初选地基处理措施。对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筑物宜作重点分
析研究。
5.4 机电和金属结构
5.4.1 根据动能参数和装机规模,初拟水轮发电机组或水泵电动机组的单机容
量、机组台数和机型。
5.4.2 初拟输配电工程的规模,初步提出接人电力系统的供电或送电方向、进
出线电压、回路数和输配电距离,初拟电气主接线。
5.4.3 初拟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的规模、形式及布置。
5.5 工程量
5.5.1 分项列出工程各建筑物及地基处理的工程量。
5.5.2 分项列出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的工程量。
5.6 附图
(1)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比例尺:1∶1000~1∶2000)。
(2)主要建筑物平、剖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3)大型长距离调水总干渠纵断面图(横向比例尺:1∶5000~1∶10000;纵
向比例尺:1∶500~1∶1000)。
6 工程施工
6.1 施工条件
6.1.1 简述工程区水文气象、对外交通、通信及施工场地条件。
6.1.2 初步提出施工期通航、过木、供水及排水等要求。
6.1.3 简述主要外购建筑材料来源及水、电、燃料等供应条件。
6.1.4 简述天然砂砾料、石料、土料等来源、开采和运输方式。
6.2 施工导流
6.2.1 初拟施工期导流标准及流量、导流渡汛方式、导流建筑物形式和布置,
估算相应的工程量。
6.3 主体工程施工
6.3.1 初拟主体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主要施工设备。
6.4 施工总布置
6.4.1 初拟对外交通运输方案、场内主要交通干线布置。
6.4.2 初拟施工总布置方案。
6.5 施工总进度
6.5.1 简述施工进度安排原则,初拟施工总进度及控制性工期。
6.5.2 简述分期实施意见。
6.5.3 估算需要的主要建筑材料数量和劳动力等。
6.6 附表
(1)主要工程量汇总表。
(2)施工总进度表。
7 淹没、占地处理
7.1 淹没、占地处理范围及主要实物指标
7.1.1 通过查勘和对地形图、工程布置图的分析,初定水库淹没(包括塌岸、
浸没等)、工程占地处理范围。
7.1.2 简述受淹没和工程影响的农村部分实物指标,包括人口、房屋、耕地、
果园、林地、牧草地等。
7.1.3 简述受淹没和工程影响的城镇、集镇的规模(人口、占地)、受淹没影
响程度,并说明迁建规模及实物指标。
7.1.4 简述受淹没和工程影响的铁路、公路、工矿企业、电力、通信等专项设
施及矿藏、文物古迹的等级、规模、淹没影响程序。其等级、规模可向各行业部门
调查。
7.2 移民安置、专项迁建
7.2.1 以县、乡为单位,在初步分析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征求有关地方政府意
见,初拟移民安置去向及生产恢复措施。
7.2.2 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和进行查勘选点,初选城镇、集镇的迁建方案。
7.2.3 说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专项迁建设施的意见,提出初步处理
方案。
7.2.4 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淹没、占地处理和补偿标准的初步意见。
7.3 补偿投资初估
7.3.1 以主要实物指标为基础,结合安置去向,参照有关法规文件、类似工程
补偿标准及专业项目单位工程造价扩大指标,初估补偿投资费用。
8 环境影响
8.0.1 说明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环境功能等环境特征。
8.0.2 根据工程影响区的环境状况,结合工程开发的规模、运用方式、移民安
置、施工组织方式等特性,简要分析工程建设对环境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有流域(
或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或环境保护规划的,应说明工程开发是否与这些规划的目
标相协调。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是否存在工程开发的重大制约因素。
8.0.3 对环境的主要不利影响,应初步提出减免的对策和措施。
9 工程管理
9.0.1 初步提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与隶属关系以及资产权属关系。
9.0.2 初步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用所需管理维护费用及其负担原则、来源和应
采取的措施。
9.0.3 根据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初步框算工程管理占地规模。
9.0.4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及有关部门意见,初步提出工程管理运用原
则及要求。
10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0.1 投资估算
10.1.1 简述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依据及采用的价格水平年。初拟主要基础
单价及主要工程单价。
10.1.2 提出投资主要指标,包括主要单项工程投资、工程静态总投资及动态
总投资。估算分年度投资。
10.1.3 对主体建筑工程、导流工程应进行单价分析,按工程量估算投资。其
他建筑工程、临时工程投资,可按类比法估算。交通、房屋、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
,可采用扩大指标估算。其他费用可根据不同工程类别、不同工程规模逐项分别估
算或综合估算。
10.1.4 引进外资的投资估算,要结合利用外资特点考虑单价变化和可能发生
的其他费用进行投资估算。
10.2 资金筹措设想
10.2.1 提出项目投资主体的组成以及对投资承诺的初步意见和资金来源的设
想。
10.2.2 利用国内外贷款的项目,应初拟资本金和贷款额度及来源,贷款年利
率以及借款偿还措施。对利用外资的项目,还应说明外资用途及汇率。
10.3 附表
(1)工程投资总估算表。
(2)分年度投资表。
(3)主要材料价格汇总表。
11 经济评价
11.1 经济评价依据
11.1.1 说明经济评价的基本依据。
11.2 国民经济初步评价
11.2.1 说明采用的价格水平、主要参数及评价准则。
11.2.2 费用估算:
(1)说明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流量。简述流动资金及年运行费的计算方
法及成果。
(2)简述综合利用工程费用,分摊原则、方法及成果。
11.2.3 效益估算:
(1)概述项目的主要效益,对不能量化的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2)说明经济效益的估算方法及成果。
(3)对综合利用工程的效益进行初步分摊。
11.2.4 国民经济评价:
(1)提出项目经济初步评价指标。必要时,提出综合利用工程各动能经济评价
指标。
(2)对项目国民经济合理性进行初步评价及敏感性分析。
11.3 财务初步评价
11.3.1 说明财务评价的价格水平、主要参数及评价准则。
11.3.2 财务费用估算:
(1)说明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条件。
(2)说明各项财务支出。
(3)说明构成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
11.3.3 财务收入估算:
(1)初估项目收入。
(2)简述项目利润分配原则。
11.3.4 财务评价:
(1)提出财务初步评价指标。
(2)简述还贷资金来源,预测满足贷款偿还条件的产品价格。
(3)对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进行初步评价。
11.4 综合评价
11.4.1 综述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以及国民经济和财务初步
评价结果,提出项目综合评价结论。
11.5 附 表
(1)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
(2)财务评价成果表。
12 结论与建议
12.0.1 综述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建设的必要性、任务、规模、建设条件、工
程总布置、淹没、占地处理、环境影响、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等主要成
果。
12.0.2 简述项目建设的主要问题。
12.0.3 简述地方政府以及各部门、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12.0.4 提出综合评价结论。
12.0.5 提出今后工作的建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建立和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现将《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凡本市市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和宁波市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五条 宁波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为市财政局直属事业单位,接受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
  (二)受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三)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
  (四)负责政府采购统计、采购分析、采购评估及采购资金结算;
  (五)建立供应商和专家网络,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承办由采购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机构可通过邀请监察、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人员,或者通过聘任监督联络员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日常监督,防止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采购办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布。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已批准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资金落实情况,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采购办审核。


  第十条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协商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者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根据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协商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工艺、质量、性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不具备竞争条件、只有1家供应商的直接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合同价格十万元以上的物资;
  (二)合同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租赁、修缮项目;
  (三)合同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采购目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办同意,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价值不相称的;
  (二)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获得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其相应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紧急需要,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三)采购项目属于独家制造、供应,或者供应商对该项目拥有专利权,并且无其他合理选择或者替代物的;
  (四)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五)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六)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经采购办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的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采购办另行制定。

第三章 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物资和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集中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对采购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由采购中心会同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分散采购的合同由各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在变更合同前必须征得采购办的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资或者服务,经采购办同意,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中标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交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中心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当于5日内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并于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组织验收;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中心可以会同采购人共同组织验收。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验收单位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的验收意见,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对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的结算手续。资金来源属财政预算资金的,包括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不再向采购人直接拨付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给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金额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节省的资金,仍为财政资金。
  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于采购开始前将采购预算中自筹资金部分划拨到采购中心的帐户,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中心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金额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节省的资金,退还采购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采购活动是否依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有关事项。
  被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本级政府采购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政府采购组织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采购办对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采购办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于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必须在30日内予以答复。对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办应当每年公布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视情节轻重,财政部门可以扣减采购金额等同额度以下的本年度或下年度的预算经费,或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未实行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并无正当理由的;
  (四)拒绝接收采购中心按本办法规定采购的商品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应当实行招标采购而未按规定实行招标的;
  (三)委托无法定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四)与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五)定标前泄露标底的;
  (六)违反有关采购程序和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采购人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3年内代理政府招标采购业务:
  (一)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与招标委托机构或者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三)违反有关招标采购程序和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给采购人、招标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
  (一)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三)与采购人、招标机构串通投标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五)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因采购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致使招标失败或者无效,或者采购中心不与中标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为之一或者开标后放弃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办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纠正。
  采购中心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责令其签订;中标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中心签订采购合同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并禁止其3年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


  第三十三条 给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接受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采购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实施规范。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以及采购人购买境外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劳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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