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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自诉重婚案件不能调解/肖坤琼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41:12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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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自诉重婚案件不能调解

肖坤琼 银建平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侵犯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破坏了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稳定。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文禁止重婚。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已构成重婚犯罪的被告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重婚案件可以由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在审理自诉重婚案件时,如自诉人与其原配偶的婚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存在,在自诉人也希望和好的情况下,如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加大双方感情上的裂痕而造成夫妻离异,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因此,自诉重婚案件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规定进行调解。笔者认为,法院审理自诉重婚案件不应进行调解。
一、对自诉重婚案件进行调解,混淆了公权与私权的处分原则。对重婚犯罪行为的处罚与否和自诉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能否存续,是两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泾渭分明。重婚犯罪固然侵犯了自诉人的婚姻权利,但它同时也直接危害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自诉人自愿或者接受调解后与被告人和解,这只是自诉人从有利于其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出的一种意愿表示,是私权的行使,这种表示,对犯有重婚罪行的被告人是否应受处罚没有法律效力,只对其婚姻关系产生影响,不能据此确认其所犯重婚罪行可以不受法律追究。重婚行为的产生有诸多原因,除当事人被骗或被迫与他人重婚,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外,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对重婚案件的犯罪者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自诉重婚案件进行调解,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精神相抵触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故意伤害等其他轻微自诉刑事案件中,起诉权一般限于受害人。在案件审理中,若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或接受调解撤诉后,不能就同一案件事实对被告人另行起诉。此类案件,受害人是否起诉或起诉后是否接受调解、撤诉,对犯有轻微罪行的被告人是否会受刑事处罚有决定性的作用,公权不作干预。但重婚案件则不同,除受害人可以控告外,受害人不愿或不能控告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的控告立案查处,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的公诉重婚案件不能进行调解,构成重婚犯罪的被告人不能以任何个人理由逃避应受的刑事处罚。如就被告人的同一重婚犯罪事实,法院仅根据案件的来源不同使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于法无据。国家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也无从体现。实际上,在重婚案件中,法律和有关规定赋予自诉人的只是诉权,没有赋予对重婚犯罪行为的实体处罚权和处分权。对自诉重婚案件犯罪者的应否处罚及怎样处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决定,不能由自诉人的意愿所决定。
三、对自诉重婚案件进行调解,给犯罪分子造成了逃避惩处的可乘之机,增加了审判机关和当事人的讼累。就法院受理的自诉重婚案件来说,除少数被告人在与他人重婚时仍与原配偶保持夫妻关系,互相之间仍有一定感情外,多数是在与他人重婚的同时抛弃了原配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当自诉人起诉到法院后,有的被告人往往利用调解,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假意改悔,以骗得自诉人的谅解。在自诉人接受调解并撤诉致案件了结后,又故技重演继续重婚。对此类慑于法律假意改悔而未受到应有处罚的被告人,在结束诉讼后继续重婚再次受到追究时,不能按累犯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这样的结果,既增加了司法机关的无效劳动,也未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另外,重婚案件当事人之间是一个三角关系,法院即使进行调解,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也只是自诉人与其配偶,而这种调解则与非自诉人配偶的另一被告人无关。这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另一被告人在法院调解时成了与自诉人和本应同案受审的被告人没有关系的案外人。在自诉人接受调解与其配偶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后,又没有根据地成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自由人。对其重婚犯罪行为的追究,了而未了,却又不了了之。
自诉重婚案件不能调解,并不是说对重婚案件中的自诉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调解,而是说婚姻问题的处理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同重婚罪行的处理相提并论。刑事自诉重婚案件的立案和公诉重婚案件的立案一样,都是以有犯罪行为,依法可以追究或者依法应当追究为前提的。对控告不实或被控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仅属其它违法行为的,不能作为重婚案件立案。如自诉人坚持控告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劝其撤诉或裁定驳回。对自诉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调解,只能在刑事诉讼结束以后或在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前提下,按照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解决。鉴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在处理时应从实际出发,在维护国家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切实考虑自诉人的意愿表示,以利于其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除对犯罪后拒不认罪悔改的被告人给予严惩外,对犯罪情节虽严重,但犯罪后真诚悔改且自诉人又谅解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并尽可能适用缓刑。对重婚时间不长,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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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现就动物耳标移动智能识读器(以下简称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随着各地牲畜耳标招标和佩戴工作全面开展,及时配置和使用耳标识读器成为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执法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2004年以来,我部根据《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先后向各省(区、市)下达了耳标识读器投资计划。一些省份启动了招标工作,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还自筹资金购置耳标识读器。从前段时间一些省份试点情况看,耳标识读器还存在质量不稳定、技术指标不一致、投标产品与实际供应产品有质量差异等问题。严格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既是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管,尽快完成国家投资计划的紧迫任务,又是确保耳标识读器质量,保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正常运行的根本要求,各地和有关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

  二、依法开展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涉及面广,责任大。各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耳标识读器招标活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标活动,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审查动物耳标识读器生产企业资质。耳标识读器生产企业资质、信用和售后服务等直接决定耳标识读器质量和实际应用效果。各地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从企业资质、企业信用、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明确要求。必要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投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投标企业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IC卡读写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应通过ISO14000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及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应包含卡系列及条码识读设备;应具备自有的研发和生产能力。

  四、严格控制动物耳标识读器质量标准要求。对耳标识读器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和技术等问题,在下一步招标和生产过程中应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针对耳标识读器在牲畜养殖、流通、监管等环节使用的特点和特殊环境要求,为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降低维护成本,保证追溯体系有效运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见附件1),对投标产品规定明确的技术要求。要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度,认真审查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投标企业应提供省部级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技术报告。中标企业应免费提供耳标识读器使用培训。

  五、及时完善耳标识读器有关管理制度。耳标识读器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招标采购,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各有关业务部门使用。在组织开展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同时,各地要根据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耳标识读器使用和管理制度,认真总结耳标识读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快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保证标识信息传送和执法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切实加强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原则上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耳标识读器招标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保证招标工作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2004年以来我部和国家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严禁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部内有关主管司局和单位要加强对各地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地对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发展计划司,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业务票据打印机的招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可与耳标识读器招标同时进行(业务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见附件2、3)。农业部兽医局《关于暂缓采购免疫标识识读器和业务票据打印机的函》(农医综便函〔2007〕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1.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2.便携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3.台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
(试行)
一、主机硬件系统
中国移动公司是本项目的网络服务商,货物必须按照满足中国移动运营服务相关硬件技术规格要求进行设计。
样机:样机是由掌上电脑(含2.8吋以上液晶触摸屏)、摄像头、IC卡读写设备、符合中国移动公司认可的无线通讯模块构成的一体机;并包含充电器、备用电池、PC连接电缆、挂带、护套等附件。设备要求整体能单手操作。
1、主机系统
1)CPU主频不低于200MHZ;
2)用户可用存储空间不小于32MB;
3)至少有一个Client USB接口;
4)有一个IC卡插槽;
5)有一个RS232串口;
6)主机操作系统必须使用非定制的通用系统(如Windows CE、开放式Linux嵌入系统等);
7)产品需具有防掉电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8)可选功能:
①红外短距离无线传输模块;
②SD接口。
2、显示屏
1) 分辨率不低于240×320;
2) 支持不低于16位真彩色;
3) 对比度不低于150:1;亮度不低于170cd/m2;
4) 支持触摸屏功能;
5) 背光照明。
3、摄像头
1) 有效光学像素不低于30万;
2) 感光器件为CCD或CMOS;
3) 图像刷新帧速率为每秒25帧以上;
4) 扫描距离:15±10厘米;
5) 识别亮度:无补光时不低于13Lux,有补光时不低于0.3Lux;
6) 有光学定位指示和补光功能。
4、智能IC卡读写设备
1) 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及应用规范》及《中国金融PSAM卡应用规范》;
2) 支持读写接触式智能IC卡;
3) 读写器与设备集成为一体;
4) 提供智能IC读写器在设备所用操作系统上的完整开发包。
5、通讯模块
1)能在全国范围内有中国移动GPRS信号覆盖的无线网络中进行通讯。
2)GPRS要求支持多时隙(class 10,GPRS class B)。支持GPRS编码方式CS-1,CS-2,CS-3,CS-4。
6、充电器
1) 旅行和线式充电器两种,电源为AC 220V;
2) 有过电保护功能。
二、整机性能
1、设备总重量小于400克;
2、电池电量 在电池充满之后,连续识读(每5秒钟识读1次)不低于2小时,待机时间不低于120小时;
3、充电时间 小于4小时;
4、电池寿命 充放电500次以上;
5、产品的抗扰度限值 应符合GB/T 17618-1998的要求;
6、产品的无线电骚扰限值 应符合GB/T 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试方法(B级);
7、产品的外壳防护 应符合GB/T 4208-1993要求(IP54),特别是对全机密封要求,以达到防水防尘效果;
8、产品的安全 应符合GB/T 18220-2000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通用规范的规定。
三、外观及结构要求
1、按键、开关操作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2、外观无腐蚀,无涂覆层脱落,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标志清晰;
3、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应符合GB/T 4208规定的 IP54防护等级。
4、底层软件及基本功能要求
1)支持手写输入;
2)支持中文拼音输入;
3)中文字符集:支持GB18030。
5、产品适应性
1)正常使用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0~+50℃;
相对湿度:最大90%;
大气压力:86~106Kpa。
2)气候环境适应性要求
移动智能识读器应能耐受下列规定气候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GB 2423.1-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高温试验方法;
GB/T2423.3-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温热试验方法。
3)机械环境适应性要求
移动智能识读器应能耐受下列规定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碰撞;
GB/T 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

附件2:
便携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
(试行)
1.版式要求:宽80mm
2.打印介质:长效热敏
3.接口标准:
支持标准RS232串行通信端口(PS2或DB9);
支持IrDA或原始红外等短距离无线传输协议。
支持中文字符集:支持GB231218030
支持点阵图像打印
4.充电器
1) 普通充电器电源为220V
2) 充电时间小于4小时
5.整体性能
设备总重量小于400克
6.电池电量 在电池充满之后,能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打印500份以上票据, 充电时间小于4小时
7.其他要求
7.1 产品的抗扰度限值 应符合GB/T 17618的要求
7.2 安全 产品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4943的规定
7.3 其他 产品要有良好的防雨
7.4 外观及结构要求
7.4.1 按键、开关操作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7.4.2 外观无腐蚀,无涂覆层脱落,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标志清晰;
7.4.3 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应符合GB/T 4208规定的 IP54防护等级。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
8.产品适应性
8.1正常使用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0-+50℃
相对湿度:10%-90%
大气压力:86-106Kpa
8.2气候环境适应性要求
便携式票据打印机应能耐受表1规定的气候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2.1规定的要求。
表1环境适应性要求
高温试验 温度 +50ºC 工作状态
持续时间 2h
低温试验 温度 -5ºC 工作状态
持续时间 2h
恒定湿热试验 相对湿度 90% 非工作状态
温度 +40ºC
持续时间 48h
低温贮存 温度 -20 ºC 非工作状态
持续时间 16h
8.3机械环境适应性
机械环境适应性见表2、表3、表4
表2 振动适应性
试验项目 试验内容 指标
初始和最后振动响应检查 频率范围HZ 5~35
扫频速度oct/min ≤1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定频耐久试验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持续时间 min 10±0.5
扫频耐久试验 频率范围HZ 5~35~5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扫频速度oct/min ≤1
循环次数 2
注:表中驱动振幅为峰值。

表3 冲击适应性
峰值加速度m/s2 脉冲持续时间ms 冲击波形
150 11 半正弦波或后峰锯齿波或梯形波
注:产品标准中应规定具体的冲击波形。

表4 碰撞适应性
峰值加速度m/s2 脉冲持续时间m/s2 碰撞次数 碰撞波形
100 16 500 半正弦波
8.4 投标方应提供产品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效证明或检测报告
9.售后服务:
1. 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期一年,保修范围包括硬件和软件的完善;
2. 中标方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提供所购产品总数2%的备机;
3. 在免费保修期内产品在7日内无法修复的,中标方应予以免费更换;
4. 中标方应在各省(区、市)设立常驻维修机构。
附件3:
台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
(试行)
1.版式要求:4英寸
2.接口标准:
1)支持标准RS232串行通信端口(PS2或DB9);
2)支持中文字符集:支持GB231218030;
3)支持点阵图像打印。
3.整体性能
1)产品抗扰度限值应符合GB/T17618要求;
2)产品的安全应符合GB-4943的规定;
3)产品要有良好的防摔性;
4)打印头寿命:脉冲次数1000万次。
4.外观及结构要求
4.1 按键、开关操作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4.2 外观无腐蚀,无涂覆层脱落,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标志清晰;
4.3 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应符合GB/T 4208规定的 IP54防护等级。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
5.产品适应性
5.1 正常使用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0-+50℃
相对湿度:10%-90%
大气压力:86 Kpa-106Kpa
5.2 气候环境适应性要求
台式票据打印机应能耐受下列规定的气候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技术规格和要求。
5.2.1 GB2423.1-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5.2.2 GB2423.2-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高温试验方法。
5.2.3 GB/T2423.3-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温湿热试验方法。
5.3 机械环境适应性要求
便携式票据打印机应能耐受下列规定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8.1.2规定的要求。
5.3.1 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碰撞。
5.3.2 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
投标人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并出具国家相关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6.售后服务
6.1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期一年,保修范围包括硬件和软件的完善,不包括易损件。
6.2 中标方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提供所购产品总数2%的备机。
6.3 免费保修期内产品在交修之日起7日内无法修复的,中标方应予以免费更换。
6.4 中标方应在各省(区、市)设立常驻维修机构。


误将检查当抢劫 重伤民警怎担责

案情:
被告人邬杰在江西省吉水县八都镇开一家百货商店。2002年3月20日凌晨6时许邬杰身带现金2万元和旅行袋,准备前往南昌市进货。路遇正在执勤的便衣民警孙才云和刘金生。孙、刘二人见邬杰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邬杰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邬杰不允许。在纠缠中,刘金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的工作证在邬杰的眼前晃了一下,但邬杰仍拒绝检查。孙、刘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邬杰拉入路边一酒店的房间内进行检查。因邬杰仍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孙、刘二人便殴打他,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铐上。随后,孙、刘二人在邬杰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放在桌上,要继续检查邬的下身。邬杰提出要到派出所才让搜查,孙、刘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邬的裤带检查。邬杰误认为孙、刘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腹部腰带中的现金2万元,便乘孙、刘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桌子上的小刀,向孙、刘二人乱刺。孙才云左下腹被刺中一刀,刘金生在抢夺小刀时手指受伤。后二人将邬杰制服。经法医鉴定,孙才云左腹部有长2.5厘米的伤口一处,肠系膜根部被刺穿,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刘金生右手拇指皮肤被割伤,属轻伤。案发后,邬杰的认罪态度好。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邬杰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邬杰的行为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邬杰明知对他进行检查的是已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的便衣民警,仍持刀乱刺,主观上具有伤害民警的故意,客观上已造成伤害后果,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邬杰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执勤的便衣民警刘金生在出示证件时,只是在邬杰的眼前晃了一下,邬杰并未看清。而且便衣民警对邬杰进行检查时动作粗鲁,又拒绝了邬杰提出的到派出所接受检查的要求,这就使邬杰对便衣民警的身份产生怀疑,误认为他们是抢劫其钱财的歹徒。邬杰为使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而持刀乱刺,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便衣民警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邬杰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应是假想防卫,其行为应构成过失重伤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邬杰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过失重伤罪。其理由有:
(1)邬杰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邬杰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动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行为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邬杰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邬杰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2)邬杰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或推测的。如果是主观想象或推测的,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邬杰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3)邬杰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邬杰在受到便衣民警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是在他的面前晃了一晃,并且拒绝他提出到派出所接受检查的要求,但便衣民警毕竟向他表明了身份,出示了证件。在这种情况下,邬杰应当预见到自己用小刀向检查人员乱刺的行为,伤害的对象可能是便衣民警,但他由于精神紧张,疏忽大意,竟未能预见,以致发生了重伤民警的后果。邬杰的行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致人受伤,符合过失重伤罪的特征。因此,对邬杰的行为应定为过失重伤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崇军
邮编 331600 电话 0796 352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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