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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59:02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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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选用节能型的用能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引导、扶持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组织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论证推广;

(五)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六)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建筑节能标准。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八条 建筑节能材料应当经济实用,符合安全环保、建筑节能标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研发、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鼓励建筑工程使用新型节能门窗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备案、公告的节能材料。

第十条 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停、转产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关停、转产的粘土砖生产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应当分步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拟订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备案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筑节能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建筑工程设计及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事相关的建筑节能活动,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暂停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分项工程验收;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范围;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相关标准。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后,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建筑节能服务。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分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分析和公布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耗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点公共建筑用电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省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的类型和能耗情况,制定重点公共建筑用电定额。超定额加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集中供热(冷)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优化照明及控制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其他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资格证书,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扶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四)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

(五)建筑节能的宣传普及;

(六)其他建筑节能工作。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本条例规定的重点公共建筑用电超定额加价所得;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三十条 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项目,应当采取安全、环保的回灌措施,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该项目的回灌技术方案应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一并提交,项目投入使用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减免水资源费;其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按照建筑使用功能实行同类电价。

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筑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一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其绿化面积可折算为建筑项目的绿化指标。具体办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节能建筑项目,其所得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经省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信贷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予以扶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批准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发放采矿许可证的;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备案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活动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七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报送年度建筑能耗情况或者报送情况不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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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辽阳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0年8月29日市政府第36次党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O年十一月八日

辽阳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牲畜屠宰的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牲畜屠宰、加工和牲畜产品冷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是指经屠宰加工后,供消费者食用的猪、牛、羊、犬、骡、马、驴等饲养动物。
本办法所称牲畜产品指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脏器、血液、骨、毛、蹄、皮等。
第四条 政府对上市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定点屠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负责牲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牲畜定点屠宰工作。
第六条 屠宰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牲畜产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制定我市定点屠宰厂的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确定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利用符合条件的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避免重复建设。
新建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远离生活饮水水源和水源保护区,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区域人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企业实行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屠宰。
第十条 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点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二)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牲畜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污物处理设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设专职或兼职肉品检验人员。肉品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定点屠宰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二)由定点屠宰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卫生、环保、水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由畜牧、卫生和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分别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人持三证向工商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定点屠宰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企业的工作人员,经体检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牲畜,应当经牲畜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出据检疫证明。
除国家确定的大型屠宰企业外,其他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牲畜,一律由企业所在地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疫,并出据检疫证明。
第十六条 屠宰企业待宰牲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宰前检疫,发现染疫牲畜,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畜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牲畜;不得对待宰牲畜或牲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八条 定点屠宰企业对检验出的病害牲畜产品应当加盖化制章。由动物防疫机构统一押送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第二十条 定点屠宰企业对未能及时销售、出厂的牲畜产品应当采取冷冻冷藏等措施予以安全储存。
第二十一条 牲畜产品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
第二十二条 从事牲畜产品加工、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以及集体伙食单位,必须销售或使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牲畜产品。
第二十三条 下列牲畜产品禁止销售:
(一)来自疫区的;
(二)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以及微生物毒素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种禽及晚阉畜;
(六)非本市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牲畜胴体;
(七)其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定点屠宰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我市辖区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发布的关于定点屠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在构建“重庆1小时经济圈”社会稳定工作中职能定位的战略思考

铜梁县公安局 王泗友

中共重庆市委结合新重庆“大城市带动大农村”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特殊市情,提出了“重庆1小时经济圈”的战略构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经济增长极,率先在西部全面实现小康的一个超常创举。这一创举的实施和实现,不仅对重庆辖区带来巨大的利益辐射,也给3000万重庆人民创造前所未有的福祉,同时,也给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一方平安的公安机关创造千载难逢的机遇,也将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公安机关要紧随上级党委和市公安局的步伐,进一步理清思路,找准职能定位,负重拼搏,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为“重庆1小时经济圈”目标的实现,清障铺路,保驾护航,创造稳定、和谐的治安环境。
一、当前影响铜梁社会稳定工作的现状分析
在“重庆1小时经济圈”的建设框架中,铜梁是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举足轻重的渝西中间部位,不仅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而且铜梁的治安状况将对周边区县起到辐射和影响作用,就铜梁县来讲,虽然经济发展总体形势很好,但是从东南西北的情况看,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未来五年,将以兴工富县为核心,提升城市竞争力,增强城市亲和力,塑造城市个性魅力,提高城市综合实力,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三级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15%,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农产品商品率达到80%,城镇化水平达到60%。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同全市一样,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表现形式是:
(一)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防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够。主要表现在:有的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差,容易受到蛊惑和挑唆,对涉及切身利益和大众治安问题认识不足,人生观和世界观不稳定,容易走上极端;一些单位、街道和部门个别负责人对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抓手不到位,协作配合不力,存在麻痹思想,齐抓共管的措施落实不够;部分村社治保组织工作不力,治安意识不强,对辖区的“两劳”人员和后进青年帮教措施落实不够,对所在区域出现的民间纠纷和事故苗头化解制止不力。因此,导致了很多矛盾纠纷、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侵财案件、上访闹事等案件和事件的发生。
(二)刑事案件发案虽然有所下降,案件总量较大,侵财案件、暴力案件比较突出。以2006年为例,全县共立各类刑事案件xx件,同比2005年xx件下降1.5%,破案xx件(其中破年前隐案xx件、积案xx件),同比2005年xx件上升0.5%,打击处理各类犯罪嫌疑人xx人(其中逮捕xx人,直诉xx人,劳教xx人),同比2005年xx人上升1.9%。全县连续五年保持了刑事发案数下降,破案、打击数上升的良好势头,达到了市公安局提出的“一降两升三无”的总体目标,全县连续五年保持了刑事发案数下降,破案、打击数上升的良好势头,达到了市公安局提出的“一降两升三无”的总体目标。但是,侵财案件占各类刑事案件的比例为77%,十分突出;伤害案件、暴力案件也占30%左右。
(三)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引发的群体性增加,影响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并且处置难度加大。由于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以及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等因素,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而这些矛盾又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造成新的群体性事件和闹事苗头,造成集访上访人员增多,处置难度增大。比如,2006年移民、老知青、民办教师、抗旱救灾、川剧团职工、xx部队复退军人等各类热点、难点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历史和机制的原因,在短期内还不能得到根本消除和禁绝。
(四)交通安全方面潜在不安定因素。2006年,虽然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指数均控制在了上级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指数范围内,但形势仍然严峻:主要表现在市场需求与宏观调控产生矛盾,交通运输业不是十分发达,市场需求量不很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通运营业的发展,因而产生了市场需求与宏观调控的不相适应。交通运输业要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必须从治本上下功夫,否则,违章、违规运作将无法根治,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五)黄、赌、毒屡禁不止,将逐步延伸到农村,影响将更大。近几年,我们虽然采取一切措施,加大了力度,实施了严厉惩处和打击,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屡查屡禁,屡禁不止。随着“重庆1小时经济圈”的逐步形成,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农村富余人员增多,耕地减少,大部分农民将无所事事,特别是一些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人员,就给黄、赌、毒在农村蔓延创造了条件。
(六)邪教组织“法轮功”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从我县打击处理的情况看,虽然我局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法轮功”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对重点骨干人员逐一落实帮教和监控措施,开展了“春季战役”、“迅雷行动”等专项行动,实现了“法轮功”聚集闹事及赴市到京滋事的“零目标”。但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渗透和破坏活动由于它的反动本质所决定,寻求境外敌对势力的支持和庇护,通过互联网、传真电话、卫星电视等高科技手段,与我争夺群众、争夺阵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而,邪教组织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可能禁绝。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定问题趋势预测
“一小时经济圈”不但是各类经济要素最为集中、最为多样、最为活跃的地区,也是各类人群活动最为频繁、矛盾最为多发、冲突最为激烈的区域,更是治安状况最为复杂、社会治安形式最为严峻的地区。
(一)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将会进一步增多。随着“重庆1小时经济圈”的建立,进城务工、经商的人员将会剧增,城乡结合部人员结构复杂,外来暂住人口增多,存在极大的治安隐患,极易引发纠纷和案件。主要是无业闲散人员和外地流窜作案人员将涌进城镇,伺机作案、流窜作案会更突出;加之有的内保部门和街道居民防范松懈,麻痹大意,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导致撬门入室、抢夺、扒窃案件增多。刑事犯罪中抢劫、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仍有可能占较大比例;农村经济案件、乡(镇)、村、社将产生新的腐败案件,黄、赌、毒案件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随着遂渝高速公路即将通车,人员流量将增大,商品物资运输量加大,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情况较多,易于造成群死群伤的交通、爆炸、投毒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酿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也将增多。
(二)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将会更加突出。在个别乡镇,农民与农民之间为了利益因素,不懂法,不守法,寻求保护,特别农民涌入城镇后,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出现了三五成群、拉帮结伙、攀亲结友、认宗论族的现象。一些宗族势力重新抬头,沉渣泛起,少数人有了矛盾纠纷,不靠组织不靠领导,自行了断,导致了少数不法分子寻衅滋事、聚众械斗、欺压百姓,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城乡居民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根据近三年的数据分析,有60%以上的矛盾纠纷,导致了治安案件的发生;有15%的纠纷,直接引发了刑事案件。“重庆1小时经济圈”实施以后,更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和征地用地、房屋拆迁,将更大范围地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一轮的矛盾纠纷将会产生。村社之间、邻里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会不断发生,由各种利益引发的上访、群体性事件将会不断发生,处置难度会更大,涉及警力、精力将会更多,靠现有的警力只能疲于应付,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更大、担子更重。

(三)农村经济犯罪活动将会出现新的势头。我县形成城市群以后,农村经商和贸易活动更加频繁,涉税犯罪案件将呈上升趋势。农村地区法制教育、宣传尚未达到应有的力度,少数人纳税意识低下,千方百计偷逃税款甚至暴力抗税,使国家财政收入遭受损失。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将会再上一个台阶,以农民为主体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养殖户、种植户等纳税群体将会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偷税、抗税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支援和扶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专项资金被不法侵害的比重将会加大,在层层拨付专款的同时,必然形成许多管理漏洞,少数犯罪分子乘机侵害“专项基金”这一特定的标的物,造成侵占、挪用、诈骗农村专项资金案件的增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非法金融活动有蔓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行业网点建设及农村金融服务不普及、不完善的空挡,利用亲朋好友、同乡同事等连带关系,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逐渐突出:在农村的先富阶层与弱势群体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在每个村几乎都有几户困难户,与先富起来的农户形成明显的反差。而先富阶层大都缺乏回报社会、扶困济危的意识,两个阶层之间不可避免的产生心理隔阂,滋长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城乡差距、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经济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进一步加快,治安管理漏洞增多,新的治安问题增多。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群众必要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群众自身素质得不到有效提高,农民素质参差不齐。随着经济建设用地的不断增加,失地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长,虽然失地农民得到了永久补偿,但这部分劳动力由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没有一技之长,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出现了“有岗位、无技能”的现象,有的无工可做,游手好闲,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稳定问题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一是所改制的企业资产评估不规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的企业一方面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另一方面意图从个人私利出发,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归为已有,更严重的是进行商业贿赂,暗箱操作;导致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交易市场缺乏公开透明度,缺乏机制制约,逃债、漏债现象依然严重;二是不能及时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关系落实到位,影响职工经济利益。企业经营者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未能妥善处理矛盾,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改制后存在的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脱节,自身管理松散,他们注重的是经济利益,对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疏忽,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长此以往就必然发生不稳定因素。

四、今后工作思路和对策
建设“重庆1小时经济圈”,对我们今后公安工作的开展面临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我们必须把确保铜梁政治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努力维护铜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充分认识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治安问题;什么方式有效,就采取什么方式的原则,不断调整和改进打击工作策略,找准职能定位,在治安防范和打击犯罪工作中体现服务。                                                   
(一)改革警务机制和工作模式,结合“三基”建设工程,全力推行“两驻一巡”,加强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建设,科学设置、合理划分、组建农村警务室。
我们将按照重庆市局《全市“三基”工程建设工作会》的精神,尽快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统筹考虑,把警力和精力放在基层,建立和完善农村治安保卫组织,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度,让村一级组织真正发挥作用,形成群防群治“大治安”网络。在农村地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按治安状况相对复杂的较大行政村为中心,分片(村)实行民警驻村设立警务室。让社区和驻村民警做到走进群众之中,进千家门,知千家情,解万民忧,保万民安。做到“进得了门、谈得上话、交得上心”,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发动带领群众共同完成保一方平安任务,在实践中增长才干,维护党和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城区社区警务室在统筹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多少、治安状况、民警数量等因素基础上,对原有民警责任区进行合理调整,在驻警模式上抓好规范落实。最大限度地把警力部署在案件高发、防范薄弱的时段和部位上,实现“警力跟着警情走”,科学安排巡逻勤务,采取巡逻与机动巡逻、车辆巡逻与徒步巡逻、民警巡逻与治保力量巡逻、着装与便衣巡逻相结合等多种灵活方式,对主要街道、繁华市区和人流密集场所实行全天候巡逻,重点部位设立固定执勤点,建立夜间固定和临时设卡盘查机制,组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巡逻防控网络。
(二)必须紧扣防范、预警和处置这三个环节,以防范工作为出发点,以预警控制为掌握工作主动权的制高点,以妥善处置为工作着力点,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平息于萌芽,以最大效能地消除不稳定因素。在工作中要建立四大工作机制。
(一)建立防范工作机制。一是树立“治安先致富”的理念。社会政治稳定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只有经济发展了,市场机制完善了,才能为稳定社会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逐步减少和有效预防因新旧体制碰撞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夯实稳定的基础;二要加强调查研究,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情况,深入了解和掌握民情民意,使一切工作都能从实际出发,切合客观实际,符合民情民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防止决策的偏面性、盲目性。要不断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避免和减少因改革带来的不和谐、不适应而引发社会矛盾,产生不稳定因素;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在解决矛盾、处理问题、办理事务等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依法,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要防止工作随意性、违规操作,避免引发矛盾,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减少不稳定因素产生的空间。
(二)建立预警反应机制。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情报预警、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定期进行分析,及时预防和消除不稳定因素。要深入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特别是区域内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排摸,制定和完善各类预案,提高预防和消除的针对性、实战性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稳定。要结合工作实际,树立超前意识,主动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及时做好不稳定因素的跟踪预测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重大政策出台、重要节庆活动、工程项目建设等期间的调查预测工作,了解群众反映,分析和掌握有关动向,做到预警在先,以达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对症下药,有备无患,将不稳定因素及时消除在苗头和萌芽阶段。
(三)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情报信息与信息沟通是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的生命线。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工作责任心,重视情报信息工作,按照“灵敏、准确、畅通”的要求,建立以党委、政府为龙头,以公安等职能部门为主体,以专兼职信息员为主要力量,各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贯通,覆盖基层的信息网络。不稳定因素源于基层,要密切掌握当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时把握动态。从公安机关角度来讲,当前,重点要依托社区警务,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信息工作,结合日常工作,多方位、多层次地收集各类不稳定因素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要严格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杜绝迟报、漏报和报喜不报忧现象,确保信息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对发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通报,确保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协调合作,做好消除处置的准备工作。
(四)建立化解控制机制。化解控制工作既是情报信息工作的延续,更是遏制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的最后屏障。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要求,切实抓好化解疏导措施的落实,把好最后防线。一是要建立化解矛盾的责任机制。把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关键在于落实化解责任。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基层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化解不稳定因素,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做到矛盾不上交,将矛盾控制解决在基层。二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要坚持新时期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力量来解决群众问题,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治保会和基层调解组织和社区民警,利用他们熟悉情况、接触群众的特点和自身威信,来引导和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法制宣传,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做好化解工作。三要注意工作策略。在化解控制矛盾工作中,既要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又要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更是化解矛盾的关键。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公正地调解和解决社会矛盾,对群众合法利益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的不稳定苗头和事件要及时受理,依法保护;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只要不与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相矛盾,要尽量予以满足;对一时难以满足或个别群众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讲道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不能因为我们自身工作问题,而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对社会稳定造成震荡。四要集中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对调查掌握的不稳定因素,要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等职能部门和单位,采取督办方式,逐件落实单位责任人员,限期予以解决,严防矛盾积聚,造成严重后果。五要依法妥善处置。对于已经形成社会危害的群体性事件,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打击少数、保护多数”的方针,慎重妥善地予以处置,尤其是煽动群众借机闹事的为首要严肃予以查处,平息事态。
(三)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找准公安机关职能定位,在防范中加强管理,在打击中体现服务,因此,必须坚持“五个强化”:
一是强化稳定意识,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两个坚持、严格三个慎用、立足三个出发点、保证四个不允许、把握一个时机、做到两个坚决”。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结合现场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做好处置工作,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
二是强化政治意识,要旗帜鲜明、针锋相对地同各种敌对势力作斗争。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和阴谋活动,深化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掌握斗争主动权,坚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原则,有效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锲而不舍地做好深挖打击、教育转化和宣传揭批工作,对全县原"法轮功"习练人员特别是骨干分子逐一落实监控和帮教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和针对信息网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三个零目标"的实现。
三是强化“严打”意识,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从开展“严打”来体现服务,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要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决把犯罪分子的气焰压下去,努力发现、侦办深层次的黑恶势力,确保一方平安。
四是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创优”“创先”活动,维护企业和内部单位稳定。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预防、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深入贯彻《重庆市单位内部治保条例》,全面落实企业和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防范体系。进一步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铜梁”主题活动,将安全文明小区、平安大道、无毒社区等创建活动精心规划,按照《2007年政法工作要点》要求,努力实现年度目标,力争三年内把铜梁建设全市治安秩序最好的地区。
五是强化经济意识,以维护全县经济安全、强化经侦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根据我县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把职务侵占、商业受贿、两虚一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明确工作思路,认真开展案前调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经济犯罪侦查破案工作。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金融秩序、金融诈骗、涉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办案协作机制,提高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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