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09:31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河池市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9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强化督查职能,切实促进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对贯彻落实河池市人民政府决策和部署情况进行督查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对督查工作负总责、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系统办公室及督查机构对督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应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充分调动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督查工作人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敢于发现并如实反映问题,善于对决策落实情况做综合分析,提出促进政府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各职能部门应共同协作,发挥整体功能,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章 督查机构

  

第五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河池市人民政府的专门督查工作机构,并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专门督查工作机构。河池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督查科(室)是各部门的专门督查机构;未设立督查机构的,其办公室(秘书科)是承担督查工作的主要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

  第六条 政府督查机构行使以下权职:

  (一)组织协调权。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事项落实的督查,由政府督查机构牵头,组织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共同进行。

  (二)专项案件查办权。对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事关全局或久拖不决的一些重要专项案件,经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可由督查机构派人直接进行调查、督办或由督查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联合调查、督办。

(三)参与工作实绩评议权。依据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批办事项的情况,督查机构可向政府提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评议意见。



第三章 工作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七条 督查工作是保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其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和重要现场办公会议、专业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督查机构主动立项并经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答复和督办。

  (七)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八)对下级政府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政府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政府督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督查,认真做好督查工作。要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政府的权威。

  (二)领导授权原则。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应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授权、政府领导同志的交办意图开展督查工作,未经授权,不直接受理督查事项。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注意发挥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和督查工作人员的作用,及时交办督查事项,指明督查意图,提出具体要求。

  (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抓本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实事求是原则。政府督查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五)讲求实效原则。政府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重在落实,讲求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督查工作应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制度:

  (一)责任制度。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立项督查制度。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及时立项,组织督查。

  (三)通报反馈制度。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向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反馈督查结果。

  (四)保密制度。对督促检查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严格保密。

(五)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对本地、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督查工作开展得好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利、敷衍塞责、没有完成督查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方案;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件的督查事项应及时登记立项,提出拟办意见。

  (二)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督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到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三)报告反馈。对河池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反馈;对常年性的工作,年中要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要总结报告落实情况。对专项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接到督办通知20天内向交办单位报告反馈办理结果;交办单位有办结时限的,按时限要求报告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章 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书面综合报告。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向交办单位反馈承办情况。反馈的内容应力求准确、精炼,格式规范,经本级、本部门的办公室 (室)主任审核,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交办单位。

(五)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互相协作,不断提高整体承办工作水平。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应加强督查工作人员理论、政策、法律和业务学习,通过有组织的岗位培训,或举办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和业务培训班等形式,不断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政府的形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卓有成效、创造性地开展督查工作。应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按原则办事,坚决杜绝感情用事、假公济私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现象和作风。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选配具有实践经验,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并保持专职督查工作队伍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为督查机构解决经费、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等问题,为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以形成保证和促进决策落实的督促检查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应主动与同级党委督查机构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同级党委督查机构的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池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精神疾病的手术治疗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技术审查管理

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某些精神疾病具有高风险性,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此类技术属限制性医疗技术,并涉及伦理评价问题,应严格在限定的机构、人员和条件下,有限制的实施。医疗机构将此类手术作为临床诊疗项目应用于临床或者开展临床研究前,需经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卫生部技术审核同意。

二、科学、准确、严格掌握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适应证

经我部技术审核同意的医疗机构,方可应用神经外科手术方式治疗国际学术界没有争议的、经规范化非手术方式长期治疗无效、患者脑部有器质性改变或长期频发异常脑电波、给患者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难治性强迫症、抑郁症、焦虑症的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筛选病例,准确掌握适应证和手术指征,制订具体的医疗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做好医患沟通,每例手术必须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精神分裂症等不属于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适应证。

三、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临床研究管理

医疗机构经我部技术审核同意开展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临床研究时,必须充分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临床研究项目不得作为常规临床诊疗项目向患者提供,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近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对辖区内既往开展过此类手术治疗的机构实施治疗情况进行汇总并报我部备案。对违规开展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开展该类手术的医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40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特点,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各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办法》,及时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 各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延缴税款审批内部流程图
2..延缴税款申请审批表
3..延缴税款登记台帐(示意)
4..批准延缴税款通知单
5..不予批准延缴税款通知单


二○○四年八月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需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延期缴纳各种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一律由市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征管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计会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统计核算;主管税务所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须在缴纳税款期限内按行政审批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缴纳税款计划;
(二)全部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三)提交申请前3日内的全部存款帐户对账单据;
(四)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五)当月或上月应付职工(部门)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
(六)当月或上月应支付或已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即时受理,并向纳税人送达《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所应将全部申请资料退纳税人补充有关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资料通知书》。
第八条 主管税务所应对受理的的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台帐登记工作。

第三章 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资料应进行审核,按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一)核对纳税人的存款帐户信息和帐户存款情况;
(二)纳税人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汇总及明细情况;
(三)调查了解纳税人发生的较大损失及影响情况;
(四)其他需要全面审核的情况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审核无误并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报市局征管部门复核。市局征管部门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制作《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及《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经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
第十三条 市局征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时限要求范围内,将经复核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后以签报的形式报主管局长审批。并根据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备注并加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专用印章。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记录和传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所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审批意见制作《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并送达纳税人。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批结果信息应及时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入库
第十六条 对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的缴纳税款计划在入库期限3日前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时,需先行到主管税务所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所受理后,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缓缴入库”程序打印《税收缴款书》并交给纳税人,纳税人持该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超过延期缴纳税款批准期限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所自批准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予批准的,从应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税务人员有滥用职权、违反程序、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
(一)未按照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进行调查或审核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的;
(三)未按要求向纳税人送达有关文书并取得回执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或登记延期缴纳税款台帐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未按照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的原则、程序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所负责延期缴纳资料的整理统计、立卷、保存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包括北京市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及“滞纳金”。各项“费”及“滞纳金”批准延期的时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