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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信访群众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48:37  浏览:9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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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信访群众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信访群众制度》的通知


兰政发〔2005〕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信访群众制度》已经2005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信访群众制度

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密切政群关系,认真做好兰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信访群众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行政领导信访接待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把“管事和管信访”结合起来;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定时接访、预约接待和随机接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建立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月值班制度,每月由一名副市长和对口副秘书长作为本月接待信访群众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领导。
市政府信访值班领导接待上访群众方式及程序:
1.预约接待:市信访局根据群众来访情况,筛选出与信访值班领导分管工作对口需领导接待的信访问题,报请值班副市长、副秘书长审定,约定接待时间、地点,接待上访群众。
2.随机接待:如遇重大集体访或突发群体性事件,由市信访局立即通知责任单位负责人到现场做疏导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信访值班副市长、副秘书长报告,由值班领导出面接待或协调业务对口分管领导接待上访群众,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问题。
3.对兰州市群众越级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集体上访,接到省上通知后,市信访局立即向值班副市长、副秘书长报告,副秘书长应及时赶赴现场,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接待群众,处理问题。
4.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市领导接待批示的信访件,要认真调查处理,按时上报处理结果,由接待领导负责审结。
5.市信访局负责作好值班领导接待事项的登记,办理报告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条 建立市直部门领导接待日制度。市直部门每月固定两个领导接待日,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根据情况增加领导接待日次数,由市直部门领导轮流接待。
第四条 建立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周安排一位县、区政府领导负责信访接待工作,由县区领导轮流接待。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办每天要有一名领导值班接待上访群众。
第六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将领导接待日的姓名、职务、接待地点等情况在本机关醒目位置或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领导接待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要按《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认真办理,及时向上访群众反馈,并将办理结果报告接待领导。
第八条 市信访局对各级行政机关领导接待日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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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惠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1月23日十届10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惠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惠城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市区城市道路(含内街小巷)的日常清扫保洁费用由市和惠城区两级财政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
  第四条 市区桥东街道办事处、桥西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江北街道办事处、河南岸街道办事处、龙丰街道办事处、惠环街道办事处(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以及陈江街道办事处、水口街道办事处和惠城区其他镇(以下统称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时间,由惠城区政府报市物价、财政、环卫等部门核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第五条 市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环卫部门职责:
  1. 负责组织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主要街道两侧经营性门店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2. 负责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生活垃圾的运输。
  3. 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4. 负责核定、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结算工作。
  5. 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性减免审批。
  6. 负责监管各镇(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公司和环卫清洁公司的环境卫生作业情况。
  7. 负责处理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宜。
  (二)惠城区政府职责:
  1. 负责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内街小巷两侧的经营性门店、没有形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村)民住户(含自住自管小区、治安小区、城中村村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
  2. 负责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并按规定标准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交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
  3. 负责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环卫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的日常工作。
  (三)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已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住户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原则上由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不愿承担的,由市环卫部门负责或由市环卫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保洁公司负责。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收费时,应统一使用税务票据。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方法。
  (一)市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自来水消费量系数折算法计入水价征收(处理成本为163.44元/吨)。由市环卫部门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或者其它负责供水的自来水公司(以下统称城市供水企业)收取。具体征收类别、折算系数、标准见下表:



  (二)对居(村)民生活用水户实行收费上限,具体计费办法待市区居(村)民用水全面实行抄表到户后再行制定。
  (三)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门店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月用水量低于20吨的按20吨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安装独立水表的,每月按15元标准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或市环卫部门委托镇(办事处)环卫机构上门征收。因暂时歇业的原因导致无用水量产生的非独立水表的单位、门店,可在歇业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卫部门提出免交歇业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申请,经核准后可免交歇业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采用自供水的单位或个人,生活垃圾需由市环卫部门或惠城区政府处理的,由市环卫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街道办事处)环卫机构按每吨163.44元的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上门征收。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原则上以城市供水企业划定的供水分类为基础核定。星级酒店的划定以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定的星级为准。
  (二)工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1. 以《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 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
  3. 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核定。
  (三)部分以自来水为主原料或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环卫部门申请核准后,按符合实际的用水类别核定。
  第十条 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或更改成居民类、机关事业单位类、经营服务类、特种行业类、星级酒店类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
  (二)工业类用户申报程序:
  1. 到城市供水企业领取申请表格。
  2. 到市环卫部门申请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类别。
  3. 将经核准的申请表格交回城市供水企业。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城市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复员退伍军人医院等)和市区所有中小学校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市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手续;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减免,由市环卫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供水企业代收的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市环卫部门直接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城市供水企业代收的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环卫机构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惠城区财政专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城市供水企业按代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1%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管理。
  (一)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成及支出管理。
  1.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构成比例以及市与惠城区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市级与惠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成比例为:扣除税收、城市供水企业代征手续费、居民区除“四害”费后,按市75%、惠城区25%的比例分成。
  2. 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含各物业小区收集经费及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市环卫部门编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3. 惠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由惠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编制送惠城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惠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 物业小区住户生活垃圾由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负责上门收集的,其收集费用由市环卫部门核实后,按每户每月3.5元核拨给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上门收集物业小区住户居(村)民生活垃圾的费用由市环卫部门列入年度收支计划。
  (二)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管理。
  1. 由惠城区政府安排用于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其年度收支计划由惠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编制送惠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惠城区政府批准实施。
  2.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总额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经费,由惠城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部门。
  3. 除“四害”费用由惠城区政府参照市级标准确定。
  4. 物业小区住户生活垃圾由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负责上门收集的,其收集费用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按每户每月3.5元核拨给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上门收集物业小区住户居(村)民生活垃圾的费用由惠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列入年度收支计划。
  5. 相关镇(街道办事处)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环卫部门核准后由惠城区财政部门扣除相应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城区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将生活垃圾送至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市和惠城区审计、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第34号)、《陈江、水口街道办事处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惠价〔2008〕1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环卫服务收费停止征收。本办法有效期5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发行上市过程中有关信息披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发行上市过程中有关信息披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最近我们在审查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上市过程中,遇到一些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1993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应编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财务资料的有效期为180日;根据上述实施细则第十条,如股票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之间的间隔不超过90日
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发行人可以只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即第(一)、(二)、(三)条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在B股发行上市过程中,如B股发行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已超过6个月或180天的有效期,但发行结束日距离上市首日不超过90日,发行人因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在该期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B股发行人只须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该简要上市公告书
应该说明发行B股的招股说明书刊登的时间、报刊、版面等信息,不要求包括有效期内的财务审计资料。
二、如B股发行人在上市以前财务会计资料已超过有效期,且发行结束日距离上市交易首日的间隔也已超过90日,根据上述《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的上市公告书应该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部内容,即应该包括有效期内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审计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B股发行人应补充新的财务审计资料。B股发行人在补充新的财务审计资料时,应该按境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其进行审计,不要求按国际会计准则编表和审计。
三、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一些B股发行人在发行准备过程中出现了财务审计报告过期的问题,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豁免的申请。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我们将严格遵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没有特殊理由,一般不予豁免。



19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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