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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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7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的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推进与本市的友好交流合作中,或者在建立和发展与本市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和资源保护,引进外资、技术和智力,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和重要的科学研究、生产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中,积极向本市提出重要咨询意见,成绩卓著的。
二、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申报,经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上印有“为表彰×××对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议,经上海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字样。证书由市长签署。
四、颁发证书仪式由市人民政府举行。
五、本办法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
1997年1月17日
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2]37号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加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等相关制度和《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综合排名考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依据记账式国债相关制度规定和《主协议》约定对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评采用量化评分方式,总得分高者排名居前。评分公式为:
承销机构总得分=∑(×本项考评指标的权重×100)。
第五条 单项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别为:
(一)承销量,指承销机构年内累计承销的记账式国债面值。权重为70%。
(二)投标准确度,指承销机构对年内各期次关键期限国债(不含续发行时,待偿期短于1年的品种)投标准确度算术平均值。权重为10%。其中:
单次投标准确度=×100
投标偏离值=
(三)分销量,指承销机构年内累计分销的记账式国债面值。权重为5%。
(四)现券交易量,指承销机构年内累计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现券面值。权重为5%。
(五)承销机构履行《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情况。权重为10%。该单项指标满分100分,最低分0分,起评分80分。财政部在起评分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包括:
1.承销机构未及时准确缴纳发行款的,晚缴一笔减10分,多缴一笔减5分。
2.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外,承销机构如事后未能出具财政部认可的第三方故障或不可抗力证明,每发生应急投标一次减5分。
3.承销机构未及时报备或更新报备材料的,一次减5分。
4.承销机构在财政部组织的国债研究中或在配合财政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一次加10分。
第六条 财政部按季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综合排名结果。
第七条 财政部按年进行评优表彰,授予全年综合排名居前15名且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违规事件的承销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优秀奖”;授予较前一年综合排名升幅较大的前5名且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违规事件的承销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进步奖”。
第八条 全年记账式国债承销面值不足50亿元的承销机构,财政部有权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通知其退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第九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要认真做好有关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汇总,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或按财政部要求,将汇总数据报送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204/t20120423_644700.html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关于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国药监市[200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2003年3月至2003年9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
二、联合行动将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捣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制售窝点和网络为重点,依法严惩参与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提供资金、机械、印刷、包装、运输、加工、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三、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联合行动期间,凡主动交代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问题,主动上缴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制假机械、原辅材料的,酌情依法从轻处理;凡顶风作案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理。
四、对举报、协助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10-88372260;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54722。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侵害打假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