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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4:23:50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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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办函〔2008〕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现就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政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民政公共服务的重要工作职责。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几代民政工作者的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民政事业单位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民政事业单位7万个,职工总数49.7万人。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民政公共服务需求的层次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质量越来越高,这对民政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要求民政事业单位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把民政事业单位建设成为我国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任务迫切要求民政事业单位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意见》是对我国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出规定的第一个专门文件,也是规范民政事业单位发展的基础性文件。《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把内容复杂、性质各异的民政事业单位整合成为具有共同特点的事业单位,确定了民政事业单位的专业属性;第一次规范了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了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第一次提出了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为在不同类型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提供了政策依据,指出了大多数民政事业单位主要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发展方向;第一次明确了民政事业单位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为“岗变薪变”提供了政策依据。贯彻落实《意见》,将有利于解决民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专业定位不明,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较低问题;有利于改革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转换用人机制,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按照文件具体要求,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将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积极协调人事行政部门联合制定《意见》实施办法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意见》对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岗位设置类别、岗位设置等级、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设置审核、岗位聘用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充分考虑民政事业单位种类繁多,经费投入多元,服务对象多样,业务具有差异的实际情况,积极协调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联合研究制定《意见》实施办法,指导本地区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地在制定《意见》实施办法时,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不同民政事业单位的定性问题。《意见》规定,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确定。各地要根据不同民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对其单位性质作出科学界定,明确它们是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或是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或是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并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问题。各地要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研究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最高等级以及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问题。重点是围绕《意见》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研究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具体办法。《意见》对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作了规定。各地在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民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科学合理设置,真正将社会工作岗位作为民政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落实到位。

(三)民政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问题。各地要研究不同民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具体任职条件。

(四)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各地要研究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设置、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民政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后的兑现工资问题。《意见》规定,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要对民政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后及时兑现工资作出明确规定。

三、科学指导民政事业单位进行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民政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指导。要指导民政事业单位摸清本单位现有人员总量和结构比例的底数;指导民政事业单位在广泛听取职工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严格控制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设置;指导民政事业单位稳慎实施岗位设置方案,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指导民政事业单位在人员竞聘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兑现工资待遇;将民政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奖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向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和有关业务司(局)及时报告民政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在2009年3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 系 人: 李永新 曾宪才

联系电话:(010)58123365 58123366

传 真:(010)58123354

电子邮件:zengxiancai@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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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民发【2001】298号 2001年9月30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迸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现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各业务主管单位应按照此方案,召集本单位主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部署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参照此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





全国性社会团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的要求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如下:

一、复查登记工作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复查登记工作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通过此次复查登记工作,迸一步摸清社会团体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对同一社会团体设立的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对擅自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强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的意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

  二、复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标准

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者批准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保留,办理登记手续: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固定的住所;

(三)符合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者批准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在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与诊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三、复查登记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复查登记工作按照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登记三个步骤进行,复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11月1日开始,全部工作力争在一年(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1月1日)内完成。

(一)社会团体自查

社会团体应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学习《条例》、《办法》和有关文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开展自查工作。社会团体通过自查,认为应予保留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应负责监督政工,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存在以下情况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进行整改:名称、住所或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内部管理混乱的;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而以独立社团名义活动的;开设独立账户但有财务问题的。整改完成后,社会团体提出保留或注销的意见。拟保留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拟注销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社会团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2.同一社会团体内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予合并;

3.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立即停止活动,自行解散。如果社会团体认为确有必要成立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自查工作最晚应于2002年2月1日前完成。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团体申请复查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复查登记条件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由社会团体将此表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责监督社会团体及时改正。对于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应监督其停止活动及解散,并协助社会团体做好善后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工作最晚应于2002年5月1日前完成。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登记

民政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社会团体的自查意见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审核,做出审定结论。对批准保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登记,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批准合并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尽快完成合并工作,进行登记;对需要整改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发出通知后,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监督,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注销及撤销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登记工作最晚应于2002年11月1日前完成。

四、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这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复查登记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复查登记工作结束后,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本单位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送民政部。由民政部汇总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五、复查登记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确认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以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材料为准。

在1998年10月25日《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派出)机构实行备案制,这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确认应以存档的备案材料为准;在1998年10月25日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通知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通知书》为准。

(二)坚决清理擅自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在自查中对擅自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停止活动,立即解散,并做好善后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继续活动,一经发现,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和社会团体的责任。

(三)依法审查复查登记工作过程中新申请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在复查登记工作中,涉及新申请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按《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手续不能简化。

(四)将复查登记工作列人2001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2001年的年检工作要结合复查登记工作进行。年检工作的重点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活动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19号

2001-07-03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四川、河南、陕西、江苏、湖南、广东、山东、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5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在武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日

附件: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地址  01   武汉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02   武汉钢铁集团炉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03   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04   武汉钢铁集团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05   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06   武汉钢铁集团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07   武汉钢铁集团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08   武汉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09   武汉钢铁集团氧气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0   武汉钢铁集团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1   武汉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2   武汉钢铁集团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3   武汉钢铁集团轧辊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4   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5   武汉钢铁集团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6   武汉钢铁集团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7   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8   武汉钢铁集团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9   武汉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20   武汉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武汉  21   武汉钢铁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22   武汉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23   武汉钢铁集团中南轧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24   武汉钢铁集团汉阳精密带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25   武汉钢铁集团襄长材有限责任公司      襄樊  26   武汉中兴冶金高技术应用研究所       武汉  27   武汉威斯科冶金技术开发公司        武汉  28   武钢铁路运输工贸事业部          武汉  29   武钢自动化仪表公司            武汉  30   武钢依姆斯技术服务部           武汉  31   武钢计控艾克普节能电器厂         武汉  32   武钢设计研究院工程造价咨询所       武汉  33   武钢电讯公司               武汉  34   武钢炉料经营公司             武汉  35   武钢材料贸易公司             武汉  36   武汉钢铁集团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37   上海申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  38   华枫传感器件公司             武汉  39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    成都  40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    重庆  41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    西安  42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郑州销售分公司    郑州  43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济南销售分公司    济南  44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    天津  45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南京销售分公司    南京  46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    长沙  47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    广州  48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肥销售分公司    合肥  49   武汉钢铁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  50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现货销售分公司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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