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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0:47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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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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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 “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

第四条 减持国有股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条 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第七条 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案)及承销协议;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股存量发行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缴入财政部预算设置的指定科目。财政部在5日内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办理核减有关单位国有资本金的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对基金进行运作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社会披露,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证券登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经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劳动部


关于印发《经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我们结合经
贸行业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了《经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经贸行业技师聘任工作,应在试点后逐步推行,并
在当地劳动部门的统一组织、部署下,建立相应的技师考评组织,统一考核、评审和发证。

  二、在京外的经贸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技师评聘工作,可根据经贸部劳动工资的管
理办法,由当地经贸主管部门与劳动部门按《经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组织实
施。所需职务津贴的增资额,由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贸部统一下达。

  三、在京的经贸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技师评聘工作,由经贸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安
排。

  实行技师聘任制度,对发挥经贸行业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促进经贸行业的发展,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附:

           关于经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一九八九年六月)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充分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骨干作用,促进对外经贸事业
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
制的暂行规定》和《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结合经贸行业
的实际情况,现对经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加强领导,
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更不是高级技
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应该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
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技术复杂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名称

  根据经贸行业的特点,不同工种(岗位)的技师名称,可在技师前冠以工种(岗位)名
称确定。例如:裘皮检验技师,茶叶拼配技师、生皮检疫技师、羽毛水洗技师等。

  三、工种范围

  1.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首先在对外经济贸易部已经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中所列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且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具体
工种附后)。

  2.经贸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按照国务院
有关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评聘技师的比例限额

  1.评聘技师的比例限额,必须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
的百分之二以内。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总的比例限额前提下,可以根据所属企业、事
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2.各企业、事业单位评聘技师的比例限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在下达的控制指标
之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安排,统一掌握使用。

  五、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与福利待遇

  1.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发给职务津贴。

  2.技师的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下达的增资额,企业列入成本,事业单位
在工资科目列支。具体的津贴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不同的生产岗
位,以及责任大小、技术难易程度、贡献大小、劳动条件等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
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自行确定。

  3.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技师的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并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国家荣誉与信誉,积极为我
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做贡献。

  3.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
平。对于长期在生产一线成绩显著具有一技之长的老工人,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学历和
文化程度要求。

  4.具有本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七、八级)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
技能。

  5.较全面地了解本工种(岗位)产品的国内外生产情况、生产工艺、技术性能,具有
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技艺,在技术上能解决本岗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
并能管理指导本工种(岗位)技术工人的生产技术操作,发现、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做到
安全生产。

  6.刻苦钻研技术,能总结、推广本工种(岗位)工艺技术、专业理论和经验体会,具
有传授技艺和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7.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中,有水平较高的技术革新成果或合理化建议,对增加出
口创汇、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与国际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做出一
定贡献。

  七、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
同时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各地区经贸主管部门应在当地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先进行技师考评和聘任的试点工作,在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请各地区经贸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实行技师考评、聘任
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报我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和劳动部培训司。

  附:

          (一)经贸行业主要技术工种

  一、茶叶拼配工          2-8级
  二、京果类挑选检验工       2-8级
  三、工艺蜡烛化蜡工        3-8级
  四、工艺蜡烛制蜡工        3-8级
  五、工艺蜡烛包装检验工      3-8级
  六、野性动物饲养工        3-8级
  七、生皮检疫工          3-8级
  八、环氧乙烷薰蒸消毒工      3-8级
  九、制裘原料皮检验工       3-8级
  十、制裘铲皮工          3-8级
  十一、制裘鞣制工         3-8级
  十二、裘皮鞣制化验工       3-8级
  十三、制裘削匀工         3-8级
  十四、裘皮染色工         3-8级
  十五、裘皮检验工         3-8级
  十六、裘皮制品配制工       3-8级
  十七、裘皮制品裁制工       3-8级
  十八、裘皮制品缝皮工       3-8级
  十九、裘皮服装钉皮工       3-7级
  二十、裘皮服装吊制(上里)工   3-8级
  二十一、细毛羊皮剪绒工      3-8级
  二十二、裘皮制品检验工      3-8级
  二十三、羽毛分毛工        3-8级
  二十四、羽毛水洗工        3-8级
  二十五、羽毛检验工        3-8级
  二十六、彩色羽毛分选检验工    3-8级
  二十七、羽绒制品裁剪工      3-8级
  二十八、羽绒制品缝纫工      3-8级
  二十九、绒毛分选工        3-8级
  三十、绒毛挡车工         3-8级
  三十一、绒毛检验工        3-8级
  三十二、猪鬃加工检验工      3-8级
  三十三、马鬃尾牛尾加工检验工   2-8级
  三十四、细尾毛加工工       2-8级
  三十五、笔料毛加工检验工     3-8级
  三十六、肠衣加工检验工      3-8级

       (二)属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已由经贸部
          颁布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

  一、蜂蜜加工工          2-8级
  二、生漆加工检验工        2-8级
  三、制革原料皮检验工       3-8级
  四、革皮检验工          3-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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