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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36:28  浏览:9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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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87)冀法请字第5号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的请示和苏法经(1987)51号关于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的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通知》,同样适用于军队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5)财字第110号通知印发的《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中“军队工厂(矿)、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含经总部、军区、军兵种批准实行企业经营的军以下单位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特种企业存款’有息存款”的规定,军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以此帐户结算。因此,在经济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有权对军队的“特种企业存款”帐户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帐户的存款采取执行措施。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军队机关或所属单位以不准用于从事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的帐户从事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和经营性借贷或者担保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帐户动用的资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军队一方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共同查清其帐户的情况,依法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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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海西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海西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海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政府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而出资设立的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海西州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的并已纳入海西州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服务平台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与贷款银行(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经州发展投资公司推荐的项目发放贷款发生呆账后,在处理抵押(质押)物后,仍不足以弥补贷款银行损失时,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给予贷款银行风险补偿的制度。

第五条 州经贸委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州发展投资公司负责承办向贷款银行推荐项目评审、项目资料准备、协调与贷款银行相关关系和协助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等具体工作,具体承办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资金使用。

第六条 向贷款银行推荐扶持中小企业项目的程序为:

(一)州发展投资公司负责审查项目,会同贷款银行和通过评议的企业准备贷款资料,并向贷款银行出具推荐函;

(二)州发展投资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扣划风险补偿资金的函;

(三)办理项目担保手续;

(四)贷款银行受理贷款申请(数额超过贷款银行可发放贷款额度的,由贷款银行推荐给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办理相关审核和贷款发放手续。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州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启动金额定为500万元。今后年度由州财政局按照贷款银行上年度对经推荐中小企业实际发放贷款净增长额的5%确定新增补偿金,与上一年度存量补偿金总额共同组成全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并专户存入指定贷款银行封闭管理。

贷款银行上年度向经推荐中小企业贷款实际净增长额,由州经贸委组织州财政局、州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核实。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为贷款银行向经推荐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的50%。

第十条 对贷款银行实际损失补偿的前提是:贷款银行向经推荐的中小企业贷款产生实际损失后,贷款企业有抵押(质押)物的,由贷款银行处理抵押(质押)物弥补损失;处理抵押(质押)物不足弥补损失时扣划信用担保资金弥补损失;仍不足弥补损失的,由州发展投资公司按贷款损失(呆账)50%的标准动用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

贷款银行向经推荐的中小企业贷款产生实际损失数额小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数额的,应由州财政局、经贸委、发展投资公司共同审查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划转;实际损失数额大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数额的,应由州财政局、州人民银行、州经贸委审核,并经州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补足差额部分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划转。风险补偿的最高额度为500万元。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试行办法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行海西州中心支行和州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在执行实务中,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况已较为常见,但现行法律对此规定较少,导致执行人员对撤回执行申请理解和处理做法不一。笔者试图通过对撤回执行申请的相关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实务中撤回执行申请的工作有所裨益。

一、撤回执行申请的概念与性质

(一)撤回执行申请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均表述有“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内容,说明在立法层面上是认可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应赋予其较大的支配度,既然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当然可以允许其撤回申请,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实务中,常常将撤回执行申请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申请人撤销申请”混同,两者显然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1)撤回是收回之意;撤销是取消之意,即取回消灭,两者在字面理解上有较大差异。

(2)在民事诉讼法未对撤回执行申请及其法律效果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审判程序关于撤回起诉的规定办理。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执行终结,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情况,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执行利益一时难实现或存在其他执行风险、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权利人会提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保留再申请的权利,这也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

(二)撤回执行申请的概念

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程序权利引起执行案件程序终止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其有权再次对未实现的权利申请执行。

(三)撤回执行申请的性质

(1)撤回执行申请是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权利属于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在未明确表示对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予以放弃的情况下,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撤回执行申请只是说明权利人暂不需要国家公权来实现其权利的状况,而被执行人所承担的义务在其未完全履行完毕前仍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权利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符合规定,就必须引起执行程序的再次启动。

(2)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即使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撤回执行申请的和解协议,若申请执行人不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也不可以根据此协议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多是认定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3)撤回执行申请的范围仅限未执行部分。对于已全案执行到位的案件,因权利已经全部实现,执行案件应作结案处理,申请人不得也不能申请撤回。案件已部分执行的,因为已执行到位的部分系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退还,但不能撤回已通过国家公权实现的利益。


二、人民法院应当对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撤回执行申请的重要前提是权利未得到实现或未全部实现,在此情况下其撤回申请通常都有一定的理由和原因,如果不加以甄别和判断,难免给恶意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撤回执行进行审查处理:

1.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撤回执行申请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撤回;

3.撤回执行申请必须合法。撤回执行申请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回执行申请必须在案件执行完毕前提出;

5.撤回执行申请必须由执行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撤回的裁定。


三、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可以中断执行时效

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被依法立案执行后即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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